A. 足球的裁判員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6.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8.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9.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13.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14.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15.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16.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7.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18.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這可以包括:1.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4.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2.決議二: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3.決議三: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B. 足球四個裁判的職責
樓上的回答是開玩笑
第四官員:計時,換人《就是經常舉牌子那個。。》
替補裁判是不出席的,一般在更衣室待命
C. 足球裁判級別及各自職責有什麼規定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助理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D. 足球助理裁判員的職責
·可以判罰處抄於越位襲位置的隊員;
·在助理裁判員附近罰任意球時,可以進場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完成裁判員交給的其他任務,如發生在裁判員視野范圍以外的不正當行為,隱蔽性犯規或其他暴力事件等;
·踢點球時負責看守門員是否提前向前移動,看清楚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
·幫助第四官員換人,或出現傷員後的管理工作。
·當裁判員因故不能工作時,由第一助理裁判員代替執行裁判工作。
E. 簡述足球員裁判員的職責
對場上球員的犯規和違例行為做出判決.控制比賽時間和場面.
F. 足球的主裁和邊裁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邊裁的責任是主要是越位的判罰和發邊線球、角球的相關判罰,另外還有就是觀察場上隊員有沒有犯規的現象,有的話可以協助主裁判進行提示,還有就是換人的時候的一些規則的注意 主裁判的許可權和職責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分,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G. 足球場上主裁判的職責是
作為賽場執法人員,足球裁判的職責就是嚴格按照足球比賽規則判處球員行為和宣布比賽結果。對足球裁判來說,堅持中立,不偏不倚,嚴格執法,保障公平是義務,是天職。
H. 關於足球裁判職責與權力
在每一場正式足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將在201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五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泛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裁判權力
控制比賽
每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員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⒈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⒉只有在足球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I. 足球比賽中助理裁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專責(由裁判員決屬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