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球裁判椅的標准尺寸是多少
規定如下:
1、主審裁判椅:
a、高度最低1.82公尺最高2.44公尺。
b、裁判椅中心距網柱0.9公尺。
c、室外場地需備遮陽設備。
d、麥克風需具方便開關設備。
2、線審裁判椅:
a、 發球線和底線線審椅、需沿著各條線距各線3.7公尺以
上、且不能高於比賽場地。
b、邊線和中心發球線審椅設在比賽場地後面和角落除非另
有規定。
c、任何時候如有太陽面對線審、線審椅可置於背對太陽。
d、當太陽不是問題時、線審椅需面對主審裁判。
Ⅱ 網球的裁判規則
網球規則之裁判員規則
1報第一局某某先發球,司線員准備、球童准備、運動員准備——比賽開始。
2報分時應先報發球員一方的分數,平分後要報"發球佔先"或"接發球佔先"。不能用其他術語報分。
3報分時應按照下列的方法報:"一局結束,第一盤,局數4比2,或第一盤,局數4乎。"
4報盤數分時應按照下列的方法報:"第三盤結束,局數6比4,盤數2比1,某某領先。"
5一場比賽結束時按下列方法報:"比賽結束某某勝。盤數2比l,比分2比6、6比3、6比八"
6在報盤分時,宣布該場比賽獲勝者的局分。
7如果運動員在第一跳後沒有及時打到球,應宣布"兩跳"。按規則規定該球本應重發,然後該球仍處於比賽狀態,這時只有網上裁判員可以宣布重發球。如果司線員人數不多,則裁判員應擔負判定各線的失誤和出界等。如果沒有設腳誤裁判員,則裁判員應負責判定。
8由於客觀原因暫停後返回球場時,裁判員應看下司線員是否就位,比賽運動員是否位於球場上所應該站立的位置,發球順序是否正確。
9如果遇到運動員自己不能控制的情況,裁判員認為有必要的話,他可以暫停比賽,但是要小心謹慎地予以處理,故意的"延誤"應從嚴掌握。
10裁判員可以根據當時的光線、場地和氣候條件推遲比賽,推遲比賽需經裁判長批准。
11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宣布最後比賽結果,並在記分表上簽字,將其交還記錄處或交給被指定的收表人。
12裁判椅應置於球場中間,距網1.2~1.5米遠的地方。司線員的椅子要對著各自所負責看管的線。腳誤裁判應距球場3~4.5米;其他司線員應緊靠著擋網和布幕,位於球場盡可能遠的地方。司線員不應面對陽光。
Ⅲ 網球裁判椅大小圖片
座位高度:2100mm
佔地尺寸:長1700*寬900*高3250mm
座位極限承重量:150kg
重量:25kg
Ⅳ 網球比賽中,主裁判的椅子應距離網柱後多少米
規定如下:
1、主審裁判椅:
a、高度最低1.82公尺最高2.44公尺。
b、裁判椅中心距網柱0.9公尺。
c、室外場地需備遮陽設備。
d、麥克風需具方便開關設備。
2、線審裁判椅:
a、 發球線和底線線審椅、需沿著各條線距各線3.7公尺以
上、且不能高於比賽場地。
b、邊線和中心發球線審椅設在比賽場地後面和角落除非另
有規定。
c、任何時候如有太陽面對線審、線審椅可置於背對太陽。
d、當太陽不是問題時、線審椅需面對主審裁判。
Ⅳ 關於網球裁判的說明
網球裁判
比賽時如設裁判員,裁判員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比賽大會如沒有裁判長,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有關規則判定有異議時,可提請裁判長解決,裁判長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
比賽中設有司線員、司網和腳誤裁判員等輔助人員時,對於具體發生的事例,他們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如果裁判員認為是明顯誤判,他有權糾正輔助人員的判定或指令該分重賽。當輔助人員不能作出判定時,應立即向裁判員示意,由裁判員作出判定。如裁判員對於具體發生的事也不能作出判定時,可判令該分重賽。
在團體賽中,球場上的裁判長有權更改任何判決,他還可以指示裁判員判該分重賽。
裁判長認為天色黑暗或因場地、氣候等條件不能繼續比賽時,可令比賽停止。補賽時雙方運動員原有比分和原站方位仍然有效。
下面詳細談一談裁判長的職責、主裁判員職責、司線員職責、網上裁判員職責、腳誤裁判員職責及其注意事項。
1 裁判長職責
裁判長應由競賽委員會推選,裁判長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裁判長不應是官員,他是競賽委員會的成員。
裁判長必須精通規則和實施運用規則,要能迅速作出決若,並對其所採取的行動負完全責任。
裁判長有權指定或更換裁判員、司線員、底線裁判員和網上裁判員。
如果一場未進行完的比賽需重賽,裁判長可以在徵得比賽雙方的同意後,作出仲裁或繼續比賽的決定。
裁判長有權指定比賽的場地,有權決定請假運動員在限定日期比賽。裁判長有權決定無故不出場比賽的運動員和經過點名而不準備出場比賽的運動員為負方。
由於天黑或是場地、氣候等條件的原因,裁判長可以隨時決定延期比賽。
當裁判員表示自己不能裁決時,裁判長可以根據規則條文決定任何得分。裁判長的決定是最後的判定。
當一場重要比賽在進行時,當決賽在進行時,裁判必須親臨現場,最好是坐在裁判椅旁邊。他應當與比賽中發生的任何事情保持密切聯系,如果運動員要求明確某些事實,這時他就能以此作為判決問題的依據。裁判長無權糾正裁判員、司線員、底線裁判員或網上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判決。
競賽委員會應在現場維護比賽的正常秩序,並對比賽中發生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此時可以組織裁判或任何兩個競賽委員會成員開會,當開這樣的會時,在聽取當事運動員申訴後,可以取消競賽委員會某一成員或某一裁判員對其處分的決定。競賽委員會幾個成員在現場可組成一個合乎法定人數的審議小組。
2 主裁判員職責
(1)比賽開始前檢查球網和支柱的高度是否合乎標准。如果運動員提出請求,裁步員可以在比賽期間測量和調整網高。
(2)宣報"發球失誤、重發球、出界、擊球犯規、腳誤和兩跳",以及除授權給司線員、腳誤裁判員和網上裁判員以外的判罰。亦可重復其判決。
(3)先在記分表上登記勝方的得分。然後在運動員請求報分時亦可報分。
(4)每一局和每一盤比賽結束應報局數分和盤數分,或運動員請求報局數分和盤數分時亦應報分,並登記在記錄表上。
(5)當運動員在對打過程中請求對某一個疑難表明是否是在"比賽期"之內時,裁判員可以說"好球";當這個球足以判定是好球,直到裁判員已宣判"出界"、"失誤"、"重發球"、"兩跳"、"擊球犯規"或"穿網球"時,運動員不應再作這樣的要求。
(6)如果運動員對司線員的判決有懷疑或有爭執,則裁判員應作出得分的判決;如果運動員向裁判員提出申訴,則裁判員應按規則規定作出得分判決。裁判員應根據裁判長和競賽委員會關於網球規定的指示使用新球,在特殊情況下需用新球或需要更換球時,在得到裁判長同意後,裁判員可作出決定。
(7)認為休息時間已結束,裁判員應立即恢復比賽。
(8)裁判員在每局比賽開始時,應說明可能發生影響比賽的情況。
(9)裁判員在比賽結束時應填寫記分表,將其送交競賽委員會有關人員批准並保存。
如果對司線員或腳誤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則裁判員根據每一個實際問題作出的判決,即為最後的判決。運動員不得請求復議。如果裁判員對該分的判決有懷疑,或某一方運動員對該分的判決提出問題,裁判員認為有必要的話,可請裁判長對該問題作出最後決定。所提的問題應是與該場比賽有關的問題,應是在比賽中發生的,有關屬於解釋和運用規則的實際問題。
比賽運動員可以向裁判長請求更換擔任該場比賽的裁判員或司線員。
主裁判不能命令更換任何司線員,他只能在得到裁判長的同意下採取某些行動。
當裁判員檢查球網高度時,他所擔負的裁判職責就算開始了,這項工作就是裁判員到達球場時規定的第一項職責。
當運動員作準備活動時,裁判員要環視一下賽場周圍,看一看擔任該場裁判的其他成員是否就位,如果發現有人缺席,應立即向裁判長或裁判委員會報告。如需要的話,可暫停比賽。
當運動員3分鍾的准備活動時間到時,裁判員應宣布,誰對誰比賽及他們在比賽中為第幾種子,如是團體賽應報某隊與某隊比賽,並宣布採用幾盤幾勝制。
接著報第一局某某先發球,司線員准備、球童准備、運動員准備——比賽開始。
報分時應先報發球員一方的分數,平分後要報"發球佔先"或"接發球佔先"。不能用其他術語報分。
報分時應按照下列的方法報:"一局結束,第一盤,局數4比2,或第一盤,局數4乎。"
報盤數分時應按照下列的方法報:"第三盤結束,局數6比4,盤數2比1,某某領先。"
一場比賽結束時按下列方法報:"比賽結束某某勝。盤數2比l,比分2比6、 6比3、 6比4"
在報盤分時,宣布該場比賽獲勝者的局分。
如果運動員在第一跳後沒有及時打到球,應宣布"兩跳"。按規則規定該球本應重發,然後該球仍處於比賽狀態,這時只有網上裁判員可以宣布重發球。如果司線員人數不多,則裁判員應擔負判定各線的失誤和出界等。如果沒有設腳誤裁判員,則裁判員應負責判定。
由於客觀原因暫停後返回球場時,裁判員應看~下司線員是否就位,比賽運動員是否位於球場上所應該站立的位置,發球順序是否正確。
如果遇到運動員自己不能控制的情況,裁判員認為有必要的話,他可以暫停比賽,但是要小心謹慎地予以處理,故意的"延誤"應從嚴掌握。
裁判員可以根據當時的光線、場地和氣候條件推遲比賽,推遲比賽需經裁判長批准。
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宣布最後比賽結果,並在記分表上簽字,將其交還記錄處或交給被指定的收表人。
裁判椅應置於球場中間,距網1.2~1.5米遠的地方。司線員的椅子要對著各自所負責看管的線。腳誤裁判應距球場3~4.5米;其他司線員應緊靠著擋網和布幕,位於球場盡可能遠的地方。司線員不應面對陽光。
3.司線員的職責
司線員的職責是報發球失誤和出界,判決他所看管的那條線上的出球,並有最後決定權。如這一分球司線員不能做出決定時,裁判員應予判決,或令這一分球重發球。
司線員接受裁判長或裁判委員會的指派。只有裁判長~人有權更換司線員。
司線員應准時到達比賽場地,當宣布比賽開始時,他應就位。就坐後未經裁判員許可,或另一名司線員替代其職務之前,不得離開崗位。當然,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他可以離開自己的位置。但是,當運動員回到球場時,他應准時返回其崗位。司線員在比賽時不應吸煙和隨意走動,應盡量保持安靜地坐下,任何移動都會干擾運動員。如果司線員認為他所處位置妨礙運動員擊球,他可以盡一切努力給運動員讓路,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暫時移動一下位置。司線員不應到場外給運動員撿球,這個工作應讓撿球員來作。如沒有撿球員的話這一工作應由運動員自己來作。
好的司線員應觀察敏銳。比賽中大部分是比較容易判斷的球,但是也可能會遇到難判的球,這時就要考驗一個司線員的機警和判斷能力了。
"比賽時眼睛始終要盯住球"這是司線員的座右銘。
司線員精神不集中,對正確的判決是致命的。和觀眾交談或注意與比賽無關的事情,會使司線員發生判斷木當或判決錯誤。底司線員不應當和腳誤裁判員說話。
司線員必須記住:~個球落到線上,就應當被認為是落在球場之內。
司線員可宣布以下腳誤:
發球中線司線員——負責中線。
邊線司線員——負責指定給他看管的那條邊線。
底線司線員——在不設腳誤裁判員時,負責指定給他看管的那條底線。
(1)手勢
手勢被公認是司線員職責中一個組成部分。但是,手勢絕不能用來代替宣布——手勢只是司線員確定宣判的一個附加動作,對大聲宣判來說,手勢應被看作是第二位的。用正確術語進行宣布則是司線員或裁判員首先要做到的。
手勢有以下幾種:
①出界——手臂向外伸,與肩同高,指著球出界的方向。
如果球落到場外司線員的左側或右側,司線員隨即根據情況適時地伸出左臂或右臂,同時宣布"出界"或"失誤"。負責發球中線司線員應視情況而定,伸出左臂或右臂,這要根據發球區在哪一例來決定。位於裁判員側的底線和發球線司線員伸左臂或右臂,要根據其在球場的位置來確定。
②發球——伸開手掌,接近地面上下移動。(當裁判員或運動員對該球有懷疑並要求司線員對該球有所表示時,司線員才能作好球的手勢。)
③視線被遺——當一個球落地時,球場上的線被遮擋,如果司線員不能判決該球是"好球"還是"出界球",這時他可用"視線被遮"手勢——一隻手在眼前晃動,起立,使裁判員看到他所處的位置。
(2)更正判決
由於口誤或來球過快,司線員覺得其所作判決是錯誤的,這時他必須變更其判決。如果司線員已經宣布"出界球",當時又立即意識到這是~個"好球",這時他應馬上站起來向裁判員喊"更正";如果裁判員或司線員在發球員第二次發球時錯判了"發球失誤"或"出界球"並更正了共判決,這時應判重發球,並給予發球員兩次發球權,即裁判員可決定這一分球重賽。
4 網上裁判員的職責
網上裁判員應坐在網柱旁靠近裁判員的地方;遇到發出擦網球則應報"重發球";遇到球穿過網孔則應報"穿孔球"。
網上裁判員為了防備可能發生的差錯,他復述比賽的報分,並與裁判員核對,另外還要登記所更換的球
當運動員作出發球的拋球動作時,網主裁判員應將手置於球網網繩上面。他的腿和腳不應伸到球場內。運動員發完球,他悄悄從網上將手收回。
5 腳誤裁判員職責
腳誤裁判員應正對底線而坐,發球時他可以從一邊換到另一邊。他不得和底線司線員談話。
在判決犯規時必須大聲宣布,並使全場都能聽到。他應非常熟悉腳誤的規則,只有在他確定信號是違犯規則時,他才應當宣布腳誤。
一邊看著運動員的腳下動作,一邊聽球拍擊球的聲音,用這種方法能夠合理而精確地判斷運動員發球時是否是腳誤。
6 裁判員和司線員注意事項
裁判員的裁判原則:在活球期中眼睛要盯住球,思想要高度集中於比賽。對所有的判決和報分,聲音要響亮清楚。
除以下情況外,裁判員不作宣布:發球失誤、腳誤、在活球期內球被打出場外、球被打在網上、任何一方運動員擊球犯規、球彈跳兩次後打球、外界干擾比賽裁判員宣布"重發球"。
(1)裁判員在得到司線員協助時使用下列術語
當第一次發球失誤,裁判員重復司線員宣布的"失誤"。
當第二次發球失誤,司線員再宣布"失誤",裁判員這時應報"雙誤"。
當發出擦網好球時,網上裁判員宣布"重發球",裁判員應重復"重發球"。
如果球被連擊兩次、球在過網之前被攔截、在活球期內運動員用任何方式觸網、在活球期內運動員的衣服或佩帶物觸網、運動員衣服或佩帶物落入對方場區,則宣布"擊球犯規"。
當司線員宣布"出界"、"腳誤"或"重發球"時,裁判員只是重復其宣布的術語,而不要增添術語的用詞。也就是不用報"已被判腳誤"等類似語言,只是重復司線員所宣布的術語即可。
遇到一方得分或失分時,該比分就應登記在記分表上,然後宣布發球員得分,要始終宣布發球員的得分,例如:15比零、15乎、15比30、30平、40比30.平分(不得報40平,也不得說"各15"或"各30")。
宣布"發球佔先"或"接球佔先"時不能報"擊球員佔先"或"某某佔先"。
遇裁判員只有一個人單獨工作,而沒有司線員協助時,他當然要承擔在其裁判椅上力所能及的某些司線員的職責。
(2)司線員對如下問題有直接宣布和判決的職責
關於發球——如果第一次發球宣布"失誤",第二次發球仍報"失誤",而不報"雙誤"(裁判員報)
一個球被打到場外則宣布"出界",而不報"界外"、"界沖球"等。
當發出擦網好球時,宣布"重發球",而不報"擦網球"。
腳誤裁判員或沒有設腳誤裁判員而是由底線司線員兼任,對每一次犯規動作可宣布"腳誤"而應報"第一次發球腳誤"或"第二次發球腳誤"。
司線員意識到他所作的判決不正確時,應立即宣布"更正判決",並使裁判員看到他所處的位置。司線員的視線可能被運動員所阻擋,以至於他不能對靠近他的線作出判斷,他應立即起立,用~只手在眼前晃動,同時宣布"視線被遮"。這時裁判員應根據規則作出相應決定。如果按照發球司線員所宣布的"失誤"進行登記,則對網上裁判員所宣布的"重發球"應予否決。
網球比賽對發球如何規定
網球比賽的發球很獨特,它不像羽毛球那樣以得失分互換發球權,也不像乒乓球那樣5分球一換,而是以局為單位進行輪換,即每個隊員在輪到自己發球時要發到該局結束,然後再由對方發球。發球的順序是由中央標右側開始的,發球者可以在底線後方,中央標到單打線(單打賽)或雙打線(雙打賽)之間的任何位置發球。該分結束後換到左區發第2分球。 照此規則輪換至該局分出勝負。在決勝局中則由先發球的選手在右區發第1分球,之後雙方輪流發球,每人兩分,順序為先左區後右區, 直至決出勝負。每次的發球均有兩次機會。
網球比賽中有哪些犯規現象
由於網球是一項文明高雅的體育運動,所以對運動員的管理要求也較嚴格,它包括場上和場下雙重製約。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若出現未經主裁判允許擅自離場。不盡全力比賽、無故中止比賽。無故不參加發獎儀式。做下流動作、口出穢語、受教練臨場指導、亂打球、摔球拍或砸設備、打人等有悖體育道德的不良行為時,都將被認為違反行為准則並被罰款。談到運動員犯規,必須讓大家知道「三級罰分制」 這一概念。所謂三級罰分制即警告一罰1分一取消比賽三個過程,具體如下:若當一運動員在上述行為規范中違反其中一條時主裁判可對其進行警告一次,同時要記錄他違反規則的內容及時間;若該運動員在此之後再次違反上述規則中的任意一則時,主裁判就應判罰他失1分,同時記錄;若第3次出現上述情況,主裁判就要與裁判長商量取消其比賽資格,並且下場後主裁判要根據每一次的記錄詳細填寫罰單。這就是「三級罰分制」。
網球記分方法
一、勝一分
遇到下列情況時,判對方勝1分:
1、發球員連續兩次發球失誤或腳誤時。
2、接球員在發來的球沒有著地前用球拍擊球,或球觸及自己的身體及所穿戴的衣物時。
3、在球第二次落地前未能還擊過網時。
4、還擊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它物件時。
5、還擊空中球失敗時。
6、在比賽中,擊球員故意用球拍拖帶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時。
7、「活球」期間運動員的身體、球拍(不論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它物件觸及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對方場區以內的場地地面。
8、還擊尚未過網的空中球(過網擊球)。
9、除握在手中(不論單手或雙手)的球拍外,運動員的身體或穿戴的物體觸球。
10、拋拍擊球時。
11、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改變其球拍形狀。
二、勝一局
運動員每勝一球得1分,先勝4分者勝一局。但遇雙方各得3分時,則為「平分」(ece)。「平分」後,一方先得1分時,為「接球佔先」(advantage serve)或「發球佔先」(advantage)。佔先後再得1分,才算勝一局。(其中得1分為fifteen,2分為thirty,3分為forty)
三、勝一盤
一方先勝6局為勝一盤,但遇雙方各得5局時,一方必須凈勝兩局才算勝一盤。
四、決勝局(tie break,也叫搶七局)
在每盤的局數為6平時,進行決勝局,先得7分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為6平時,一方須凈勝2分。
Ⅵ 網球比賽中有哪些裁判
一級賽事:
裁判長1名;
主裁1名;
司線7名;
無網帶碰觸器附加司網1名;
標准賽事:
裁判長1名;
主裁1名;
司線不少於5名;
無網帶碰觸器附加司網1名;
業余賽事:
主裁1名;
信任制賽事:
球員雙方互為裁判;
Ⅶ 做網球裁判的要求是什麼
(一) 裁判長
裁判長由競賽委員會推選,他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個單位,他是由該比賽的組織機構委派的全權代表,負責指揮整個大賽。國際上將裁判長按級別分金牌裁判長和銀牌裁判長,分別擔任級別水平不同的比賽工作。
職責如下:
1.對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行為准則、網球規則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問題,他有權進行解釋和處理。
2.賽前,安排必要的裁判學習,使他們能全面了解所適用的一切規則與程序。
3.指定裁判組長並保證其能正確地履行職責。
4.保證每塊球場,球網及網柱都能符合網球規則的要求,即以下設備:
(1) 裁判椅:
高度應在1.82—2.44M之間,其中心點位置應距網柱0.914米。
若使用麥克風,必須固定安裝,且須有開關。裁判椅周圍不得安裝可供公共廣播的麥克風。
(2) 司線椅:
發球司線員和端線司線員的坐椅,應安放在其對應線的靠近擋網處的位置,以不妨礙運動員正常比賽為宜,約距邊線3.66米,位置不可墊高。有陽光時,盡量背對,無陽光時,面對主裁。中線及邊線司線員的坐椅,除另有安排,應放置在相應線的假定延長線後方,靠近邊擋網,距底線不小於6.4米。
(3) 司網椅
根據比賽的形式,安放在網柱後方或單打支柱側後方,盡可能地放在主裁對面。
(4) 運動員椅
必須安排在主裁判椅的兩側,且應有遮陽傘。
(5) 場上用品
每場比賽均應提供給運動員水或飲料。
5.保證賽場周圍的擋網,廣告牌和後面的牆壁不能是以白色、黃色或其它淺顏色,以免影響運動員的視線。
6.賽前應召集各參賽隊的教練員、領隊開聯誼會,並通知他們比賽的有關事項(如用何種球,用球數,換球局數,地面條件,何種賽制等)。
7.在運動員駐地及賽場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以便貼各種通知,戰表及成績公告。
8.確定參賽選手名單和種子選手名單,准備與抽簽相關的各種資料、工具。
9.進行公開性抽簽。在相關位置張貼抽簽表,以及次目的戰表。
10. 以緊接前場的方式或限定開始時間的方式,安排每日賽事。
(1) 預選賽
應在正選賽開始前一天全部結束,除因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干擾外,預選賽中運動員在一天內最多能安排兩場單打。若在一天內賽完一輪以上的預選賽,其比賽順序 應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按抽簽表順序進行。
(2)正選賽
除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外,運動員每天最多可安排一場單打,一場雙打,除裁判長另有安排,應先安排單打,再打雙打。
11. 在前一場因特殊原因提前結束時,裁判長應通過一切合理手段,盡量通知下場比賽的運動員,以免運動員被動棄權。
12. 決定某一場比賽是否更換場地或暫停。
若因天氣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因素,導致正在進行中的比賽無法順利進行,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或更換其它場地進行。
13. 在比賽中,裁判長對有違反准則的運動員有權給予各種處罰,直至取其消比賽資格。對不利於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調整或撤換。
14. 賽前賽後,安排運動員進退場。
15. 比賽期間,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規則的問題,可請裁判長解決,其判定為最後裁決,裁判長應始終在場,但不可做主裁。
16. 比賽結束後,安排有關人員出成績冊,並宣布比賽名次,向大會主辦單位寫出書面總結,給每位裁判員寫書面鑒定,並與個人總結一起上交主辦單位。
(二) 裁判組長
裁判組長是在競賽委員會推選的裁判員中,由裁判長指定的工作能力強,態度認真的有威信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召集足夠,合格的裁判員擔任比賽工作。
2. 組織裁判員進行必要的賽前訓練,並復習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
3. 准備一份比賽中所負責的裁判員的名單,並標明各自的級別,交予裁判長。
4. 制定每天裁判員的進場順序,所做安排需經裁判長同意。
5. 賽前召開碰頭會,介紹有關場次的安排和執法程序,如何呼報,裁判手勢要求,場地輪轉安排等。
6. 評比裁判員的工作表現。
7. 比賽中應隨時在場,除裁判長另有安排,不能上場做主裁或司線。
8. 協助裁判長工作。
(三) 裁判員
裁判員是競賽委員會推選的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國際上按水平分國級金牌、銀牌、銅牌裁判及國際白牌裁判。國內按級別分國家A、B、C級及一、二、三級裁判。
職責如下:
1. 熟悉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在比賽中要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2. 著裝規范、得體。
3. 賽前提前於運動員到場,檢查場地、各種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盡量不與運動員特別是即將對其執法的運動員交談。
4. 上場時必須攜帶記分表、秒錶、筆、量網尺、挑邊器等工具。
5. 賽前檢查運動員的服裝是否符合《行為准則》中關於服裝的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其在15分鍾內更換,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6. 面對裁判椅,召集運動員進行賽前會議及組織挑邊。
7. 確保比賽用網球的充足及一、兩個舊球。
8. 裁定比賽中一切事實問題。
9. 確保雙方運動員及司線員能按規則行事。
10. 對運動員因有關規則而產生的問題請裁判長的要求應允許。
11. 按照國際網聯的裁判員職責和程序,在每分結束後要做到一、
判斷;二、面向失分方呼報(必要時要加以手勢);三、正確填寫記分表。
12. 對於司線員的誤判要及時更改。
13. 在沙土地場比賽時,因運動員提出界內外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義務責令司線員或親自檢查球印。
14. 盡力維持賽場秩序並負責引導球童,以有利於運動員正常比賽。
15. 用手中的秒錶隨時控制比賽正常運行。
16. 換球前,應適當提前開啟球筒,並做充分檢查,以免因換球而延誤比賽。
17. 在比賽中,因種種原因造成比賽中斷時,要收集比賽用球以確保其是重新比賽的用球,並且要記錄發球員的姓名、場上的球員位置、中止時間及分、局、盤等比分。
18. 比賽結束後,要立刻離開球場,認真正確填寫完記分表,並交給裁判長。
19. 若有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要向裁判長匯報,仔細認真填寫違反行為准則罰款表,並交予裁判長。
(四) 司線員
司線(網)員是由競賽委員會推選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著裝統一、規范。
2. 賽前准時到場。
3. 選擇視角最好的位置,觀察自己所司之線。如果視線被運動員遮擋,應適當的進行移位調整。
4. 完成所負責之線的呼報,面對自己職責之外其他司線員或主裁的判定不做任何評論。
5. 如遇運動員阻礙視線而未看見球的落點,應立即做出未看見的手勢。
6. 意識到自己的誤判時,要立刻進行更正。
7. 若主裁改判你的判定,應遵從,不應與其對抗。當運動員問及呼報和改判時,應不予回答,將問題交給主裁解決。
8. 負責底線、中線、邊線時應注意腳誤。
9. 當主裁未看見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時,應在不影響比賽的情況下向主裁判報告。
10. 不要為運動員拾球、遞毛巾。
11. 比賽中不與觀眾交流。
12. 不為運動員鼓掌。
13. 未經主裁同意,不得擅自離場。
14. 保持良好的工作姿態,呼報宏亮、准確,手勢標准、到位。
二、裁判員行為准則
1. 裁判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狀況。
2. 裁判員應准時出席指定的比賽。
3. 裁判員在其擔任的賽事、工作中,學習、理解並掌握《網球規則》,所有的賽事規程及《行為准則》。
4. 裁判員的著裝及儀態應與比賽的莊重性和整體性相符合。
5. 裁判員在賽期中不允許喝含酒精類飲料。
6. 裁判員不能擔任與其有關系的運動員場次的工作。
7. 比賽之餘,裁判員應就運動員要求與之討論規則的解釋及提高裁判水平和運動員行為表現的問題作出回答。
8. 裁判員不要與運動員熟識並建立親密關系。
9. 裁判員不應以任何方式就賽事進行打賭。
10. 裁判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會議。
11. 裁判員應在任何時候都對運動員完全保持公正態度,不要有涉及同運動員有私人關系或採取任何有損裁判公正性或引起質疑的行為。
12. 裁判員在任何時刻都要有專業的、高尚的舉止,並對所有與賽事有關的人員及公眾給予相當的重視。
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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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排球,羽毛球,網球裁判椅通用嗎
對 都是通用的
Ⅸ 網球主裁判有些什麼權利
(一) 裁判長 裁判長由競賽委員會推選,他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個單位,他是由該比賽的組織機構委派的全權代表,負責指揮整個大賽。國際上將裁判長按級別分金牌裁判長和銀牌裁判長,分別擔任級別水平不同的比賽工作。 職責如下: 1.對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行為准則、網球規則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問題,他有權進行解釋和處理。 2.賽前,安排必要的裁判學習,使他們能全面了解所適用的一切規則與程序。 3.指定裁判組長並保證其能正確地履行職責。 4.保證每塊球場,球網及網柱都能符合網球規則的要求,即以下設備: (1) 裁判椅: 高度應在1.82—2.44M之間,其中心點位置應距網柱0.914米。 若使用麥克風,必須固定安裝,且須有開關。裁判椅周圍不得安裝可供公共廣播的麥克風。 (2) 司線椅: 發球司線員和端線司線員的坐椅,應安放在其對應線的靠近擋網處的位置,以不妨礙運動員正常比賽為宜,約距邊線3.66米,位置不可墊高。有陽光時,盡量背對,無陽光時,面對主裁。中線及邊線司線員的坐椅,除另有安排,應放置在相應線的假定延長線後方,靠近邊擋網,距底線不小於6.4米。 (3) 司網椅 根據比賽的形式,安放在網柱後方或單打支柱側後方,盡可能地放在主裁對面。 (4) 運動員椅 必須安排在主裁判椅的兩側,且應有遮陽傘。 (5) 場上用品 每場比賽均應提供給運動員水或飲料。 5.保證賽場周圍的擋網,廣告牌和後面的牆壁不能是以白色、黃色或其它淺顏色,以免影響運動員的視線。 6.賽前應召集各參賽隊的教練員、領隊開聯誼會,並通知他們比賽的有關事項(如用何種球,用球數,換球局數,地面條件,何種賽制等)。 7.在運動員駐地及賽場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以便貼各種通知,戰表及成績公告。 8.確定參賽選手名單和種子選手名單,准備與抽簽相關的各種資料、工具。 9.進行公開性抽簽。在相關位置張貼抽簽表,以及次目的戰表。 10. 以緊接前場的方式或限定開始時間的方式,安排每日賽事。 (1) 預選賽 應在正選賽開始前一天全部結束,除因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干擾外,預選賽中運動員在一天內最多能安排兩場單打。若在一天內賽完一輪以上的預選賽,其比賽順序 應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按抽簽表順序進行。 (2)正選賽 除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外,運動員每天最多可安排一場單打,一場雙打,除裁判長另有安排,應先安排單打,再打雙打。 11. 在前一場因特殊原因提前結束時,裁判長應通過一切合理手段,盡量通知下場比賽的運動員,以免運動員被動棄權。 12. 決定某一場比賽是否更換場地或暫停。 若因天氣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因素,導致正在進行中的比賽無法順利進行,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或更換其它場地進行。 13. 在比賽中,裁判長對有違反准則的運動員有權給予各種處罰,直至取其消比賽資格。對不利於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調整或撤換。 14. 賽前賽後,安排運動員進退場。 15. 比賽期間,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規則的問題,可請裁判長解決,其判定為最後裁決,裁判長應始終在場,但不可做主裁。 16. 比賽結束後,安排有關人員出成績冊,並宣布比賽名次,向大會主辦單位寫出書面總結,給每位裁判員寫書面鑒定,並與個人總結一起上交主辦單位。 (二) 裁判組長 裁判組長是在競賽委員會推選的裁判員中,由裁判長指定的工作能力強,態度認真的有威信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召集足夠,合格的裁判員擔任比賽工作。 2. 組織裁判員進行必要的賽前訓練,並復習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 3. 准備一份比賽中所負責的裁判員的名單,並標明各自的級別,交予裁判長。 4. 制定每天裁判員的進場順序,所做安排需經裁判長同意。 5. 賽前召開碰頭會,介紹有關場次的安排和執法程序,如何呼報,裁判手勢要求,場地輪轉安排等。 6. 評比裁判員的工作表現。 7. 比賽中應隨時在場,除裁判長另有安排,不能上場做主裁或司線。 8. 協助裁判長工作。 (三) 裁判員 裁判員是競賽委員會推選的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國際上按水平分國級金牌、銀牌、銅牌裁判及國際白牌裁判。國內按級別分國家A、B、C級及一、二、三級裁判。 職責如下: 1. 熟悉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在比賽中要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2. 著裝規范、得體。 3. 賽前提前於運動員到場,檢查場地、各種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盡量不與運動員特別是即將對其執法的運動員交談。 4. 上場時必須攜帶記分表、秒錶、筆、量網尺、挑邊器等工具。 5. 賽前檢查運動員的服裝是否符合《行為准則》中關於服裝的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其在15分鍾內更換,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6. 面對裁判椅,召集運動員進行賽前會議及組織挑邊。 7. 確保比賽用網球的充足及一、兩個舊球。 8. 裁定比賽中一切事實問題。 9. 確保雙方運動員及司線員能按規則行事。 10. 對運動員因有關規則而產生的問題請裁判長的要求應允許。 11. 按照國際網聯的裁判員職責和程序,在每分結束後要做到一、 判斷;二、面向失分方呼報(必要時要加以手勢);三、正確填寫記分表。 12. 對於司線員的誤判要及時更改。 13. 在沙土地場比賽時,因運動員提出界內外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義務責令司線員或親自檢查球印。 14. 盡力維持賽場秩序並負責引導球童,以有利於運動員正常比賽。 15. 用手中的秒錶隨時控制比賽正常運行。 16. 換球前,應適當提前開啟球筒,並做充分檢查,以免因換球而延誤比賽。 17. 在比賽中,因種種原因造成比賽中斷時,要收集比賽用球以確保其是重新比賽的用球,並且要記錄發球員的姓名、場上的球員位置、中止時間及分、局、盤等比分。 18. 比賽結束後,要立刻離開球場,認真正確填寫完記分表,並交給裁判長。 19. 若有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要向裁判長匯報,仔細認真填寫違反行為准則罰款表,並交予裁判長。 (四) 司線員 司線(網)員是由競賽委員會推選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著裝統一、規范。 2. 賽前准時到場。 3. 選擇視角最好的位置,觀察自己所司之線。如果視線被運動員遮擋,應適當的進行移位調整。 4. 完成所負責之線的呼報,面對自己職責之外其他司線員或主裁的判定不做任何評論。 5. 如遇運動員阻礙視線而未看見球的落點,應立即做出未看見的手勢。 6. 意識到自己的誤判時,要立刻進行更正。 7. 若主裁改判你的判定,應遵從,不應與其對抗。當運動員問及呼報和改判時,應不予回答,將問題交給主裁解決。 8. 負責底線、中線、邊線時應注意腳誤。 9. 當主裁未看見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時,應在不影響比賽的情況下向主裁判報告。 10. 不要為運動員拾球、遞毛巾。 11. 比賽中不與觀眾交流。 12. 不為運動員鼓掌。 13. 未經主裁同意,不得擅自離場。 14. 保持良好的工作姿態,呼報宏亮、准確,手勢標准、到位。 二、裁判員行為准則 1. 裁判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狀況。 2. 裁判員應准時出席指定的比賽。 3. 裁判員在其擔任的賽事、工作中,學習、理解並掌握《網球規則》,所有的賽事規程及《行為准則》。 4. 裁判員的著裝及儀態應與比賽的莊重性和整體性相符合。 5. 裁判員在賽期中不允許喝含酒精類飲料。 6. 裁判員不能擔任與其有關系的運動員場次的工作。 7. 比賽之餘,裁判員應就運動員要求與之討論規則的解釋及提高裁判水平和運動員行為表現的問題作出回答。 8. 裁判員不要與運動員熟識並建立親密關系。 9. 裁判員不應以任何方式就賽事進行打賭。 10. 裁判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會議。 11. 裁判員應在任何時候都對運動員完全保持公正態度,不要有涉及同運動員有私人關系或採取任何有損裁判公正性或引起質疑的行為。 12. 裁判員在任何時刻都要有專業的、高尚的舉止,並對所有與賽事有關的人員及公眾給予相當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