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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裁判文書

發布時間:2020-11-24 05:43:33

① 如何寫好優秀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寫的是否好,一是看敘述事實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裁判文書是要高度體現出審判人員的法律意識,要言之成理論之有據,三是看是否體現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的真正保護。
1、辦理刑事一審案件,製作刑事一審法律文書,不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論基礎,實踐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語言文字功底和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寫刑事一審判決書,首先要把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敘述清楚、准確、恰當,這就要有一定的書面語言表達能力;判決書中的語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語,而要使用「法言法語」,要緊緊依據法律規定來組織文書語言,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學理論修養;判決書的案件事實敘述以及論證的層次性、邏輯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書,就是一篇好的論文。基於這種認識,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極力貫徹不斷學習的思想,不斷結合所辦案件對文書的寫作方式進行研究探索。學習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別編寫的《刑事審判參考》、《經濟犯罪審判指導》登載的各類刑事判決書。這些判決書都是最高法院從各地法院精選出來的,不論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還是在判決書製作的質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如《經濟犯罪審判指導》2004年第1輯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一審判決書中,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偵查人員取證地點不合法等辯護意見,判決書是這樣評價的:「本案偵查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證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偵查機關通知證人到偵查人員在外地辦案居住的賓館或者招待所進行,是工作需要,沒有證據證明有關證人因為取證地點的原因而作了虛假陳述,」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審判參考》刊登的原雲南紅塔集團董事長褚時健案件的一審判決書,該判決書在格式上沒有採用通常的方式,即先敘述指控的事實、簡要概括指控證據,後寫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詳細列寫確認的證據,再評價辯方意見,最後闡明判決理由,而是採用了「一事一控一辯一評」的格式,即針對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實,採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實後,緊接著表述控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辯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再敘述法官對雙方意見的評述。這樣的表述方式對於多起指控事實的案件非常恰當。
2、民商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及調解書,它體現著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紛息爭的工具,是公正與效率的載體,是法官技能的賽場,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案件的質量,對判斷人民法院公正與否、效率高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書不僅能客觀地反映該案件的審判過程及審判結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寧人、化解矛盾的作用,還能起到應有的法制宣傳作用,促使民事主體依法行事。要寫出好的裁判文書,法官需要有豐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成熟的社會經驗,豐富的人生閱歷,一定的文學素養。
筆者查閱了相當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書,從中發現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程序性問題,包括當事人及代理人的有關情況寫的不夠恰當,格式不符合《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書的式樣》的製作規范,該問題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質及司法理念問題,對此筆者不再贅述。

2、說理不透。(1)對證據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證據是訴訟的關鍵所在,是法院認定法律事實的前提,它直接關聯著當事人案件的勝敗與否,直接決定著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閱的有些法律文書中,筆者發現少數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證據根本不予理睬,這樣勢必導致該法律文書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及其裁判成了無源之水;有些法官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加分析便直接採信,有此導致對方當事人的嚴重不滿,它為人們對該裁判文書的合理懷疑提供了機會;有的法官對證據分析不透,決定證據採信與否的著力點是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及證明力,在分析證據時必須准確地適用法律 ,又要運用其在相關領域的知識與才華,還要掌握一定的邏輯規律,然而筆者發現有些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對法律知識把握不夠,對有關生活常識及專業知識掌握膚淺,邏輯規律意識淡薄,從而在分析證據時出現適用法律不準、認識上有偏見、推理上出現矛盾等不正常情形,這些都勢必會動搖法律事實存在的根基。(2)採信證據與法律事實脫節。從採信證據到認定法律事實是一個邏輯推理過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維是法律思維,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無論歸納推理還是演繹推理都必須符合邏輯規律,然而,筆者發現有些法官的思維違背邏輯規律,出現採信的證據推不出所認定的法律事實的怪現象 。(3) 法律事實與判理銜接不順。判理就是闡明判決的理由,從法律傳統看,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的演繹推理的方法決定了法官的判決結果及當事人的請求無法通過判例而只能通過具體的判決理由來闡述,因此一份優秀的民商事判決書的判理部分既是判決書的靈魂,又是聯系法律事實與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結果的橋梁與紐帶,是反映法官水平的標尺,是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的砝碼,是進行法制宣傳的有力工具,它在整個裁判文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判理即邏輯推理,這種理性認識通常採用的是演繹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有大前提(法律規定)與小前提(案件事實)兩個條件而得出一個結論(裁判結果),這個思維過程必須符合邏輯規律及一般人認知規律,推理過程即認識內容表現應該祥略得當;在推理循序上,先列舉大前提,即相關法律所隱含的精髓,譬如:是合同糾紛應先擺出「合法的合同依法應受保護」的前提,再列出小前提,即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理由,最後得出結論,即各方當事人法定、約定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實際上履行了什麼義務、享有了什麼權利,還應履行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由此可以使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同時也能夠使法院判案顯得有根有據,凸現公正,顯示效率,然而筆者發現有的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邏輯性不強,推理不夠嚴密,過於簡單,發揮不出裁判文書判理應該發揮的作用。 (4)在判理與判決結果之間存在法理不順,即引用法律不當,包括引用法律錯誤及不符合先程序法後實體法、先上位法後下位法、先一般法後特殊法的正常順序。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要想寫出比較出色的法律文書,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要認真學習,提高綜合素質。特別是學好、學透法學基礎理論,豐富法學理論功底,樹立起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維方式;學習基本的邏輯知識,有一定的邏輯推理能力;學習文學知識,增強文學修養;同時 要多看優秀法律文書,作到取長補短。其次要 不斷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及缺陷。最後要增加閱讀量,善於觀察,不斷思考,拓寬視野,增長自己各方面的知識,積累比常人更為豐富的專業知識、生活經驗。

一份好的裁判文書可以體現出審理案件的「事實清、道理明、人心服、裁判公」的效果,所以我們必須要加強對裁判文書重要性的認識,同時也要不斷學習,認真思考,這樣才能寫出比較出色的民商事裁判文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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