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審判決結果影響追究一審法官枉法裁判罪嗎
受賄的行為可能與枉法裁判有密切關聯。但是枉法裁判的原因不一定是受賄。
B. 一審法官知道當事人要追究她的枉法裁判罪之後,會不會在向二審法官移交時扣壓案件材料
怎麼法裁判都犯罪啊,關鍵是你有沒有證據認定人間枉法裁判啊。有時候就怕你不懂,以為人家判斷的不對,其實法律就是那麼規定的。你有疑問可以咨詢我。
C. 什麼叫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專背事實和法律作枉屬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值得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 枉法裁判罪是否屬於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內容
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職務侵佔罪不屬於職務犯罪。
E. 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有什麼區別呀
一、性質不同
1、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處罰力度不同
1、枉法裁判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2、徇私枉法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立案標准不同
1、枉法裁判罪: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徇私枉法罪: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F. 上訴後,可以另外對一審法官追究其枉法裁判罪嗎
法官是否構成枉法裁判罪是刑事案件
不可能在什麼
上訴
程序體現
G. 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認定:
(一)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而後者發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
(二)行為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本罪行為或者為達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偽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暴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於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罪從重處罰,不實行並罰。
H. 一審枉法裁判,以枉法裁判罪是追究審判員的法律責任,還是追究一審法院的法律責任
追究個人的枉法裁判罪。不過根據你所問的問題可以看出,你對這個犯罪並不了解,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更可能存在誤解。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後再做判斷。
I. 1.王某涉嫌的民事枉法裁判罪可否由L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為什麼2.王某以該案的
藝術辯護
-----淄博的王同生律師
刑事地域管轄:被告人所在的、犯罪行為地管轄;
部門管轄:瀆職犯罪由檢察機關管轄;【應該是17年的案子】
所以,L是檢察機關立案是對的。
罪名成立的理由:「故意不採信、故意不調查、造成重大損失」。
所謂「故意」,有何證據?這是關鍵,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各個證據來互相印證,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不應該......。
再就是:
為什麼就L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事宜提出「管轄異議」?不正常。因為:
L市中級人民法院會主動請示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交;
任何一個法院,都不會希望自己的法官構成犯罪,對法院不利,對其他職工不利,對法院領導不利,那麼,案件由這個法院管轄不好嗎?為什麼提管轄異議?
再就是,如果不提管轄異議,如果案件結果不滿意,也是一個申訴的理由啊。
所以,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是講求藝術的。
什麼該辦,什麼不應辦,要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