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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裁判

發布時間:2020-11-24 02:18:01

① 如何提高民事訴訟當庭裁判

可以的。但應當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的第四十一條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作了詳細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此外,《民事證據若干規定》還對你這種情況的舉證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列舉如下: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非法證據」排除具體如何操作

您好,最高法院領導曾在修改後刑訴法培訓講話中指出: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當庭對證據合法性作出裁判,確定是否為應予排除的「非法證據」,進而決定是否對該證據依法進行舉證、質證。如果當庭難以確認的,可以休庭進行評議、研究,休庭後必須對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情形給出決定意見。檢察機關和律師方面通常也希望法院這樣做。但這個意見並未完全反映在配套司法解釋中。
最高法院《刑訴法適用解釋》第10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司法解釋僅規定「告知調查結論」,並未明確何時及如何告知結論,更沒有要求必須在調查程序結束後當庭告知結論。這意味著,司法解釋採取了一種比較靈活的處理方式。
《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有所調整,第33 條規定:「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
正確理解本條規定,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原則上應當當庭作出決定。這是因為,只有首先解決證據合法性爭議,才能確定有關證據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實踐中,一些法院不願或者不敢當庭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爭議作出決定,是導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未能真正落實的重要原因。
第二,「當庭裁判」不等於「當即裁判」。特殊情形下可以休庭後作出決定。有的案件,由於案情疑難、重大、復雜,加之爭議證據又是案件的關鍵證據,合議庭短時間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通過這種原則與例外相結合的處理方式,既能確保按照法律規定和訴訟原理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爭議當庭作出處理,又能確保特殊案件的處理符合司法實際的需要。實際上,證據合法性認定是一個重要、復雜的問題,按照現行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依照審判流程及程序作出處理,符合我國的刑事司法實際。
第三,如果一味強調對證據合法性問題立即當庭裁判,可能誘發司法風險。一旦法庭囿於各種客觀原因不能當庭作出結論,容易引起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不滿,進而影響到法庭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貴陽小河案」就是典型的案例。所以,對證據合法性問題採取靈活的裁判方式,既不違背法律規定,且較為穩妥可行。
第四,無論是當庭還是休庭後作出決定,在法庭作出相關決定之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這就避免了一些學者擔心的「如果法庭對證據合法性問題不及時告知結論,會影響到法庭調查程序以及控辯雙方發表意見」的問題。
第五,關於法庭作出決定的方式。鑒於刑事訴訟法未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結果單獨規定救濟途徑,因此,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可以採用口頭決定方式當庭作出處理,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當事人對法庭有關該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上訴程序中一並提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③ 拿到判決書發現上面落款時間是在一個多月前,可是拖延了一個多月才給判決書,廳長這么做違法嗎

很正常啊,有些比較復雜的案子,承辦法官寫出來那天還要拿給庭長排隊批示,庭長批示完覺得需要院長批示就會拿去給院長批示,你想想法院要做那麼多案子,經過那麼多層批示簽發,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不是法官故意拖你時間的。而且批示下來後,書記員還要印刷蓋章郵寄也要一段時間,所以判決書上面的時間和你收到判決書的時間肯定不一致的,也不是拖一年半載,一個月其實有時候也是很正常的。

④ 如何加強人大對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監督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人大監督就是這道防線的最高「守護神」。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
實踐證明,只有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結合我國憲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踐來看,要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就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嚴把「入口」關,選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除院長以外,上至副院長下至普通審判員,都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的,但現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審查,缺乏任前實務考察環節,不能保證被任命人員完全符合工作要求。為此,我們應當在任前法律考試、表態發言等常規性考察措施之外,通過旁聽審判、走訪案件當事人和律師、辦案協作單位工作人員等方式,全面了解擬任命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把那些法律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公信度高的幹部配備到審判工作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績、廉存在問題的幹部擋在審判崗位之外,確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工作人員不僅辦案能力強,而且能夠真正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眾有理由信服審判人員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進而信服社會主義法治。
二、以旁聽促執法,保障程序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定期的深入本級人民法院旁聽審判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審判,尤其是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旁聽和監督,確保審判人員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以庭審程序正義保障案件實體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幹涉辦案、事後要求釋案說法的原則進行旁聽和監督,既不能聽而「無為」,也不能對案件的實體裁判「指手畫腳」,要把監督的重點放在相關訴訟程序的遵守和執行上。要通過旁聽提高審判人員的庭審駕馭能力和當庭裁判能力,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指數,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過旁聽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素養,為監督執法、保證法律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三、關注熱點問題,適時監督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廣開言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廣泛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確定各個時期不同的工作議題,使人大監督緊貼群眾實際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要充分運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科學分析其中症結,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並通過後續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實效。
四、加強個案督辦,以個案問題促全面提高。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個案,認真對待當事人的信訪訴求,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分類處理和跟蹤督辦,既不能以司法獨立為由推脫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為人民法院提供「指導性」意見。對於無理取鬧、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事項,要做好法律解釋工作,消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和疑慮,勸說當事人罷訪息訴並依法履行裁判義務;對於確屬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當引起的信訪個案,人大常委會應當理直氣壯的進行監督和糾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一定時期內信訪個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專題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著重就信訪突出問題進行反思和整改,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水平,杜絕發生類似問題。
五、嚴格責任追究,樹立監督權威。有的地方、有的審判人員濫用司法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給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陰影,使公眾的法治信仰受到沖擊和踐踏。為此,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審判人員問責制度,細化問責的事由和程序,切實發揮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批轉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等監督手段的作用,不斷加大問責力度,樹立人大監督權威,使有權必有責、有錯必究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審判人員時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⑤ 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防止案件隱性超審限

新指標體系共設置三級指標26項,其中公正指標10項,效率指標9項,效果指標7項。新指標體系增加了對下級法院案件發改提起再審率,配合最高法院要求建立的發改指令再審案件反饋制度。同時加強審限管理,將中止、扣減案件排除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數之外,防止隱性超審限。

防止隱性超審限結案數不含中止、扣減案件

據介紹,各項指標的權重系數為公正指標40%,效率指標30%,效果指標30%。

為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公正指標增加對下級法院案件發改提起再審率。效率指標刪除法院人均結案數與延長審限未結比指標,將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拆分為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與法定(正常)審限內執結率兩項指標。

同時加強審限管理,將中止、扣減案件排除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數之外,防止隱性超審限。效果指標刪除裁判案件自動履行率與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指標。

鼓勵創先爭優全省中基層法院降序排列

新指標體系鼓勵創先爭優,將溢出值從100上調至120,允許各地以優勢指標得分彌補弱項指標得分,從而實現全省法院質效綜合指數得分的整體提升。「提高一審案件陪審率、二審開庭審理率、結案率、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調解率、撤訴率指標的滿意值,務求以點帶面力爭全省法院質效排名進入全國前列。」

據省高院有關人士介紹,「一審案件陪審率」反映司法民主程度,增強公開性與透明度;「當庭裁判率」反映庭審效率,鼓勵法官提高辦案效率;「實際執行率」與「執行標的到位率」維護債權人權利。

⑥ 「八率」是什麼意思

結合實際,尤其要抓好「結案率、簡易程序適用率、調撤率、執行和解率、實際執行率、執行到位率、案件陪審率、當庭裁判率」等重要考核指標的完成。

是這八個嗎??

⑦ 如何對貧困群眾培訓工作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人大監督就是這道防線的最高「守護神」。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實踐證明,只有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結合我國憲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踐來看,要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就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嚴把「入口」關,選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除院長以外,上至副院長下至普通審判員,都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的,但現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審查,缺乏任前實務考察環節,不能保證被任命人員完全符合工作要求。為此,我們應當在任前法律考試、表態發言等常規性考察措施之外,通過旁聽審判、走訪案件當事人和律師、案協作單位工作人員等方式,全面了解擬任命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把那些法律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公信度高的幹部配備到審判工作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績、廉存在問題的幹部擋在審判崗位之外,確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工作人員不僅案能力強,而且能夠真正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眾有理由信服審判人員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進而信服社會主義法治。二、以旁聽促執法,保障程序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定期的深入本級人民法院旁聽審判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審判,尤其是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旁聽和監督,確保審判人員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以庭審程序正義保障案件實體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幹涉案、事後要求釋案說法的原則進行旁聽和監督,既不能聽而「無為」,也不能對案件的實體裁判「指手畫腳」,要把監督的重點放在相關訴訟程序的遵守和執行上。要通過旁聽提高審判人員的庭審駕馭能力和當庭裁判能力,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指數,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過旁聽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素養,為監督執法、保證法律實施提供有力支撐。三、關注熱點問題,適時監督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廣開言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廣泛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確定各個時期不同的工作議題,使人大監督緊貼群眾實際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要充分運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科學分析其中症結,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並通過後續跟蹤督確保整改實效。四、加強個案督,以個案問題促全面提高。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個案,認真對待當事人的信訪訴求,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分類處理和跟蹤督,既不能以司法獨立為由推脫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為人民法院提供「指導性」意見。對於無理取鬧、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事項,要做好法律解釋工作,消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和疑慮,勸說當事人罷訪息訴並依法履行裁判義務;對於確屬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當引起的信訪個案,人大常委會應當理直氣壯的進行監督和糾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一定時期內信訪個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專題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著重就信訪突出問題進行反思和整改,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水平,杜絕發生類似問題。五、嚴格責任追究,樹立監督權威。有的地方、有的審判人員濫用司法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給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陰影,使公眾的法治信仰受到沖擊和踐踏。為此,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審判人員問責制度,細化問責的事由和程序,切實發揮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批轉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等監督手段的作用,不斷加大問責力度,樹立人大監督權威,使有權必有責、有錯必究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審判人員時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李榜勇)

⑧ 法院當庭裁判後,被告可不可以追加要求原告

不可以!
變更訴訟請求必須在判決之前。

⑨ 如何加強人民法庭審判管理工作

全文含注釋約4000字。
一、重新認識審判管理工作
(一)錯誤理解或認識不到位:審判管理工作不重要
審判管理管的是什麼?一提到「管理」這個詞,人們就會有抵觸情緒。同樣,身處最基層,人民法庭的幹警易把自己定位為審判管理工作中的終極被管理者,而對審判管理工作產生抵觸感。這種觀念上的誤區是當前制約審判管理發展的最大障礙。在錯誤理解的引導下,幹警不對審判管理工作加以深刻學習,導致對審判管理工作知知甚少,從而產生更加錯誤的認識,認為審判管理只是給法官增添的額外工作負擔,怕麻煩的思想較為嚴重。
有些幹警沒有認識到開展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對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學習不深、了解不夠、把握不準,更沒有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進行研究。這反映了這部分同志習慣於站在個人或部門的局部利益上考慮問題,還沒有真正從法院工作大局出發,去思考如何認真落實黨組的工作決策。認識存在問題,行動跟不上去,給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帶來人為阻礙因素。
(二)正確理解並系統化認識: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體系的核心
審判管理並不是行政管理,而以實現司法價值為目標的司法管理。審判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於確保司法公正。審判是法院的中心工作,以審判為中心的管理是法院管理體系的核心。
1、他律與自律並重。加強審判管理必須增加管理意識。管理是以人為中心進行的協調活動。要充分尊重幹警在審判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要在審判管理中將幹警的素質和能力的提高放到突出位置。要加強隊伍的思想工作。人的意識決定人的作為。對幹警隊伍中存在的問題、要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通過思想工作,及時引導、扭轉和提高幹警的思想認識。每位幹警既是被管理者,同時也是管理者。審判管理要取得良好效果,既要加強他律,更重要的是引導法官加強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他律要靠自律實現。嚴格的管理只是一種手段,最終目的是讓法官增強事業心、責任感,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管案與管人並行。審判管理在管案的同時,也管人。審判管理,管審判質量和效率。審判管理首先是對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來處理的。管案和管人是審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必須把二者緊密結合起來,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從加強案件管理入手,通過對審判管理和效率的評估,通過案件評查,促使法官增加質量效率意識,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努力改進司法作風。從加強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培訓、考核將懲等工作入手,增強法官參與審判管理、提高司法水平意識,促進辦案工作健康發展。
3、管理與服務互補。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審判管理要為審判權的正確運用和行使服務,及時掌握了解審判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和建議。審判管理不單單是問責、督促、約束,也要適時進行激勵,典型的如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比活動。「規范、保障、促進、服務」才是審判管理全部的應有之義。審判管理工作做得好,不但不會給法官增加負擔,反而對審判給予幫助和動力,有助於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夠減輕法官辦案的心理壓力,還能成為庭長和領導的好助手。
二、落實審判管理工作制度
(一)當前狀況:尚有不足
目前,審判管理工作只是審判管理辦公室、各庭負責人和各庭審判管理聯絡人的工作。絕大多數人民法庭的法官並沒有真正參與到審判管理工作中來。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1、人員分工不明。就目前我國法院人員總體情況看,數量不足額,比例不協調,分類不明確,結構不合理。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相比,法官數量太多,其中冗員比例太大,而審判輔助人員太少。我國法官與輔助人員分工不清,職責混淆。
2、傳統的審判管理方式落後。傳統的審判管理工作更多關注的是管理的靜態結果,而對審判的過程、問題產生的原因關注度不夠。剛性管理不足,柔性管理有餘。規章制度具體落實到位不理想的現象較為普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對審判側重於事後管理,缺少事前指導、事中監督。院庭長關心的是每月一期的司法統計報表。
3、領導者管理水平薄弱。面對全新的審判管理工作,領導者首先應當擴充自己的管理知識。如果相關管理知識貧乏,則見事不明,難以管理。另外,領導者要勇於管理。如自身底氣不足,不敢管理,或瞻前顧後,不願管理,則無管理效果可言。
4、管理資源匱乏。作為基層法院的基層機構,人民法庭人員少,力量小,可用的管理制約手段不多,可用的激勵服務資源也十分有限。在客觀條件的限制下,人們往往使制度僅僅成為號召、成為口號。
(二)改善措施:體系化管理
人民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涉及多主體、多環節、多方面。
1、分工明確,多層面管理。人民法庭應以庭長為帶頭人,充分調動各個審判管理層面主體的積極性,使其和諧、統一和平衡,以確保審判管理總體目標的順利實現。在人民法庭的審判管理活動中,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的管理,必須通過庭長、審判長、法官、助理層級管理活動進行。分工明確,使審判的每一個工作崗位、每一個工作環節都有明確的責任人員、工作標准、時限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實現從分段管理向審判的一體化管理的轉變。以法官為參與主體,以書記員為輔助人員,共同加強審判管理工作。對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進行明確分類、不同管理、分別考核。跟蹤書記員對所跟案件負有全程管理的職責。上下貫通、左右聯動,聯手督查,齊抓共管。
2、宏觀微觀共抓,實行動態管理。審判管理有六項基本任務:案件信息平台管理、案件質量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流程管理、審判運行態勢總體研判和審判績效考核。審判活動從立案到歸檔報結過程,是一個連續動態的過程,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與案件質量效率有直接聯系。要將案件質量管理前移到立案甚至訴前調解、訴調對接、延伸到執行、歸檔和信訪的各個環節,把凡是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都納入管理的重點。同時注重審判目標導向的宏觀管理。充分發揮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研究對審判決策的建議作用和審判經驗總結對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
3、強化目標考核,完善激勵機制。要堅持把考核放在審判管理的中心環節。把考核覆蓋到各項審判環節和每個法官。重點圍繞審判質量、效率、效果,對結案率、平均審理天數、民事案件調撤率、上訴率、當庭裁判率、當庭履行率、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率等一系列指標項目,實時跟蹤、定期分析、每月隨司法統計報表在全庭范圍內公布。要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創先評優、幹部選撥晉升的重要依據。定期評查、抽查評查、專項評查、統一調度、上下聯動、集中交叉評查。開展優秀案件、優秀文書、庭審評比,工作通報工作例會點評講評。
4、建章立制,以制度促進管理。人民法庭應根據上級要求和形勢任務的需要,認真落實一系列有關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對計劃開展的各項法庭規范化工作進行認真梳理。根據目標管理考核實施辦法,將任務分解到人。實行一案一評一措施。人人負責、人人擔責。建立案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防控機制。法律文書質量直接反映著審判質量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形象。通過健全法律文書校核機制,明確起草、校核、審批人員的責任范圍,以及具體的起草、校核、審批程序,明確提出對法律文書的低級差錯實行零容忍的制度要求。加強信息化學習。審判管理工作依賴信息化操作。人民法庭應不斷提升法庭幹警的信息化水平。人民法庭幹警之間應加強審判管理先進經驗交流和審判管理人才培養、交流互動。幹警應熟練掌握審判管理系統軟體的操作使用。
三、提高審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信息化管理是審判管理的重要方向和發展趨勢,其水平高低直接影響著審判質效的提高,應當在審判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重視。
1、健全硬體設施,構建網路管理體系。目前,江蘇的各級法院已基本完成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三同步」,在此基礎上通過借鑒先進法院的經驗,進一步加強法院的硬體配備。如建立電子卷宗歸檔制度,將書面卷宗通過掃描匯編成電子檔案,提高案件的辦理水平和質量。此外,還要繼續探索和完善電子簽章制度,提高辦案效率。
2、明確公開范圍,強化審判內外監督。通過科技手段提高案件的對社會公眾的開放程度,應當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明確不予規定的項目外,對於案件的審理進度、審判期限、法律文書及時通過外網向社會公眾和當事人進行公布,引入當事人監督的外部機制。同時,通過設置公開許可權,明確法院內部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審判管理部分的查閱范圍,使得各級審判管理人員能夠及時了解到案件信息,強化內部監督機制。
3、加強幹警培訓,適應科技管理要求。通過對幹警的內部和外部的監督的同時,利用業余、假期等時期,加強科技培訓,建立必要的科技管理的技能和習慣。完善網路管理規定,加強對承辦人員和書記員的職責劃分,對於已經處理案件的審判電子材料及時校對、按時上網。對處於於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時開庭、審理、判決和報結等情形時及時予以提醒,如沒有特殊理由,將直接影響到個人的評優評先。通過獎懲並舉的形式養成幹警辦案過程中質量和效率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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