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逆轉裁判 法庭記錄怎麼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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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終審權.對嗎
對,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終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2)裁判署法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4. 我國的法庭審判階段分為哪幾個步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審判程序的規定,法庭審判階段可以分為: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
1、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准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4、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5、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4)裁判署法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章第二審審判程序
(1)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4)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5. 法庭審判時的流程
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如下:(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第一小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5.調取新證據。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三)法庭辯論(四)被告人最後陳述(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6. 香港法院系統的職能
區域法院原稱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區設4所,管轄一定范圍的民事、刑事案件。內
裁判署法庭原稱容裁判司署,全港設9所,是初級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此法庭受理,作初級審訊。
高等法院原稱「最高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訴法庭,對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
終審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是特別行政區最高審級,即香港的訴訟案件以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為最終的判決和裁定。
7. 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內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容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8. 判決和裁決有何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專有效地指揮訴訟,屬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