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司法權力的現狀 (600字左右)
中國司法權力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司法機構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法院,一個是檢察院。法院是審判機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構。在我們這樣一個體制下,除了有一個司法裁判機構以外,還有一個獨立於司法裁判機構的法律監督機關。換句話說,檢察院也是司法機關,好了,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什麼叫司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有什麼區別?從英美法律文化來看,司法權就是裁判權。因為根據三權分立的理論,行政權是由一系列的權力組成的。其中象警察權、檢察權,是國家追究犯罪維護治安的權力,屬於典型的行政權。如美國的聯邦司法部,它本身就是總統的內閣成員,當然屬於行政權,盡管它也設美國聯邦總檢察長。德國的檢察機構,也是放在司法部的密切聯系之中,它帶有行政性。 在中國不要籠統地提「司法權」,而應當討論「司法裁判權」問題。根據中國的憲政體制,司法權由檢察院和法院共同享有,但司法裁判權應該是法院的專有權力。在「司法裁判權」之下,提出了兩個基本概念,也就是司法裁判權的兩個基本層面:一是實體裁判權,二是程序裁判權。實體裁判權是對案件實體結論加以確定的權力。在刑事司法領域,對諸如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追究責任等問題的裁判,這是實體裁判問題。在執行過程中,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等這些刑罰的變更,同樣屬於對實體刑罰權的變更,屬於實體裁判。這種實體裁判應該是由法院享有的一項自古以來就有的最原始的基本權力。但在今天的中國,司法裁判還缺乏第二個基本形態——程序裁判權。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序爭議究竟由誰來決定?無疑也應當由司法裁判機構來解決。比如說被告人被逮捕了,被羈押了,他不服,他向誰來獲得司法救濟?也應當是裁判機構。如果被告人受到了刑訊逼供,他要求誰來給他救濟?當然也應是司法機構。被告人如果認為整個一審過程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剝奪了辯護權,迴避制度違反了,公開制度違反了,向誰來上訴程序上的裁判?那隻能是司法機構。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在避開討論籠統的「司法權」這一概念的同時,可以把司法權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司法裁判權,一個是法律監督權。而其中的司法裁判權又可以分為實體的裁判和程序的裁判,由這個概念出發會產生很多改革的靈感。例如,在目前所有涉及剝奪公民自由、財產權利的場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在事實上行使本應由司法裁判機關機關行使的司法權。但是,公安機關享有的不是裁判權,更不是司法權,它是行政權。檢察機構盡管在憲法上被稱之為司法權,但是不是司法裁判權。而只有依據司法裁判程序,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才可以受到剝奪和限制。從這個角度出發,逮捕權、拘留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甚至公安機關所享有的一系列行政羈押權——勞動教養、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強制醫療,強制戒毒,這些大量剝奪公民權利自由的事項,就都應被視為行政羈押權,也都應被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法律監督的核心應當是代表國家和政府,監督刑法、監督一些基本的實體法的實現,從這樣一個理論出發,那麼這樣一種法律監督就是代表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統一。因此法律監督權在訴訟領域應該主要表現為代表國家充當公訴人。換言之,法律監督在刑訴中的主要表現方式就是提起公訴。而監督司法、監督百官,這是中國古代監察御史的功能,監督這些官員是否遵守了國家的行政法規,遵守了刑法典,當然是法律監督。但法律監督的表現只有一個,那就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代表政府提起公訴。在民事行政領域我們認為涉及到國家的重大利益,涉及到政府的利益,檢察官也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國家和政府的利益,這也是法律監督在民事行政領域中的一種表現。因此,檢察院站在法院之上來監督法院辦案的過程,這種做法是不具有正當性的,這事實上是在充當「法官之上的法官」。 從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有一個著名的自然正義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任何人不能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你讓一個檢察官站在法官之上來充當第二個法官,他本身又是公訴人,他怎麼可能保持中立和超然的地位呢?他事實上就在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呢!很顯然,檢察機關只有放棄所謂的「法律監督權」,而專心致志地代表國家和政府行使刑事公訴權或者民事訴訟權,中國的司法才有希望,法院的獨立審判、司法裁判的權威性、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也才有實現的可能和希望。
2. 仲裁機構算是享有司法裁判權嗎
你只要明白仲裁機構的性質就應該知道答案了。
一般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屬於民間機專構,不是國家機關,因此屬它不具有國家權力,同理可得它沒有司法裁判權。因為仲裁與司法裁判性質是不同的。
順便糾正一個小問題:司法裁判權不應當用「享有」這個詞,應該是「擁有」或者簡單說「有」,因為這個「權」是「權力」的「權」,不是「權利」的「權」,後者應當用享有而不應當用擁有。其實現實中有很多這樣不經意的錯誤,比如「版權所有,盜版必糾」!
3. 法官的自由裁判權會不會直接司法獨立
法官之前一直有自由裁量權,以後也會一直有,但司法獨立不受干預是個系統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獨立不是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是獨立的行駛裁判權(包括自由裁量)不受命令、干預、影響。
4. 司法權性質中的裁判性、中立性和被動性各指什麼呢
依相關法理簡析如下:
裁判性指司法機關對行為、事項的裁判權。即有權作出裁判。
中立性指司法機關獨立、中立、公正的行使裁判權。即不依附、偏向任何—方當事人。
被動性指在民事、行政和部分刑事〈刑事自訴〉紛爭中,司法機關不主動介入,即"民不告、官不究。"
5. 高二歷史:什麼是司法裁判權,是法律判案方面的嗎
我打個比方
如果a國獲得在b國的司法裁判權,那麼a國的人在b國犯了罪,b國不可按本國法律來處治這個犯人,必須交給a國按a國法律來處治這個犯人.
我很笨的,就只會用打比方嘍.
6. 清末司法制度的領事裁判權是怎樣的
承認領事裁判權是清末司法制度最突出的變化之一,也是中國喪失司法獨立主權的最重要的標回志。
領事裁判權,是答外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其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及中國司法機關的管轄,如成為民刑訴法的被告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審理,只能由各該國的領事依據其本國的法律裁判,完全不受中國司法機關與中國法律的管轄。
領事裁判初始於1843年訂立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擴大了領事裁判權的范圍。此後,法國、俄國、德國、日本也援英、美先例,相繼取得了這項特權。
7. 美國把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美國政府為什麼這樣做
美國也是一個法治國家,在這里就必須遵守這個國家的法律。法律並不僅僅是條條框框,它也可為一種武器,為自己拿到合法的身份,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傷害,甚至是討回公道。
美國的法律和處理方法和中國大不一樣。在美國犯法就是犯法,就一定要負法律責任,誰也沒辦法怪。
最後,我想說的是公民權利的保障,不僅僅依靠權利法案的條文,還必須依靠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會體制,良好覺悟的社會和民眾團體。而且,社會必須有起碼的正義感和公民良知。
8. 為什麼說領事裁判權是對中國司法主動權的侵略
帝國主義的領事裁判權指的是凡是該國的國民只適用他們本國的法律,但是世界上的國家在國外只有外交官員才有這種許可(根據國際法律)有這種權利,那麼剩下這一部分不應該有這么大的權利,是對司法的破壞,所以是一種侵略
僅供參考
9. 領事裁判權和租借司法權的區別
領事裁判權
1842年,鴉片戰爭失利的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該章程確認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之後相繼有法國、美國、俄國、德國、日本、奧匈帝國、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丹麥、挪威、荷蘭、秘魯、墨西哥、智利、瑞典、瑞士、巴西等國援例於中國享有此法律特權。以上海公共租界適用最廣的該權利其意旨為於中國公共租界犯罪的所有非華人於當地犯罪,可不接受中國的法院審判,且不適用中國法律。而領事裁判權的審判、檢察或警察權力,皆歸屬於外國派來的領事官或外交官。
租借司法權
1911年10月,中華民國醞釀成立,上海道與上海公廨所屬中國清朝會審官員、屬員等,均棄職遠走。同年11月10日上海租界各國領事團趁清朝政府勢力退出上海之際擅自接管公廨,且擅自聘任華人為中方會審官。至此,除刑期五年以上的所有案件均由洋員陪會審,由公廨判決,並不許上訴。
1926年,北洋政府中國上海地方政府首長江蘇督軍孫傳芳為改善西方國家干預司法情勢,特派淞滬商務總辦等官員與上海各國領事於5月21日舉行會議,討論改組上海公廨問題。經協商後,同年8月31日簽訂《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並與包含英、美、法、荷、挪威、巴西等九國換文訂約。而1927年1月1日實施的該這個章程,會審公廨改制為上海臨時法院。
上海臨時法院的成立宗旨與組織簡略約有:
臨時法院院長及推事改由江蘇省政府任命,但須通知九國領事團
擴充外國領事勸審范圍,並許會同出庭
自行制定訴訟法,不適用中國訴訟法
法院書記官長須由領袖領事推薦
法院領事出席案件,均許可非中國籍律師出庭
擴充管轄權到黃浦港和越界築路地區
上海臨時法院的設立雖裁撤租界內的西方國家所屬法院,讓法院組織歸屬於中國地方政府,也恢復了中國於形式上的租界司法權,但是中國政府於上海臨時法院的實際司法權力相較於先前的上海會審公廨來說,並無太多增進。
10. 美國為何把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呢
其實很簡單,一句話就可以解釋:防止司法成為政府的工具!
美國是三權分立制度,原則上司法是獨立的,不受政府行政命令的左右,當然也不受輿論左右。
即便如此,美國人仍然從根本上杜絕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現象,採用了陪審團制度。
美國獨立戰爭後,陪審團制度被寫入了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目前已經有幾百年了。
陪審團只是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參與量刑。
因為美國司法界認為,是否有罪完全可以由普通人確認,量刑則是專業人士比如法官的事情。
所以,陪審團即便是普通老百姓組成,只要有正常的智力,是可以做出正確判斷的。
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只要年滿21周歲的美國公民,都有義務擔任陪審員。
當然,如果你長期不住在美國,英語不好,有過犯罪前科,是不能擔任陪審員的。
陪審團一旦確立,就不得接觸相關案件的任何人物和信息,甚至不得收看收聽相關的任何報道。
如果違反以上要求,陪審員也會涉嫌觸犯法律。
陪審團的責任很簡單,就是在現有的證據和事實面前,加上法官的必要法律指導,進行判斷。
任何一個正常思維的人,只要憑借基本的邏輯、人生經驗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非標准等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斷的。
陪審員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後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得到是否有罪的結論後交給法官。
各國不同,但美國在刑事案件中必須所有陪審員一致通過才能生效。
如果達不到這一點,法官可能會要求解散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