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一)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二)適用的范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除《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四個條文外,還有其它的程序性事項的處理可以適用。
(1)仲裁和裁判的區別擴展閱讀:
仲裁決定書簡稱「裁決書」。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後,為解決當事人對實質問題爭議而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
(2)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4)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5)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送達當事人。國內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級仲裁機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涉外仲裁栽決書作出後,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㈡ 仲裁和法院的區別
一、意義不同
1、仲裁: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法院: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二、處理方式不同
1、仲裁:傾力調解,盡量協商一致。
2、法院:盡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三、審案水平不同
1、仲裁: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
2、法院: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四、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
1、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
2、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五、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
1、仲裁:以盡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
2、法院: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六、受理不同
1、仲裁:必須要經過的程序,勞動糾紛還是先申請勞動仲裁比較好,應為仲裁的。
2、法院:不受理你的勞動糾紛的官司的。只有仲裁不受理或者不服仲裁決定才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㈢ 籃球仲裁員和裁判委員會分別是執行什麼任務的有什麼區別
籃球裁判員委員會,是以籃球協會為依託的一支籃球裁判隊伍。成員以籃球協會委員會推薦為主,經委員會考核通關後建立的一支有高度政治覺悟、良好職業道德、精湛業務水平的籃球裁判員隊伍。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復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仲裁員是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判定屬於裁判員的錯誤,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但不得改變裁判員在規則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競賽規則和國際章程有特殊規定的例外)。
㈣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對於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被執行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向執行的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
㈤ 仲裁和審判的區別
仲裁與審判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受理案件機構的性質不同。一個是仲裁委員會,一個是人民法院。
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五、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㈥ 裁判,裁決,判決 仲裁都什麼區別
從法律上講:
裁定和判決屬於訴訟法的范疇。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回結之時,依據事實答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兩者主要不同在於判決重於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於處理程序問題。
裁決則主要是一個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民事糾紛居間進行載斷的行為。
裁決與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明顯不同,比如權力 主體不同,權力來源不同,適用范圍不同,適用程序不同,最後的效力不同等等。
至於裁判,似乎並不是一個文件的稱謂。
如裁判文書,包括了判決、裁定和決定。
㈦ 裁定和裁判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㈧ 仲裁和裁判長哪個級別高
正規的籃球比賽設有仲裁委員會,它的職責是復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回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答、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判定屬於裁判員的錯誤,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但不得改變裁判員在規則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競賽規則和國際章程有特殊規定的例外)。
除大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設有裁判委員會外,一般比賽只設裁判組,主要任務是安排、協調裁判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