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甲、乙、丙3人用擂台賽形式進行訓練,每局2人進行單打比賽,另1人當裁判,每一局的輸方去當下一局的裁判
根據題意得:丙共當裁判8局,那麼甲乙交手8局,即c=8,
甲共打了12局,與乙交手8局,故與丙交手4局,a=4,
乙共打了21局,甲乙交手8局;那麼乙丙交手13局,b=13,
∴4a-1+b-2c0=1+13-2=12,
∴a-2,b-15,c-5這三數分別為:2,-2,3;
其平均數=
1 |
3 |
1 |
3 |
14 |
3 |
14 |
3 |
⑵ 徵收行為合法但不合理,應做出的裁判形式是
徵收行為合法,那麼就是說明是有法可依的,但在執行的過程中,我們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可造成其他附加的惡劣後果
⑶ 主裁判助理裁判判罰越位的方式各是什麼
越位是:在進攻方傳球球員起腳的瞬間,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並試圖藉此位置進球或干擾比賽,就會被判罰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並不算傳球。
而判罰越位主要形式是由助理邊裁舉起示意越位,主裁判看旗子之後鳴哨判罰。其對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任意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於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其判罰主要還是在於主裁判,助理邊裁只負責示意。
⑷ 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正在考試,跪求速度 100分全給你!
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分別是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的實體裁判。
行政裁定書指的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駁回起訴。
行政調解書是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調解雙方分別是行政權力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私下協商,對於行政賠償的調解結果認定。
(4)裁判形式擴展閱讀:
裁判文書相關知識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的實體或程序問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性書面結論,是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後的結果,也就是當事人從法院討得的「說法」。
因為調解書是當事人自我意願的達成,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雖然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但卻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書,生效後與判決書享有同等的執行力相同。
⑸ 通知屬於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形式之一嗎
通知不屬於判決或裁定。
簡單理解,通知就是法院在履行司法程序過程中,向當事人告知一件事情的 「 告知單 」。就是起到一種告訴當事人一件事情的作用,不是判決、也不是裁定。法院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接收判決書。
(1)《民訴法》規定的判決書: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民訴法》規定的裁定適用范圍: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⑹ 裁判形式錯誤什麼意思
該用判決書的,誤用裁定書,或者相反等;應裁定駁回起訴的,誤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相反等。
⑺ 在籃球比賽中 你見過哪些裁判員的禮儀方式
能想到的是賽前介紹裁判員時,幾位裁判員都是互相握手,開賽前與雙方運動員握手。
⑻ 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是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⑼ 證據的八種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被專分為八種,分別是:當事人屬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拓展
裁判證據的屬性
不同訴訟階段,證據的內涵不同。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聯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認為是證據。而隨著訴訟的深入,原來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被逐步剔除,原來並不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又在不斷加入。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的需要認識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一般而言,法官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證據的屬性。
參考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路-民事訴訟證據
⑽ 一審,二審的關系及裁判方式有什麼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必須經過一審,一方當事人對一審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二審法院。一審法院一般是區、縣法院,只有極少數重大、疑難案件會由市法院、省法院一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
裁定的方式同,都用判決或者裁定。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的,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認為一審判決程序不當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楚的,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如果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