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製作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它既體現了司法權威和審判獨立,又體現了執法水平與判案能力。裁判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考察法官素質和進行司法管理,也是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因此,裁判文書製作水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從筆者所在法院裁判文書評查看,格式不規范問題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不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准》要求。裁判文書內容與《法官行為規范》對文書製作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結構機械、說理簡單,套話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和說理不夠,沒有體現質證、認證過程,沒有按照「三性」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公式化問題較突出。另外,部分案件裁判文書對無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沒有進行歸納,或者爭議焦點歸納得不夠精練、准確。
規范的裁判文書,要求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准確無誤,說服力強,在裁判文書中體現法院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展示裁判結論的公正性,格式和規范符合要求,努力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其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具體來講,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范;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練、准確、規范。
對審判程序及審判全過程的敘述:(1)如實敘述當事人的名稱、案由、立案時間、開庭審理時間、訴訟參加人到庭等情況;(2)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寫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理由;(3)追加、變更當事人的,寫明追加、變更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對訴訟各方訴狀、答辯狀的歸納:(1)簡要、如實歸納訴訟各方的訴、辯主張;(2)在歸納中做到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對當事人質證過程和爭議焦點的敘述:(1)簡述開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質證階段各方當事人質證過程;(2)准確概括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3)案件事實、法律關系較復雜的,應當在准確歸納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分段、分節敘述。
對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重要事項的交代:在「審理情況」部分,應當如實敘述審理管轄異議的情況,在「事實認定」部分,應當真實反映委託司法鑒定、評估、審計等環節的流程。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1)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准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彙;(2)詳細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採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3)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准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對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審理結果的分析論證:(1)應當進行客觀、全面、充分的說理,對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是否採納要闡述理由;(2)審理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具體事實做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確定有罪的,對法定、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等進行分析認定;(3)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等進行詳細的歸納評判;(4)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分析論證。
法律條文的引用:(1)在裁判理由部分應當視情況盡可能引用法律條款原文;說理中涉及多個爭議問題的,應當一論一引;在判決主文理由部分最終援引法律依據時,只引用法律條款序號;(2)一般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應當引用特別法;(3)既有原則性法律條文又有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引用具體法律條文。第1頁共1頁
『貳』 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製作是如何規定的
裁判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它是訴訟活動結果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惟一憑證。一份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的裁判文書,既是當事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憑證,也是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書首次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集中公布。
裁判文書的製作
在裁判文書 中使用漢字數字的情況:
1、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條的序號;
2、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數字;
3、裁判文書尾部的年、月、日。
『叄』 如何製作民事訴訟抵押權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它既體現了司法權威和審判獨立,又體現了執法水平與判案能力。裁判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考察法官素質和進行司法管理,也是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因此,裁判文書製作水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從筆者所在法院裁判文書評查看,格式不規范問題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不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准》要求。裁判文書內容與《法官行為規范》對文書製作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結構機械、說理簡單,套話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和說理不夠,沒有體現質證、認證過程,沒有按照「三性」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公式化問題較突出。另外,部分案件裁判文書對無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沒有進行歸納,或者爭議焦點歸納得不夠精練、准確。
規范的裁判文書,要求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准確無誤,說服力強,在裁判文書中體現法院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展示裁判結論的公正性,格式和規范符合要求,努力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其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具體來講,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范;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練、准確、規范。
對審判程序及審判全過程的敘述:(1)如實敘述當事人的名稱、案由、立案時間、開庭審理時間、訴訟參加人到庭等情況;(2)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寫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理由;(3)追加、變更當事人的,寫明追加、變更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對訴訟各方訴狀、答辯狀的歸納:(1)簡要、如實歸納訴訟各方的訴、辯主張;(2)在歸納中做到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肆』 有法院的同志或者法律學人嗎裁判文書具體包括哪幾部分
基本要素
1、文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2、標題包括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版案號。權
3、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
4、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4)裁判文書製作擴展閱讀:
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一方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有了判決結果後,都會擬寫一份民事判決書來宣布判決結果。判決書一般由首部,主文,判決結果和尾部四部分組成。做到格式統一結構完整是為了指導全國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所以民事判決書的格式都是大致相同的。
『伍』 侵權案件中,原告與部分被告達成調解應如何製作裁判文書
被告吳某從被告李某(個體戶)處買了若干違禁爆炸品——「魚雷」,並邀請原告王某一起去河邊炸魚。原告在點燃魚雷時,魚雷在其手中爆炸,致原告重傷。原告住院治療花去巨額醫療費並落下終身殘疾。原告出院並經傷殘鑒定後,起訴被告吳某與李某,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庭審後,經主審法官做工作,原告與被告吳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但被告李某與原告協商不成,此時應如何製作法律文書? 筆者認為,原告王某已經與被告吳某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就應當審查該調解協議,並製作民事調解書,送達原告王某與被告吳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李某與原告王某分歧意見過大,為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就應當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時下判,製作民事判決書。 根據「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裁判原則,為了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實現案結事了,維護社會和諧,對於給付之訴,包括侵權類訴訟,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一般都注重調解工作。若只有部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就應該在審查協議合法性的基礎上,根據協議內容,製作民事調解書,並及時送達當事人。當然若符合民訴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可以不另行製作調解書。對經法院做工作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就應當及時製作判決書,予以明確,只是為了保證整個案件的完整性,應當將已經與原告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被告也應在判決書中列明,但在主文中載明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事實。
『陸』 製作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書寫裁判文書(包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目前的最新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2009年10月26日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柒』 法官行為規范的文書製作
(一) 嚴格遵守格式和規范,提高裁判文書製作能力,確保裁判文書質量,維護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范、文字精煉;
(三) 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練、准確、規范;
(四) 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要反映多數人的意見。 (一) 案件承辦法官或者獨任法官對裁判文書質量負主要責任,其他合議庭成員對裁判文書負有次要責任;
(二) 對裁判文書負責審核、簽發的法官,應當做到嚴格審查、認真把關。 對審判程序及審判全過程的敘述
(一) 准確敘述當事人的名稱、案由、立案時間、開庭審理時間、訴訟參加人到庭等情況;
(二)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寫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理由;
(三) 追加、變更當事人的,應當寫明追加、變更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四) 應當如實敘述審理管轄異議、委託司法鑒定、評估、審計、延期審理等環節的流程等一些重要事項。 對訴訟各方訴狀、答辯狀的歸納
(一) 簡要、准確歸納訴訟各方的訴、辯主張;
(二) 應當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對當事人質證過程和爭議焦點的敘述
(一) 簡述開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質證階段各方當事人質證過程;
(二) 准確概括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三) 案件事實、法律關系較復雜的,應當在准確歸納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分段、分節敘述。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
(一) 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准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彙;
(二) 准確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採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 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准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對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審理結果的分析論證
(一) 應當進行准確、客觀、簡練的說理,對答辯意見、辯護意見、代理意見等是否採納要闡述理由;
(二) 審理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做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確定有罪的,對法定、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等進行分析認定;
(三) 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個案具體情況,理清案件法律關系,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責任承擔及責任大小等進行詳細的歸納評判;
(四) 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分析論證。 (一) 在裁判理由部分應當引用法律條款原文,必須引用到法律的條、款、項;
(二) 說理中涉及多個爭議問題的,應當一論一引;
(三) 在判決主文理由部分最終援引法律依據時,只引用法律條款序號。 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文字差錯
(一) 對一般文字差錯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收回裁判文書,以校對章補正或者重新製作裁判文書;
(二) 對重要文字差錯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當場及時收回並重新製作;無法立即收回的,應當製作裁定予以補正。
『捌』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文書製作需要注意什麼
因此,只有抓住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並把它較為客觀、詳盡地概括出來,才能使雙方當事人明了自己與對方的爭執要點,從而揭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但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明了、所接受,更為旁觀者所一目瞭然。不同類型的案件,涉及法律關系不同,當事人雙方訴爭的重點和焦點不同,即使同一類型的案件,也有不同之處。具體到勞動爭議案件,我們不妨先將該類型的案件分一下類,近年來的勞動爭議案件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涉及勞動者福利待遇方面的案件、涉及對職工獎懲方面的案件、涉及工傷賠償方面的案件。其中,涉及勞動者福利待遇方面的案件的爭議焦點大多集中在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間;涉及對職工獎懲方面的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企業對職工所作的處罰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涉及工傷賠償方面的案件,由於工傷的認定已由勞動行政部門做出,所以該類型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費用的計算上。那麼,針對上述三種類型案件的焦點問題,應該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展示,筆者認為應根據個案的情況區別對待。針對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不大,焦點集中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案件,在製作裁判文書時應將重點放在說理部分;針對爭議焦點集中在證據和事實方面的案件,應就雙方質證的情況及法庭認證的情況充分展示;針對爭議焦點集中費用計算方面的案件,除在說理部分論述某項費用的計算依據外,還應在判決書後附一頁費用計算的明細,以使當事人對費用計算更加明了。(二)應對當事人證據的採信與否做出合法的解釋,並對事實的認定做出有力的說明對當事人證據的採信與否關繫到當事人訴訟的勝敗,因此必須在裁判文書里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是否採信做出合法、合理且正確的解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當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所證實的事實,就不能成為法庭斷案的客觀事實或法律事實。所以,法庭應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和確定,審查和確定的過程和結果,都必須客觀、真實、合法地反映到法院裁決的最終活動的載體——裁判文書上。裁判文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是否採信後,還必須就證據和事實之間的內在關系做出結論並做出合理、有力的說明,這種內在關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任何客觀真實的證據,其所證實的事實都是相對片面的、靜止的事實,而法官的責任,就是要把與案件有關的一系列真實的證據系統地、科學地連接起來,使之成為一個較為完整、客觀的案件事實,最後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得到科學、完整且合法的認定。對於證據的認證和事實的認定部分在判決書結構中的位置,則是因案而宜,有的是將案件事實的認定置於案件證據分析評述之後,即按照舉證、質證、認證的順序,先解決證據的認證,再敘述案件事實。這種先證據、後事實的結構布局無疑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它將證據與事實兩部分客觀結合,降低了法官確認事實的主觀因素,使當事人明白事實如何不是法官說了算,而是當事人證據證明的結果,從而消除了當事人對案件的懷疑和對法官的不信任心理。另一種是先就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予以認定,再就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證後,予以認定。這種結構更具有靈活性,不必將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一一列舉,依次認證,符合裁判文書改革多元化的要求,筆者認為,應予提倡。(三)應對判決的理由做出充分的闡述裁判文書要讓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和信服,必須對判決的理由作充分的說明,這種說明的工作是對判決進行正當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讓當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詳情。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權壓人。特別是有些勞動爭議案件,往往是集團訴訟,涉及職工人數眾多,雙方對立情緒激烈,寓情於法的闡述有時又能起到服判息訴的作用。在闡述裁判理由時,法官應對援引的法條結合案件的事實,通過自己的學識、經驗和水平將貌似抽象、枯燥的條文與具體案件完美結合,從而對裁判理由做出科學的解釋。該部分是一份成功的裁判文書的點睛之筆,也能充分反映一名法官司法水平。
『玖』 判斷題裁判文書的製作主體是仲裁委員會對嗎
錯,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製作主體包括了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