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際足聯審定的裁判員的統一手勢如下:
(一) 直接任意球 單臂側平舉,明確批示踢球方向。
(二)間接任意球 單臂上舉,掌心向前。此手勢應持續到球踢出後,並被場上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時為止。
(三)球門球 單臂向前斜下舉,指向執行球門球的球門區。
(四)角球 單臂斜上舉,指向執行角球的角球區。
(五)罰球點球 單臂向前斜下舉,明確指向執行罰球點球的罰球點。
(六)示意繼續比賽 隊員犯規後,裁判員運用有利條款而不判罰時,應給以繼續比賽的手勢:雙臂前舉,手臂向前稍作連續揮動。
(七)罰令隊員出場和進行警告 對隊員罰令出場或警告時,分別出示紅、黃牌。使用紅、黃牌時,應一手持牌直臂上舉,面向被處分隊員,有短暫時間的停頓,使場內外均能看清是對哪名隊員進行處分。
⑵ 拔河比賽裁判的要求有哪些
拔河比賽裁判的要求
拔河是基層運動會最熱鬧,最激烈的比賽項目之一。由於其比賽規則簡單,加之無專業隊比賽那樣受總體重等的限制,受捧率高,易開展 ,深受廣大群眾的喜愛。我曾組織過多次基層運動會的拔河比賽,據我在比賽中裁判的經驗,談談使其高效順利進行的技巧。
首先,拔河繩中心紅色標志帶要靈活放置。我之前也看過多次拔河比賽,發現中心紅色標志帶總是被牢牢固定在繩中心點上,誠然,這樣做可以使比賽雙方享有繩上的平等權,裁判員、隊員、觀眾對繩的中心也一目瞭然,便於分配繩的長短。但是,由此也出現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比賽時由於雙方隊員求勝心理,經常會出現中心標志帶被拉的忽左忽右,加之觀眾較多,即使裁判員大聲喊叫或鳴哨糾正,效果卻不好,標志很難被「穩」在中心線上,比賽費時費力,甚至還會出現比賽被迫短暫的停止情況。據我的經驗,我認為應該將中心標志帶活系在拔河繩上,在其下端再系一輕物,當預備命令發出前,裁判員就可以根據情況小范圍左右調整標志帶,而輕物的懸垂又使裁判更容易將繩中心點與場地上的中心線的位置對准,操作簡單易行,既增加了比賽的公平,公正性,又能使比賽在輕松的氣氛中高效完成。
其次是裁判員的口令下達。裁判員在組織拔河比賽時可採用「准備——發口令」的方式,亦可邊吹哨邊用力向下搖小紅旗,不管採用哪種方式,口令的下達要急促有力,乾脆利索,切忌口令下達哨聲小兒拖沓,造成一些不合理因素而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總之,在組織基層拔河比賽時裁判員在遵守比賽規則的前提下,適當使用一些小技巧,不僅不會因此影響比賽,反而會更加合理、公平,有效的完成比賽。
⑶ 一場比賽里裁判員作用有多大,能決定比賽的發展嗎
在一場比賽里,裁判員是一個關鍵的位置因為他代表著比賽的過程與結果,也保證著比賽的公平公正。他們的工作不僅是要求熟練掌握比賽的規則,更是要在有技術技能的基礎上具備優良的品格和作風。
⑷ 體育比賽裁判員應具備什麼條件
體育比賽的裁判員,應該具備以下條件:①有高尚的道德品質,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公正無私,嚴肅認真,對所有運動員一視同仁。②精通本項比賽的規程和規則,善於把規則精神運用到比賽中去。了解本專項當今世界的技術、戰術發展趨勢,不斷進行觀念和知識的更新,以提高裁判水平。③謙虛謹慎,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善於向別人學習,尊重他人,團結協作。④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⑤有健康
⑸ 正式比賽中裁判員一共有幾個
四個
一名主裁判,兩名邊裁,一名第四裁判。
⑹ 世界盃比賽中各個裁判的職責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⑺ 一場足球比賽一共有幾個裁判
確切的說應該是5個,
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還有一個是替補裁判,
⑻ 一屆比賽一般有幾個裁判
正規的排球比賽需要:
一名第一裁判員
一名第二裁判員
兩名司線員
一名記錄員
一名輔助記錄員
一名廣播員
⑼ 關於各比賽裁判員的問題.
都是由比賽的組委會安排的.
一般的原則是:
首先不能選比賽國的.
其次盡可能安排非比賽國本大洲的.
有時也會考慮一些其它原因,
比如當A國和B國的比賽結果,決定了C國是否出線時,不用C國裁判來裁A國和B國的比賽;某裁判曾與某國隊員發生過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