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層法院可以制定裁判標准嗎中級法院可以,比如德洲市關於婚姻問題暫行裁判標准
這完全是可以的。
這種情況很正常,不是制定裁判標准,而是統一裁判規則,防止同類案件不同判。
不僅基層法院可以這樣做,中級法院,省高院都可以這樣做。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也是同樣的道理。
目前全國法院實行員額法官制,裁判文書不需要庭長和院長把關簽發,容易出現同類案件不同判的問題。
所以,最高法院多次要求各級法院制定類案裁判規則。
㈡ 籃球裁判身高標准
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
報考條件
思想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一定的業務水平;
晉升已達二年的優秀一級裁判員;
男子年齡在三十六周歲以下,女子在三十五周歲以下(以臨考時身份證出生日期為准);
參加全國正式比賽的臨場裁判工作達二次以上。
形體、儀表、氣質良好。
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下有培養前途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考試科目
臨場執裁; 籃球競賽的有關法規、規則、裁判法、籃球技戰術理論; 籃球技術、戰術實踐; 英語;
體能測驗:1.國際籃聯20米漸進折返跑2.男子3000米,女子1500米。標准附後。
國家級裁判員晉升考核的審批原則是各項考試均需達到規定的及格標准,以臨場考試為主,結合其它報考條件及平時表現綜合評定。 好像沒提對身高的要求,裁判主要對體能上要求比較大。
㈢ 籃球裁判判罰的標准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
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
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
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叄
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2)基本規則二:
30秒鍾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鍾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0秒鍾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鍾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㈣ 乒乓球國家三級裁判標準是什麼
乒乓球國家三級裁判要求:懂得競賽規則,並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者經過當地體育局舉辦的裁判員培訓班學習,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筆試要考些基礎評判。乒乓球競賽規則,臨場裁判能力,英語臨場裁判術語。
㈤ 足球裁判的職業道德和選拔標準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裁判員隊伍是體育戰線的一文重要力量,裁判員隊伍的建設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為加強裁判員隊伍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強化制度管理,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風硬、技術精的裁判隊伍,進一步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裁判員管理工作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體委下發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和北京市裁判員管理條例,本辦法是依據上述文件和我區具體情況制定的,未包括在內的條款和內容仍執行國家體委和市體委以及單項組織對裁判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由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體委)公布施行,由區體委主管科室和單項體育協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技術等級的裁判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做好本職工作,以「裁判員守則」為行動准則,並且身體健康,符合本項目對裁判員身體素質的要求。
第二章組織系統
第五條管理體制
我區各運動項目的裁判員必須接受區體委和體育總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協會的雙重管理。
第六條裁判委員會
(一)區級各單項協會應成立裁判委員會(簡稱裁委會)配合區體委對該項目等級裁判員進行管理、教育、考察和培訓、組織講學、咨詢、考核評定等經常性活動,推薦和建議對裁判員的培養使用晉級、派出、獎勵與處分等工作。
(二)裁委會應由該單項協會選舉或協商產生,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由思想作風正派,在本項目有一定影響和組織能力的人組成,並應吸收區體委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接受市體委和市單項協會的業務指導。區體委對所屬裁委會及裁判員隊伍具有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責。並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以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使用與考核
第七條培養及使用原則
根據裁判員的實際業務能力和臨場技術水平及工作需要,由單項裁委會協商推薦、區體委統一調配使用。培養選拔對象要任人唯賢,唯才是舉,在裁委會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內定名單,落實到人,優先使用培養目標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條裁判員義務。各等級裁判員應積極參加各級比賽裁判工作,按市體委要求,一級以上裁判員(含一級)每年必須參加兩次以上區體委組織的裁判任務和活動,否則區體委有權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不再選調派出。
第九條派出
(一)派出擔任市級以上比賽任務,凡國家體委、市體委點名者,無特殊原因不更換,未點名的任務,由區體委同單項裁委會協商、確定人選,區單項協會或裁委會未經區體委同意不能派出裁判員。
(二)凡聘請、選調裁判員參加區級以上裁判工作,由區體委與裁判本人所在單位聯系借調,經該單位同意後方能參加裁判工作,未經區體委及本單位同意,一律不得參加區級以上競賽裁判工作。
(三)臨時性比賽任務亦應遵循上述原則和程序。
(四)派出參加市級以上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需按組織手續由市體委發函。經區體委和裁判員所在單位同意後,方能通知本人,任何市級以上的比賽如先通知本人,後通知組織系統者一律不予派出。
第十條年度考核
(一)二、三級裁判員由區體委責成各單項裁委會組織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考,不參加年度考核,原則不安排當年裁判工作(一級以上裁判由市單項協會進行考核)。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考核或三年不參加指派的工作任務者將撤銷其等級稱號。
(二)各單項協會裁委會應制定本項目的裁判工作年度計劃和培訓、使用計劃,每一至兩個月組織一次所屬裁判員業務學習,對所管理的裁判員的政治表現和業務能力定期進行考核評定,對表現優秀、工作成績卓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或推薦參加晉級考試。
第四章審批與晉級考試
第十一條申請報考二、三級裁判程序
(一)申報二級裁判員必須是已獲得三級裁判員稱號一年以上並符合二級裁判員規定報考條件者,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附三級裁判員證書一並送報區體委,符合條件者方可參加考試。
(二)申報裁判員第一次考試末被錄取者,第二次報考時仍須按規定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並重新參加各項考試。
第十二條關於二、三級裁判員的申報條件
(一)思想進步、工作積極、作風正派、遵守「裁判員守則」、熱愛競賽裁判工作。
(二)二級裁判員應該熟悉規則和裁判法,並能比較准確地運用,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在區(縣)級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三級裁判員應懂得該項規則和裁判法,並能基本上正確運用或經過區縣體委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能擔任區縣以上競賽裁判工作。
(三)年齡規定:體力項目,不超過40歲,非體力項目年齡不限,但重點培養審批30歲以下青年裁判員,以向更高級別創造條件。德才兼備可優先審批。
(四)文化程度:二級裁判員須具備高中(中專)以上相當於高中(中專)文化水平。三級裁判員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培訓和考試
(一)各項目的二、三級裁判員培訓、考試,由區體委委託單項裁委會成立考試領導小組,該領導小組由裁委會3—5人和區體委主管部門l—2人組成,負責全部考試工作,考試結束後,須將書面材料報區體委備案。
凡符合申報條件,經理論、實踐、身體素質(根據項目需要)三項考試均合格(百分制80分以上)由考委會綜合評定,擇優推薦,報區體委審批。
(二)裁判員晉級考試前,須舉辦培訓班,各單項裁委會可舉辦各種形式的學習班,但申報二、三級考試的培訓班,必須經區體委批准,由主管業務部門審定考試計劃、試題和答案,否則申報等級無效。
(三)裁判員等級考試要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的原則,力求考出水平,杜絕不正之風,若發現考生作弊、弄虛作假或工作人員收禮、受賄、以權謀私等不正當行為立即取消考生資格,工作人員按規定,據情給以處分。
(四)考試內容:
晉升二級:
(1)理論考試: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2)實踐考試:結合原級比賽,安排臨場工作,考核執行裁判的全面能力。
(3)身體素質測驗:項目和標准由考委會制定。
三級:
1、理論考試: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2、實踐考試:結合原級或基層比賽,考核臨場能力。
3、身體素質測驗:項目和標准由考委會制定。
(五)考試時間和地點以區體委正式發出的通知為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解釋權屬東城區體委。
㈥ 裁判員判定對方為犯規的標準是什麼
比賽過程中,違例會被判為失分:
羽毛球發球違例規則
是指運動員發球時從第一次向前揮拍或拋球開始,至擊球瞬間為止的這一段時間間隔。出現下列現象為違例:
1.過腰。球的任何部分在擊球瞬間高於發球運動員的腰部。
2.過手。擊球瞬間,球拍頂端未朝下,整個拍框沒有明顯低於握拍手的整個手部。
3.未先擊球托。在擊球瞬間不是首先擊中羽毛的球托部分。
4.不正當行為。一旦開始發球,雙方站好位置,這時任何運動員不得做假動作,或有意妨礙對方或故意拖延發球或接發球的准備時間,有企圖佔便宜等不正當行為(發球隊員的向前揮拍動作不得中斷)。
5.發球方位錯誤。發球時,發球隊員(雙打時包括接發球隊員)未站在應該站的發球區內發球或接發球。
6.順序錯誤。雙打中發球或接發球隊員,沒有按照正確順序進行發球或接發球。
7.腳違例。發球時,發球或接發球隊員,不得有踩線、任何一腳離開地面、移動等動作。
發球隊員違例,失去發球權。接發球隊員違例,則判發球方得分。另外,羽毛球運動的發球時,球擦球網而過落入發球區,仍為有效球。
羽毛球比賽進行時違例規則 從發球結束至成「死球」為止的這一段時間間隔,稱為比賽進行時。出現下列現象為違例:
1.連擊。運動員在擊球時兩次揮拍連續擊球兩次,或同隊兩名隊員連續各擊球一次。
2.持球。擊球時,球停滯在拍上緊接著又有拖帶動作。
3.過網擊球。球拍與球的接觸點不在擊球者一方(如在本方擊球後,則球拍允許隨球過網)。
4.觸網。比賽進行中,運動員的球拍、身體或衣服觸及球網或球的支撐物。
5.侵入對方場區。比賽進行中運動員的球拍和身體任何部分侵入對方的場區。
6.妨礙。當對方運動員在靠近網前上空有機會向下擊球時,將球拍在網前舉起企圖攔截使球反彈過去。
1.發球腳違例
在整個發球時間里,發球員的任何一腳踩線、觸線或移動均屬違例。當發球員准備開始發球站好位置時,發球裁判員就應該注意發球員的任何一腳有否踩線、觸線,如果有的話此時還不能宣判,因為發球並未開始,一旦發球員的球拍開始向前揮動,發球裁判員不必等到球被擊出就應立即宣報「違例」。有些發球員喜歡發球時站位貼近中線,在開始揮拍時腳並未觸線,但隨著揮拍動作後腳有一個旋轉致使有半個腳明顯踩在線上,這也是「發球腳違例」。也有的發球員習慣在站好位置後,前腳向前跨出一步後再揮拍,這不應看作是腳移動,因為發球並未開始,而一旦發球員的球拍開始向前揮動到發球結束,在這一段時間里,發球員的任何一腳有離地或拖動就是「發球腳違例」。
2.未先擊中球托
發球時球拍與球的最初接觸點不在球的球托上,也就是說,球拍先擊中球的羽毛部分或同時擊中球的羽毛和球托都為不合法,這條規則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發球員發旋轉飄球。發球時,發球裁判員要注意仔細觀看,球拍與球的最初接觸點是否只在球托上,實際上有時這是非常困難的,所以發球裁判員要藉助於觀看發出球的飛行狀態來幫助判斷,如果球拍明顯是先擊中羽毛,則應判該發球違例無疑;如果從觀察中不能非常肯定是否沒有先擊中球托,那就要看如果發出的球飛行中帶有旋轉、翻滾就可判違例,如果發出的球飛行弧線正常,就是合法發球了。但要注意,如果發球時明顯是先擊中球托,那麼發出的球飛行時帶有旋轉和翻滾,則不能判違例。
3.發球過腰
發球時,當球拍擊中球的瞬間,球的任何部分高於發球員的腰部為「發球過腰」。這一規則規定主要是不讓發球員在高擊球點把球平擊過去,造成對接發球方的威脅。在判斷球的任何部分是否過腰,首先要知道腰的部位,從人體解剖分析,腰部是從第一腰椎到第五腰椎組成,而第一腰椎大約相當於人體最低一條肋骨,當擊中球的瞬間,球的任何部分如果高於最低一條肋骨的延長線,應被認為是過腰了(過去曾有過在羽毛球比賽時要求運動員把上衣下沿,塞進褲腰裡,然後以褲腰為界來判斷發球是否過腰,結果造成運動員故意把褲腰束高,以此提高擊球點的弊病)。「發球過腰」違例,一定是在球拍擊中其的瞬間才會產生,這里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一種是發球員已經開始揮拍,且球也已離開發球員的持球手,而這時球在遠高於發球員腰部的空中,這不屬於違例;另一情況是,發球員准備發球和揮拍的開始階段,球保持在低於發球員的腰部,而當快要擊中球時,發球員把球迅速上提,在球體超過腰部的高處將球擊出,這是明顯的發球過腰違例。
4.發球過手
發球時,當球拍擊中球的瞬間,發球員球拍的拍桿沒有指向下方,使得整個球拍拍頭明顯地低於發球員的握拍手部(習慣稱「發球過手」)。這一規則規定主要是不讓發球員用垂直與地面的平拍面發出進攻性的平射球,而要求發球員的球拍面只能以向上的方向擊出,使球以向上的弧線越過球網。判斷這一違例時要掌握三個方面:一是球拍擊中球的瞬間;二是球拍一定要明顯低於發球員的手部;三是如果發出去的球的飛行弧線是平的射向接發球員的話,判發球「過手違例」不會有錯,這一點最為重要。
5.延誤發球
發球員的揮拍不是一次性連續向前把球擊出(習慣稱「發球假動作」)。發球員在開始向前揮拍後又改變揮拍方向,或在揮拍的過程中有停頓使對方受騙,這些均屬發球違例。在實際中較多見的情況,一是發球員向前揮拍中途突然停住,接發球員以為是發近網球而身體重心向前,但發球員又突然手腕一抖把球發向對方後場,使接發球員受騙。還有就是發球員在准備發球時,將球拍不停地抖動,幅度有大有小,在對方無備時將球發出。這些都應判作發「延誤發球」違例。
羽毛球比賽連續性規則 比賽從第一次發球起到比賽結束,除了規則允許的間歇外(如交換場區、第三局開始前5分鍾休息等),應是連續進行的,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運動員為恢復體力或喘息或接受場外指導(羽毛球比賽一般只有在第三局開始前5分鍾間歇時,才能接受場外指導)而暫停比賽或拖延時間,未經裁判允許,運動員也不得擅自離開比賽場地。
羽毛球干擾球速規則 運動員未經對方和裁判員的許可,不得故意干擾羽毛球的形狀,以影響它擊球後的飛行速度,或藉此作為提出換球的理由。
羽毛球比賽發球方位規則 單打時,發球運動員的分數為0或偶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如為奇數時,則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再賽時也不影響這個順序。
雙打時,則任何一方的每一輪發球的開始,都必須由站在右發球區的隊員先從右發球區發球。除每局比賽開始首先發的一方只有一次發球權外,以後雙方每一輪發球均都有兩次發球機會。只有發球放在得分後,才交換發球方隊員的方位。發球方失誤,則換另一位隊員進行第二次發球或換發球,不交換方位。接發球方則一直保持原來方位。
羽毛球裁判規則 羽毛球比賽時的裁判由裁判員、發球裁判員、司線員和計分員組成。
羽毛球裁判員規則 比賽場上的控制者和比賽事實最後裁判的宣判者。
在比賽開始前,裁判員負責向裁判長(或裁判組長)領取並填好計分冊,檢查網的高度和網柱是副否正確安放,網有無破損;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員的位置是否適當;召集運動員,進行挑邊選擇、首先發球方和場區;帶領運動員進入比賽場地;選擇比賽用球。
比賽隨著裁判員報「0:0」開始,裁判員應計分;報分(先報發球員分數,單打--當一方失掉發球權先報「換發球」隨後報分。雙打--當發球方失去第一次發球權時先報「第二發球」隨後報分);兼看落在沒有司線員負責看管的線附近的球是否界內;宣判發球時接發球員的違例和比賽進行中雙方的違例現象;注意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拖延比賽時間,並有責任警告運動員,如繼續拖延,則判其違例;正確執行「再賽」的選擇;遇有外來的羽毛球或其他人和物侵入比賽場區,影響比賽進行時,應判「重發球」;比賽遭意外中斷時,應在計分冊上記下當時的分數,發球員和雙打時發與接發球方的方位,是第幾發;正確執行和提醒運動員交換場區。
羽毛球發球裁判員規則 專看發球員發球時動作,並對其負有最後的裁判權,一般坐在裁判員對面網柱的矮椅上,負責注意發球員發球時兩腳有無踩線;擊球瞬間是否「過腰」、「過手」、「未先擊球托」;發球時有無不正當行為等現象。如有違例動作,應立即高聲宣判「違例」,並保證能使裁判員聽見。
羽毛球司線員規則 對所看管線上的事實有界內或界外的最後決定權,如球落在界外,不論多遠均作手勢(兩臂側平舉)表示;如球落在界內,則用右手食指指向界線上落點;如視線阻擋,則應立即舉起雙手交叉在眼前表示,由裁判員裁決,如裁判員也未看見,應判重發球,不得依運動員或場外人員的意見。所有手勢均要能保證使裁判員清楚可見。
特別說明:關於單雙打發球區域的問題
單打:底線是外面那根(簡稱外線),邊線是裡面那根(簡稱內線)
雙打:邊線是外線,發球時不可超過底線的內線,發球後可以過內線,但是不能過外線
——這些規則的制定不是隨便想出來的,而是為了比賽的平衡,例如發球不能過腰,如果沒這條規則,那我把球舉得很高,發球就是扣球,這樣誰發球基本就是誰得分,比賽就沒法打了。之所以要裁判近乎「苛刻」的執法,就是要使得比賽接發球和發球的雙方都獲得平等的獲勝機會。
㈦ 國家一級籃球裁判評判標準是什麼
我們國家籃球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其中,國家每年從國家級裁判員中評定出國家A級裁判員。
一級籃球裁判員:
1、熟練地掌握和運用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籃球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
3、具有訓練二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的能力。
4、熟悉籃球技術、戰術及英語籃球裁判術語。
申請一級籃球裁判員辦法與要求:
具備申請一級籃球裁判員,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序是:
1、在現有級別基礎上申請上一級別,逐步向高一級別申請。
2、個人申請後,由基層單位,根據本人申請,考核其裁判實際情況。向有關批准部門進行推薦,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籃球處及籃球運動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一級裁判員必須參加省、市場信息、自治區體委及籃球協會組織的考試。
㈧ 籃球裁判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裁判員 每一場足球比賽必須有一名裁判員執法。
哨聲一響,裁判員就要綳緊全身的每一根神經,用銳利的目光觀察運動員的每一個、哪怕是微小隱蔽的動作和企圖,對任何一個違反規則的現象都要及時而果斷地處理。這就要求裁判員不僅要熟悉規則,對每章每款每條心領神會,而且需理解其精神實質。要嚴格區分合理與犯規的動作,勇猛與粗野的界線;還要根據有利無利、有意無意的原則准確判罰,尤其對有利無利原則的掌握更能看出裁判員的水平。
裁判員自進入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權力。所以,裁判員要注意抓好比賽的開始,每一個判罰都要力爭准確無誤。因為正是由於准確而沒有爭議的判罰,才會贏得球員的尊敬與信任。這正是裁判員樹立威信與權威的時候。
裁判員在整個比賽過程中,包括暫停和死球時,均有判罰權。其根據事實情況和比賽結果所作的判決為最後的判決。既然在球場上裁判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那麼他的判斷應該是嚴肅而認真、嚴格而准確的。當然,由於各方面的因素,即使是高級裁判員也難免有一時之錯。以裁判員的判罰為最終判罰,運動員須絕對服從,不得有任何異議。
正因為裁判員責任重大,執掌「生殺大權」,所以,為使一場比賽順利進行,裁判員一定要積極跑動。只有跑到最有利的位置,視野才能擴大,吹出最准確的哨聲。積極跑動,合理選位,距離球近的原則,已成為裁判員的座右銘。
裁判員還要負起教育者的責任,對故意犯規的不道德行為決不能姑息,而對勇敢頑強的精確要予以鼓勵。及時處罰粗野蠻橫的行為,不使其發展和惡化,對於比賽正常而順利地進行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發揚良好的體育道德,增進友誼,為提高足球運動水平服務,是整個裁判工作的宗旨和歸宿。
裁判員不要做有利於犯規隊員的判罰。也就是說要掌握好有利或無利的原則,不能使有意犯規的隊員得到利益。抵制不道德行為,維護犯規者對方的利益,有利於足球運動健康地發展。
例如,守方一隊員在罰球區外故意用手觸球犯規,如未影響攻方進攻,可不判罰。因為處罰,反給犯規隊有回防布陣的機會,所以不判罰是對的。這樣處理的結果如攻方隊員傳球失誤或射門出界,已不是裁判員的責任,因而不再補判。
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免除處罰,如犯規隊員符合警告或罰出場的條款,裁判員在死球時應給該隊員警告或罰其出場。
每場比賽的時間是由裁判員掌握的,不能將記時的職權交給巡邊員或場外人員。裁判員掌握時間要精確,因為上半場或下半場比賽的最後一剎那,也會有進球的可能。球場的形勢是瞬息萬變的,如不能准確地掌握時間,將給球賽帶來不良的影響和後果。為避免出現不愉快的事情,要盡量把時間掌握得精確到以秒計算。所以,裁判員最好用秒錶或足球記時專用表(45分鍾)計時。這兩種表可以隨時暫停。如比賽中決定扣除時間時,把專用表按停;重新開始比賽時再按動。任何一塊表壞了都可以另一塊表頂替,必要時還可以利用死球的機會與巡邊員核對時間。如用普通表記時,最好用秒計算。在開始比賽時可把分針撥在12數字上,這樣容易計算,也不易忘掉。
比賽開始的時間,巡邊員也應該協助裁判員記時,以便在比賽結束前1分鍾或5分鍾時提示裁判員。提示時,一般是在身體前下方揮旗或用一手放在持旗的上臂上作信號。但補足在比賽中因故扣除的時間,還是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巡邊員記時只能供裁判員參考。
場地如果沒有大記時表,負責記時人員應與裁判員密切配合,隨時核對時間,特別注意最後5分鍾,應以裁判員所記時間為准。因為連續比賽所用的時間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為了使規定的比賽時間得到充分的利用,裁判員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除必要時,不要隨便停止比賽。
2.比賽的間斷時間要盡量縮短,如受傷、換人等應該迅速處理。
3.因故損失的時間應予補足。也就是說全場比賽的時間(90分鍾)基本上應該都在比賽中,而不應該在這90分鍾里有處理受傷運動員、爭執、換人等因故暫停的時間。
裁判員臨場應帶下列用具:
表2塊、哨子2個、筆2支、記事小本、記分卡、挑邊硬幣、紅、黃牌和比賽用球。
正式比賽時,裁判員應該將每勝一球的時間、隊員號碼記錄下來,並將被罰出場隊員的情況(被罰的原因)或臨場發生的其他事故簡要地記錄下來,以便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
如果裁判員看錯時間,提前結束休息時,在隊員尚未離場前,應該補足時間繼續比賽。如果在中間休息時,發現了上半場比賽時間不足,可以在下半場開始前,在原來的場區先行補足。然後不休息,立即交換場地,開始下半場比賽。不允許將上半場欠缺的時間在下半場補足。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員要保證足球比賽的順利進行,不能延誤比賽或停止比賽。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裁判員有權停止比賽:
1.開始比賽時,一隊不足7人。
2.遇規則以外的任何事情發生,如觀眾中出現問題或其它原因(觀眾席上發生了嚴重騷亂,或觀眾沖入場地),裁判員雖有權停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對於種種意外事故的發生,規則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只要嚴重干擾和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裁判員可暫時終止比賽。
3.某隊棄權或在比賽中一隊不足7人時。比賽中不足7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場上隊員受傷而無人替補,二是被罰下場的隊員較多。
4.遇球門柱損壞時,如在30分鍾以內不能將門柱修好,可終止比賽。
5.因場地條件或天氣不適宜比賽時。遇到這樣情況,必須與主辦比賽單位協商解決。例如:①球場大部分都是水或雪,而且泥濘浸過踝關節;或平肩高的球落地不能反彈起來。②因為有霧或天黑,甲方看不見乙方球門時(如果有燈光設備,可繼續比賽)。③遇有狂風暴雨無法進行比賽時,或大雪天因球上粘雪妨礙傳遞或使球失去彈性時。
在比賽以前應設法修整場地,如排水、填沙、掃雪、平整等。在比賽中途因場地或天氣及其它事故暫停比賽,如在30分鍾內具備恢復比賽條件時,應該繼續比賽。
比賽因故停止不能賽完90分鍾時,無論誰勝誰負,已賽的記錄無效。裁判員應將已賽的情況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如果改期重新比賽時,盡可能在原場地舉行;並由原裁判員擔任裁判;比賽以0比0開始,比賽時間應為90分鍾。
在比賽之前,主辦比賽機構可以在規程中明確制定停止比賽的規定。即先把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估計在內,再根據意外情況的程度來制定一個標准,提供給裁判員掌握。
裁判員服裝裁判員的服裝,一般為帶白領的黑色上衣、黑色短褲(西裝褲)、帶白邊的黑色球襪及黑色足球鞋。如果在不影響跑動的情況下,如土地球場而且地面不滑時,也可穿著普通軟底的膠鞋。
裁判員的服裝必須與兩隊隊員的有顯著區別。巡邊員的服裝應該與裁判員相同,但也可考慮看台背景及多數觀眾服裝的顏色,穿與裁判員相類似或不同的服裝。但是,兩個巡邊員的服裝應相同。
如果比賽隊其中一方穿黑色服裝時,裁判員要考慮改換穿明顯區別比賽隊員的服裝。不過,這種情況一般在正式的比賽中是遇不到的。
場下裁判員在一場足球比賽中,我們一般只注意場上的裁判員明察秋毫,鐵面無私,往往忽視另一位判官,一位無名英雄也在進行著裁判工作。他是誰呢?他就是場下裁判員。
他的具體任務是:
1.負責雙方隊員的替補。
2.負責比賽的記錄。
3.阻止教練員和其他人員沿邊線跑動進行場外指導或沿邊線走動並大聲叫喊。
4.場上裁判員、巡邊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隨時准備上場替換。
在比賽開始以前,場下裁判員要令雙方填寫上場隊員登記表,並發給雙方替補隊員登記表。比賽進行中,如果某隊要求換人,該隊教練員須將填好的替補隊員登記表交給記錄台。然後場下裁判員高舉將被換下隊員的號碼牌,並帶領准備上場的隊員到中線旗旁等候。裁判員在死球鳴哨後跑向中線,根據替補隊員號碼牌所示的號碼,令被替補出場的隊員先從中線離場,再令上場替補隊員入場參賽。
替補隊員號碼牌一般是用三合板、纖維板、塑料或金屬板做的,長45厘米,寬30厘米。號碼牌一般需備25塊,兩面印有號碼,號碼從0排至24號,顏色要醒目,以便觀眾及運動員都能看清。現在許多比賽已採用電子顯示牌。
巡邊員在一場比賽中,除了場上的黑衣法官在場上執法外,在邊線的外面還各有一人手持小旗,時而上舉、時而下擺,凝神注目,來回跑動。他們便是巡邊員。
每場比賽規定有2名巡邊員。他們各負責一個半場,跑動的路線是端線至中線,位置應始終與半場所在隊的最後一名隊員處於同一平行於端線的直線,這樣有利於觀察對方越位。其職責主要是向裁判員示意球在何時成死球及應由何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並協助裁判員使比賽按照規則進行。
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干擾比賽時,裁判員可以停止其職務,指派他人代替,事後,裁判員還要根據情況之始末報告給主辦機構。
在協助裁判員工作時,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至於判罰與否,則由裁判員定奪。尤其在裁判員自己觀察清楚時,要根據自己的意見處理,這時巡邊員就不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了。
巡邊員也是場上執行裁判的成員,他必須嚴密注意場上一一切發生的情況及運動員的犯規行為,隨時協助裁判員處理場上的一切問題。為了更好地完成一場比賽的裁判任務,裁判員、巡邊員必須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巡邊員的職權,主要是指示球出界,確定由某隊擲界外球、踢角球或球門球。由於所處的角度,其重點是觀察和判斷越位以及臨近一側的隊員犯規動作。
裁判員在判斷球是否進門的問題上,如有疑問,可以征詢巡邊員的意見。因為巡邊員的位置容易看清楚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
當裁判員被球擊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裁判任務時,正好一方隊員射門,這時,應根據巡邊員的意見判定球是否進門。
一場球賽由2名巡邊員執行任務,我們在看電視或聽電台廣播時,經常能聽到這樣的解說:「『第一巡邊員已舉旗示意越位。」那麼誰是第一巡邊員?第一巡邊員是靠近球場記錄台一邊的那位,球場另一邊的巡邊員為第二巡邊員。
如果當裁判員受傷或意外情況不能繼續執法時,第一巡邊員應立即進場頂替主裁判執法,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場外替補巡邊員擔任第二巡邊員。因此,第一巡邊員應帶著哨子及紅、黃牌等物,以備急需。
巡邊員發現裁判員有錯判或漏判的情況,應按旗示規定示意裁判員,不要呼喊或跑到裁判員面前提意見,要講究「風度」,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要持重、嚴肅。巡邊員應始終沿邊線和端線外執行任務,非必要時不宜進入場內。
巡邊員有事需與裁判聯系時,如不直接關繫到當時比賽情況,可待成死球時再作處理。
巡邊員所用的旗子顏色應鮮明易見,要與看台背景的顏色和隊員上衣的顏色有顯著區別。過去一般用粉、白、黃、綠色,也有用紅白相間或黃黑相間的小方格旗。
現在國際比賽中多用鮮紅和黃色的手旗,執紅旗的為第一巡邊員,執黃旗的為第二巡邊員。旗子的大小可與角旗一樣。
裁判的尺度 在比賽中,隊員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裁判員如發現隊員犯規是出於偶然的或是踢球的方式方法有傷害對方的危險時,如抬腳過高、危險性的沖撞等,要給予提示、勸告,提醒其注意,並判罰間接任意球。
在比賽開始以後,除了雙方參加比賽的隊員或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包括教練員和隨隊醫生)不得進入場內,以免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到處跑動進行臨場指導,更不能沿邊線走動大聲喊叫(盡管不在場內,這樣做也是不行的)。對這類影響比賽的現象,裁判員有權制止,並給予警告或驅逐出場。
在足球比賽場上,裁判員就像執法如山、鐵面無私的法官,不僅對運動員、對巡邊員、教練員、隊醫以及觀眾,都是具有絕對權威的人。
如果裁判員認為某隊員受傷嚴重,不能再進行比賽時,無論球在任何地點,應立即停止比賽。及時用手勢招呼場外工作人員(不得多於2名)進入場地,盡快將受傷隊員抬出場外進行護理(非醫務人員不可觸動受傷隊員的傷處,以免加重病傷),並及時恢復比賽。如果當時對方隊員並無犯規行動,則用拋球方式恢復比賽。
倘若隊員受了輕傷,不必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進行處理,或自行出場護理,然後經裁判員允許仍可隨時入場參加比賽。
如果發現隊員有嚴重的犯規或惡劣的行為時,裁判員可以不經過警告,立即出示紅牌罰犯規隊員出場。對犯規的隊員態度要堅決果斷,絲毫姑息不得。為保護隊員的身體健康,執行法則,維護足球比賽的嚴肅性,必須對嚴重犯規的隊員採取這樣的措施。否則,嚴重犯規及惡劣行為有可能繼續發生,不斷升級,甚至導致一場足球比賽的失敗。這樣也就失去了足球比賽的意義。
在禁區附近罰直接任意球,是進攻隊直接得分的好機會。因球在禁區附近,現代的任意球「專家」是不會錯過這個機會的。守隊也必然層層設防,增哨加崗。這時,裁判員一定要迅速跑到罰球地點,指示守方隊員的位置,以避免延誤時間。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阻擋而不退出9.15米范圍以外,又不聽裁判員的勸告,屬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給予警告。
如果主罰隊認為對方並不影響進攻時,裁判員也可以不必等待對方退出合法距離後才令主罰隊員執行。
裁判員對這樣的情況要靈活掌握,如果機械地執行規則,對犯規隊反而有利。如果主罰隊將球踢出後,被故意站在非法距離內的守方隊員阻擋時,可以判攻方隊員重罰任意球。
在比賽以前選擇用球時,裁判員可以徵求雙方隊長的意見,如果雙方隊長對選用比賽用球的意見不統一時,由裁判員來決定。
在比賽中,如果雙方對球都提出了意見,認為球己不合規格時,裁判員應當考慮更換。在什麼時間和什麼情況下更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裁判員決定。
如對越位、手球、點球等判罰發生爭執,比賽雙方均可在比賽後向裁判員提出意見。但是,還是要以裁判的判決為准,除裁判員外,任何人不能改變比賽結果。
鳴哨與手勢 在比賽中,裁判員什麼時候必須鳴哨,什麼時候可以不鳴哨,以及哨聲的長短輕重,都是有講究的。
在比賽開始、停止比賽、勝一球及罰「點球」時,裁判員必須鳴哨。
但是,遇到其它一些情況裁判員也可以不鳴哨。如指示重新開球比賽時,裁判員則不一定要鳴哨。擲界外球、開球門球時,為了不延誤比賽時間,或避免對犯規隊有利,裁判員可以不鳴哨。
總之,鳴哨與否主要是考慮到盡可能少地干擾比賽。比如,經常對請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嫌疑犯規鳴哨判罰,往往會引起隊員反感、失常,並影響觀眾情緒。所以,鳴哨要適可而止,既不能不吹,也不可過頻,這就要看裁判的水平和掌握比賽的尺度了。
鳴哨一定要及時、果斷、響亮。裁判員對於哨子的使用,就便掌握一種樂器一樣,節奏要分明,高低要適度。使人通過哨聲的長短,聲音的輕重緩急和高低,能辨別出不同性質的犯規和違例等情況。
下面介紹一般的鳴哨方法:
1.比賽開始——長音比較響;
2.嚴重犯規或危險動作——有力洪亮;
3.一般犯規——短促響亮;
4.進球——長音響亮;
5.有爭執——短音響亮;
6.上下半時結束——先短後長。
裁判員鳴哨後,一般立即做出手勢,人們看到手勢,便知裁判員對犯規或違例的隊員是怎樣判罰的。是罰點球、任意球,還是角球或擲界外球等。手勢應果斷、清楚、明確。對明顯的犯規動作或違例動作,隊員和觀眾能清晰分辨時,就不要做模仿動作了,因為這樣做只能引起混亂、疑問以及延誤比賽。裁判員的手勢是指明下一個進程,而不是指當時發生的情況,沒有必要向隊員或觀眾解釋他的判決。其目的還是避免干擾比賽進行,使比賽能夠盡快地進行下去。
下面介紹幾種手勢:
1.直接任意球——前臂前平舉(或側平舉),並指向罰球方向。
2.間接任意球(包括越位)——單臂上舉伸掌,球踢出並被另一隊員踢或觸及,或成死球時為止。
3.角球——臂斜下舉,指向角球區。
4.球門球——臂前平舉指向球門區。
5.進球——臂前平舉指中圈。
6.巡邊員舉旗,裁判員認為不應判罰時,可示意旗放下——單臂斜下舉左右搖動。
7.隊員犯規在考慮對方有利而不判時,可示意隊員繼續比賽——兩臂側平舉向前揮動(不鳴哨)。
8.警告隊員時——面向隊員出示黃牌,然後轉向記錄台;罰令隊員出場時——面向隊員出示紅牌,然後轉向記錄台。
9.判罰點球——單臂明確地指向罰球點標記,也可以不跑向該處。
10.比賽時間終了——單臂上舉握拳。
黃牌警告 警告比勸告「升」了一級,被警告的對象主要是故意犯規的隊員。
警告是對犯規隊員的一種處罰。比賽中,凡發生以下情況時,裁判員均可亮出黃牌向其提出警告:
1.比賽開始後,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離場或進場者。
2.經裁判員提請注意或教育後,也就是經過勸告後,仍故意違犯規則者。
3.用語言、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異議、不滿者。
4.採取粗野動作以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者。如故意踢人、絆人、拉人、手球等。
裁判員在處罰時,主要根據有利無利的原則進行處罰。換言之,那就是要看當時哪方控制球。如犯規者對方控制球時,則無須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給予犯規者警告處分。如犯規者本方控制球時,應立即暫停比賽,給予警告,然後由對方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如犯規隊員同時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應按嚴重犯規的有關規定判罰。
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或球出界成死球時,場上隊員應自覺停止比賽。如有的隊員充耳不聞仍去踢球或大腳將球開出去,都是不正當行為。按照規則規定,不正當行為均屬被警告之列。
還有隊員屢次違反規則和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也要被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內犯規,可在發生犯規時球所在球門區的半邊內任何地點執行。
當一個隊員在一場比賽中受第二次黃牌警告時,即被罰出場。
紅牌罰下場 所謂紅牌罰下場是被取消比賽資格。
哪些犯規行為要被驅逐出場呢?有下列幾條:
1.故事犯規,其行為惡劣或嚴重犯規者。
2.用惡劣的語言對裁判員或對方隊員進行辱罵、毆打者。
3.經警告後,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者(或裁判員將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應被警告的行為時)。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性語言或粗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惡劣行為,或用侮辱性語言,污言穢語辱罵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被罰出場的隊員,不但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而且不準替補隊員上場替補,並自然停止參加下一輪(場)比賽資格。按規定:裁判員在賽後48小時內,應如實將罰出場隊員的姓名和犯規情節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一經投郵即為合法手續。主辦機構根據犯規的嚴重程度,可追加處罰。如停止參加下2輪(場)比賽資格或停止更多場次、更長時間的比賽資格等。
紅、黃牌的來歷 在足球上使用紅、黃牌,首先是從美洲一些國家中傳開來的。1970年,在舉行第9屆世界足球錦標賽之前,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正式確定了這一制度,並且一直沿用至今。
這個制度執行以來,尤其是在國際比賽時,充分顯示了它的權威性和優越性,受到運動員和球迷們的歡迎。因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都是由第三國的裁判員來擔任,各國的語言不同,裁判員不可能都能聽懂;同樣,裁判員的語言,運動員也不可能都聽懂。這就要找一個共同能接受的標志,以對裁判的判決統一認識和尺度,使雙方運動員都能明白,不致產生誤會和懷疑。紅、黃牌能起到這樣的作用,所以它應運而生了。
旗示 只搖旗、不吶喊的巡邊員舉旗的動作不同,各是什麼意思呢?為了更好地看比賽,有必要了解一下巡邊員旗示的「奧秘」。
在此之前,先說說「旗示」的風度。旗示者,用旗示意也,是巡邊員給裁判員的信號。要求舉旗動作利落、准確,落旗要穩健,指出的方向要明確,不可以懶洋洋地舉旗。
旗示的動作和含義:
1.界外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隨著側平舉或轉體前平舉,指出發球方向。
2.越位——持旗上舉,表示越位,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越位地點:①臂斜上舉表示在遠端隊員越位;②臂前平舉表示在中間隊員越位;③臂斜下舉表示在近端隊員越位。
3.犯規——持旗上舉,左右搖擺,表示隊員犯規。如裁判員同意,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罰球方向。如果裁判員示意不予判罰,應立即將旗放下。
4.球門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臂平舉指向球門區,表示踢球門球。
5.角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指向近端的角球區,表示由攻方踢角球。
6.進球——臂平舉直接將旗指向中圈,示意球進門。中圈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