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足球賽幾個裁判的
有三人,第四官員(替補裁判員)是執行足球比賽裁判任務的四名成員之一。雖然工作在場外,但在賽場管理、隊員替補、傷員處理和傷停補時等許多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國際足聯對第四官員工作非常重視,在〈足球競賽規則〉的補充說明中增補了第四官員的職責。因此第四官員是比賽中不可缺少的執法成員,應該認真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第四官員的職責及工作內容
第四官員自進入比賽場地後即開始按照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是指競賽規程、裁委會及主辦機構對比賽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因此,第四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尤其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如替補人數、替補席位數、技術區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便按規定執行工作。
(二)准備替補上場執法
第四官員在比賽前應將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及執法用品准備齊全,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按照賽前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比賽的裁判工作。
(三)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場的管理工作
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第四官員一般應做到:
1、未經裁判員同意,場外任何人不能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隊員重新入場)。
2、阻止向場內投遞飲料或其他物品。
3、令替補席位上多餘人員離場。
4、制止教練員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內干擾比賽。
5、禁止替補隊員在邊線外熱身或用球活動,在其他區域熱身也不得穿正式比賽服裝。
6、禁止攝影記者離開規定區域隨意走動,或違反夜間使用閃光燈的規定。
7、對其他干擾、影響比賽的情況進行管理。
(四)負責比賽中隊員的替換工作
第四官員當接到比賽隊要求替換隊員的名單後,應按下列程序完成替換工作:
1、 審查上場隊員是否為賽前列入替補名單中的隊員,替補手續是否合乎要求。
2、 檢查替補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
3、 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信號向裁判員提示。
4、 經裁判員同意,場上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從中線處離場後,再允許替補隊員進場。
5、 記錄替換隊員號碼、時間。
(五)負責比賽備用球的保管
每場比賽第四官員應管理好比賽的備用球,賽前要對球的氣壓進行檢查。比賽中裁判員認為需要使用備用球時,應及時提供,賽後應負責將球歸還主辦機構。
(六)協助裁判員執行工作
第四官員除了執行規定的任務外,還應該積極協助裁判員做好其他工作,如比賽前,協助檢查比賽場地;提前60分鍾收取比賽雙方隊員名單並核對上場隊員名單;檢查上場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比賽中,協助記錄替補隊員、進球隊員、被警告或罰出場隊員的號碼和時間,以及場上發生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況。比賽後,協助校對記錄內容及處理其他善後工作。
(七)公布比賽應補足的時間
一般在每半場進行到44分鍾時,裁判員用信號告訴第四官員應補時的時間,第四官員則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的時間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及觀眾公布。
(八)報告比賽有關情況
在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機構提交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的報告,並必須在賽後總結時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② 求足球比賽的裁判規范
足球裁判法
一、裁判制
裁判制有兩種:一種是邊線裁判制,另一種是對角線(斜線)裁判制。邊線裁判制是由蘇聯傳入我國的,解放初期我國多採用邊線裁判制,從1956年全國足球甲級聯賽起,才普遍地採用了對角線改判制。
(一)邊線裁判制
邊線裁判制是裁判員沿著邊線跑動,巡邊員則站在裁判員對面的邊線外活動。各負責自己所在的半場的一種裁判制。這種裁判制在當前國際比賽中已不採用。
(二)對角線裁判制
當前國際國內的足球比賽均採用對角線裁判制,裁判員沿AB對角線活動,巡邊員各沿兩側邊線外活動。如裁判員靠近A,巡邊員L2應在MK之間活動。 當裁判員在B的位置時,巡邊員L1應在EF之間活動。裁判員只有與兩個巡邊員緊密配合,方能較全面地觀察和掌握場上隊員的活動情況。
巡邊員Ll巡視紅隊,巡邊員L2巡視藍隊。當紅隊進人藍區,L1沿邊線限定藍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活動。因此,L1幾乎一直在藍區活動,同樣L2沿邊線跟定紅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活動,L2幾乎不進人藍隊區。巡邊員協助裁判員重點注意越位,球出界和場下要求進行換人等情況,有時還要協助提供一些犯規情況。
大多數情況下,裁判員的活動范圍是在球場中間以球為中心跟球活動。因此,他應選擇適當的位置,不要阻礙和影響比賽進行。同時要盡量避免背向巡邊員活動,否則容易出現漏看巡邊員旗示的情況。
巡邊員在各自負責的半場邊線外活動,應該以人為中心,緊跟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來移動,除非進攻隊員已帶球越過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在這種情況下,則應以球為中心,跟球移動並與球保持在一條平行線的位置上。
對角線裁判制一般多採用 A B對角線。但有的國家裁判員根據本國習慣,考慮到陽光、氣候和場地情況也可選用F M對角線(如英國)。在這種情況下,巡邊員也隨之相應地調整位置,其活動范圍改在進攻隊的前場左側邊線外。
對角線裁判制的特點:
1.裁判員活動范圍大,離球較近,對場上隊員的活動和動作便於觀察和識別,這樣有助於裁判員及時而准確地判斷與判罰。從奔跑能力上要求裁判員要具備良好的體能。
2.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既要盡可能地接近球,又要不妨礙球和隊員的活動,這就要求裁判員要有高度的預判能力,同時在場上移動迅速靈活,果斷及時。
3.有時受陽光和風向影響。
二、裁判員與巡邊員的分工和跑位
裁判工作是競賽工作的生命線。裁判員和巡邊員是執行規則、領導比賽的主要成員,裁判工作的水平是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十分重視和提高這方面的工作質量
(一) 裁判員與巡邊員的分工
1.裁判員
(1)裁判員的職責是執行比賽規則,解決場上發生的各種爭端,判決各項犯規。比賽中的一切判罰均應以裁判員的判決為最終判決。在裁判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咨詢巡邊員的意見作為參考。
(2)裁判員與巡邊員的服裝裝備應該一致,並與比賽雙方服裝有明顯區別。同時,他還應攜帶口哨兩個(最好高、低音哨各一個,其中一個為備用哨), 手錶或秒錶,筆和記錄卡、挑邊器、紅黃牌等必須用品。
(3)記錄比賽成績和受罰紅牌、黃牌隊員的號碼,掌握比賽時間,不得將此權交給巡邊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必要時可讓巡邊員協助配合掌握比賽時間,如在臨近比賽結束前幾分鍾用事先商定的暗號提醒暗示裁判員。但宣布比賽結束是以裁判員所掌握的時間為准。
(4)裁判員應認真做好賽前各方面的准備工作,主要包括:重溫和領會各項規則精神,堅持訓練,保持充沛的體能;勞逸結合,調整到自己最佳的競技狀態,充滿強烈地求戰慾望和自信心;修飾自己的儀容儀表;在臨賽前半小時認真檢查場地器材設備。另外,賽前召開裁判組准備會,明確細致地進行分工配合。准備會的一般內容為:
①分析比賽形勢和比賽隊的詳細情況。
②向巡邊員和場下預備巡邊員交待本場比賽的職責范圍及要求。
③明確某些特定情況下相互間的配合方法和信號。
(5)賽後召集裁判組認真全面地總結該場比賽的裁判工作。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①運用執行規則的原則性與靈活性。
②場上判罰尺度。
③裁判員控制比賽的能力。
④關鍵球是否有重大失誤。如進球、罰球點球、紅黃牌的運用及越位的判罰等。
⑤裁判員與巡邊員之間的配合。
裁判員在比賽中的跑位與選位。
此外,裁判員還應及時認真核對「足球比賽記錄表」填寫裁判員工作匯報表,如果該場比賽中出現過警告、罰令出場或其它事故,則還要及時填寫「裁判員報告書」。
2.巡邊員
(1)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在比賽中應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示球出界、角球、球門球、換人,並重點協助裁判員觀察越位。根據裁判員的要求有時也協助在其附近的犯規,以及裁判員身後的一些犯規動作。巡邊員在協助裁判員執行裁判工作時,應根據比賽事實情況和規則原則用旗示向裁判員提供信號,但最後判決仍取決於裁判員。
(2)巡邊員也應認真做好賽前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重溫和領會各項規則精神,特別是自己職責內容部分以及裁判所交給的工作職權;堅持鍛煉,保持充沛體力;勞逸結合調整到良好的競技狀態;修飾儀表儀容:臨賽前協助裁判員認真檢查場地器材設備。同時,在運動員到場前要檢查隊員人數及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要求等。
(3)如遇裁判員受傷情況,不能繼續工作時,由第一巡邊員代替其職權上場工作。因此第一巡邊員要隨身帶齊與裁判員相同的一切比賽用品。在正常情況下,第一巡邊員還應協助裁判員記錄進球、警告、罰令出場隊員的號碼等。
3.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我國叫預備裁判員或記錄員)雖不直接參加場上裁判工作,但他是裁判組工作的重要成員之一。他坐在中線與邊線交接處外設立的記錄台上執行工作,其職責分工如下:
(1)賽前負責提醒裁判員和巡邊員檢查自己的裝備和所攜帶的用品以及攜帶比賽用球、巡邊旗及記錄表格等。
(2)參加賽前准備會,工作時穿著如裁判員的一切裝備。遇天雨或氣候寒冷可在裁判服外了解准備會的一切內容。如加著運動套裝。當場上第一巡邊員擔任裁判員時,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替補巡邊員則上場接替第二巡邊員工作。
(3)賽前半小時收審雙方隊員上場登記表並填寫在比賽成績記錄表上。隊員入場前,核對上場隊員號碼。比賽開始後協助裁判員將進球時間和進球數以及隊員替補情況、被警告與罰令出場時間等填寫在比賽成績記錄表上。
(4)做好場外管理工作,包括下列幾個面的內容:
①比賽雙方替補席的人數應當符合規程要求,並制止替補席上的任何人員離開替補席大聲喊叫或到邊、端線附近去指揮。
②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如需護理傷號時只允許兩名有關人員入場,但必須事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
③制止准備上場的替補隊員在邊線附近做准備活動。
④制止記者超越攝影人員限制線和使用閃光燈。
⑤嚴格履行替補手續和認真執行替補程序。
⑥保管好比賽備用球。
(二)裁判員與巡邊員的跑位
足球比賽的裁判工作,是由一個裁判員和兩個巡邊員共同擔負的。據統計,一場勢均力敵、激烈緊張的高水平比賽,裁判員一般要奔跑5千米以上的距離,巡邊員的活動距離在2千米左右。這說明,對足球裁判員的體力要求是很高的。足球比賽場地大、時間長、人數多、變化快,為適應比賽的需要,裁判員不但要能跑而且還要會跑。
1. 裁判員一般跑動路線和范圍
一般說,裁判員的跑動路線是沿球場AB對角線跑動,這樣既能盡量接近球,有利於准確地觀察情況,又能隨時看到邊旗,便於與巡邊員取得聯系配合。但裁判員不應受AB對角線的束縛限制,他應在以球為中心的前提下積極跑動,沿著AB對角線的方向盡量擴大自己的活動范圍,力求接近球,接近爭奪場面。全面而准確地觀察比賽情況,盡可能做到恰當地選擇觀察位置和視野角度。
正確的選位應是:既距球近,又不妨礙和干擾比賽;既跑得
上去,又退得回來;既對攻守兩隊情況看得清楚,又能隨時
看到巡邊員的活動。因此,裁判員積極爭取在球的左側范圍
活動,使球保持在自己與巡邊員之間。既使有時裁判員的位
置處在了球的右側范圍,切記不使自己跑到球與巡邊員之間
的直線上去,以免形成背對巡邊員的局面,而應前後撤出一定
的距離,盡可能適當地縮小自己與球和巡邊員形成的夾角,
這樣才能使球和巡邊員始終處在自己的視野范圍之內。
2.巡邊員的一般位置和活動路線
巡邊員在本方半場區的邊線外活動,一般情況下應以人為中心,緊跟守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來移動,因為這是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處於越位的標志線。除非球已超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這時巡邊員不應再盯人而應隨球移動,保持與球處在同一平行線上,因為此時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越位已不是以人為標志而是以球為標志。當球發展到對方半場,守方隊員全部壓過中線時,巡邊員一般站在中線與邊線的交點外,因為此時判斷越位的標準是以中線為標志。
三、裁判員與巡邊員在比賽中的具體配合方法
(一)死球時的配合方法
1 .中圈開球
裁判員站在中線與中圈交點附近面向進攻方面,這樣既便於同巡邊員保持適當的視線角度,又便於觀察中圈開球雙方是否出現違例現象,同時也有利於裁判員及時跑動和選位。巡邊員L1和L2分別與兩隊的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跟齊,保持在一條平行線上。開球後,裁判員根據比賽的發展及時移動與跑位。
2.角球
發角球時,裁判員應在該罰球區內選擇有利的觀察位置,但要注意不要影響和干擾攻守雙方隊員的活動。因為此時罰球區內,特別是球門區。附近攻守雙方隊員人數密集。通常在裁判員一側發角球時,觀察位置應選在同側球門區線與端線的交點外。這樣便於觀察角球是否出界和門前激烈爭奪過程中的犯規,特別是便於判斷球是否進門。在巡邊員一側發角球時,因雙方運動員大都背對裁判員,加上人多重疊,因此裁判員應在對面罰球區角面對巡邊員選擇適當的位置進行觀察。無論角球從哪邊發出,巡邊員都應站在角球區後面的端線延長線上,一方面觀察球的整體是否放於角球區內,一方面觀察角球發出後是否越出端線,同時應特別注意進球情況。如果在罰角球時,對方隊員迫近9.15米距離內,巡邊員也可站在距角球區9.15米的端線處,球發出後應迅速回到自己邊線外的位置上。
3.球門球
裁判員應選位在中圈附近觀察場上攻守發展情況。巡邊員L1應站在正對罰球區線延長線的邊線外察看球門球是否直接發出罰球區。比賽恢復後,他應立即跟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巡邊員L2在本半場內同樣也要跟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隨時准備觀察進攻隊的情況。
4.任意球
①後場任意球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向後回傳守門員;一是在後場進攻短傳配合。裁判此時應退至中場附近,以便觀察攻勢的發展。兩個巡邊員應分別用跟住各自半場內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如任意球回傳守門員,該半場的巡邊員則應在守門員將球發出前,站在罰球區線延長線的邊線處,觀察守門員發球是否越出罰球區違例。球一發出後,該巡邊員應迅速跑動跟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
②中場任意球一般也有兩種情況:一是在中場進行配合傳遞;一是從中場直接將球傳至罰球區附近。因此裁判員應提前移動到球可能到達的落點附近選擇觀察位置。巡邊員L2應盯住防守隊倒數第二個隊員,巡邊員 L1仍應站好自己的位置並作好攻守轉換的准備。,
③罰球區附近的任意球多採用一次性傳球射門或直接射門的方法。裁判員如選擇在觀察越位的位置,巡邊員L2則應下到端線處主要觀察進球情況。如裁判員選位到端線附近,巡邊員L2就應把注意力重點放在觀察越位上。此時巡邊員L1仍應按常規站好位置。
5.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時裁判員應站在罰球點的左側前方,球門區線的延長線附近,觀察球是否放在罰球點上、主罰隊員的罰球動作和其他隊員(包括守門員)是否違例,以及進球情況。巡邊員L2應站在右側罰球區與端線的交點處,主要協助裁判員觀察球是否進門。巡邊員L1則按常規站位。
6.擲界外球
如果從巡邊員L2處擲界外球時,裁判員應移動靠近擲球落點附近,主要觀察擲球隊員是否違例和球進場後可能出現的犯規。巡邊員Ll迅速盯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同時協助裁判員重點觀察擲球隊員腳步進場和離地違例動作。巡邊員L1按常規站位。如果從巡邊員L1遠端邊線外擲界外球時,裁判員應及時跟到擲球隊員附近,以便觀察擲球隊員是否違例和球進場後可能出現的犯規。巡邊員L1和L2則按常規站位。
7.換人(當要求替補時)
比賽成死球狀態後,當某隊要求替補時,場上兩位巡邊員應及時用旗示向裁判員示意,裁判員此時應向中線入場處靠近,待退場隊員從規定地點離場後,方可允許替補隊員人場。
8 .出現傷號時
在激烈比賽的爭奪中,傷號時有出現。死球後護理傷號時,裁判員應及時跑到受傷隊員處察看傷情,此時第一巡邊員及替補邊員應密切注視場外護理人員,在未得到裁判員的允許前。不得將場外護理人員放入場內。如經裁判員示意允許進場護理,只能放行兩名有關人員進場。其他人員不得入內。
9.上、下半時結束時
上、下半時結束時,裁判員應帶好比賽用球, 兩位巡邊員應迅速向裁判員集中,三人列隊共同退場。
(二)比賽進行中的配合方法
1. 陣地進攻
指按步就班穩扎穩打的常規配合進攻,這是足球比賽中主要的進攻方法。由於推進速度較慢,裁判員有充裕的跑位時間。無論進攻一方是通過兩邊路或是中路發動進攻,裁判員都應在對角線跑動的基礎上,選擇既距球近,又不妨礙和干擾攻守雙方的技術行動和戰術配合的區域觀察比賽的發展, 同時還應考慮到與巡邊員的位置關系。特別是進攻一方沿左路推進時,裁判員一定要前後扯出一定的角度,注意與巡邊員保持密切的聯系。兩巡邊員此時應按常規選位。如進攻隊從右路進攻。臨近一側的巡邊員除觀察越位和球出界外,還應根據裁判員的要求作好犯規情況的協助工作。
2.轉移進攻
比賽中邊路和中路進攻相結合的主要手段是通過中。長傳轉移進攻方向來實觀。裁判員在這種情況下要隨時注意改變自己的跑動路線,及時跟上比賽形勢的發展。一般從中場進行大范圍轉移傳球時,裁判員應多採用直線沖刺跑和快速跟進跑。如在前場進行轉移傳球時,裁判員則應多採用橫向快速移動,以便選擇好自己的觀察區域。兩巡邊員仍應按常規選位,分別盯住各自半場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
3.快速反擊
當一方在門前進攻失誤後,另一方有時通過長傳或迅速推進,乘對方後方空虛。防守失調的情況下進行快速反擊,往往使對手猝不及防。由於長傳距離遠,突然性強,加之運動員奔跑速度快,裁判員常會感到力不從心,如果再對比賽的發展缺乏敏銳的預見性就會跟不上比賽的形勢。因此,裁判員要對比賽形勢的發展作出各種預測的准備。一旦出現快速反擊,裁判員應沿最短的跑動路線以最快的奔跑速度,迅速跟進,巡邊員L2此時應高度注意反擊的發展情況,在排除越位的前提下,全速跟上反擊的隊員,並協助裁判員觀察犯規和進球情況。巡邊員L1仍應跟上本方半場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
四、裁判員開始比賽的程序與執法信號
(一)開始比賽的程序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如決定選擇進攻方向,則另一隊開球並開始比賽。下半時比賽開始兩隊互換位置,並由上半時選擇球門一方的隊開球並重新開始比賽。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包括:在比賽開始時;在進球得分後;在下半時開始比賽時;在每節決勝期開始時。
程序為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直到比賽進行;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裁判員發出信號;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二)執法信號
1.裁判員的鳴哨
為了不延誤比賽時間,使雙方盡快投人比賽和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一般在執行球出界擲界外球、踢球門球、踢角球或罰任意球時,如果隊員的動作符合規則規定,裁判員可以不鳴哨,而用手勢示意恢復比賽,使雙方盡快進人比賽狀態。但下列5種情況必須鳴哨:(開始比賽;裁判員停止比賽;勝一球;罰球點球;比賽時間終了)。鳴哨要求及時、果斷、響亮。同時,還應通過哨聲的長短、緩急和聲音的高低來表達裁判員判罰的態度,使人能辨別出不同性質的犯規和違規等情況,其哨聲一般是:開始比賽——長音,較響;嚴重犯規或危險動作——有力,洪亮;一般犯規——短促,響亮;進球——長音,響亮,略有起伏;出現爭執——短音,連續;上、下半時結束——先短後長。
2.裁判員的手勢
裁判員鳴哨後,應立即做出手勢。手勢應簡單、清楚、示意確切。手勢的作用主要在於示意下一步比賽應如何進行,因此,對運動員的犯規動作,裁判員一般沒有模仿的必要。
裁判員的手勢如下:
直接任意球——單臂前平舉,手臂要消晰地指示方向。
間接任意球——單臂上舉,掌心向前。此手勢應保持到球被踢出進人比賽後,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以及成死球時為止。
繼續比賽——掌握有利。隊員犯規,裁判員運用有利條款而不判罰時,應給以繼續比賽的手勢:雙臂斜下舉,手臂稍向前做連續揮動。
罰球點球——裁判員單臂向前斜下舉,明確指向罰球點,可以不跑向該處
球門球——裁判員單臂向前斜下舉,指向球門區
角球——裁判員單臂斜上舉,指向角球區
罰令隊員出場和警告——對隊員罰令出場和進行警告時,分別出示紅、黃牌。使用紅、黃牌時,應一手持牌直臂上舉,面向被處罰隊員,並稍作停頓,使場內外均能看清是對哪一名隊員進行處罰,同時須記錄該隊員的號碼。
3.助理裁判員的旗示
助理裁判員的旗示是提示裁判員注意,所以,要便於裁判員觀察。助理裁判員沿邊線往返跑動時,應習慣於靈活地換手持旗,使持旗的一側手臂朝向場內。不做旗示時,應使旗自然下垂。跑動時,持旗的一臂不應大幅度地擺動,以免造成裁判員的錯覺。
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如下:
越位——持旗上舉向裁判員示意,當裁判員鳴哨令比賽停止後,再隨即指向越位地點。
擲界外球——持旗側上舉,指向罰球方向。
角球——持旗斜下舉,指向近端的角球弧(不論遠端或近端球越出界)。 如有懷疑時,助理裁判員須先舉旗示意球已出界。同時他應注意裁判員的動作,以防裁判員已作出了與助理裁判員不同的判決。
替換隊員——當某隊請求替換隊員時,助理裁判員應待成死球時雙手持旗橫舉,置於頭的上方,向裁判員提出某隊請求換人。
球門球——持旗前平舉,指向球門區。
除上述旗示外,經裁判員委託,助理裁判員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員提供協助。例如:助理裁判員發現在自己附近范圍內隊員有犯規行為,而裁判員未覺察到時,助理裁判員可將旗上舉加搖晃動作。當裁判員見到旗示並令比賽停止時,助理裁判員應將旗傾斜上舉,指示踢任意球的方向。又如助理裁判員發現在自己附近的擲界外球、或踢角球、球門球等有不符合規則情況時,應將旗上舉加搖晃動作,提示裁判員予以糾正或另作判罰
③ 足球比賽中,足球場上有幾個裁判。分工是怎樣的
一個主裁判在球場上,兩個邊裁在界外,一個第四裁判管換人舉牌,還有一個是替補邊裁(就這屆才有),要是主裁判受傷了就用替補的
④ 足球比賽中裁判的各種手勢都什麼意思
經國際足聯審定的裁判員的統一手勢如下:
(一)直接任意球
單臂側平舉,明確批示踢球方向。
直接任意球
(二)間接任意球
單臂上舉,掌心向前。此手勢應持續到球踢出後,並被場上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時為止。
間接任意球
(三)球門球
單臂向前斜下舉,指向執行球門球的球門區。
(四)角球
單臂斜上舉,指向執行角球的角球區。
(五)罰球點球
單臂向前斜下舉,明確指向執行罰球點球的罰球點。
(六)示意繼續比賽
隊員犯規後,裁判員運用有利條款而不判罰時,應給以繼續比賽的手勢:雙臂前舉,手臂向前稍作連續揮動
繼續比賽
(七)罰令隊員出場和進行警告
對隊員罰令出場或警告時,分別出示紅、黃牌。使用紅、黃牌時,應一手持牌直臂上舉,面向被處分隊員,有短暫時間的停頓,使場內外均能看清是對哪名隊員進行處分。
⑤ 足球比賽有幾個裁判﹖
4個裁判
1個主裁:在場上的「總指揮」,看球員有沒有犯規行為
2個邊裁:幫助主裁,看越位之類的,還有一些球員的惡劣行為(比如下暗手打人)有時也靠邊裁的指證
1個第四官員:在教練席附近,主要是舉換人的液晶屏和比賽剩下的時間,不太干涉比賽場內運作
⑥ 足球比賽規則的裁判員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⑦ 一場足球比賽一共有幾個裁判
確切的說應該是5個,
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還有一個是替補裁判,
⑧ 目前的足球比賽場上共有幾名裁判分別負責什麼
目前的足球比賽場裁判人數有兩種,一種是傳統的三人制:一名主裁判在場上鳴哨執法,兩名助理裁判(以前名稱叫巡邊員)在邊線外來回觀察並協助主裁判執法。另一種是傳統的三人制再另設兩名在球場兩端的端線助理裁判協助主裁判執法。
⑨ 一場足球比賽會有幾個裁判分別負責什麼工作
一場足球比賽會正式來講會有5個裁判,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還有一個替補裁判的存在,其中主裁判在球場上,兩個邊裁判在界外,四裁判換人舉牌,如果主裁判受傷了就換替補裁判出場。裁判的權力是執行有關賽事的比賽規則,每一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控制,這位主裁判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裁判員是根據比賽相關的事實從而最終作出決定,只有足球比賽在未重新開始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改變不正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