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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統一裁判

發布時間:2021-03-15 01:34:32

『壹』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簡稱「最高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貳』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意見法律效力如何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經常令很多法官和律師困惑,一較真誰也說不好答案。
關於司法指導文件、司法解釋的定義的問題。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最高院對司法解釋的形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在這之前凡屬於對應用法律、法令解釋的,不論形式,不管是通知、紀要、決定、答復等等,全部歸於司法解釋。比如最高院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就是司法解釋。其餘的除去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之外的,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的,屬於司法指導文件,即你所指的「意見」一類。
關於司法指導文件的法律效力問題。最高院的司法指導文件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即不能在裁判文書的裁判依據部分寫「依據最高院×××的意見之第××條之規定」。但是,可以在裁判理由部分用於說理,也就是說司法指導文件在實際上法律效力還是很高的,因為它是最高院用於統一裁判的規定。
本答案的依據:由周強院長主編的《司法解釋匯編》(迄今為止周院長唯一掛名主編的書)一書中,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全面梳理司法解釋,作出了以上說明,絕對權威。

『叄』 如何保證裁判尺度統一,落實司法責任制

必須從司法層面切入,從理念到制度進行反思和完善,盡可能促進「同案同判」,實現公正審判,確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適用細則,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要進一步實現立法的超前性和細密性,擴大法律的涵蓋范圍,減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應盡量通過詳細的實體法規范來實現法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在遵循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各種具體適用規則,從而規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以填補相關法律漏洞;上級人民法院要盡可能制定法律適用的規范意見,細化相關規定,統一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內部案件質量監督力度。進一步強化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規范合議庭運作,集思廣益,擴大司法決策過程的民主性,確保案件質量;同時,要建立法律適用協調機制。要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同一法院各審判機構之間、審判組織之間法律觀點、法律認知和法律適用協調機制,建立和推行相關專業審判的聯席會議制度,發揮審判長聯席會議、疑難案件研討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開系列案件、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研討,統一法律觀點,統一裁判標准。此外,還要進一步規范審判權行使,對審判權行使的各環節進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權制衡。

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類型化的審理。在我國現有司法體制下設立專業化合議庭,推行專業化審判模式,進行案件類型化的審理和裁判,追求同類案件裁判的同質化,達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要求,進而實現「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標。

加強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規范裁判標准。上級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或審判業務文件、發布指導性或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等形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規范和統一裁判標准。

構建案例指導制度,避免「同案異判」。雷德林克指出:「每個先例對未來的同類或類似性質的案件都具有某種指導力量。」在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在現有的制定法的法律體制下,借鑒判例法制度中對我們有益的東西,以彌補制定法規范的不足,避免「同案異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准,確保「同案同判」。

以上為相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肆』 最高人民法院指的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
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編輯本段]〖立案庭〗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采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一庭〗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4、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
5、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6、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7、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8、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二庭〗1、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3、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一庭〗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4、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二庭〗1、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三庭〗1、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3、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四庭〗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行政審判庭〗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l、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編輯本段]〖審判監督庭〗1、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本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執行局〗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 [編輯本段]〖研究室〗1、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
2、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3、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
4、負責司法統計。
5、負責宏觀調查研究工作。
6、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7、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復。
8、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務。
9、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10、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

『伍』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怎麼辦

如果你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陸』 地方法院都要按最高院裁判案例判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第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即只有經特定程序,被明確為「指導性案例」的,才應當在審理似案例時參照。
在上述規定出台後,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九批共計44個指導性案例。也就是說,截至目前,在審判實務中「應當參照」的指導性案例,也只有這44個。

『柒』 最高人民法院是監督還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憲法》第12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

《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7)最高法統一裁判擴展閱讀

依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法院是審判機關,遵循的是審判權獨立、法院獨立、法官中立的基本原則,所以每一級法院在自己的級別管轄范圍內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上級法院或是其他同級法院的干涉和領導,每位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也相對獨立,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

所以法院的上下級之間是指導關系,上級法院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和二審程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捌』 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什麼區別

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什麼區別。
「最高法院」、「最高法」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簡稱。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玖』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統一勞動爭議裁判尺度是什麼 一共有18條!謝謝您能告訴我

尺度就是法律!

『拾』 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裁決如果依然有誤,應當如何取得

如果你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因此,如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均可申請再審,否則應服從判決。
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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