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二審裁判的種類與適用
有裁定和判決兩種類型。
裁定的適用:(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3)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判決的適用:(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② 再審裁判的種類有哪些
1、人民法院對經過再審案件的審理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權,有兩種處理頒發:一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裁定發回重審的情形: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判的。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4、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③ 判決和裁決有何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專有效地指揮訴訟,屬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④ 仲裁裁決有哪幾種類型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並在審理終結時所作出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書面決定。作出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後程序,在實體上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標志案件的終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決是仲裁程序中至關重要的程序。
臨時裁決是指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權抗辯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臨時性的仲裁決定。對於仲裁協議的異議,當事人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臨時裁決後,仲裁庭得繼續根據仲裁程序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裁決或者終止對案件的審理。
終局裁決是指在審理結束後,由仲裁庭對案件的實質性爭執焦點所作的最終裁決。如同法院的判決一樣,一經生效,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執行,不得再提起上訴。
先行裁決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否則該標的會損害、滅失;但是案件的其他問題沒有調查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以針對涉及即將損壞、滅失的標的處理作出部分裁決。
缺席裁決是在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開庭通知而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決。缺席裁決會影響到缺席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說來,在作出缺席裁決時,仲裁庭會給予缺席—方的被申請人以充分的機會,即在 缺席審理後,仲裁庭會通知被申請人是否要求再次開庭。如果缺席的被申請方拒絕答復,仲裁庭則作出缺席裁決;如果缺席的被申請人要求再次開庭,仲裁庭應該再次開庭。
⑤ 民事裁判文書有哪幾種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民事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一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一審民事調解書,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二審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判決書、再審民事裁定書和再審民事調解書。
此外,還有為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而製作的民事裁判文書。
(5)裁判結果類型擴展閱讀
1.裁判文書的事實主要包括: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
2.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表述當事人的起訴意見、答辯意見、陳述意見。訴辯意見應當先寫明訴訟請求,再寫事實和理由。
二審案件先寫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概述一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裁判結果。再審案件應當先寫明當事人的再審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簡要寫明原審基本情況。
生效判決為一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應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生效判決為二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先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裁判結果,再寫明二審上訴請求、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
3.訴辯意見不需原文照抄當事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代理詞內容或起訴、答辯時提供的證據,應當全案考慮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辯意見和提供的證據綜合表述。
4.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新的請求的,應當在訴稱部分中寫明。
⑥ 簡述第一審刑事判決結果的三種形式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為:「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分(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第三,宣告無罪的,不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
(二)項還第(三)項,均應表述為:「被告人×××無罪」
⑦ 法院裁判的分類
法院裁判 (Judgment)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訴訟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依職權所作出的判定的統稱。法院裁判是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結果,它體現了司法審判的權威。依據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的內容的不同,可以把法院的裁判分為以下幾種,即判決、裁定、決定。
判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經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決機關名義,對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稱為判決。
裁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時,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審判決職務上的判決定稱為裁定。
決定: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定,稱為民事決定。
⑧ 上訴案件的判決類型有哪些類型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內決對當事人不服第容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