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仲裁開庭後裁決書拿到手多少天生效
裁決書拿到後有15天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後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⑵ 仲裁裁決書自什麼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方式因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種方式。
2、第一種:仲裁裁決書自裁決收到之後雙方都在15天之內沒有起訴到法院而生效。
3、第二種:雙方在裁決書收到之日起15天之內起訴到法院,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維持仲裁裁決結果,則裁決書自法院最終判決生效之日起生效。
4、第三種:當仲裁裁決書是一方當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則仲裁裁決自公告送到之日起60日後生效。
⑶ 關於勞動仲裁判決書的時間問題
這15天,是你收到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計算的。
你想知道判決書是否生效或者對方是否起訴的話,可以等到你收到15日之後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他們會給你一個證明文件的。
⑷ 請說明仲裁的調解書、裁決書,與民事訴訟的調解書、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有何不同
調解書都是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書雙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就生效,仲裁裁決書分兩種:《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⑸ 仲裁裁決生效時間有多久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再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各國對裁決生效時間的規定大致有兩種情況: 1、自裁決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決書送達之日形成。 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及兩個涉外仲裁規則,都明確地將這一時間規定為裁決書作出之日。
⑹ 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
勞動爭議裁定一般在裁定做出之日起就生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判決書和裁決書的生效時間是何時
民事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如果沒上訴的話是十五天後生效;裁定書是十天.二審是當即生效.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是十天後生效.
⑻ 仲裁判決書生效後申請人上訴時間是多長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本法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⑼ 判決書生效時間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這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後就生效,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賠償。生效後三日內是對方支付的時間,超過三日,12月24日判決生效。
12月9日拿到判決書,上訴期到12月23日,未上訴的,12月28日起的二年內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超過二年就過期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仲裁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擴展閱讀:
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
1、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⑽ 仲裁裁決是作出之日還是送達之日起生效
1、《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0)仲裁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擴展閱讀:
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與多數國家一樣,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簡便、迅捷的集中體現,它不僅排除了一裁兩審的可能性,同時也否定了一裁復議和兩裁終局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我國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均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當事人必須履行生效的裁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不實行強制管轄而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使得一次裁決即為終局的制度有了堅實的基礎。因為這種終局性不是外部力量的強加,而是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的約定。實踐表明,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除受仲裁的保密、迅速、費用低廉等特點所吸引外,最主要的就是期望獲得一份終局裁決,以避免繁瑣、漫長的訴訟程序。
這一制度所給當事人帶來的潛在利益,為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所認識,而且裁決為專家所作,裁決的質量有保障。法律應當對當事人這種謀求裁決終局性的合理期待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