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工作人員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大解釋: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
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B.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哪個部門
1、拒抄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前是由襲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才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刑事自訴,當事人可以去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你好,有這么幾個要件,一,法院裁判已經生效,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二,有能力履行,經法院告知後果後,仍不履行;情節嚴重的;三,一般處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刑法2011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D. 法院判的,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栽定罪是啥意思,
就是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但是拒絕執行的行為,比如法院判你賠償對方1萬塊,你有但是就是不給,並且把錢轉移了,這就是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如果你根本沒有1萬塊就不構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E.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是那個部門立案呢
執行不了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構成拒執罪,一般由執行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權,或者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前兩者公安機關不接受材料、不立案或接受材料、線索後60日內不予答復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具體參見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7號)。
F.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是哪個部門立案的呢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才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刑事自訴,當事人可以去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G. 什麼是拒不執行法院有效裁決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