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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2015

發布時間:2021-03-12 04:41:06

A. 公安原副局長涉黑案開庭,法院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9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石涉嫌12罪一案在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預計將持續10天。

從這件事上我們可以看出,壞人終將被繩之以法,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應該明白什麼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合理合法的錢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

B.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5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相關表述及依法收轉當事人訴訟材料的通知 (法【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方便人民群眾行使訴訟權利,確保當事人的訴求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現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國家賠償裁判文書中「上訴、復議、國家賠償申請」內容的表述、及時收轉當事人訴訟材料工作予以統一規范,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訴的判決書、裁定書中涉及「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的內容統一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以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決定書、裁定書中涉及「申請復議」的內容統一表述為:「如不服本決定(裁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裁定書)之日起XX日內(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限),通過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國家賠償決定書以及因程序性駁回國家賠償申請的決定書涉及「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內容統一表述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
四、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辦理接收登記,出具接收單據,並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做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賠償申請書,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從收到賠償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五、做出判決、裁定或決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復議申請、國家賠償申請不得相互推諉。當事人提出的上訴、復議申請、國家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既不是作出判決、裁定或決定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作出判決、裁定或決定的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應當告知其向作出判決、裁定或決定的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復議申請書、賠償申請書。
以上通知,請即遵照執行。
2015年3月6日

C. 法院裁判文書網

是中國裁判文書網。

D.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鄂孝感中民三終字第00075號武陽春

2014年以後的生效判決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2014年以前的判決需專要到做屬出判決的法院查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法備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E. 中國裁判文書網普通人根本打不開

關於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響應速度緩慢問題的答復

網頁鏈接

F. 誰有這個案子的裁判文書或者宣判結果也行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開設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對於題目要求的內容進行查詢,查詢結果為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由於年代較為久遠,暫無。但是,2017年(發布於2018年)有一份與其相關的福建省福州中院關於余險故意殺人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余險故意殺人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全文如下)-------------------------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閩01刑更7096號
罪犯余險,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於河南省淮濱縣,漢族,小學文化,現在福建省女子監獄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余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在服刑期間,因確有悔改表現,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8月24日以(2007)閩刑執字第417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3日以(2009)榕刑執字52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於2011年7月1日以(2011)榕刑執字42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於2013年9月2日以(2013)榕刑執字48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於2015年9月25日以(2015)榕刑執字第679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執行機關福建省女子監獄於2017年12月20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罪犯余險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間累計累計共獲表揚6個。確有悔改表現,以上事實有罪犯月評審表、年度評審表、獎勵審批表等證據證實。另查明,罪犯余險在之前的減刑中已繳納罰金500元。
本院認為,罪犯余險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具備法定的確有悔改的表現。執行機關提出罪犯余險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罪犯余險減刑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余險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李紅
審判員柯景英
審判員薛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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