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求:《司法文件選》2007年第12輯的目錄!
第12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583)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7年5月9日)…………………………(6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07年5月9日)…………………………(609)
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年8月26日)………………………………(618)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8月26日)…………(620)
司法文件選2007年第1-12輯分類編目索引……(635)
② 誰給我48篇,法律的學習日記,本人奉上300分追加
樓主您好,下面是為您提供的資料。
《稅收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匯總(一)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比較
(一)、關於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3、行政訴訟中: ,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訴訟中: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3、行政訴訟中: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四)管轄權的轉移
1、民事訴訟中: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
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行政訴訟中: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五)審判組織的人數
1、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
對於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於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3、行政訴訟中:
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六)迴避申請的決定權
1、民事訴訟中:
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
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3、行政訴訟中:
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七)公開審理的情形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3、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訴訟中,是應當不公開還是可以不公開。
(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
當事人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3、行政訴訟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九)近親屬的范圍
1、民事法律中: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
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1、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3)受訴法院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
(十一)是否准許撤訴
1、民事訴訟中:
在宣判前,原告自願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許;
(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於自願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3、行政訴訟中:
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能否再次起訴
1、民事訴訟中:
(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十三)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及批准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2、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
1、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2、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3、行政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十六)二審的審理范圍
1、民事訴訟中:
(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
2、刑事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3、行政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准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行政訴訟中: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八)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刑事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
3、行政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九)申請再審的期限
1、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2、刑事訴訟中:
法律對申訴和提起再審沒有期限的規定。
3、行政訴訟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二十)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1、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行政訴訟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二十一)拘傳的適用條件
1、民事訴訟中:
(1)拘傳屬於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
(4)法律沒有規定拘傳可以持續的最長時間。
2、刑事訴訟中;
(1)拘傳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2)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決定適用拘傳,不以經過傳喚為條件;
(3)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3、行政訴訟中:
無規定。
《稅收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匯總(二)
第一編 行政法小結
第一編行政法有7章,都不是孤立的,總是有一條線將他們串起來的。用四個字把他們串起來,就是「依法行政」。說起來很簡單,但也要認真理解,即所有行政行為都是依據法律的,換句話,行政機關有那些權利,法律已經規定清楚了,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接著說,當行政機關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他有受到那些制約的,即行政權利也是要受到監督的(分內、外部),法律設定了監督機制的,如果稅收相對人的利益受到傷害,法律也會給他一個適當的救濟渠道的,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何監督,即行政復議法,行政機關系統外部司法部門的監督,即行政訴訟法。
在稅務活動中,稅務機關和納稅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是一個稅收法律關系,大量的稅務活動的實施和落實是由稅務機關和當事人來完成的和展開的,稅務機關和當事人的關系是按照什麼方式來完成的,稅務機關又如何行使的。稅務機關有沒有權利,有那些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你可以按照什麼方式進行救濟的,這個過程你一定要了解清楚的。在具體過程中你要了解稅務機關作為國家機關,他有那些權利,稅務機關擁有的並不是全是行政權,他也會制定一些規章呀、一些決定等等,你就會發現他也有一些立法權,他有一些從事抽象行為能力的權利,這些都是由行政法來規定的。
第四章 重要的知識點
1.行政許可從性質和功能角度的分類P40
2.行政許可的特徵P41-42
3.《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P42-43
4.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P44
5.稅務行政許可的具體范圍P46-47
6.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注意與行政處罰設定的區別)P47-48
7.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P48
8.行政許可實施的申請與受理程序P50
9.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程序P51
10.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定P52
11.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注意與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區別)P51
12.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P51-52
13.實施行政許可的費用P53
14.行政許可的撤銷與注銷制度P54-55
15.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P55
第五章 歷年考點
1.《行政處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應用(2004年多選題)P59
2.行政處罰的種類中人身自由罰的主要形式。(2000年單選題)P59
3.行政處罰的種類(1999年單選題、2004.2005年多選題)P59-60
4.行政處罰的設定(2004年單選題)P61
5.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2001.2002年多選題)P61
6.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2003年單選題)P61
7.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區別(2005年單選題)P62.49
8.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2001.2003年多選題)P63
9.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2002年單選題)P63
10.適用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共同要求(2004年多選題)P63
11.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2001年多選題)P63
12.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內容(2001年多選題)P64
13.適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定案件(1999、2000年多選題、2003年單選題)P65
14.《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2003.2004年多選題)P65
15.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活動的費用承擔方式(2000年單選題)法條
16.行政機關發出聽證通知的期限(2001.2002年單選題)P65
17.行政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收繳罰款的有關規定(2002年多選題)P66
18.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上交期限(2000年單選題)P66
19.《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2005年單選題)P63-64
20.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2005年多選題)P71
21.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中止和終止(2005年單選題)P72
第六章 歷年考點
1.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徵(2001年單選題)P73
2.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1999年多選題)P73-74
3.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的規范性文件(2002年多選題)P76
4.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2000年單選題)P81
5.我國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2002年單選題)P82
6.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條件要求(2001年單選題)P82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情形(2003年單選題)P82
8.復議決定的類型和要求(2004年多選題)P83
9.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履行或不正當拖延履行的法律後果(2001年單選題)P83
10.稅務行政復議范圍(2005年多選題)P84-85
11.《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首次新確定的內容(2005年多項選擇題)P85
12.《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2005年單項選擇題)
13.《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附則中稅務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適用的文書格式。(2005年單項選擇題)P88
第六章小結:
注意:在05年考試中考了很多稅務行政復議這部分的內容,要多看真題,找出其中的考點和考試思路
稅務行政復議的內容是重點,在稅務復議中出現綜合分析題的可能性比較大
綜合題中很容易將實體法和程序法結合起來出題,實體和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什麼樣的行政主體作出了那些行政行為,這些行為是屬於抽象行為還是具體行為,又屬於哪一種具體行為,在許可和處罰中,要遵循那些規定,到底有沒有這種職權,如果相對人有異議或認為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應該怎麼做,如何啟動救濟渠道,能有怎麼樣的結果呢,這是一條很好的邏輯思路,很容易把相關的知識點串起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串起來,這也就是綜合題的出題思路。
《稅收相關法律》應試技巧
參加註冊稅務師考試的考生大多是在職人員,一般是利用業余時間學習,都希望能在短時間內達到理想的學習效果,事半功倍。筆者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總結學習方法如下,希望對考生會有一些幫助。
1.全面復習。教材是考試的根本,萬變不離其宗,一般來說,指定教材包含了命題范圍和答題標准,考生必須按指定教材的內容、觀點和要求去回答考試中的所有問題。因此,看懂教材的全部內容是通過考試最基本的前提。考生最好能參加基礎課的培訓,面授或者網路都行。根據歷年試題的分析和命題趨勢來看,綜合分析題的內容既涉及實體法,又涉及程序法,但實體法是考試的重點,通過比較分析,實體法所佔的分值是程序法兩倍還多,在全面復習的基礎上把握重點內容。
2.緊扣教材,以教材的講解為主,相關法條為輔。對教材的把握要「先大後小」。也就是先對教材的宏觀思路有個清醒的認識,樹立框架結構,然後再添磚加瓦,最後再精耕細作。這好比我們畫畫,要畫一棵大樹,應該先畫樹干,然後是樹枝,最後才是樹葉。
3.把握教材精髓。要想通過考試,光是看懂教材的全部內容還是不夠的,考生必須善於總結與系統把握教材的精髓。考生應該在仔細看完教材的前提下,一邊看書,一邊做總結性的筆記,把教材中每一章的要點、重點、難點都列出來,從而讓厚書變薄,並理解其精華所在。同時,要認真研究歷年考題,把握其出題趨勢,掌握考試的重點所在。對於《稅收相關法律》這門科目,全書有大量的考試點,且都是需要理解和記憶的,對於這些我們首先應當加以理解、區別,只有在理解以後再進行記憶,才能達到事半功倍。
4.學習做題,必要的習題演練是增強記憶、形成能力和檢驗學習效果的良方。一方面,通過模擬考試,可以驗證自己的復習水平,熟悉考試的形式以及考核的重點;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學會掌握時間,確保做完試卷。做模擬卷時要像正式考試一樣嚴格要求自己,控制好時間。我們不能以完成任務的心態去做題,不要每做一道題就馬上去查看答案,這樣做題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正確的做法是先將教材某一章的內容學會以後,最好能隔一兩天,再將該章的習題做一遍,這個時候肯定會有不會做的題,考生可以找到書上的位置,做個標記,以後看書的時候多看這部分內容,因為做題的目的不是單純做這道題,而是掌握這個考點。在理解的基礎上舉一反三,才能更好地應對考試中的各種變化。在各種習題中,歷年考題為最好的選擇。一方面,歷年考題及答案能夠反映近年考試的出題思路,規范我們的答題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歷年考題和答案能幫助我們熟悉、研究考試的命題規律和把握考試的總體難度。
不同題型的答題技巧
1.單項選擇題。單項選擇題是各類題型中難度最小的一種題型。由於此類題型的答案選項中有一個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命題者在出題時有時為了湊足四個選項,有些選項就顯得過於簡單,因此考生如能直接選出正確答案就應毫不猶豫地作出答案。如果遇到了不會做的題,也請不要浪費時間,最好能猜測一下,運氣好時可能就得分了。
2.多項選擇題。
試題中多項選擇題多達30題,每題2分。根據考試要求,每題的備選答案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是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取項得0.5分。考生在作答此類題型時不妨採用排除法,選擇有把握的選項。
3.綜合分析題。
也稱不定項選擇題,此類題考察考生的綜合分析能力,多是跨章節出題,比如說在第一篇中第五、六、七章三章可以出個綜合題,可能這個題的題材與問題是配比的,也可能是不相配的。也就是說,有的問題可能跟題材無關,所以考生在做此類題時應多關注一下所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