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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民事裁判文書

發布時間:2021-03-12 03:23:30

⑴ 最高法院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內該判決的理由。容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⑵ 如何寫好優秀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寫的是否好,一是看敘述事實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裁判文書是要高度體現出審判人員的法律意識,要言之成理論之有據,三是看是否體現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的真正保護。
1、辦理刑事一審案件,製作刑事一審法律文書,不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論基礎,實踐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語言文字功底和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寫刑事一審判決書,首先要把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敘述清楚、准確、恰當,這就要有一定的書面語言表達能力;判決書中的語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語,而要使用「法言法語」,要緊緊依據法律規定來組織文書語言,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學理論修養;判決書的案件事實敘述以及論證的層次性、邏輯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書,就是一篇好的論文。基於這種認識,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極力貫徹不斷學習的思想,不斷結合所辦案件對文書的寫作方式進行研究探索。學習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別編寫的《刑事審判參考》、《經濟犯罪審判指導》登載的各類刑事判決書。這些判決書都是最高法院從各地法院精選出來的,不論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還是在判決書製作的質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如《經濟犯罪審判指導》2004年第1輯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一審判決書中,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偵查人員取證地點不合法等辯護意見,判決書是這樣評價的:「本案偵查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證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偵查機關通知證人到偵查人員在外地辦案居住的賓館或者招待所進行,是工作需要,沒有證據證明有關證人因為取證地點的原因而作了虛假陳述,」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審判參考》刊登的原雲南紅塔集團董事長褚時健案件的一審判決書,該判決書在格式上沒有採用通常的方式,即先敘述指控的事實、簡要概括指控證據,後寫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詳細列寫確認的證據,再評價辯方意見,最後闡明判決理由,而是採用了「一事一控一辯一評」的格式,即針對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實,採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實後,緊接著表述控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辯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再敘述法官對雙方意見的評述。這樣的表述方式對於多起指控事實的案件非常恰當。
2、民商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及調解書,它體現著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紛息爭的工具,是公正與效率的載體,是法官技能的賽場,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案件的質量,對判斷人民法院公正與否、效率高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書不僅能客觀地反映該案件的審判過程及審判結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寧人、化解矛盾的作用,還能起到應有的法制宣傳作用,促使民事主體依法行事。要寫出好的裁判文書,法官需要有豐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成熟的社會經驗,豐富的人生閱歷,一定的文學素養。
筆者查閱了相當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書,從中發現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程序性問題,包括當事人及代理人的有關情況寫的不夠恰當,格式不符合《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書的式樣》的製作規范,該問題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質及司法理念問題,對此筆者不再贅述。

2、說理不透。(1)對證據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證據是訴訟的關鍵所在,是法院認定法律事實的前提,它直接關聯著當事人案件的勝敗與否,直接決定著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閱的有些法律文書中,筆者發現少數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證據根本不予理睬,這樣勢必導致該法律文書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及其裁判成了無源之水;有些法官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加分析便直接採信,有此導致對方當事人的嚴重不滿,它為人們對該裁判文書的合理懷疑提供了機會;有的法官對證據分析不透,決定證據採信與否的著力點是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及證明力,在分析證據時必須准確地適用法律 ,又要運用其在相關領域的知識與才華,還要掌握一定的邏輯規律,然而筆者發現有些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對法律知識把握不夠,對有關生活常識及專業知識掌握膚淺,邏輯規律意識淡薄,從而在分析證據時出現適用法律不準、認識上有偏見、推理上出現矛盾等不正常情形,這些都勢必會動搖法律事實存在的根基。(2)採信證據與法律事實脫節。從採信證據到認定法律事實是一個邏輯推理過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維是法律思維,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無論歸納推理還是演繹推理都必須符合邏輯規律,然而,筆者發現有些法官的思維違背邏輯規律,出現採信的證據推不出所認定的法律事實的怪現象 。(3) 法律事實與判理銜接不順。判理就是闡明判決的理由,從法律傳統看,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的演繹推理的方法決定了法官的判決結果及當事人的請求無法通過判例而只能通過具體的判決理由來闡述,因此一份優秀的民商事判決書的判理部分既是判決書的靈魂,又是聯系法律事實與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結果的橋梁與紐帶,是反映法官水平的標尺,是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的砝碼,是進行法制宣傳的有力工具,它在整個裁判文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判理即邏輯推理,這種理性認識通常採用的是演繹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有大前提(法律規定)與小前提(案件事實)兩個條件而得出一個結論(裁判結果),這個思維過程必須符合邏輯規律及一般人認知規律,推理過程即認識內容表現應該祥略得當;在推理循序上,先列舉大前提,即相關法律所隱含的精髓,譬如:是合同糾紛應先擺出「合法的合同依法應受保護」的前提,再列出小前提,即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理由,最後得出結論,即各方當事人法定、約定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實際上履行了什麼義務、享有了什麼權利,還應履行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由此可以使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同時也能夠使法院判案顯得有根有據,凸現公正,顯示效率,然而筆者發現有的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邏輯性不強,推理不夠嚴密,過於簡單,發揮不出裁判文書判理應該發揮的作用。 (4)在判理與判決結果之間存在法理不順,即引用法律不當,包括引用法律錯誤及不符合先程序法後實體法、先上位法後下位法、先一般法後特殊法的正常順序。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要想寫出比較出色的法律文書,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要認真學習,提高綜合素質。特別是學好、學透法學基礎理論,豐富法學理論功底,樹立起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維方式;學習基本的邏輯知識,有一定的邏輯推理能力;學習文學知識,增強文學修養;同時 要多看優秀法律文書,作到取長補短。其次要 不斷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及缺陷。最後要增加閱讀量,善於觀察,不斷思考,拓寬視野,增長自己各方面的知識,積累比常人更為豐富的專業知識、生活經驗。

一份好的裁判文書可以體現出審理案件的「事實清、道理明、人心服、裁判公」的效果,所以我們必須要加強對裁判文書重要性的認識,同時也要不斷學習,認真思考,這樣才能寫出比較出色的民商事裁判文書。(D)

⑶ 民事裁判文書有哪幾種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民事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一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一審民事調解書,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二審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判決書、再審民事裁定書和再審民事調解書。

此外,還有為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而製作的民事裁判文書。

(3)優秀民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1.裁判文書的事實主要包括: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

2.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表述當事人的起訴意見、答辯意見、陳述意見。訴辯意見應當先寫明訴訟請求,再寫事實和理由。

二審案件先寫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概述一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裁判結果。再審案件應當先寫明當事人的再審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簡要寫明原審基本情況。

生效判決為一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應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生效判決為二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先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裁判結果,再寫明二審上訴請求、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

3.訴辯意見不需原文照抄當事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代理詞內容或起訴、答辯時提供的證據,應當全案考慮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辯意見和提供的證據綜合表述。

4.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新的請求的,應當在訴稱部分中寫明。

⑷ 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寫好 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准確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中,素養較高的法官擅於在判決書中將各項爭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問題,並運用法言法語對涉案的法律概念和術語進行精確的闡述,最終以能為公眾所理解的法律語言構建一篇內涵豐富的司法判決,這是值得肯定和借鑒的。


(一)規范性

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製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製規范。包括字體規范,標點符號規范,數字規范,印製規范,文書版式規范,,裝訂規范等。

(二)創新性

所謂創新,指的是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製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見的創新體例是:

1、在當事人訴辯稱之前,簡要敘述爭議事項;

2、在闡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之後,列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擬證明的事實;

3、詳細記載法院質證及認證的經過;

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以居中的語言陳述查明的案件事實;

5、通過分段遞進式的論理,得出裁決結果。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系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三)公開性

除法定不能公開的情形之外,判決書應當公開表述案件的審判過程;公開表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情況;公開表述法院對爭議事項的認定意見;公開表述法院對所審理事項適用法律的意見。通過創新的體例,將爭議的起因、當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規則的應用過程等內容展示於公眾之前,使公眾可明確知悉受訴法院審判活動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強司法審判的透明度,達到公示案件審判過程的目的。

(四)法律性。、

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范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司法實踐中,素養較高的法官擅於在判決書中將各項爭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問題,並運用法言法語對涉案的法律概念和術語進行精確的闡述,最終以能為公眾所理解的法律語言構建一篇內涵豐富的司法判決,這是值得肯定和借鑒的。

(五)准確性

1、遣詞用句嚴謹,不生歧義;

2、用詞客觀持中,不使用形容詞,不能淡化或誇張涉案情節;

3、語言簡練精確,無贅語病句;

4、語句規范,無俚語方言或攻擊性詞語。

⑸ 民事裁判文書有哪幾種在匯法網上能不能查到

民事裁判文書有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和民事裁定書這三種。如果您要查詢具體文書的話,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查詢,裡面應該有你想要的裁判文書。

⑹ 是不是所有民事訴訟判決書都上裁判文書網

不是所有民事訴訟判決書都上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6)優秀民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關於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改進:

根據《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例外規定,如果裁判文書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其他裁量性理由,則整份判決書或裁定書均不公開。

但是,根據《規定》第7條,裁判文書在公開時,應當刪除不宜公開的信息,其中就包括商業秘密、未成年人信息等。而《規定》第六條也規定了匿名處理的方式。筆者認為,裁判文書的公開技術,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一方面,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建立應權衡裁判公開與信息保護之間的價值平衡,因而在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等特殊案件中,適度地隱匿裁判信息以保護國家安全、公民隱私和未成年人基本權益,是正當且積極的。

但《規定》要求一旦涉及上述領域,整份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不公開,不僅在信息保護層面手段與效果之間不成比例,而且阻斷了裁判公開層面的可能性。更為適宜且有效的方法是,由承辦法官或者法院指定專門人員依據個案情況將裁判文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保護的段落和語句刪除,保留剩餘不涉及信息的文書篇幅並予以公開,以實現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初衷,促進提升裁判文書質量。

另一方面,如何進行匿名化處理和刪除,也是一項極具技術含量的工作。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既有大量未技術處理當事人姓名的案件,也有大量×××訴×××的案件。前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後者的匿名化處理對於未來的文書查閱、檢索和引用十分不便。

從國外的經驗看,也會盡量避免這種粗暴的處理模式。例如著名的Roev.Wade案,其實就是一個涉及個人隱私的訴訟,因而原告Roe事實上是一個假名。我們可以想像,如果美國的判例上全是Somebodyv.Somebody或者Anonymousv.Anonymous的案件會是怎樣的滑稽場面。

上述不遵守匿名處理規則和粗線條處理的現象,究其實質是法院並沒有可靠的技術化處理手段。因此,要想真正做到司法公開,除了增加公開的范圍,還應加強公開的技術手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論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改進

⑺ 民事判決範文

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訴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號

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闖。
委託代理人:吳肖臣,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輝。
委託代理人:趙本有。
委託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銘公司)為與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伊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於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小玲獨任審判,先後於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銘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吳肖臣、被告來伊份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本有、王珍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曾進行庭外協商,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銘公司起訴稱: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約定原告將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營業用房2間出租給被告,租期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萬元,租金先付後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經金華工商部門登記,被告在承租地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成立來伊份公司金華雙龍南街二店。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後,原告多次催討,並曾發律師函給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滯納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並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請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場地租賃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為證明上述事實及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場地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2.從金華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調取的授權委託書、證明各1份,證明原告經金華市江南紅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書面授權,將涉案房產依法、依約轉租給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實;
3.2012年12月7日律師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各1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師函後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場地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告與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房東)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被告來伊份公司答辯稱: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東的書面通知,大房東告知其於2012年11月22日已經發函原告要求解除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營業房的場地租賃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租賃場地,被告認為原告有可能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暫時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並通過快遞書面通知原告,表達了被告願意支付租金、繼續履行合同的意願,但原告應提供相應擔保,保證不會影響被告對承租場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屬於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被告不存在違約,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應予駁回。對於解除合同的請求,基於原告與大房東之間的合同已經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實際使用期間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損失向原告主張權利。
為證明上述事實及主張,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場地租賃合同1份(與原告證據1相同),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
2.授權委託書1份,該委託書是第一次原告給被告辦理工商登記之用,因工商部門認為地址、門牌號碼不明確不予辦理,已將原件還給原告,被告留復印件,原告證據2的委託書就是原告第二次給被告辦理工商登記作備案。依據授權書,被告並不清楚原告與大房東之間是授權關系還是承租關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轉租,被告發函目的就是讓原告確認該事實,但至今沒有得到正面回復;
3.通知、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各1份,證明大房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時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承租場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認為原告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沒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師函(與原告證據3相同)、函各1份,證明原告的律師函與起訴狀的訴請、後來的變更訴請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場不定,讓被告無所適從;
5.聯絡函2份及掛號、快遞單據各1份,證明原告已收到聯絡函,被告收到大房東通知後已以書面形式及時、明確的通知原告被告將暫時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待有證據證明原告恢復履約能力或提供了相應擔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證據1-4(除證據3的通知),均為掃描件的復印件。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組織雙方訴訟代理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根據質證意見及證據審核認定的有關規定,本院認證如下:
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均無異議,律師函、補充證據已收到,授權委託書未收到。經審核,本院依法對原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二、對被告提交的證據
原告認為被告的舉證已超過舉證期限,對此保留意見,在此基礎上質證如下:對證據1、2無異議,證據2進一步證明對原告轉租的事實被告與房東都清楚;證據3的兩份通知沒有收到,對證據三性均有異議,大房東通知的內容原告知悉,該內容同時證明被告知悉大房東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違法轉租,被告也清楚違法轉租事實上不成立;對證據4無異議,因被告是一般違約所以發律師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滯納金,因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所以再次發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證據5的兩份聯絡函未收到,但原告對第一份聯絡函中被告的態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違法轉租為由拒付租金。經審核,本院依法對被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向大房東調取了相關證據: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關於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回復》、函、證明。經庭審質證,原、被告雙方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
綜上,根據上述已確認證明力的證據及雙方訴訟代理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合同約定,原告將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的營業房兩間出租給被告,總計面積約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稅)每年22萬元,租金先付後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簽訂後3天內支付;被告支付1萬元作為押金,合同期結束後,原告在被告結算清水電費3日內無息返還押金;第五條約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其中第1項約定被告逾期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超過10日,應按每日應付租金和費用的1‰支付滯納金,超過30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第七條第3項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可變更或終止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終止合同;任何一方嚴重違約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須向守約方賠償人民幣10萬元;等等。合同簽訂後,被告按約交付了第一年租金,並在原告協助下辦理了相關證照如期經營。2012年11月22日,大房東向被告發出「通知」1份,並附有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載明,「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於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發函給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關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房的《場地租賃合同》解除通知,請貴公司該門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離該場地。特此通知!敬請配合!」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載明,「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貴公司於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貴公司承租我公司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房兩間,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並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後,貴公司沒有依約履行合同,而是將場地轉租給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於經營食品。經調查,貴公司與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無隸屬關系。貴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現按照合同法規定通知貴公司:雙方所簽訂《場地租賃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後以快遞、掛號信方式將大房東的認為原告違法轉租要與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離經營場地,以及被告將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原告與大房東糾紛解決前暫時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約能力或提供擔保之下將立即支付相應租金等內容函告原告,並要求原告作出書面答復。2012年12月7日,原告發律師函給被告,認為原告不存在違法轉租情形,對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藉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違約行為,除應在收到律師函後兩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外,還應按每日220元的標准支付滯納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給被告發律師函,認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個月,屬於嚴重違約,依照合同約定將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並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後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義務。
同時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與大房東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合同約定,大房東提供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金華市江南紅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用房兩間,總計面積約90平方米;大房東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以便原告辦理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稅):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後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支付;原告經大房東同意可以轉租、分租租賃場地,但不得將租賃場地以任何形式作債務抵押、對外擔保及抵償債務,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和經營內容、用途;合同同時就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東發出《關於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回復》,認為原、被告的合作經過大房東同意,有書面文字記錄,工商部門有備案,整個過程合法合理,不存在違約行為,大房東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將承擔違約後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發函大房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同時認為大房東違約應支付違約金等。
本院認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經簽訂,對合同各方均有約束力。一、關於解除。結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於原告與大房東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屬於轉租合同,原告將其2011年12月5日從大房東處承租的兩間營業房於12月9日轉租給被告經營之用。之後,三方相安無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東要求解除其與原告所簽租賃合同糾紛的發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於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續的基礎,對於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請,被告表示認可。故,對原、被告業已達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雙方所簽《場地租賃合同》的內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二、關於違約。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來自於大房東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經營場地的書面通知,這恰好在涉案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東要求被告搬離場地的理由就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將營業房交與被告經營,其已向原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東通知後曾發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結其與大房東糾紛或出具其具有繼續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擔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認為,導致本案訴訟發生,原告應負完全責任,其轉租行為遭到了來自於大房東的反對,在涉案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屆滿之前,未妥善處理好其與大房東之間的糾紛,導致被告無所適從,況且,被告在收到大房東通知後也及時向原告作了通報,被告作為涉案合同相對方已盡到了其應盡的義務,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據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觀意願,不構成違約。三、關於租金。鑒於被告未搬離經營場地及原告與大房東解除合同時間為2012年12月26日這兩個事實,原告對其與大房東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原告根據涉案合同約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權利僅限其與大房東合同解除前存在,無權就解除合同後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賃物主張權利,即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為2012年12月25日、26日兩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原告訴請及被告抗辯中合法有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
二、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
二、駁回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125元,由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小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吳昱媛

⑻ 民事裁判的民事裁判文書

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製作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的統稱,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司法公文,民事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它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應當通過透徹的說理使當事人知道、理解該裁判為什麼是公正的」[①]。公眾尤其是當事人,往往都是通過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讀出「官司糾紛」的內容及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裁判結果。民事裁判文書是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所出的產品,質量的優劣事關重大,從一定意義上講,其代表著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已經過了多年的實務性操作,經過各級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努力,不斷深化,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這一審判方式的改革推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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