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籃球裁判判罰的標准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
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
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
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叄
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2)基本規則二:
30秒鍾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鍾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0秒鍾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鍾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2. nba裁判判罰規則
在NBA的裁判判罰尺度中,比較經典的就是不影響比賽結果的前提下考慮觀賞性。這點的形成與NBA的商業聯盟性質有關,其最終目的是通過籃球比賽引起觀眾的持續觀賞慾望,令這項運動以及這項運動的附屬產品成為獲得利益的途徑。於是,吸引觀眾眼球的自然有球場欣賞性這一點,所以,當比賽中一旦出現行雲流水的傳遞完成快攻,假如不是最後階段比分緊咬,如果出現涉嫌走步翻掌之類的小毛病,裁判經常性眼開眼閉以保證比賽的流暢性。這點判罰同樣出現在照顧主場球隊的的情緒下,主場球隊有時候出現這類不涉及到嚴重不公平的動作,裁判也很少會冒著主場球迷的口哨聲去進行打斷比賽。這點判罰尺度的鬆懈,一則為了保持比賽的欣賞性,二則更多保持了比賽的持續性,畢竟哨聲過多的比賽不會受到球迷的鼓掌;
而NBA裁判的另外一個有失公正的判罰尺度就是不同球員不同對待。球場上,明星球員以及老球員收到的惠顧多一些,而那一些一貫惹是生非或者聯盟新人會經常性遭受到不公正待遇。這類明星球員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喬丹,那一巴掌刷在拉塞爾身上然後擺脫完成最後一投,如果角色互換是拉塞爾推喬丹這么一下,裁判便不會姑息;這類老球員具有代表性的有「非洲大山」穆吞伯,這位封蓋王左路低位接球向中路移動中的小勾手經常性存在腳步移動不幹凈的嫌疑,可是裁判對於這位年歲頗大的球員哨下留情不少;而惹是生非的球員代表人物有拉西德華萊士,其喜好對裁判口吐臟話,而裁判也因此給與特殊照顧,惡性循環一旦形成就是技術犯規紀錄之外,平日比賽中「怒吼天尊」也多次被裁判收拾;新人球員的代表人物數不勝數,往往會在比賽中遭受到模稜兩可的技術判罰,究其原因無非是在於老球員的對抗中吃了點苦頭。當然,也有例外的,那就是新人外加明星球員,這類球員也會遭受到特殊待遇多一些。
除了對抗中的進攻防守犯規,裁判對於一些違例幾乎是放任不理,比如目前的很多球員基本功不如以前的球員扎實,控球中翻腕不在少數,可是裁判很少有哨響;再比如,突破中三步上籃後球不出手,反復假動作後再完成投籃,這種違例不被吹罰也只有可能出現在NBA中。
NBA是籃球商業聯盟,其重點詞彙是商業,籃球盡管是精髓,卻只是商業的附屬品,所有,照顧明星,顧全欣賞性流暢性全都是商業聯盟所需要的特殊產物,這些一定程度上讓聯盟變得更為人性化,也保障了聯盟的持續發展動力。
3. 籃球裁判的各種犯規判罰動作
1、得一分——單手食指伸出(與地面垂直),與眼睛同一高度(身高低於170CM,建議手舉高點擺到175CM的位置),停留1~2秒(以便讓記錄台、球隊、觀眾清楚是多少分),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向下彎曲。
2、得二分——單手食指與中指伸出,與眼同高,停留1~2秒,接著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與中指向下彎曲。
3、三分試投(不是得分,是投籃隊員正在三分投籃區域做三分的投籃嘗試)——單手過頭頂伸直手臂舉向空中,拇指、食指、中指展開。
此手勢自投籃隊員作三分試投時,追蹤裁判立即作出,一直保持到球觸及籃圈但不中籃可以放下,或沒有辦法中籃的三分試投也可以放下。當4區的三分低位區有三分試投,前導裁判必須以此手勢提示追蹤裁判有三分試投,而追蹤裁判必須重復此手勢以確認三分試投的有效性,當追蹤裁判舉起手勢確認,前導裁判才能放下他的手勢。
4、三分投籃成功——兩個手全高舉過頭頂(伸直手臂),每個手伸出拇指、食指、中指表示。
此手勢必須由追蹤裁判作出,也只有追蹤裁判才有權力作出,前導裁判不得做此手勢。除非前導裁判宣判了防守隊員對投三分隊員的犯規,而三分中籃時,此手勢才由前導裁判作出並確認三分投籃是否有效。
5、取消得分或取消比賽——雙手(手掌)在胸前作交叉狀(剪刀狀)交叉一次。
比賽中常見的國際裁判員有激情的表演,比如A1運球結束連跑一步、二步、三步投籃,接著投籃球進,裁判員馬上鳴哨投籃得分不算,並非常誇張地用兩手掌在胸前交叉、交叉再交叉,以此特別強調得分無效(記住:裁判員的手勢比語言更有力!)。
阻擋:犯規鳴笛後,雙手叉腰,這樣來回幾次。
打手:犯規鳴笛後,左手成90度,右手拍打左手一下。
推人:犯規鳴笛後,雙手作同樣的前後推動,2至3次。
走步:犯規鳴笛後,雙手握拳,前後滾動3至5次。
雙帶:犯規鳴笛後,雙手手掌張開,上下排動3至5次。
暫停:雙手手掌做同樣90度向上肩碰,1至2次。
4. 裁判判罰問題!
不準確! 球都進了還被吹回來罰點球~ 球員鼻子莫遭氣歪了~
在判進的情況下再酌情處理犯規程度出示相應紅黃牌~
當然還有在犯規後裁判立刻就吹犯規~此時球還沒進~ 如果攻方仍有必進球機會裁判應遵循進攻有利原則~ 沒進球再吹罰點球~
5. 籃球裁判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裁判員 每一場足球比賽必須有一名裁判員執法。
哨聲一響,裁判員就要綳緊全身的每一根神經,用銳利的目光觀察運動員的每一個、哪怕是微小隱蔽的動作和企圖,對任何一個違反規則的現象都要及時而果斷地處理。這就要求裁判員不僅要熟悉規則,對每章每款每條心領神會,而且需理解其精神實質。要嚴格區分合理與犯規的動作,勇猛與粗野的界線;還要根據有利無利、有意無意的原則准確判罰,尤其對有利無利原則的掌握更能看出裁判員的水平。
裁判員自進入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權力。所以,裁判員要注意抓好比賽的開始,每一個判罰都要力爭准確無誤。因為正是由於准確而沒有爭議的判罰,才會贏得球員的尊敬與信任。這正是裁判員樹立威信與權威的時候。
裁判員在整個比賽過程中,包括暫停和死球時,均有判罰權。其根據事實情況和比賽結果所作的判決為最後的判決。既然在球場上裁判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那麼他的判斷應該是嚴肅而認真、嚴格而准確的。當然,由於各方面的因素,即使是高級裁判員也難免有一時之錯。以裁判員的判罰為最終判罰,運動員須絕對服從,不得有任何異議。
正因為裁判員責任重大,執掌「生殺大權」,所以,為使一場比賽順利進行,裁判員一定要積極跑動。只有跑到最有利的位置,視野才能擴大,吹出最准確的哨聲。積極跑動,合理選位,距離球近的原則,已成為裁判員的座右銘。
裁判員還要負起教育者的責任,對故意犯規的不道德行為決不能姑息,而對勇敢頑強的精確要予以鼓勵。及時處罰粗野蠻橫的行為,不使其發展和惡化,對於比賽正常而順利地進行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發揚良好的體育道德,增進友誼,為提高足球運動水平服務,是整個裁判工作的宗旨和歸宿。
裁判員不要做有利於犯規隊員的判罰。也就是說要掌握好有利或無利的原則,不能使有意犯規的隊員得到利益。抵制不道德行為,維護犯規者對方的利益,有利於足球運動健康地發展。
例如,守方一隊員在罰球區外故意用手觸球犯規,如未影響攻方進攻,可不判罰。因為處罰,反給犯規隊有回防布陣的機會,所以不判罰是對的。這樣處理的結果如攻方隊員傳球失誤或射門出界,已不是裁判員的責任,因而不再補判。
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免除處罰,如犯規隊員符合警告或罰出場的條款,裁判員在死球時應給該隊員警告或罰其出場。
每場比賽的時間是由裁判員掌握的,不能將記時的職權交給巡邊員或場外人員。裁判員掌握時間要精確,因為上半場或下半場比賽的最後一剎那,也會有進球的可能。球場的形勢是瞬息萬變的,如不能准確地掌握時間,將給球賽帶來不良的影響和後果。為避免出現不愉快的事情,要盡量把時間掌握得精確到以秒計算。所以,裁判員最好用秒錶或足球記時專用表(45分鍾)計時。這兩種表可以隨時暫停。如比賽中決定扣除時間時,把專用表按停;重新開始比賽時再按動。任何一塊表壞了都可以另一塊表頂替,必要時還可以利用死球的機會與巡邊員核對時間。如用普通表記時,最好用秒計算。在開始比賽時可把分針撥在12數字上,這樣容易計算,也不易忘掉。
比賽開始的時間,巡邊員也應該協助裁判員記時,以便在比賽結束前1分鍾或5分鍾時提示裁判員。提示時,一般是在身體前下方揮旗或用一手放在持旗的上臂上作信號。但補足在比賽中因故扣除的時間,還是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巡邊員記時只能供裁判員參考。
場地如果沒有大記時表,負責記時人員應與裁判員密切配合,隨時核對時間,特別注意最後5分鍾,應以裁判員所記時間為准。因為連續比賽所用的時間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為了使規定的比賽時間得到充分的利用,裁判員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除必要時,不要隨便停止比賽。
2.比賽的間斷時間要盡量縮短,如受傷、換人等應該迅速處理。
3.因故損失的時間應予補足。也就是說全場比賽的時間(90分鍾)基本上應該都在比賽中,而不應該在這90分鍾里有處理受傷運動員、爭執、換人等因故暫停的時間。
裁判員臨場應帶下列用具:
表2塊、哨子2個、筆2支、記事小本、記分卡、挑邊硬幣、紅、黃牌和比賽用球。
正式比賽時,裁判員應該將每勝一球的時間、隊員號碼記錄下來,並將被罰出場隊員的情況(被罰的原因)或臨場發生的其他事故簡要地記錄下來,以便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
如果裁判員看錯時間,提前結束休息時,在隊員尚未離場前,應該補足時間繼續比賽。如果在中間休息時,發現了上半場比賽時間不足,可以在下半場開始前,在原來的場區先行補足。然後不休息,立即交換場地,開始下半場比賽。不允許將上半場欠缺的時間在下半場補足。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員要保證足球比賽的順利進行,不能延誤比賽或停止比賽。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裁判員有權停止比賽:
1.開始比賽時,一隊不足7人。
2.遇規則以外的任何事情發生,如觀眾中出現問題或其它原因(觀眾席上發生了嚴重騷亂,或觀眾沖入場地),裁判員雖有權停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對於種種意外事故的發生,規則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只要嚴重干擾和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裁判員可暫時終止比賽。
3.某隊棄權或在比賽中一隊不足7人時。比賽中不足7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場上隊員受傷而無人替補,二是被罰下場的隊員較多。
4.遇球門柱損壞時,如在30分鍾以內不能將門柱修好,可終止比賽。
5.因場地條件或天氣不適宜比賽時。遇到這樣情況,必須與主辦比賽單位協商解決。例如:①球場大部分都是水或雪,而且泥濘浸過踝關節;或平肩高的球落地不能反彈起來。②因為有霧或天黑,甲方看不見乙方球門時(如果有燈光設備,可繼續比賽)。③遇有狂風暴雨無法進行比賽時,或大雪天因球上粘雪妨礙傳遞或使球失去彈性時。
在比賽以前應設法修整場地,如排水、填沙、掃雪、平整等。在比賽中途因場地或天氣及其它事故暫停比賽,如在30分鍾內具備恢復比賽條件時,應該繼續比賽。
比賽因故停止不能賽完90分鍾時,無論誰勝誰負,已賽的記錄無效。裁判員應將已賽的情況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如果改期重新比賽時,盡可能在原場地舉行;並由原裁判員擔任裁判;比賽以0比0開始,比賽時間應為90分鍾。
在比賽之前,主辦比賽機構可以在規程中明確制定停止比賽的規定。即先把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估計在內,再根據意外情況的程度來制定一個標准,提供給裁判員掌握。
裁判員服裝裁判員的服裝,一般為帶白領的黑色上衣、黑色短褲(西裝褲)、帶白邊的黑色球襪及黑色足球鞋。如果在不影響跑動的情況下,如土地球場而且地面不滑時,也可穿著普通軟底的膠鞋。
裁判員的服裝必須與兩隊隊員的有顯著區別。巡邊員的服裝應該與裁判員相同,但也可考慮看台背景及多數觀眾服裝的顏色,穿與裁判員相類似或不同的服裝。但是,兩個巡邊員的服裝應相同。
如果比賽隊其中一方穿黑色服裝時,裁判員要考慮改換穿明顯區別比賽隊員的服裝。不過,這種情況一般在正式的比賽中是遇不到的。
場下裁判員在一場足球比賽中,我們一般只注意場上的裁判員明察秋毫,鐵面無私,往往忽視另一位判官,一位無名英雄也在進行著裁判工作。他是誰呢?他就是場下裁判員。
他的具體任務是:
1.負責雙方隊員的替補。
2.負責比賽的記錄。
3.阻止教練員和其他人員沿邊線跑動進行場外指導或沿邊線走動並大聲叫喊。
4.場上裁判員、巡邊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隨時准備上場替換。
在比賽開始以前,場下裁判員要令雙方填寫上場隊員登記表,並發給雙方替補隊員登記表。比賽進行中,如果某隊要求換人,該隊教練員須將填好的替補隊員登記表交給記錄台。然後場下裁判員高舉將被換下隊員的號碼牌,並帶領准備上場的隊員到中線旗旁等候。裁判員在死球鳴哨後跑向中線,根據替補隊員號碼牌所示的號碼,令被替補出場的隊員先從中線離場,再令上場替補隊員入場參賽。
替補隊員號碼牌一般是用三合板、纖維板、塑料或金屬板做的,長45厘米,寬30厘米。號碼牌一般需備25塊,兩面印有號碼,號碼從0排至24號,顏色要醒目,以便觀眾及運動員都能看清。現在許多比賽已採用電子顯示牌。
巡邊員在一場比賽中,除了場上的黑衣法官在場上執法外,在邊線的外面還各有一人手持小旗,時而上舉、時而下擺,凝神注目,來回跑動。他們便是巡邊員。
每場比賽規定有2名巡邊員。他們各負責一個半場,跑動的路線是端線至中線,位置應始終與半場所在隊的最後一名隊員處於同一平行於端線的直線,這樣有利於觀察對方越位。其職責主要是向裁判員示意球在何時成死球及應由何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並協助裁判員使比賽按照規則進行。
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干擾比賽時,裁判員可以停止其職務,指派他人代替,事後,裁判員還要根據情況之始末報告給主辦機構。
在協助裁判員工作時,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至於判罰與否,則由裁判員定奪。尤其在裁判員自己觀察清楚時,要根據自己的意見處理,這時巡邊員就不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了。
巡邊員也是場上執行裁判的成員,他必須嚴密注意場上一一切發生的情況及運動員的犯規行為,隨時協助裁判員處理場上的一切問題。為了更好地完成一場比賽的裁判任務,裁判員、巡邊員必須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巡邊員的職權,主要是指示球出界,確定由某隊擲界外球、踢角球或球門球。由於所處的角度,其重點是觀察和判斷越位以及臨近一側的隊員犯規動作。
裁判員在判斷球是否進門的問題上,如有疑問,可以征詢巡邊員的意見。因為巡邊員的位置容易看清楚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
當裁判員被球擊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裁判任務時,正好一方隊員射門,這時,應根據巡邊員的意見判定球是否進門。
一場球賽由2名巡邊員執行任務,我們在看電視或聽電台廣播時,經常能聽到這樣的解說:「『第一巡邊員已舉旗示意越位。」那麼誰是第一巡邊員?第一巡邊員是靠近球場記錄台一邊的那位,球場另一邊的巡邊員為第二巡邊員。
如果當裁判員受傷或意外情況不能繼續執法時,第一巡邊員應立即進場頂替主裁判執法,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場外替補巡邊員擔任第二巡邊員。因此,第一巡邊員應帶著哨子及紅、黃牌等物,以備急需。
巡邊員發現裁判員有錯判或漏判的情況,應按旗示規定示意裁判員,不要呼喊或跑到裁判員面前提意見,要講究「風度」,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要持重、嚴肅。巡邊員應始終沿邊線和端線外執行任務,非必要時不宜進入場內。
巡邊員有事需與裁判聯系時,如不直接關繫到當時比賽情況,可待成死球時再作處理。
巡邊員所用的旗子顏色應鮮明易見,要與看台背景的顏色和隊員上衣的顏色有顯著區別。過去一般用粉、白、黃、綠色,也有用紅白相間或黃黑相間的小方格旗。
現在國際比賽中多用鮮紅和黃色的手旗,執紅旗的為第一巡邊員,執黃旗的為第二巡邊員。旗子的大小可與角旗一樣。
裁判的尺度 在比賽中,隊員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裁判員如發現隊員犯規是出於偶然的或是踢球的方式方法有傷害對方的危險時,如抬腳過高、危險性的沖撞等,要給予提示、勸告,提醒其注意,並判罰間接任意球。
在比賽開始以後,除了雙方參加比賽的隊員或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包括教練員和隨隊醫生)不得進入場內,以免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到處跑動進行臨場指導,更不能沿邊線走動大聲喊叫(盡管不在場內,這樣做也是不行的)。對這類影響比賽的現象,裁判員有權制止,並給予警告或驅逐出場。
在足球比賽場上,裁判員就像執法如山、鐵面無私的法官,不僅對運動員、對巡邊員、教練員、隊醫以及觀眾,都是具有絕對權威的人。
如果裁判員認為某隊員受傷嚴重,不能再進行比賽時,無論球在任何地點,應立即停止比賽。及時用手勢招呼場外工作人員(不得多於2名)進入場地,盡快將受傷隊員抬出場外進行護理(非醫務人員不可觸動受傷隊員的傷處,以免加重病傷),並及時恢復比賽。如果當時對方隊員並無犯規行動,則用拋球方式恢復比賽。
倘若隊員受了輕傷,不必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進行處理,或自行出場護理,然後經裁判員允許仍可隨時入場參加比賽。
如果發現隊員有嚴重的犯規或惡劣的行為時,裁判員可以不經過警告,立即出示紅牌罰犯規隊員出場。對犯規的隊員態度要堅決果斷,絲毫姑息不得。為保護隊員的身體健康,執行法則,維護足球比賽的嚴肅性,必須對嚴重犯規的隊員採取這樣的措施。否則,嚴重犯規及惡劣行為有可能繼續發生,不斷升級,甚至導致一場足球比賽的失敗。這樣也就失去了足球比賽的意義。
在禁區附近罰直接任意球,是進攻隊直接得分的好機會。因球在禁區附近,現代的任意球「專家」是不會錯過這個機會的。守隊也必然層層設防,增哨加崗。這時,裁判員一定要迅速跑到罰球地點,指示守方隊員的位置,以避免延誤時間。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阻擋而不退出9.15米范圍以外,又不聽裁判員的勸告,屬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給予警告。
如果主罰隊認為對方並不影響進攻時,裁判員也可以不必等待對方退出合法距離後才令主罰隊員執行。
裁判員對這樣的情況要靈活掌握,如果機械地執行規則,對犯規隊反而有利。如果主罰隊將球踢出後,被故意站在非法距離內的守方隊員阻擋時,可以判攻方隊員重罰任意球。
在比賽以前選擇用球時,裁判員可以徵求雙方隊長的意見,如果雙方隊長對選用比賽用球的意見不統一時,由裁判員來決定。
在比賽中,如果雙方對球都提出了意見,認為球己不合規格時,裁判員應當考慮更換。在什麼時間和什麼情況下更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裁判員決定。
如對越位、手球、點球等判罰發生爭執,比賽雙方均可在比賽後向裁判員提出意見。但是,還是要以裁判的判決為准,除裁判員外,任何人不能改變比賽結果。
鳴哨與手勢 在比賽中,裁判員什麼時候必須鳴哨,什麼時候可以不鳴哨,以及哨聲的長短輕重,都是有講究的。
在比賽開始、停止比賽、勝一球及罰「點球」時,裁判員必須鳴哨。
但是,遇到其它一些情況裁判員也可以不鳴哨。如指示重新開球比賽時,裁判員則不一定要鳴哨。擲界外球、開球門球時,為了不延誤比賽時間,或避免對犯規隊有利,裁判員可以不鳴哨。
總之,鳴哨與否主要是考慮到盡可能少地干擾比賽。比如,經常對請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嫌疑犯規鳴哨判罰,往往會引起隊員反感、失常,並影響觀眾情緒。所以,鳴哨要適可而止,既不能不吹,也不可過頻,這就要看裁判的水平和掌握比賽的尺度了。
鳴哨一定要及時、果斷、響亮。裁判員對於哨子的使用,就便掌握一種樂器一樣,節奏要分明,高低要適度。使人通過哨聲的長短,聲音的輕重緩急和高低,能辨別出不同性質的犯規和違例等情況。
下面介紹一般的鳴哨方法:
1.比賽開始——長音比較響;
2.嚴重犯規或危險動作——有力洪亮;
3.一般犯規——短促響亮;
4.進球——長音響亮;
5.有爭執——短音響亮;
6.上下半時結束——先短後長。
裁判員鳴哨後,一般立即做出手勢,人們看到手勢,便知裁判員對犯規或違例的隊員是怎樣判罰的。是罰點球、任意球,還是角球或擲界外球等。手勢應果斷、清楚、明確。對明顯的犯規動作或違例動作,隊員和觀眾能清晰分辨時,就不要做模仿動作了,因為這樣做只能引起混亂、疑問以及延誤比賽。裁判員的手勢是指明下一個進程,而不是指當時發生的情況,沒有必要向隊員或觀眾解釋他的判決。其目的還是避免干擾比賽進行,使比賽能夠盡快地進行下去。
下面介紹幾種手勢:
1.直接任意球——前臂前平舉(或側平舉),並指向罰球方向。
2.間接任意球(包括越位)——單臂上舉伸掌,球踢出並被另一隊員踢或觸及,或成死球時為止。
3.角球——臂斜下舉,指向角球區。
4.球門球——臂前平舉指向球門區。
5.進球——臂前平舉指中圈。
6.巡邊員舉旗,裁判員認為不應判罰時,可示意旗放下——單臂斜下舉左右搖動。
7.隊員犯規在考慮對方有利而不判時,可示意隊員繼續比賽——兩臂側平舉向前揮動(不鳴哨)。
8.警告隊員時——面向隊員出示黃牌,然後轉向記錄台;罰令隊員出場時——面向隊員出示紅牌,然後轉向記錄台。
9.判罰點球——單臂明確地指向罰球點標記,也可以不跑向該處。
10.比賽時間終了——單臂上舉握拳。
黃牌警告 警告比勸告「升」了一級,被警告的對象主要是故意犯規的隊員。
警告是對犯規隊員的一種處罰。比賽中,凡發生以下情況時,裁判員均可亮出黃牌向其提出警告:
1.比賽開始後,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離場或進場者。
2.經裁判員提請注意或教育後,也就是經過勸告後,仍故意違犯規則者。
3.用語言、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異議、不滿者。
4.採取粗野動作以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者。如故意踢人、絆人、拉人、手球等。
裁判員在處罰時,主要根據有利無利的原則進行處罰。換言之,那就是要看當時哪方控制球。如犯規者對方控制球時,則無須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給予犯規者警告處分。如犯規者本方控制球時,應立即暫停比賽,給予警告,然後由對方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如犯規隊員同時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應按嚴重犯規的有關規定判罰。
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或球出界成死球時,場上隊員應自覺停止比賽。如有的隊員充耳不聞仍去踢球或大腳將球開出去,都是不正當行為。按照規則規定,不正當行為均屬被警告之列。
還有隊員屢次違反規則和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也要被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內犯規,可在發生犯規時球所在球門區的半邊內任何地點執行。
當一個隊員在一場比賽中受第二次黃牌警告時,即被罰出場。
紅牌罰下場 所謂紅牌罰下場是被取消比賽資格。
哪些犯規行為要被驅逐出場呢?有下列幾條:
1.故事犯規,其行為惡劣或嚴重犯規者。
2.用惡劣的語言對裁判員或對方隊員進行辱罵、毆打者。
3.經警告後,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者(或裁判員將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應被警告的行為時)。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性語言或粗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惡劣行為,或用侮辱性語言,污言穢語辱罵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被罰出場的隊員,不但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而且不準替補隊員上場替補,並自然停止參加下一輪(場)比賽資格。按規定:裁判員在賽後48小時內,應如實將罰出場隊員的姓名和犯規情節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一經投郵即為合法手續。主辦機構根據犯規的嚴重程度,可追加處罰。如停止參加下2輪(場)比賽資格或停止更多場次、更長時間的比賽資格等。
紅、黃牌的來歷 在足球上使用紅、黃牌,首先是從美洲一些國家中傳開來的。1970年,在舉行第9屆世界足球錦標賽之前,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正式確定了這一制度,並且一直沿用至今。
這個制度執行以來,尤其是在國際比賽時,充分顯示了它的權威性和優越性,受到運動員和球迷們的歡迎。因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都是由第三國的裁判員來擔任,各國的語言不同,裁判員不可能都能聽懂;同樣,裁判員的語言,運動員也不可能都聽懂。這就要找一個共同能接受的標志,以對裁判的判決統一認識和尺度,使雙方運動員都能明白,不致產生誤會和懷疑。紅、黃牌能起到這樣的作用,所以它應運而生了。
旗示 只搖旗、不吶喊的巡邊員舉旗的動作不同,各是什麼意思呢?為了更好地看比賽,有必要了解一下巡邊員旗示的「奧秘」。
在此之前,先說說「旗示」的風度。旗示者,用旗示意也,是巡邊員給裁判員的信號。要求舉旗動作利落、准確,落旗要穩健,指出的方向要明確,不可以懶洋洋地舉旗。
旗示的動作和含義:
1.界外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隨著側平舉或轉體前平舉,指出發球方向。
2.越位——持旗上舉,表示越位,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越位地點:①臂斜上舉表示在遠端隊員越位;②臂前平舉表示在中間隊員越位;③臂斜下舉表示在近端隊員越位。
3.犯規——持旗上舉,左右搖擺,表示隊員犯規。如裁判員同意,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罰球方向。如果裁判員示意不予判罰,應立即將旗放下。
4.球門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臂平舉指向球門區,表示踢球門球。
5.角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指向近端的角球區,表示由攻方踢角球。
6.進球——臂平舉直接將旗指向中圈,示意球進門。中圈開球。
6. 籃球裁判判罰
現在已經去除了後蓋犯規的規則`~~
這是好球~~
7. 求籃球裁判的判罰動作
1.得一分的手勢:右手食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2。得二分的手勢:右手食指和中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3。三分試投的手勢:右手的同時舉起拇指,食指,中指。
4。三分投籃成功即三分有效的手勢為:左右手同時示意三分。
5。取消得分,取消比賽的手勢是:雙手在身前交叉一次。
1.得一分的手勢:右手食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2。得二分的手勢:右手食指和中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3。三分試投的手勢:右手的同時舉起拇指,食指,中指。
4。三分投籃成功即三分有效的手勢為:左右手同時示意三分。
5。取消得分,取消比賽的手勢是:雙手在身前交叉一次。
二、籃球比賽時間法則:
1。記時開始的手勢:手向下劈下。
2。犯規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握拳在上,一手平伸在下
3。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上舉,四指並攏。
4。30秒復位的手勢為:一手舉起,伸出食指,手轉一圈。
5。30秒違例的手勢是:一手舉起,手腕彎下,點擊肩膀。
6。3秒違例的動作是:三隻手指指向隊員。
7。5秒違例的手勢是:伸出五指。
8。十秒違例的動作是:伸出雙手。
9。暫停的手勢為:一手張開,一手食指接觸掌心。
三、籃球比賽號碼:
1。顯示5和5以下號碼的方式:右手手指記數,左手自然垂下。注意手指記數方式:先伸食指(1),再食指+中指(2),再拇指+食指+中指(3)……下圖為表示5號圖:
2。顯示5號以上10號以下(包括10號)的方法:右手張開5指,左手再張開所要餘下手指數。
二、籃球比賽時間法則:
1。記時開始的手勢:手向下劈下。
2。犯規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握拳在上,一手平伸在下
3。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上舉,四指並攏。
4。30秒復位的手勢為:一手舉起,伸出食指,手轉一圈。
5。30秒違例的手勢是:一手舉起,手腕彎下,點擊肩膀。
6。3秒違例的動作是:三隻手指指向隊員。
7。5秒違例的手勢是:伸出五指。
8。十秒違例的動作是:伸出雙手。
9。暫停的手勢為:一手張開,一手食指接觸掌心。
三、籃球比賽號碼:
1。顯示5和5以下號碼的方式:右手手指記數,左手自然垂下。注意手指記數方式:先伸食指(1),再食指+中指(2),再拇指+食指+中指(3)……下圖為表示5號圖:
2。顯示5號以上10號以下(包括10號)的方法:右手張開5指,左手再張開所要餘下手指數。
嗯。。我的體育課本上有圖呃。。。
8. 裁判誤判有什麼懲罰嗎
比賽過程中,裁判的改判只能是重新開球之前做出。否則也是絕對不允許改判的。這個是為了保證球場上裁判的絕對權威。因為現代足球的激烈與快速。場地寬闊。3名裁判員加上第四官員,無法保證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確判罰。再說每個裁判對規則的理解都不一樣。所以也會出現裁判判罰風格不一。
如果有隊員對比賽結果進行申訴,一般來講相關組織也不會改變比賽結果。最多是對球員領到的紅黃牌進行研究,看是否符合規則。(比如英超)
這樣也是為了維護裁判的權威。不然一輸了球都去申訴,都去改結果,那不是足球就亂了套了。
所以裁判明知道可能判罰會有問題也決不會改變, 而且國際足聯也否定了通過錄像幫助裁判判罰的提議。
就我了解。最常見的是如果明顯出現重大道德問題與突發事件。一般的處理手法是對比賽結果不予承認。重賽!
經常性誤判會被國際足聯警告,然後在今後的大賽中禁止執法或者謹慎使用其執法。重大比賽中的誤判,通常不會有什麼後果,裁判誤判在所難免。而且為了維護裁判的權威性,不會改變裁判的場上判罰。
下面就本次世界盃來看,
對於問題裁判,國際足聯從來都是採用家族式的內部處理。 據義大利《羅馬體育報》報道,在阿根廷與墨西哥之戰中出現錯判的義大利裁判羅塞蒂,很可能將受到處罰,無緣執法本屆世界盃剩下的比賽。
說到底,裁判還是小角色,掌控全局的仍然是國際足聯。
對於誤判,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向來的理論是:「我們不會採用任何科技手段,最終做出決定的還是人。即使看慢鏡頭,10個不同的專家也可能有10個不同的觀點和決定。球迷們喜歡足球中發生的爭議,這本身是我們的足球運動中人性化的一部分。」
國際足聯秘書長瓦爾克今天在約翰內斯堡再次重申:「我們可能會考慮在2014年增加兩名門線裁判,但目前我們沒有使用錄像技術的想法。」
9. 裁判誤判的處罰是什麼
怎麼說呢 其實要根據在場比賽的實際情況來判定 現在國際足聯也有裁判協會.
一般來說 裁判作出判罰不管怎樣是不需要對外界給出說法的
他只需要在每場比賽結束後 給出一份本場比賽所有判罰的書面報告..
另外,這個報告也是不外漏的 國際足聯很多時候是迫於外界譬如說媒體的壓力而對當值的裁判作出的判罰並給予一定量的處罰 金額也不會很多..只會減少其在以後大型比賽的出場次數(這就是所謂的大處罰了吧..因為沒有機會繼續自己的仕途嘛!) 比如02年主裁義大利對韓國1/8決賽的裁判據說至今都沒有再出現在國際大賽中了..
其實現在電子監控已經很完善了 足球比賽卻迫於一個理念和人道問題 不願意起用電子裁判..所以足球場上 裁判作為第13人(主教為12人)的分量仍然不會減輕...不過像前幾天主罰葡萄牙與英國比賽的裁判在賽前放話表明自己支持葡萄牙的情況 我還真是少有聽說 只能說明那裁判人太蠢...估計是要給幾下絆的了
10. NBA所有規則及裁判如何判罰
上面回答的只是場地、設施標准。 實際的比賽規則還應該參看《籃球裁判法》。其中包含:犯規、違例、替換、時間、判罰等許多規則,這里不再詳述。 你可以在網上搜索《籃球裁判法》,了解詳情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 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 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 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叄 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2)基本規則二: 30秒鍾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鍾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0秒鍾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鍾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