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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乒乓球裁判法

發布時間:2021-03-09 12:25:05

Ⅰ 介紹一下乒乓球比賽規則和裁判

乒乓球規則: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1.1.3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准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 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採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Ⅱ 乒乓球如何裁判

實施兩球換發制,即雙方輪流發球,每個人發兩個球後換發。誰贏了誰得一分,先得11分後算勝出一局。國際比賽規則是單打7局4勝制。如果雙方打成10:10平,需要領先2分才能算贏,
如果是一個人裁判時,負責報分就行,報分時發球方的分數報在前面。
如:A和B打比賽。
A現開始發球,裁判說:第一局比賽開始,A發球,零比零。
如果A得了一分就說:1:0
如果B得了一份就說:0:1
然後A發第二個球,第三個球是B發,所以第二個球之後報分時應該把B的分數報在前邊。
假設第一個球a贏了,第二個球a贏了,第二個球結束後應該說0:2而不能說2:0(因為第三個球是B發球,所以B的分數抱在前面)。

以此類推

你還想知道哪方面的規則,比如怎麼樣算得分,怎麼樣算違例或者注意事項等等,你可以問的再詳細一些,我給你做解答。或者你上網路搜索乒乓球比賽規則的文章進行閱讀。這東西訓練幾次之後很簡單,熟練了就行。
祝你早日學會!!

Ⅲ 乒乓球主裁判流程圖

1、到達比賽區域前,要檢查是否帶齊比賽所必須的器材,如挑邊器、量網尺、紅黃牌、比賽用球、記分單、秒錶、夾板、筆等;
2、參加裁判長通知的賽前短會,了解比賽進行情況及注意事項;
3、向裁判長報到並領取任務書,團體賽提前75分鍾、單項賽提前45分鍾;
4、領取任務書後,裁判員應盡快到達比賽區域,掛好隊名牌和大分牌,檢查球台的高度和平整度,調節好球網的高度和張度,擦拭球台,保持地面干凈,擋板整齊,將翻分器調整至光板;
5、團體賽前45分鍾,在指定的抽簽區抽簽,挑選主客隊,填寫排名表,挑選比賽用球,挑選指導席,同時問清楚雙方運動員服裝顏色(雙方服裝顏色不能和比賽用球的顏色一樣,同隊隊員服裝顏色要相同,雙方隊員服裝的主體顏色要有明顯區別,如果比賽雙方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將抽簽決定一方必須更換),如果一方隊長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場,該隊可被認為放棄挑選主客隊、挑選比賽用球、指導席以及服裝相似情況下的抽簽;
6、團體賽前30分鍾,裁判員將隊長填好並簽名的排名表送到編排組列印團體記分單;
7、賽前15分鍾,裁判員和副裁判員拿著團體記分單和挑好的比賽用球,帶領比賽運動隊在指定區域集合,等候統一入場;
8、賽前10分鍾,在值班裁判長的指揮下,同時進入比賽區域;
9、進場之前,裁判員和副裁判員應該協商和討論分工的問題,然後整隊入場;他們應決定誰監控時間,包括練習時間和局與局之間的間歇時間以及暫停時間;還要決定誰負責暫停牌的擺放;
10、當裁判員和運動員准備好,應沿著直線整隊入場,步調應與第一個人一致,由裁判員領路到達指定區域;另外任何人不應隨意跨越擋板,出入場地時應該在擋板之間打開一個空隙繞過去,通過後立即把擋板關好;
11、進入指定場地後,裁判員 和運動員都應站在相應位置上等候5秒鍾;根據需要廣播會向觀眾和媒體介紹裁判員和運動員所屬協會和姓名;
12、比賽的准備活動開始前,主裁判員應檢查球拍、服裝顏色、號碼布或人名布、確定場外指導者並記錄在記分單上、用挑邊器挑選發球權或接發球權和方位權、宣布練球兩分鍾並讓副裁判員開表計時、在比賽記分表上記下發球員和方位等有價值信息;副裁判員應檢查球網高度和張力、清潔球台和地板、整理四周擋板、將比分顯示器的局分調整至0:0、調整對名牌和大分牌、練球開表計時;
13、副裁判員舉手報告「時間到」;主裁判員指向發球方同時看著接發球方准備好,當准備好時宣布「第一局比賽——**發球——0:0」;副裁判員將比分顯示器的比分調整至0:0,並開表計時,比賽開始;
14、主裁判員報分,哪方得分舉哪方拳,先報下一個發球者的比分;負責擦網和擦邊的裁決;副裁判員負責翻分器和比賽時間同時負責鄰近邊線的擦邊球裁決;
15、比賽結束,主裁判員宣布結果「11:幾,第幾局比賽**勝」、「11:幾,第幾局比賽**勝,**幾比幾勝」並同時用手指向獲勝方;將比賽記分單填寫完整,找運動員簽名;副裁判員收回乒乓球,恢復比賽場地,調整比分顯示器至光板;
16、裁判員和運動員到裁判椅前集合一起退場;主裁判員拿記分表走在前,副裁判員步調一致跟在後面;

Ⅳ 乒乓球裁判法是什麼

一、手勢
"手勢"是臨場裁判員除了口語之外的另一種比賽提示方法。在比賽過程中,現場觀眾因角度、距離等因素看不到比分的情況下,裁判員的手勢就可以成為一種讓觀眾了解比賽進程的信息來源。
1.發球
在一局比賽,運動員第一次發球,或下一輪發球前,裁判員在報出發球方稱謂的同時,五指並攏,手臂自然伸直指向發球方,示意該運動員發球。(該手勢同樣適用於一局比賽或一場比賽結束後,裁判員宣布比賽結果時,手臂也應指向獲勝方)。
2.報分
《乒乓球競賽規則》是這樣描述的:當判得分時,裁判員應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臂舉起,使上臂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上。在臨場操作時,裁判員應盡量使大臂與軀體、小臂與大臂形成直角狀態,握拳的虎口部分朝向頭部。
3.停
比賽時,當"停止練習"、 "時間到"、 "發球犯規"、 "擦網"、 "暫停"、 "外界球進入場地"以及因其它因素需要裁判員暫停時,裁判員在報出"停止練習"、"擦網"等臨場術語的同時,五指並攏,手臂自然伸直上舉。在操作時,裁判員應注意手臂盡量上舉過頭,避免過度前傾。
4.擦邊
回合中,當處於比賽;l犬態的球"擦邊"後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在報出"擦邊"的同時,應用靠近擦邊一側的食指指向球台,示意這一回合球擦邊。
二、坐姿
1.主裁判
在臨場執法時,主裁判需上身端坐,兩腿及雙膝盡量靠攏,雙手自然放在雙膝或座椅扶手或裁判椅搭板上。在比賽過程中,主裁判應身體略微前傾,全神貫注地關注比賽。在比賽間歇時,上身可以靠在椅背休息。為了方便看清運動員發球是否擦網,主裁判的身體重心和觀察視線可稍與球網的垂直線錯開一些距離。
2.副裁判
比賽中,副裁判的坐姿與主裁判相同,雙手握在裁判桌上翻分器的兩側。
4.擦邊
回合中,當處於比賽狀態的球"擦邊"後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在報出"擦邊"的同時,應用靠近擦邊一側的食指指向球台,示意這一回合球擦邊。
三、入場
一般正式比賽,在每一單元開始時會安排裁判員統一入場。
1.兩名裁判員(主、副裁判)
主裁判在前,副裁判及雙方運動員在後依次進入場地或主裁判在前,雙方運動員在中間,副裁判在後依次進入場地;
進入場地後,裁判應面向主席台或比賽橫幅或指定位置站立,停頓短暫片刻即開始比賽。
2.一名裁判員
裁判員在前,帶領雙方運動員入場;進入場地後,裁判應面向主席台或比賽橫幅或指定位置站立,停頓短暫片刻即開始比賽。
3.不安排統一入場的比賽時,裁判員可自行列隊進入場地,站在球台兩側等候運動員入場。
4.裁判員無論面向哪方站立,球台應始終置於他的前面。
四、退場
一場比賽結束時,主裁判需及時准確記錄比分,填寫記分單。副裁判應收回比賽用球,確認主裁判完成記錄比分後,將翻分器顯示至無比賽狀態。站在裁判桌旁等待主裁判。
主裁判完成工作後走到副裁判一側,雙方面向球台略作停頓,然後主裁判在前,成一列縱隊退出比賽場地。進場及退場時裁判員要避免跨越比賽擋板。
五、主、副裁判員需著裝一致,應穿著與比賽用球顏色有差異的服裝,穿軟底正裝鞋。

Ⅳ 介紹一下乒乓球比賽規則和裁判法

本方得分

乒乓球規則: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1.1.3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准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 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採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Ⅵ 乒乓球國家三級裁判標準是什麼

乒乓球國家三級裁判要求:懂得競賽規則,並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者經過當地體育局舉辦的裁判員培訓班學習,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筆試要考些基礎評判。乒乓球競賽規則,臨場裁判能力,英語臨場裁判術語。

Ⅶ 乒乓球裁判

更新系統實現來兩個目自標,即雙方將續約後兩個目標的許可證,為每一位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誰贏了誰是後11分鍾來算贏一局。國際游戲規則是單打7游戲系統。如果雙方打成10:10的水平需要計算提前贏得2分
如果你是一個裁判,分數線,分時發球方的分數在以前的報告。
如:A和B的發揮。
現在開始放送,裁判說:第一場比賽開始的發球,愛一切。
如果一個人說:1:0
如果B有發言權:0:1
然後發出了第二球,三分球給B發送因此,之後的第二個目標報告分時的乙得分,應當報在了前面。
假設應該說是一個雙贏的第一個球,第二個進球一場勝利,0:2 2:0(B開球後的第二個目標,因為第三個球,所以B不能說成績保持在前面)。

你想知道什麼樣的規則,比如如何計算得分,怎麼算犯罪或考慮,所以,你可以要求更詳細的,我給你的答案。或者看了你的文章,在網路上搜索乒乓球比賽規則。這種訓練後,幾個很簡單的事情,並熟練。
朱,你很快就會學會! !

Ⅷ 乒乓球裁判規則

乒乓球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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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1.1.3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准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 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採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國際乒聯關於11分制改革的新規定

為了適應11分記分制的系統,國際乒聯代表大會修改了其規則。此修改將於2001年9月1日起執行。

2.11 一局比賽
2.11.1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 每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2.13 發球,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2.13.3 在獲得每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2.13.6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2.15 輪換發球法
2.15.1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15.3 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或一局比賽進行了10分鍾,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3.4.4 間歇
3.4.4.1 除了一方選手提出要求外,比賽應該繼續進行。
3.4.4.1.1 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1分鍾的間息時間;
3.4.4.1.2 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國際乒聯關於發球的新規定 乒乓球競賽規則中的2.6.1,2.6.2 和 2.6.5 條將由以下規則取代: 此修改將於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2.6.1 當球停放在選手張開和伸平的手掌內時,才可以進行發球。
2.6.4 從球離開運動員手掌的那一刻到球被擊中,球都應該在球台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發球選手的端線之後。
2.6.5 當球被擊中時,發球選手或他的雙打隊友的身體與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球與網之間的范圍內。 此項提議修改的目的是:防止在接發球選手視線以外的隱蔽式發球。
1) 在球被拋出到擊中的時間,都必須保持在球台平面高度之上。
2) 選手的身體及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可介入,由球網與虛構線形成的三角區內。(虛構線是由:當球被擊中時,球與球網兩端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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