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足球裁判的規則,最新的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2. 求足球比賽的裁判規范
足球裁判法
一、裁判制
裁判制有兩種:一種是邊線裁判制,另一種是對角線(斜線)裁判制。邊線裁判制是由蘇聯傳入我國的,解放初期我國多採用邊線裁判制,從1956年全國足球甲級聯賽起,才普遍地採用了對角線改判制。
(一)邊線裁判制
邊線裁判制是裁判員沿著邊線跑動,巡邊員則站在裁判員對面的邊線外活動。各負責自己所在的半場的一種裁判制。這種裁判制在當前國際比賽中已不採用。
(二)對角線裁判制
當前國際國內的足球比賽均採用對角線裁判制,裁判員沿AB對角線活動,巡邊員各沿兩側邊線外活動。如裁判員靠近A,巡邊員L2應在MK之間活動。 當裁判員在B的位置時,巡邊員L1應在EF之間活動。裁判員只有與兩個巡邊員緊密配合,方能較全面地觀察和掌握場上隊員的活動情況。
巡邊員Ll巡視紅隊,巡邊員L2巡視藍隊。當紅隊進人藍區,L1沿邊線限定藍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活動。因此,L1幾乎一直在藍區活動,同樣L2沿邊線跟定紅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活動,L2幾乎不進人藍隊區。巡邊員協助裁判員重點注意越位,球出界和場下要求進行換人等情況,有時還要協助提供一些犯規情況。
大多數情況下,裁判員的活動范圍是在球場中間以球為中心跟球活動。因此,他應選擇適當的位置,不要阻礙和影響比賽進行。同時要盡量避免背向巡邊員活動,否則容易出現漏看巡邊員旗示的情況。
巡邊員在各自負責的半場邊線外活動,應該以人為中心,緊跟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來移動,除非進攻隊員已帶球越過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在這種情況下,則應以球為中心,跟球移動並與球保持在一條平行線的位置上。
對角線裁判制一般多採用 A B對角線。但有的國家裁判員根據本國習慣,考慮到陽光、氣候和場地情況也可選用F M對角線(如英國)。在這種情況下,巡邊員也隨之相應地調整位置,其活動范圍改在進攻隊的前場左側邊線外。
對角線裁判制的特點:
1.裁判員活動范圍大,離球較近,對場上隊員的活動和動作便於觀察和識別,這樣有助於裁判員及時而准確地判斷與判罰。從奔跑能力上要求裁判員要具備良好的體能。
2.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既要盡可能地接近球,又要不妨礙球和隊員的活動,這就要求裁判員要有高度的預判能力,同時在場上移動迅速靈活,果斷及時。
3.有時受陽光和風向影響。
二、裁判員與巡邊員的分工和跑位
裁判工作是競賽工作的生命線。裁判員和巡邊員是執行規則、領導比賽的主要成員,裁判工作的水平是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十分重視和提高這方面的工作質量
(一) 裁判員與巡邊員的分工
1.裁判員
(1)裁判員的職責是執行比賽規則,解決場上發生的各種爭端,判決各項犯規。比賽中的一切判罰均應以裁判員的判決為最終判決。在裁判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咨詢巡邊員的意見作為參考。
(2)裁判員與巡邊員的服裝裝備應該一致,並與比賽雙方服裝有明顯區別。同時,他還應攜帶口哨兩個(最好高、低音哨各一個,其中一個為備用哨), 手錶或秒錶,筆和記錄卡、挑邊器、紅黃牌等必須用品。
(3)記錄比賽成績和受罰紅牌、黃牌隊員的號碼,掌握比賽時間,不得將此權交給巡邊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必要時可讓巡邊員協助配合掌握比賽時間,如在臨近比賽結束前幾分鍾用事先商定的暗號提醒暗示裁判員。但宣布比賽結束是以裁判員所掌握的時間為准。
(4)裁判員應認真做好賽前各方面的准備工作,主要包括:重溫和領會各項規則精神,堅持訓練,保持充沛的體能;勞逸結合,調整到自己最佳的競技狀態,充滿強烈地求戰慾望和自信心;修飾自己的儀容儀表;在臨賽前半小時認真檢查場地器材設備。另外,賽前召開裁判組准備會,明確細致地進行分工配合。准備會的一般內容為:
①分析比賽形勢和比賽隊的詳細情況。
②向巡邊員和場下預備巡邊員交待本場比賽的職責范圍及要求。
③明確某些特定情況下相互間的配合方法和信號。
(5)賽後召集裁判組認真全面地總結該場比賽的裁判工作。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①運用執行規則的原則性與靈活性。
②場上判罰尺度。
③裁判員控制比賽的能力。
④關鍵球是否有重大失誤。如進球、罰球點球、紅黃牌的運用及越位的判罰等。
⑤裁判員與巡邊員之間的配合。
裁判員在比賽中的跑位與選位。
此外,裁判員還應及時認真核對「足球比賽記錄表」填寫裁判員工作匯報表,如果該場比賽中出現過警告、罰令出場或其它事故,則還要及時填寫「裁判員報告書」。
2.巡邊員
(1)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在比賽中應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示球出界、角球、球門球、換人,並重點協助裁判員觀察越位。根據裁判員的要求有時也協助在其附近的犯規,以及裁判員身後的一些犯規動作。巡邊員在協助裁判員執行裁判工作時,應根據比賽事實情況和規則原則用旗示向裁判員提供信號,但最後判決仍取決於裁判員。
(2)巡邊員也應認真做好賽前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重溫和領會各項規則精神,特別是自己職責內容部分以及裁判所交給的工作職權;堅持鍛煉,保持充沛體力;勞逸結合調整到良好的競技狀態;修飾儀表儀容:臨賽前協助裁判員認真檢查場地器材設備。同時,在運動員到場前要檢查隊員人數及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要求等。
(3)如遇裁判員受傷情況,不能繼續工作時,由第一巡邊員代替其職權上場工作。因此第一巡邊員要隨身帶齊與裁判員相同的一切比賽用品。在正常情況下,第一巡邊員還應協助裁判員記錄進球、警告、罰令出場隊員的號碼等。
3.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我國叫預備裁判員或記錄員)雖不直接參加場上裁判工作,但他是裁判組工作的重要成員之一。他坐在中線與邊線交接處外設立的記錄台上執行工作,其職責分工如下:
(1)賽前負責提醒裁判員和巡邊員檢查自己的裝備和所攜帶的用品以及攜帶比賽用球、巡邊旗及記錄表格等。
(2)參加賽前准備會,工作時穿著如裁判員的一切裝備。遇天雨或氣候寒冷可在裁判服外了解准備會的一切內容。如加著運動套裝。當場上第一巡邊員擔任裁判員時,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替補巡邊員則上場接替第二巡邊員工作。
(3)賽前半小時收審雙方隊員上場登記表並填寫在比賽成績記錄表上。隊員入場前,核對上場隊員號碼。比賽開始後協助裁判員將進球時間和進球數以及隊員替補情況、被警告與罰令出場時間等填寫在比賽成績記錄表上。
(4)做好場外管理工作,包括下列幾個面的內容:
①比賽雙方替補席的人數應當符合規程要求,並制止替補席上的任何人員離開替補席大聲喊叫或到邊、端線附近去指揮。
②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如需護理傷號時只允許兩名有關人員入場,但必須事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
③制止准備上場的替補隊員在邊線附近做准備活動。
④制止記者超越攝影人員限制線和使用閃光燈。
⑤嚴格履行替補手續和認真執行替補程序。
⑥保管好比賽備用球。
(二)裁判員與巡邊員的跑位
足球比賽的裁判工作,是由一個裁判員和兩個巡邊員共同擔負的。據統計,一場勢均力敵、激烈緊張的高水平比賽,裁判員一般要奔跑5千米以上的距離,巡邊員的活動距離在2千米左右。這說明,對足球裁判員的體力要求是很高的。足球比賽場地大、時間長、人數多、變化快,為適應比賽的需要,裁判員不但要能跑而且還要會跑。
1. 裁判員一般跑動路線和范圍
一般說,裁判員的跑動路線是沿球場AB對角線跑動,這樣既能盡量接近球,有利於准確地觀察情況,又能隨時看到邊旗,便於與巡邊員取得聯系配合。但裁判員不應受AB對角線的束縛限制,他應在以球為中心的前提下積極跑動,沿著AB對角線的方向盡量擴大自己的活動范圍,力求接近球,接近爭奪場面。全面而准確地觀察比賽情況,盡可能做到恰當地選擇觀察位置和視野角度。
正確的選位應是:既距球近,又不妨礙和干擾比賽;既跑得
上去,又退得回來;既對攻守兩隊情況看得清楚,又能隨時
看到巡邊員的活動。因此,裁判員積極爭取在球的左側范圍
活動,使球保持在自己與巡邊員之間。既使有時裁判員的位
置處在了球的右側范圍,切記不使自己跑到球與巡邊員之間
的直線上去,以免形成背對巡邊員的局面,而應前後撤出一定
的距離,盡可能適當地縮小自己與球和巡邊員形成的夾角,
這樣才能使球和巡邊員始終處在自己的視野范圍之內。
2.巡邊員的一般位置和活動路線
巡邊員在本方半場區的邊線外活動,一般情況下應以人為中心,緊跟守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來移動,因為這是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處於越位的標志線。除非球已超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這時巡邊員不應再盯人而應隨球移動,保持與球處在同一平行線上,因為此時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越位已不是以人為標志而是以球為標志。當球發展到對方半場,守方隊員全部壓過中線時,巡邊員一般站在中線與邊線的交點外,因為此時判斷越位的標準是以中線為標志。
三、裁判員與巡邊員在比賽中的具體配合方法
(一)死球時的配合方法
1 .中圈開球
裁判員站在中線與中圈交點附近面向進攻方面,這樣既便於同巡邊員保持適當的視線角度,又便於觀察中圈開球雙方是否出現違例現象,同時也有利於裁判員及時跑動和選位。巡邊員L1和L2分別與兩隊的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跟齊,保持在一條平行線上。開球後,裁判員根據比賽的發展及時移動與跑位。
2.角球
發角球時,裁判員應在該罰球區內選擇有利的觀察位置,但要注意不要影響和干擾攻守雙方隊員的活動。因為此時罰球區內,特別是球門區。附近攻守雙方隊員人數密集。通常在裁判員一側發角球時,觀察位置應選在同側球門區線與端線的交點外。這樣便於觀察角球是否出界和門前激烈爭奪過程中的犯規,特別是便於判斷球是否進門。在巡邊員一側發角球時,因雙方運動員大都背對裁判員,加上人多重疊,因此裁判員應在對面罰球區角面對巡邊員選擇適當的位置進行觀察。無論角球從哪邊發出,巡邊員都應站在角球區後面的端線延長線上,一方面觀察球的整體是否放於角球區內,一方面觀察角球發出後是否越出端線,同時應特別注意進球情況。如果在罰角球時,對方隊員迫近9.15米距離內,巡邊員也可站在距角球區9.15米的端線處,球發出後應迅速回到自己邊線外的位置上。
3.球門球
裁判員應選位在中圈附近觀察場上攻守發展情況。巡邊員L1應站在正對罰球區線延長線的邊線外察看球門球是否直接發出罰球區。比賽恢復後,他應立即跟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巡邊員L2在本半場內同樣也要跟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隨時准備觀察進攻隊的情況。
4.任意球
①後場任意球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向後回傳守門員;一是在後場進攻短傳配合。裁判此時應退至中場附近,以便觀察攻勢的發展。兩個巡邊員應分別用跟住各自半場內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如任意球回傳守門員,該半場的巡邊員則應在守門員將球發出前,站在罰球區線延長線的邊線處,觀察守門員發球是否越出罰球區違例。球一發出後,該巡邊員應迅速跑動跟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
②中場任意球一般也有兩種情況:一是在中場進行配合傳遞;一是從中場直接將球傳至罰球區附近。因此裁判員應提前移動到球可能到達的落點附近選擇觀察位置。巡邊員L2應盯住防守隊倒數第二個隊員,巡邊員 L1仍應站好自己的位置並作好攻守轉換的准備。,
③罰球區附近的任意球多採用一次性傳球射門或直接射門的方法。裁判員如選擇在觀察越位的位置,巡邊員L2則應下到端線處主要觀察進球情況。如裁判員選位到端線附近,巡邊員L2就應把注意力重點放在觀察越位上。此時巡邊員L1仍應按常規站好位置。
5.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時裁判員應站在罰球點的左側前方,球門區線的延長線附近,觀察球是否放在罰球點上、主罰隊員的罰球動作和其他隊員(包括守門員)是否違例,以及進球情況。巡邊員L2應站在右側罰球區與端線的交點處,主要協助裁判員觀察球是否進門。巡邊員L1則按常規站位。
6.擲界外球
如果從巡邊員L2處擲界外球時,裁判員應移動靠近擲球落點附近,主要觀察擲球隊員是否違例和球進場後可能出現的犯規。巡邊員Ll迅速盯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同時協助裁判員重點觀察擲球隊員腳步進場和離地違例動作。巡邊員L1按常規站位。如果從巡邊員L1遠端邊線外擲界外球時,裁判員應及時跟到擲球隊員附近,以便觀察擲球隊員是否違例和球進場後可能出現的犯規。巡邊員L1和L2則按常規站位。
7.換人(當要求替補時)
比賽成死球狀態後,當某隊要求替補時,場上兩位巡邊員應及時用旗示向裁判員示意,裁判員此時應向中線入場處靠近,待退場隊員從規定地點離場後,方可允許替補隊員人場。
8 .出現傷號時
在激烈比賽的爭奪中,傷號時有出現。死球後護理傷號時,裁判員應及時跑到受傷隊員處察看傷情,此時第一巡邊員及替補邊員應密切注視場外護理人員,在未得到裁判員的允許前。不得將場外護理人員放入場內。如經裁判員示意允許進場護理,只能放行兩名有關人員進場。其他人員不得入內。
9.上、下半時結束時
上、下半時結束時,裁判員應帶好比賽用球, 兩位巡邊員應迅速向裁判員集中,三人列隊共同退場。
(二)比賽進行中的配合方法
1. 陣地進攻
指按步就班穩扎穩打的常規配合進攻,這是足球比賽中主要的進攻方法。由於推進速度較慢,裁判員有充裕的跑位時間。無論進攻一方是通過兩邊路或是中路發動進攻,裁判員都應在對角線跑動的基礎上,選擇既距球近,又不妨礙和干擾攻守雙方的技術行動和戰術配合的區域觀察比賽的發展, 同時還應考慮到與巡邊員的位置關系。特別是進攻一方沿左路推進時,裁判員一定要前後扯出一定的角度,注意與巡邊員保持密切的聯系。兩巡邊員此時應按常規選位。如進攻隊從右路進攻。臨近一側的巡邊員除觀察越位和球出界外,還應根據裁判員的要求作好犯規情況的協助工作。
2.轉移進攻
比賽中邊路和中路進攻相結合的主要手段是通過中。長傳轉移進攻方向來實觀。裁判員在這種情況下要隨時注意改變自己的跑動路線,及時跟上比賽形勢的發展。一般從中場進行大范圍轉移傳球時,裁判員應多採用直線沖刺跑和快速跟進跑。如在前場進行轉移傳球時,裁判員則應多採用橫向快速移動,以便選擇好自己的觀察區域。兩巡邊員仍應按常規選位,分別盯住各自半場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
3.快速反擊
當一方在門前進攻失誤後,另一方有時通過長傳或迅速推進,乘對方後方空虛。防守失調的情況下進行快速反擊,往往使對手猝不及防。由於長傳距離遠,突然性強,加之運動員奔跑速度快,裁判員常會感到力不從心,如果再對比賽的發展缺乏敏銳的預見性就會跟不上比賽的形勢。因此,裁判員要對比賽形勢的發展作出各種預測的准備。一旦出現快速反擊,裁判員應沿最短的跑動路線以最快的奔跑速度,迅速跟進,巡邊員L2此時應高度注意反擊的發展情況,在排除越位的前提下,全速跟上反擊的隊員,並協助裁判員觀察犯規和進球情況。巡邊員L1仍應跟上本方半場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
四、裁判員開始比賽的程序與執法信號
(一)開始比賽的程序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如決定選擇進攻方向,則另一隊開球並開始比賽。下半時比賽開始兩隊互換位置,並由上半時選擇球門一方的隊開球並重新開始比賽。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包括:在比賽開始時;在進球得分後;在下半時開始比賽時;在每節決勝期開始時。
程序為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直到比賽進行;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裁判員發出信號;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二)執法信號
1.裁判員的鳴哨
為了不延誤比賽時間,使雙方盡快投人比賽和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一般在執行球出界擲界外球、踢球門球、踢角球或罰任意球時,如果隊員的動作符合規則規定,裁判員可以不鳴哨,而用手勢示意恢復比賽,使雙方盡快進人比賽狀態。但下列5種情況必須鳴哨:(開始比賽;裁判員停止比賽;勝一球;罰球點球;比賽時間終了)。鳴哨要求及時、果斷、響亮。同時,還應通過哨聲的長短、緩急和聲音的高低來表達裁判員判罰的態度,使人能辨別出不同性質的犯規和違規等情況,其哨聲一般是:開始比賽——長音,較響;嚴重犯規或危險動作——有力,洪亮;一般犯規——短促,響亮;進球——長音,響亮,略有起伏;出現爭執——短音,連續;上、下半時結束——先短後長。
2.裁判員的手勢
裁判員鳴哨後,應立即做出手勢。手勢應簡單、清楚、示意確切。手勢的作用主要在於示意下一步比賽應如何進行,因此,對運動員的犯規動作,裁判員一般沒有模仿的必要。
裁判員的手勢如下:
直接任意球——單臂前平舉,手臂要消晰地指示方向。
間接任意球——單臂上舉,掌心向前。此手勢應保持到球被踢出進人比賽後,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以及成死球時為止。
繼續比賽——掌握有利。隊員犯規,裁判員運用有利條款而不判罰時,應給以繼續比賽的手勢:雙臂斜下舉,手臂稍向前做連續揮動。
罰球點球——裁判員單臂向前斜下舉,明確指向罰球點,可以不跑向該處
球門球——裁判員單臂向前斜下舉,指向球門區
角球——裁判員單臂斜上舉,指向角球區
罰令隊員出場和警告——對隊員罰令出場和進行警告時,分別出示紅、黃牌。使用紅、黃牌時,應一手持牌直臂上舉,面向被處罰隊員,並稍作停頓,使場內外均能看清是對哪一名隊員進行處罰,同時須記錄該隊員的號碼。
3.助理裁判員的旗示
助理裁判員的旗示是提示裁判員注意,所以,要便於裁判員觀察。助理裁判員沿邊線往返跑動時,應習慣於靈活地換手持旗,使持旗的一側手臂朝向場內。不做旗示時,應使旗自然下垂。跑動時,持旗的一臂不應大幅度地擺動,以免造成裁判員的錯覺。
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如下:
越位——持旗上舉向裁判員示意,當裁判員鳴哨令比賽停止後,再隨即指向越位地點。
擲界外球——持旗側上舉,指向罰球方向。
角球——持旗斜下舉,指向近端的角球弧(不論遠端或近端球越出界)。 如有懷疑時,助理裁判員須先舉旗示意球已出界。同時他應注意裁判員的動作,以防裁判員已作出了與助理裁判員不同的判決。
替換隊員——當某隊請求替換隊員時,助理裁判員應待成死球時雙手持旗橫舉,置於頭的上方,向裁判員提出某隊請求換人。
球門球——持旗前平舉,指向球門區。
除上述旗示外,經裁判員委託,助理裁判員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員提供協助。例如:助理裁判員發現在自己附近范圍內隊員有犯規行為,而裁判員未覺察到時,助理裁判員可將旗上舉加搖晃動作。當裁判員見到旗示並令比賽停止時,助理裁判員應將旗傾斜上舉,指示踢任意球的方向。又如助理裁判員發現在自己附近的擲界外球、或踢角球、球門球等有不符合規則情況時,應將旗上舉加搖晃動作,提示裁判員予以糾正或另作判罰
3. 足球裁判員的規則
開球:站在中圈外,兩腳橫跨中線,手平指向進攻方向,吹長哨; 輕微犯規、違例:短哨,手上舉,表示間接任意球; 較嚴重犯規:短哨,聲音略高,跑向犯規地點,手指向進攻球門,判直接任意球; 嚴重犯規:短哨,音高。跑向犯規地點,招呼犯規隊員到面前,當面出示黃、紅牌,出示紅牌後手指向中線場外,示意出場;同時做好犯規時間、隊員記錄。 邊線球:根據邊裁示意,手平指向進攻方向,一般不鳴哨。 角球:手平指向發球的角球區。 門球:手平指向防守方球門 中場結束:兩聲短哨,手指向中圈,並示意球員把球交過來; 終場結束:三聲,兩聲短哨,一聲長哨,音略高,指向中圈。 進球:一聲長哨,高音,手指向中圈,並快步跑向中圈,然後記錄進球隊員及時間。 裁判跑位:原則上採用斜對角跑位,及在沒有邊裁的兩個區域來回直線跑位。
4. 足球比賽規則的裁判員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5. 足球裁判規則有哪些
開球、犯規(口頭警告、判罰間接任意球、直接任意球,紅黃牌)、檢查球員著裝、中止比賽、結束比賽等等。你可以到足協網站上看一下相關的賽事文件。
6. 足球裁判規則是什麼
老天!太多了 能看完不?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外。受傷的隊員只有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才能重返比賽場地;(2002年修定,)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佩戴某種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則中的相關條款。(2004年修定)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允許補充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予補足:
•替換隊員(秒);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補足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2004年修定後刪除)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7. 最新的足球裁判規則是什麼
第一章 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於1.50米高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桿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16.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厘米。 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第二章 球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厘米或少於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一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民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製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準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二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 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第三章 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名。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第六章 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第八章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第十一章 越位
Ö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Ö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Ö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Ö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進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 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 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 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米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移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准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進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
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進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六章 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攻方隊員時,由守方隊員在球門區內任何 地點直接踢出罰球區恢復比賽。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即未進入比賽, 應令重踢。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踢球門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踢球門球時,對方隊 員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都應站在罰球區外。
罰則:
踢球門球的隊員將球踢出罰球區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 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第十七章 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守方隊員時,由攻方隊員將球的整體放走。在離球出界處較近的角球區內踢角球。
踢角球時,不得移動角旗桿。角球可直接勝一球。踢角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未進 入比賽時,即球未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不得進入距球9.15米以內。踢角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罰則:
a.踢角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規則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b.如有任何其它犯規,角球均應重踢
8. 足球裁判規則
標准規則
【最早的一部足球規則】 1.場地面積,在長150碼,寬100碼以內。 在每條邊線上距端線碼處,各樹立兩根標志桿。 2.球門由兩根立竿組成,相距英尺. 3.用投幣選擇球門或開球權。 4.上半時比賽時間結束後,交換場地。 5.當隊員將球踢出時,同隊任何隊員站在球的前面較對方隊員更接近對方端線時,不得參加比賽接觸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他隊員接觸球。 6.當球被踢出邊線外則為死球,由對方在出界地點 將球直接踢入場內,恢復比賽。 7.當一隊將球踢出 對方端線時,對方任何隊員誰先拿到球便可持球在垂直端線25碼處發任意球。 8.當球踢來時,隊員在對方端線後面不可觸球。 9.如果球落到端線之後和邊 線標志桿之外時,任意球應該在距端線25碼處發。 10.當一隊員踢任意球時,同隊隊員不得處在他與對方端線之間,並且對方隊員不可站在距離他10碼之內. 11.隊員可選擇任何方式踢任意球。 12.球從兩竿之間或從其間上方無限高度穿過,算勝一球。 13. 在比賽進行中,可用身體任何部位接觸球,但不得用手、臂、肩部持、擊球。 14.所有沖擊都是公平合法的,但禁止用手抱、推,用腳絆掉或吵鬧。 這套正規原始規則經英格蘭足協主席公布刊登在(BELIS LIFE)雜志上。三年後足協補充規定,球門高度為6碼,寬度為8碼,兩立柱之間拉上一條繩,作為球門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