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發角球聽不聽裁判
原規則是: 球員在哨聲響起之最起腳 將被視為無效 連續兩次將被警告 連續三次無效將被罰黃牌
在哨聲響起之後超過三秒還沒有起腳 也被視為犯規 罰黃牌
正規比賽 的角球 任意球 點球 都要聽哨聲發球
但球門球 界外球發球時 裁判不吹哨
但發牌人員發球時間過長 也會被視為惡意拖時間 而被判犯規 新規則是 如果真的是罰球的球員要求不鳴哨即踢球並得到裁判同意,或者是裁判詢問是否需要鳴哨踢球而罰球的球員說否,那麼在裁判未鳴哨,就開出球的話,是被允許的,因為得到了裁判的默許..毫無疑問,裁判對及吉格斯這次的「混水摸魚」起了縱容與默認的作用,而且事後被人問責的話,,裁判會肯定地說:「我征球了攻方意見,攻方要求不鳴哨,我同意了。」以此證明裁判沒錯
2. NOW足球裁判吹哨的時機和是否在犯規以後開球時鳴哨 開角球時是否用鳴哨——不要粘貼·只要自己的經驗
1.吹哨時機遵循攻方有利原則。
2.犯規之後需要鳴哨開球,但有時候攻方會利用規回則將球快速發出,但必須答是在裁判沒有向進攻隊員示意鳴哨之後發球的時候。
3.角球定位球需要聽哨,裁判會口頭或用手勢告訴發球隊員聽哨開球,如果沒聽哨就開球則出示黃牌警告,如果裁判沒有示意則可以利用規則快速發球
3. 足球比賽中任意球裁判的哨聲
其實,在足球規則中並沒有罰任意球必須要等裁判哨響的這一規定,但是因為通常情況下,防守一方要布防,進攻方要商量戰術,慢慢的就形成了在球場上的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就是要等裁判哨響才可以發球。
後來,開始有人發現這一規則漏洞並加以利用,以突然地任意球破門得分,以至於國際足聯不得不進行規則改革,2005國際足聯的例行會議中承認了「任意球快速發出」這一行為的可行性:罰任意球時,發球方有權在「犯規行為剛剛發生,場上局勢沒有改變」時快速發出任意球,但也明確指出,除明確的發出快速任意球外,在對方布置防守未完成時突施冷箭的行為,並不構成犯規,但普遍上還是認為這是一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更多的時候,這一尺度由當值裁判掌控。
4. 在足球比賽中,裁判員示意聽哨後才能發球,結果球員還是發了,裁判員給予黃牌警告,想問這是依據規則哪
足球抄競賽規則規定,可警告的犯襲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持續違反規則;
4.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請參考第二條,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5. 一般在什麼情況下,裁判才會出示黃牌或紅牌
首次使用紅黃牌的世界盃:1970年在墨西哥舉行的世界盃。紅黃牌發明者為英國裁判阿斯頓。
一、紅黃牌的由來
在紅黃牌問世之前,裁判員對隊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時,只能用語言或手勢來表示。但是由於語言和手勢不統一,在國際足球比賽中容易產生誤解和矛盾。為了克服語言不同而給裁判工作帶來的困難,同時也向場外領隊、教練及其他人員明確表示對誰給予了警告或罰出場,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決定,在1970年墨西哥舉行的第九屆世界盃足球賽中使用紅黃牌。該屆比賽結束後,通過總結,國際足聯技術研究小組在報告中指出,用紅黃牌來表示對運動員警告和罰出場的做法應該在高級比賽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後,凡由國際足聯主辦的世界性足球比賽均使用紅黃牌,各洲與國家協會紛紛仿效。我國是從1974年起,在全國足球比賽中使用紅黃牌,並一直沿用至今。本世紀80年代初期,英國、巴西等國曾廢除使用紅黃牌。針對這種情況,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進行了講座,並作出如下決定:國際足聯舉辦的比賽,仍使用紅黃牌,至於有關國家的國內比賽是否使用紅黃牌,完全可由該國的體育組織自己來決定。
二、使用紅黃牌的目的意義
裁判員使用紅黃牌是嚴格招待規則和比賽紀律,制止非體育道德行為、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引導比賽正常進行的一種教育手段。它有利於運動員在技戰術水平、體育道德等方面有所進步;有利於鼓勵進攻,鼓勵進球,使比賽更精彩;有利於裁判員控制比賽的秩序,促使比賽順利進行。如果一名裁判員對使用紅黃牌的目的不夠明確,那麼在臨場執法時就容易出?quot;心慈手軟"或"盲目濫用"的兩種傾向。前者表現為甘當"和事佬",擔心出示紅黃牌後,刺激了運動員,導致"引火燒身",以致喪失了作為"法官"的立場。應對某名運動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而沒有這樣做時,其他隊員就會錯誤地認為:你不罰他,當然也不會罰我,我也可以照樣干。如此惡性循環,賽場勢必充滿火葯味。事實上只有果斷、准確地判罰,才能贏得隊員的信任和新生引導運動員按照規則踢球。後者表現為場?quot;三板斧",先發制人,企圖藉助紅黃牌,顯示自己的威風,"鎮"住比賽,這種懲罰主義的做法,把裁判員置於與運動員對立的地位,同樣達不到教育的目的,也難於控制比賽局面。事實上有時一個及時准確的提醒與勸告往往比一個有妥當的警告、罰出場的教育效果要好。
三、准確使用紅黃牌的四個要素
所謂使用紅黃牌,首先需要搞清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該不該亮牌?該亮不亮或不該亮亂亮,就錯了。
第二,該亮什麼牌?"量刑"不當,紅黃牌顛倒,也錯了。
在實踐中要想提高使用紅黃牌的准確性,應注重以下四個要素:一是自信心強,這種信心和魄力來源於裁判員穩定的心理狀態、准確的觀察和判斷,以及理解、運用規則的良好能力。二是有根有據,即判罰的依據是運動員的犯規違反規則的規定。三是掌握時機,即判罰的時機應選擇在防止事態擴大與惡化的時刻,能起明顯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於區別對待,針對不同情況,不同性質的犯規,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罰。
實踐證明,這四要素要有機結合,融會貫通方能充分發揮紅黃牌的積極作用。總而言之,裁判員在行使警告與罰出場的職權時,須有原則性和靈活性,合法又合理,二者缺一不可。
四、使用紅黃牌的一般方法與要求
(一)紅黃牌的規格應以清晰可見和使用方便為原則。通常由薄型塑料卡製成,顏色以鮮紅和桔黃為宜,規格一般8×11厘米。
(二)裁判員上場前,應檢查自己是否攜帶紅黃牌,並且要將紅黃牌分別放置於夾子的兩邊袋內,或裁判服的兩個口袋中,避免執行中出現漏帶或出示錯誤的被動局面。
(三)裁判員決定對運動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時,應區別情況,採用令運動員走過來或裁判員主動跑向前的方法,以有利於維護裁判員的尊嚴和教育運動員,不宜機械劃一地採用某一種方法。
(四)凡出示紅黃牌時,裁判員與運動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2米左右),這樣被罰對象清楚,既教育犯規隊員,也教育其他隊員,同時還可避免因隊員對判罰不滿而企圖搶牌的現象。
(五)不宜在人群中出示紅黃牌,否則運動員及場外的其他人員看不清對誰進行警告或罰出場,也容易發生隊員因對判罰不滿而造成圍哄、拉扯裁判員的現象。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裁判員應避開人群,令被罰的隊員單獨過來後再予以教育與處罰。
(六)凡對運動員出示紅黃牌,盡可能不讓他預先發現你的意圖。出示前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教育一下時,語言必須中肯簡短。凡出示紅黃牌後,裁判員無須與處罰對象對話,應盡快恢復比賽。
(七)嚴格沿用國際足聯統一規定的手勢出示紅黃牌(手持牌子下角,單臂伸直上舉),切勿將紅黃牌直接指向運動員的臉部或胸部,否則有損裁判員的風度,也容易招惹是非。特別要提一下,個別裁判員經常喜歡採用摸口袋假裝出示的做法嚇唬運動員,是不可取的。
(八)在同一場比賽中,同一名隊員被第二次警告時,裁判員應先出示黃牌,緊接著再出示紅牌,以示該隊員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罰出場。
(九) 不論出示紅牌或黃牌,裁判員都應及時記錄被罰隊員的號碼、事實和犯規的時間,以利賽後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一般情況下,多是先出示紅黃牌,後記錄,但有時候也可以先記錄後出示紅黃牌。不論採用哪種方式,所用時間切忌過長。只有在出示紅黃牌及記錄完畢後,才可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十)凡出示紅黃牌時,在裁判員未發出信號恢復比賽之前,隊員不得擅自發球,一旦發現違犯上述規定的情況,裁判員應及時制止,如將球射進球門,則無效。
(十一)當罰令隊員出場時,裁判員應待被罰出場的隊員離場後,再以信號批示恢復比賽。不準被罰出場的隊員坐在替補席上。
五、使用紅黃牌應注意的事項
(一)提高跑位和配合的質量
出示紅黃牌是否准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裁判員的執法水平。欲提高使用紅黃牌的准確性,在臨場執法中必須注意積極跑動,選好位,切實做到距球近、角度好、看得清,這樣才能下決心判罰。同時要加強與助理裁判員的密切配合,賽前認真研究合作內容,尤其是在"死角"地區及裁判員背後的"盲區",一旦發生隊員犯規時如何協作的方法。
(二)善於掌握運動員的心理狀態
比賽的性質、場上氣氛、執法水平、觀眾情緒、勝負變化等狀況,對運動員的心理狀態有著深刻的影響。裁判員如能透過現象及時了解運動員的心理狀態,那麼對提高出示紅黃牌的准確性有著重要的作用,切忌機械執法,意氣用事。
(三)堅決排除外界干擾
隨著足球運動職業化的發展,競爭越來越激烈,比賽勝負的影響很大。觀眾、運動員以及其他人員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干擾裁判員執法,對裁判員的壓力明顯增大。有的裁判員由於心理上承受不了外界的壓力,結果把已經拿出來的紅黃牌又放回口袋,或者在叫喊聲中又違心地出示了紅黃牌。這種情況必然削弱使用紅黃牌的作用和它的嚴肅性,應引以為戒。富有自信心和獨立見解是每一名優秀裁判員的基本品質。
(四)幾種特殊情況下使用紅黃牌的要點
1、出示紅黃牌的時間范圍。自裁判員進入比賽場地時起即有行駛規則賦予的權力,直至比賽結束。若比賽開始前隊員犯規,需要罰令出場時,可以允許由該隊列入替補名單的替補隊員頂替,並不算作替補數額,但不準在替補名單中增加替補隊員。若在中場休息時,隊員犯規而被罰令出場,則不準該隊替補隊員替補。若比賽結束後隊員犯規,不論其性質情節多麼嚴重,均不必出示紅黃牌,但應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由主辦機構處理。
2、出示紅黃牌的對象是上場隊員及列入替被名單中的替補隊員。如果球隊的教練員、領隊、醫生及其他非比賽人員凡有不正當行為或其他惡劣行為時,可對其進行口頭警告或責令出場,但不必出示紅黃牌,必要時可請場地代表強令其離場。
3、裁判員沒有發現隊員犯規,但經助理裁判員以信號批示,並經核實後,根據規則與犯規事實,裁判員仍可對犯規隊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
4、踢任意球時,守方隊員至少距離球9.15米,包括前後左右。凡經提醒後仍堅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動前提早侵入9.15米范圍內者,裁判員應對其予以警告。一旦出現幾名隊員同時違犯上述規定時,裁判員應對領頭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時對幾名隊員實行"集體"警告。
5、裁判員判罰犯規後,隊員故意將球踢向遠處,是一種不正當行為,應予警告,但不宜非得令該隊員將球撿回。
6、裁判員罰某隊員出場,該隊員拒絕離場時,裁判員應指令該隊隊長負起管理本隊的責任,否則從裁判員宣布時起,中斷比賽超過5分鍾,即作罷踢論處。
7、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犯規或犯有不正當及惡劣行為,裁判員在予以警告或罰出場後,恢復比賽的方法不變。
8、比賽進行中,隊員在場外犯規或犯有不正當及惡劣行為,裁判員因此而暫停比賽,在對該隊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後,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恢復比賽(若隊員故意離場,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比賽中不存在合法的第12名隊員,凡替補隊員擅自入場,或者還犯有其他惡劣行為,裁判員因此而暫停比賽,只能作紀律處分,即予以警告或罰出場,不能作技術處分,即不能由對方踢任意球或罰球點球恢復比賽。
10、在裁判員同意替換隊員後,一旦完成替補程序,替補隊員進入場地,就不再是替補隊員。此時該隊員嚴重犯規,裁判員將其罰出場,就不準其他替補隊員替補,也不準剛替補下場的隊員重新參加比賽。
11、記錄使用紅黃牌的情況,最好採用簡便的符號與速記文字,以減少比賽停頓的時間,同時要核對被警告隊員的號碼,以免搞錯而重復警告。在進行記錄時,盡量將球控制在身邊,以免發生意外並盡快恢復比賽。
凡比賽中裁判員出示了紅黃牌,賽後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裁判員的書面報告是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對犯規行為及其後果作出處理的基本文件。因此裁判員的報告書一定要寫得真實可靠,簡明扼要。無須做多餘的文字修飾,不得帶有個人感情色彩,應該經得起檢查復核。
參考資料:http://www.tiqiuzhe.net/html/14/n-214.html
6. 足球裁判能否在球場外(比如球員通道,更衣室),或比賽終場哨結束之後執法(主要是出示紅黃牌)
可以的。
上周的皇馬對潛水艇的比賽裁判就是在比賽結束後對佩佩出示了紅牌的。
7. 足球比賽,隊員違反哪七條規定將被裁判員出示黃牌警告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8. 足球的什麼任意球可以不聽裁判的哨聲就能發球
任意球的規則里並沒有一定要聽裁判的哨聲才能發球的規定,但有時裁判為了保證人牆退夠足夠的距離,並且對比賽雙方都公平,避免在對方排人牆時偷發,會要求發球方聽哨聲才能發。在這種情況下,裁判一般會做出手勢,並將哨子放在嘴裡,如果不等裁判哨聲就發球的話,裁判會出示黃牌警告的。
總之規則就是,如果裁判沒有要求聽哨聲,就可以不聽裁判的哨聲,趁對方沒有排好人牆就發球。
9. 足球比賽中罰任意球的時候,必須等裁判員的哨聲嗎
任意球不論直接間接都可以快發(區別是間接任意球快發不可以直接射門),除非是在比賽已經中斷的情況下(紅黃牌、球員受傷、斗毆等) 。
因此在實戰中,如果裁判員沒有明確向雙方做出「聽哨聲」手勢要求,攻方利用規則,在守方排人牆時攻其不備,快速開出任意球的行為是被規則允許的。
但是為了避免爭議,有經驗的裁判通常會在任意球位置比較危險的時候,示意罰球方必須聽哨才能發球。
同樣,有經驗的球員會在被吹罰犯規後故意持球、護球,以避免對方快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