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籃球比賽中有哪些犯規,又都怎樣判斷是否犯規
對身體接觸是否構成了侵人犯規作出正確的判斷,首先要了解身體接觸的三條基本原則:
①每個隊員都有責任盡可能避免發生接觸。
②任一隊員只要在佔位時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位置。
③如果發生了身體接觸的犯規,應由造成身體接觸的隊員負責。
根據這三條基本原則,結合比賽中隊員的行動目的,觀察和區分哪些身體接觸構成了侵人犯規,哪些身體接觸沒有構成侵人犯規;哪些身體接觸是有意的、非法的;哪些身體接觸是無意的、合理的;哪個運動員是主動造成身體接觸,哪個運動員是被動造成身體接觸,這將是裁判員判斷身體接觸是否侵人犯規的關鍵。 關鍵看防守隊員的動作,攻擊球員在進攻時,防守球員沒有在移動中阻擋進攻球員就是阻擋犯規,反之,防守球員已經落位,進攻球員仍撞向對方,如裁判吹哨則是進攻犯規~
『貳』 籃球裁判規則
如果球員在接觸籃球的時候身體接觸到界線或界外,應算出界違例,應把球判給對方,入場最先接觸籃球也就不存在了。
『叄』 在平常的籃球比賽中怎麼判斷球員是否法規`詳細點
比如說靠不合理的身體沖撞和接觸導致進攻方的進攻中斷、或使防守方的防守中斷,都算犯規。比如阻擋、打手、故意沖撞帶球球員等都算是靠不合理的身體沖撞和接觸導致進攻方的進攻中斷;如帶球撞人、肘擊對方等都算是靠不合理的身體沖撞和接觸使防守方的防守中斷。另外就是球員自身的犯規。如走步、重拍、3秒違例等也算犯規的。
『肆』 在籃球比賽中,我是防守球員,在與擋差球員發生身體接觸算犯規嗎!!!
輕微接觸沒什麼問題,遇到假摔算你犯規!參照勒布朗被撞飛那次!
『伍』 籃球規則中,打手是怎麼判定的
防守隊員的犯規:
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2、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3、反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4、在投籃過程中,當球出手後防守隊員打手,有身體接觸,則視為打手犯規,因為此時進攻和防守的兩方角色未改變。
進攻隊員的犯規:
1、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2、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3、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4、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5、擺脫去接球。
6、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5)籃球裁判判斷球員接觸擴展閱讀:
籃球侵人犯規:
1、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的規定。
2、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1)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2)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2次罰球。
(3)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3次罰球。
『陸』 裁判員判斷球回場的3個主要依據是什麼(籃球)
在前場控制球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如果控制球
隊的隊員在他的前場觸及了球而使球進入後場,該隊員或該隊員的同隊隊員在後場又首先接觸了球,即為球回後場違例。
臨場裁判員在判斷球是否回後場違例時,(1)要看清:看清楚是進攻隊員最後觸球進入某隊的後場,還是防守隊員最後觸球進入某隊的後場;(2)要明確:要明確球進入某隊的後場不等於球回後場違例;(3)要牢記:要牢牢記住判斷球回後場違例的三個條件,即:①甲隊必須在前場控制球;②在前場的甲隊隊員最後觸球到他的後場;③在後場的甲隊隊員,或者由前場跑到他的後場的甲隊隊員,首先觸球。才能形成球回後場違例。三個條件缺少一個條件,都不形成球回後場違例。
『柒』 籃球裁判的判罰尺度與注意事項(1500字左右)
統一執法尺度,重點落實四大問題 (一)進一步提高對合理身體對抗的認識,掌握合理身體對抗的尺度。 通過觀摩北京奧運會籃球比賽,尤其是男籃前八名的比賽,使我們真正體會到世界最高水平的籃球比賽中合理的身體對抗。籃球運動發展至今,籃球比賽已經成為有頻繁的身體接觸與高強度身體對抗的競技運動。它要求運動員有適應這種身體對抗的體重、力量和多項綜合的良好身體素質,來保證比賽更精彩、更激烈、更有懸念。 2004年和2006年國際籃聯兩次對規則有關的條款進行了修改,「提倡合法的身體對抗,嚴禁暴力行為,保護合理的防守技術」在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共同努力下,有了較為明顯的進步。2008年4月25日、26日國際籃聯中央局會議通過的2008年和2010年修改和執行的規則條款仍然是沿著這個思路進行的,旨在進一步完善身體對抗的合理性,提高比賽的觀賞性。 從提倡和保護合理身體對抗的理念出發,去研究攻守雙方權力平衡的問題,在規則精神允許的范圍內,解決提高合理身體對抗程度,要統一以下幾點認識: 1.提高認識,改變觀念,加強宣傳。 奧運會的裁判員是現今世界上最高水平的裁判員,他們對於身體接觸和身體對抗的執法和宣判,如果用我們現在的尺度衡量,有較多錯、漏判,尤其是漏判較多。但是為什麼比賽打的如此精彩、激烈、流暢,有很強的觀賞性?吹的犯規也不多,教練員和隊員有時也有怨言,但總體是認可的和接受的,這很大程度是對現代籃球比賽的理解與宏觀控制場面的能力。有些我們認為的錯、漏判(當然也確有真的錯、漏判)是他們掌握場面的行為。很好地貫徹裁判員執法的精髓,在臨場中體現出規則的精神而不是規則的條文,這才是裁判員執法的最高境界。 現代籃球的技術必須是對抗中的技術,是在頻繁的身體接觸中完成的技術動作,也就是在攻防中身體軀干(圓柱體)之間的激烈接觸和對抗技術。本屆奧運會籃球比賽裁判員執法尺度,使我們認識到我國籃球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在思想認識上,在提倡和保護合理的身體對抗的實際運用上,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裁判員所掌握的身體接觸判罰尺度還是體現得過嚴,微觀的多,宏觀的少,妨礙了我國籃球競技水平的發展。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合理身體對抗的程度,努力提高中國籃球運動競技水平。 2.中鋒搶佔位置 中鋒搶站位置的身體接觸和對抗,只要沒有手部大動作的參與,用緊貼、頂、扛、靠、擠的面向或背向的中鋒之間的身體接觸和對抗,裁判員很少判犯規,進攻隊員不依靠靈活的腳步動作,後仰或高拋投籃,很難得分。而教練員和隊員也都能接受裁判員所掌握的這種尺度。因此,我國裁判員在掌握中鋒搶佔位置的身體接觸和對抗中的尺度要適度放寬、要理解和提倡,要看對抗動作的全過程而不能只看對抗動作的結果(比如跌倒)。 3.搶籃板球及二次進攻 籃下永遠是攻守雙方必爭之地,多一次籃板,就多一次進攻,多一次前場籃板,就多一次立即得分的機會。奧運會比賽,籃下多人對抗,顯的非常擁擠,也異常激烈。尤其搶到前場籃板後的二次進攻,前貼後擠,沒有明顯的打、拉、推的手部動作,裁判員很少判罰犯規。(1)在籃下搶佔有利位置時的擠和扛;(2)在空中搶籃板球時的身體接觸有時可能是很激烈的;(3)搶到籃板球後二次投籃、再搶再投的身體接觸。在這些方面我國裁判員在掌握的尺度也要適度放寬。 4.攻守雙方隊員在持球或不持球的移動中搶位、堵位時的身體接觸和對抗。 防守持球隊員和靜止間的非持球隊員沒有時間和距離的要求,可以並隨著進攻隊員的移動而提前移動搶佔位置,去阻礙進攻隊員的動作或路線。但需要判斷而提前移動搶佔位置。互相搶佔位置就有身體接觸,攻守雙方就要比移動速度,力量,就都會體現在對抗的程度上。在頻繁的身體接觸和強對抗中,具備良好綜合身體素質的運動員就是場上的強者。要看身體接觸和對抗的過程,而不單看對抗的結果,規則不同情弱者。因此,必須在思想上形成統一的認識。 注意幾個方面:(1)堵截移動的路線;(2)掩護的過程;(3)夾擊;(4)緊逼、貼身、攻擊性的防守。 (二)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問題 國際籃聯針對是否構成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已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上賽季的錄像和統一尺度的要求己規定的非常清楚,北京奧運會上裁判員判罰尺度也完全體現了這一點。身體對抗越激烈,可能產生的非技術動作的犯現就會越多,因此,為了保證比賽順利進行,就必須嚴懲這些違反體育道德及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提倡合理的身體對抗,保護合法的防守技術,嚴懲不道德行為」將是本賽季和今後裁判員應遵循的理念,關鍵是貫徹落實。 2006年國際籃聯針對是否構成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講了四個條件: (1)是否是正常的籃球動作? (2)是否在努力搶球? (3)接觸是否從球側這邊發生? (4)接觸是否過分? 2008年又增加了新的解釋,「如果在防守球員和對方球籃之間不再有對方球員,防守隊員從對方球員的身後或者側面與對方球員發生接觸以阻止快攻,這些都會被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比賽中,經常需要被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動作有以下幾類: (1)故意破壞快攻。 (2)對投籃隊員過分地打、拉、抱和推背。 (3)肘擊。 (4)被投籃隊員作假動作騙跳起後,有報復性的連打帶壓過份的動作。 (5)不是正常的籃球競技的過份動作。 (6)擲球入界時,球還在裁判員手中或者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此時場上的防守隊員對擲界外球隊隊員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因為防守隊員明顯沒有努力去打球,通過不讓比賽計時鍾再次開啟而獲得違犯運動精神的利益,應不給予警告立即宣判違犯體育道德犯規(2008年國際籃聯規則解釋)。 (7)腿部絆人。 注意:在與外援的身體對抗中,國內隊員往往不佔優勢,個別隊員就用壞動作、小動作、傷人動作來達到目的。這是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裁判員要對此類行為的苗頭,加強觀察和教育,抓住第一動作同時,注意報復動作與多起犯規的連續發生。 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按照國際籃聯規定的條款、標准去衡量,去把握尺度,根據對比賽的理解去處理。關鍵是以「合理」為基礎,冷靜,公正,敢於宣判。運動員對自己的動作心裡非常清楚,裁判員沒必要多費口舌,必須嚴罰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 掌握好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尺度是提倡合理身體對抗的保障。裁判員要重視相互間的配合,對判罰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尺度要全場一致。 3、技術犯規 (1)隊員過分地揮動肘部(無接觸)應判技術犯規。 提倡合理的身體接觸和對抗的同時,要避免減少場上暴力行為,在有暴力傾向時就要採取措施加以制止。隊員過分地揮動肘部(無接觸)也要被判技術犯規,就是對可能產生暴力行為的一種預防和警告。利用揮肘清除出足夠的空間來旋轉,傳球或者運球,雖然揮肘沒有接觸到對方,但已威脅到對方的安全,應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同時要看當時的情況,如威脅不大也可以先警告。周圍根本沒有隊員,也可以不理。要注意「過分的」這個用詞。裁判員一定要根據當時的情況,及時、合理、實事求是地處理。 (2)當隊員利用假摔偽造一次對方犯規,企圖獲得不公平的利益或者製造觀眾對裁判的不滿,這是一種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舉例:進攻隊員正沖向球籃,此時防守隊員在沒有任何身體接觸或者可以忽略的身體接觸,倒在地板上;或者有一定程度的身體接觸但並不構成犯規時而故意做出表演性的摔倒。此前對於該行為的警告已經通過該隊的教練傳達給了該隊的隊員。 這種行為是明顯違犯運動精神和破壞比賽流暢進行的,應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2008國際籃聯規則解釋)。 (3)對裁判員宣判不滿的過分言論和行為,煽動觀眾、製造事端的言論和行為。 (4)辱罵對手,挑逗對方外援引起矛盾的言論和行為。 (5)球隊席不遵守規定、不服從管理的言論和行為。 注意:警告必須在死球停止比賽期間,裁判員正式通知該隊教練員。要讓全場都知道裁判員在進行警告。如該隊隊員再有類似行為,立即判罰。 4、場上管理 成熟的職業聯賽需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嚴格的紀律條令來保障。 (1)裁判員的臨場宣判,是最終宣判。只有裁判員本人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改變或更正自己的宣判。對裁判員的臨場宣判,不能質疑。 (2)教練員無權和裁判員講話,只有要求暫停和死球期間到記錄台有禮貌地詢問比賽時間、比分、暫停次數、犯規次數等信息的權利。比賽現場不承認「領隊」的職稱,球隊席由教練員全權管理,球隊席人員發生所有的問題都由教練員負責。 (3)隊長有權在死球期間有禮貌地與裁判員講話,詢問技術性問題,但不能質詢有關宣判的問題。 (4)隊員只有認真打球的權力。 (5)暫停期間的管理:暫停50秒結束的信號發出以後,教練員要主動停止講話,讓隊員回到場地,否則,裁判員將提醒隊員馬上進場。如不聽提醒,裁判員將警告、判罰一次暫停;如該隊已無暫停機會,將判罰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6)延誤比賽、拒絕比賽,宣判棄權的概念。 ①到達比賽開始時間後15分鍾不足5人上場比賽; ②其行為阻礙了比賽進行(沒有時限規定); ③主裁判員通知比賽後仍拒絕比賽(沒有時限規定)。 符合以上3條其中一條,即可宣判該隊棄權,判該隊0:20負,本場比賽積0分
『捌』 在籃球比賽中,判斷身體接觸是否犯規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第36條 違例
一、違例是違反規則。
二、罰則是發生違例的隊失去球(例外: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三、將球判給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例外:第三十一條註解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第37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一、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
二、當球觸及:
1、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2、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人物體;
3、籃板的支柱或背面; 即為球出界。
三、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38條 運球規則
一、當已獲得控制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或滾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接觸球為運球開始。
二、隊員用雙手同時觸球,或使球在一手或兩手中停留的瞬間運球即完畢。
三、隊員的手不和球接觸時,運球隊員的步數不受限制。
四、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1、連續投籃;
2、在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復控制球(漏接);
3、與附近的其他隊員搶球中用挑拍以圖控制球;
4、拍擊另一隊員控制的球;
5、攔截傳球並獲得該球;
6、只要不出現帶球走違例,球在觸及地面前在手中拋接和停留(見第三十九條)。
五、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因為下列情況,他失去了對球的控制以後:
1、投籃;
2、球被對方隊員拍擊;或
3、傳球或漏接,然後球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接觸。
六、隊員不得擲球打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去觸及球,除非裁判員認為是投籃則除外。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隊員沒有控制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39條 帶球走規則
一、定義
1、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出現了旋轉。
2、帶球走或持球行進(在場地內)是持球隊員一腳或雙腳 向任何一方向移動超出了本條規則所述的限制。
二、確定中樞腳
1、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2、隊員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他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
(1)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
a、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b、兩腳分先後著地,則先觸地的腳是中樞腳。
c、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三、持球移動 1、確定了中樞腳後: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中樞腳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面。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可以抬起。
2、停步後,當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時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一腳或雙腳都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面。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哪只腳都不可以抬起。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隊員沒有控制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40條 「3秒鍾」規則
一、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鍾。
二、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
三、3秒鍾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剎那開始。
四、3秒鍾的限制不適用於:
1、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
2、搶籃板球時。
3、死球進。
五、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接近3秒鍾時,可默許他運球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球隊沒有控制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41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鍾內傳、投、滾或運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42條 10秒鍾規則
邊緣圍成的場區構成了某隊的前場。
球場的另一部分,包括中線和本方球籃,包括籃板的界內部分是該隊的後場。
二、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
三、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43條 球回後場
一、位於前場的控制球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
二、當控制球隊的隊員出現了下列情況,就認為球已進入後場:
1、在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並
2、在下列情況後,他的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
(1)球已觸及後場;或
(2)如果該隊員觸及後場。
三、該限制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界外球。
四、該限制不適用於依照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三條中的罰則:執行在邊線中點處擲界外球的情況。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被防守隊員斷回後場的球可以被雙方任一球隊重新獲得。
第44條 攻、防中的干擾球
在比賽時間內:
一、在投籃的時候,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此限制僅適用到出現下列情況為止:
1、球觸及籃圈;
2、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
二、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三、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罰則
一、當裁判員宣判違例時球成死球。
1、如是攻方違例:
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2、如是守方違例:
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
如同投籃成功一樣,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3、對於在罰球時出現攻、防中的干擾球情況,見第六十條。
二、當投籃出現在比賽時間(一節或半時)臨近結束時,在時間終了前球已離開了投籃隊員的手並在空中:
1、如果球直接進進球籃,要計得分。
2、如果球碰籃圈彈起,然後進進球籃,要計得分。
3、如果球觸及籃圈後,任一隊的隊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是違例。
(1)如果防守隊員構成違例,算中籃得分,要判給2分或3分。
(2)如果進攻隊員構成違例,則球成死球;如果球進籃不判得分。
4、這些規定適用於投籃明顯不會成功之前。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范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罰則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此外:
一、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處以犯規隊罰則,則規則第五十八條將生效。
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
2、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
三、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註解
一、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面位置以及在他上面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面的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1)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面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2)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面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展他自己的額外空間 (清除)。
二、合法防守位置 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1)他正面對對手,並且 (2)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三、防守控制的球隊員
1、在防守控制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面占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3、防守隊員在占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
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面。
(2)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四、騰空的隊員
1、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2、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只要:
(1)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占據;
(2)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
3、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4、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5、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並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佔據的位置。
2、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占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1)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2)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 如果隊員在佔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3、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通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
(1)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3)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2)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六、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1、掩護發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2、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1)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2)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3、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7、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七、阻擋
1、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八、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1、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2、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九、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佔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干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干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 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
罰則
1、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2、不判給罰球;
3、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註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只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進入場地。
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採取粗暴行動,保安警察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註: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鍾);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ca>
『玖』 在籃球比賽中裁判是怎麼判斷帶球撞人犯規和阻擋犯規的區分的
你可以看一下裁判手冊
打個比方,帶球撞人就好比是人撞牆,牆是不動,人撞上去就是人的不對了,可牆一旦動了,它就不是牆了,那就是防守的犯規了,例如防守方腳不動,但上身扭曲去阻擋對方,或對方上籃,他跳起來發生了身體接觸(打手除外)一般都算做是阻擋。
我的經驗,一個是看防守隊員東沒有,還有就是看誰從這次身體接觸的過程中得到了利處。
你最好和一個有些經驗的裁判在一起看看球,多問問人家,我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