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籃球裁判主裁判和副裁判有什麼區別
主裁判職能:
檢查器材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兩個用球中挑選一版個比賽用球
不允許運動員佩戴權首飾等危險品
執行跳球和其他節的擲球入界
有權判定球隊棄權
間歇的時候沒事看看記錄表
比賽後簽字認定比賽結果
每當有意見不一致的時候作出最終的決定
一些爭議的判罰要向雙方教練解釋的話主裁判負責
如果有球隊提出抗議 主裁判或者技術代表應當在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像競賽組織部門報告
還有權力最大的一條:有權對裁判法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作出決定
第一副裁職能:
看看主裁判拋球直不直 不直可以吹哨讓主裁重新拋一次
有跳球違例的鳴哨
兩個裁判一主一副,各自有自己不同的區域,以主裁判為主,副裁判為輔助,有爭議聽主裁判的
② 籃球中裁判員怎麼分工
一般情況下,是二人執法的。二人執法按照分工功能可分為前場裁判和追蹤裁判。前場裁判負責三秒區左側線到右側邊線,罰球線及罰球線右側延長線到底線的區域。追蹤裁判負責其他區域。一般來說,前場裁判負責區域內的犯規,圓柱體空間等。追蹤裁判負責區域內的所有事情,同時協助前場裁判所負責的區域內的走步等,以及進球是否有效,三分還是二分等。因為現在2012重新使用了新規則,建議去看看最新的規則。如果真的需要,可留下郵箱。發電子版給你。
③ 籃球裁判員應站的位置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
跟著球員的移動而移動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④ 籃球場上一般有兩個裁判,那他們是怎麼分工的呢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以NBA為例:場上總共三個裁判,分工明確合理。
一個裁判放置在底線,一個在弱側邊線,一個在中線,如三角進攻一般基本站成一個等邊三角形,當球在外線時,邊線裁判就如圖所示站在罰球線的延長上(foul-line extension),當球落入低位之後,他也要相應地向下站。
往往分工是,弱側裁判重點看管無球人,底線看低位並數三秒,中線裁判看球和跟快攻。三個裁判的視野分部應該說已經是相當合理了,並且相對雙裁判來說基本沒有視線盲點。
(4)籃球主裁判員擴展閱讀:
籃球裁判員在一場激烈的籃球比賽中,不僅要跑4-5千米,而且,大腦皮層還要不斷地接受來自各個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對象的各種各樣的突發性的信號刺激,然後根據規則中的復雜條款進行快速的思維,並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作出准確的應答活動。
因此,籃球裁判員的臨場工作,是項復雜、細致和艱苦的工作,不僅是高強度的體力勞動;而且是高強度的腦力勞動。所以,籃球裁判員必須具有健康的體魄,特別要具有籃球裁判員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經常地進行身體鍛煉,要在臨賽前的15天,有計劃和系統地進行身體訓練。
只有這樣,才能精神飽滿,頭腦清楚,反應迅速,思維敏捷,才能連續緊張地進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適應籃球運動發展的需要。
⑤ 請問,籃球比賽中需要幾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體分工是什麼
1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⑥ 籃球賽有哪些裁判人員
我是國家一級裁判,擔當裁判工作的主要有:
主裁判一名,副裁判一名 記分、計時各一人
⑦ 籃球場上裁判的職責是什麼
籃球場上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1)·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2)·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3)·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4)·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⑧ 籃球比賽中主裁判員的權利有哪些
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⑨ 籃球裁判是不是分為主裁判和副裁判
這是因為籃球的裁判規則:籃球裁判員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⑩ 籃球裁判
籃球裁判員的工作
籃球裁判1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2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3 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 擔任一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5 籃球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6 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 籃球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