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官助理的職責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准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1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
(1)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2)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3)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4)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5)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6)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7)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8)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9)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10)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2法官助理應具備的素質
(1)聽
這是法官助理掌握工作情況的基本途徑。真正具備「聽」的基本功應達到「三心」:一是熱心傾聽。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以及書記員的所訴所說,都要熱心傾聽;二是細心靜聽。聽必須集中精力,冷靜梳理,准確掌握敘說者的表達要義和內涵,從而採取精準的應對落實措施;三是耐心多聽。要讓敘說者把話講完。
(2)說
這是法官助理溝通各方關系的重要紐帶。法官助理工作中接觸的人多事雜,良好的語言溝通技巧能夠在工作中達到事半功倍效果。有助於促進案件有效審理;幫助當事人提升對案件審理的滿意度。
(3)讀
這是法官助理積累知識經驗的堅實平台。作為法官助理,既靠學校的教授、老同志的傳幫帶和實踐中的歷練,還需要在閱古知今中理解和體味,通過讀書砥礪心智、增長知識和經驗。
(4)寫
這是法官助理綜合素質能力的集中體現。作為法官助理,「寫」是最為重要的一項基本功,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的寫作上。一份好的裁判文書,不僅是對案件最終裁判結果的書面闡釋,更是法官助理職業素養的另類詮釋。
⑵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引發的思考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一書,全方位展示了美國法官精英對一些司法熱點問題的見解,雖出自域外司法視角,正如譯者何帆所言,「司法領域畢竟有許多共通規律」,書中許多觀點於中國司法問題亦多有呼應,讀之啟發良多。
一、「九家小型律所」比喻的啟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絕對高大上的司法角色,一直以為其職業生活必定驚心動魄、精彩絕倫。不曾想,大法官的工作模式卻被約翰·哈倫二世、鮑威爾大法官形象比喻為「九家小型律師事務所」,並特別強調「小型」和「獨立」。意指每位大法官都擁有獨立的辦公室、配備3至4名法官助理,彼此獨立工作、甚少交流,甚至無法保證任期內都去過其他大法官辦公室「串門」。作為頂層法律精英,平均每周工作卻達60小時。
驚詫之餘,又略有所悟。「小型、獨立」兩個關鍵詞蘊含的「法官獨立」、「團隊機制」精神,與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理念不正契合嗎。
1、「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辯
論及關鍵詞「獨立」,大法官強調的是為確保公正,法官個人在案件審理中做到獨立思考,獨自決斷,不受他人的干擾與阻礙。當然,法官獨立並非排除審判輔助人員的支持。審判獨立,是不爭的共識,而「法院獨立還是法官獨立」,卻是獨具特色的中國式命題。西方分權制衡理論視野下,法院獨立是三權分立框架下早已界定的事實,其更關注的是法官是否獨立。而在中國語境中,「法院獨立」抑或「法官獨立」之爭卻延續長久。
我國立法界定和審判實踐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獨立」觀點。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是在機構獨立的角度界定審判獨立。審判實踐中,法官參照公務員管理形成科層化,裁判文書層層簽署、層層負責,文書簽署法院印章對外生效,形成了飽受詬病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非正常現象,法官獨立審判是沒有實現的,辦案責任制也因此陷入尷尬。應當說,在此次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設計中,「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辯至此可以終結。新一輪司法改革倡導法官角色回歸本位,「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清晰劃分案件裁判權和司法行政管理權的界限,正是法官審判獨立精神的回歸和強調。可以說,強調法官獨立是此次司法改革的第一位的精神要領。法官裁判的獨立性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生命線。這一要旨正如哈倫大法官論及審判獨立時所提醒的,「與律所的法律意見和企業的政策決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機構作為整體的處理結果,只是合議後個人投票的結果。個人負責制一直是最高法院內部備受尊重並被小心呵護的慣例。」
2、審判組織之構成
論及關鍵詞「小型」,前述比喻意指以每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為核心,包含法官助理、秘書、信使等人員在內,可以獨立完成審判職責,規模不大但功能完備的團隊。
就此關鍵詞,聯想到我國此次司法改革的審判組織形式調整。長久以來,參照行政機關管理模式,我國法院以業務庭作為基本管理單元,各業務庭再組成數量不等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作為基本辦案單元。行政化的科層級審判組織形式,其弊端是明顯的:裁判權被割裂配置在法官、合議庭、庭長、院長等主體手中,審判分離,辦案責任落實虛化;院庭長忙於管理性事務,往往脫離審判一線,造成優秀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鏈條狀」的審判管理,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就審判組織變革而言,此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實現「扁平化」和「團隊化」。這在結構形式上與美國大法官「小型團隊」的運作模式是存在共通性的。將合議庭或獨任庭作為直接的審判單元,通過減少審判管理中間環節,建立緊湊的扁平組織結構以提高效率;將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業務技能有效整合形成團隊,通過資源優化組合,實現團隊作戰效能的最大化。多個試點法院組建「審判團隊」的經驗佐證了以上改革思路,如深圳福田法院以「1+N」模式(即1名審判長,1至2名見習法官或1至2名法官助理及速錄員等)組建獨任制審判團隊,以「1+2+3+4」模式(即1名審判長,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輔助人員)組建合議制審判團隊。
二、「法官員額」的考量
1、聯邦法院規模之爭
與我們受「案多人少」困擾一樣,美國法院也正經歷「案件數量危機」。為應對危機,美國的做法是審判輔助人員不斷增長以減輕法官負荷,另外就是增加法官人數、壯大法官隊伍,「1950年至2011年間,聯邦下級法院法官數量增至原來的三倍多」。然而,就是否應該增加法官員額,美國法官的意見是分化的,存在「聯邦法院規模之爭」。以斯蒂芬·萊因哈特為代表的法官堅決支持擴大法官員額,理由是沒有足夠多的法官,很難為公眾提供高水準的審判服務,難以確保個人權利免受侵害;以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為代表的法官卻主張控製法官員額,對聯邦法官規模的擴張倍感憂慮和遺憾,認為這將對司法程序、聯邦制度與聯邦法院產生負面影響,其主張的核心思想是「司法精英主義」。當然,在萊因哈特法官看來,反對者是法官既得利益群體的抵制思維作祟。
2、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的考量
法官員額制是當下我國司法領域的熱詞。應當說,美國「擴大還是限縮法官員額」的爭議在我國已有定論。法官員額制是在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背景下提出,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一環。與美國主張控製法官員額的理由一致,確定法官員額隱含著法官精英化的理念。制度初衷在於,通過提高任職門檻以確保法官質量,以優秀的司法人力資源配置最終保障案件質量。同時,通過法官群體精英化,為提升法官職業保障創造條件,以法官的減量提質,提升社會對法官職業的認同感,進一步強化司法公信。另外,法官員額制改革有效銜接配套實施的法官助理制度、書記員單列等改革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體制,逐步改革行政化管理的頑疾,實現法院管理的專業化。
當然,與美國的情形一樣,對實施法官員額制改革並非沒有任何質疑和隱憂,這些是當前改革推進中絕不能忽視的「異議之言」。按照不超過39%的比例實施法官員額限制,必將導致法官數量的大幅減少,在「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現實考驗中,少數精英法官如何確保審判任務的完成?法官數量的減少會否導致案件質量的大幅下降?法官員額制動的更多是年輕法官的「乳酪」,他們感受的沖擊將會最大,法官身份喪失後,如何確保隊伍的凝聚力和他們對法官職業的持續夢想?以上憂慮的存在,需要法官員額制改革保持足夠的審慎,將眾多的因素納入改革考量。科學合理地測算完成案件審理所需要的法官數量,確保精英化之路上不至於以犧牲審判任務和案件質量為代價;盡量合理解決未入額法官的過渡性安排,為落選者後續入額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為其法官夢想留下可期的前景和執業的動力。隱憂或許是多慮,但盡可能周全的思量和安排,必能為改革減小阻力、凝聚人心。
三、審判輔助人員的價值認識
在中美司法系統運作中,都少不了一群叫做「審判輔助人員」的身影。他們是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團隊不可或缺的組成,扮演著法官「賢內助」的角色。
從價值上說,法官精英化後,包含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內的審判輔助人員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而絕非無足輕重的「小卒」。正如書中所言,「不可否認的是,法官助理在審判過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已經發生了徹底改變。」當案件持續增加,法官人數與案件數不成比例時,法官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審判輔助人員。受限於法官員額的限制,審判輔助人員的增長必將是法院應對受案高壓的有效手段之一。從審判組織功能性構成看,審判輔助人員是審判組織不可或缺的人員組成。精英化的法官將集中精力於「審」與「判」,除此以外的大量事務性工作將由審判輔助人員完成,沒有他們的工作,審判組織功能的健全完善是難以想像的。
價值已無需多言,而審判輔助人員的現實境遇如何呢?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審判輔助人員位於科層結構的底層,其地位不過是法官的附庸。受限於僵化的編制管理,大量審判輔助人員採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其准入的門檻不高,待遇自比不上法官,在繁重工作任務壓力下,以及「同工不同酬」的不忿中,審判輔助人員隊伍流動性較大。在此想表達的是,一些固有的偏見到了該修正的時候,審判輔助人員絕非法院的「二等公民」,其價值遠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關切,改革的視野應加重對審判輔助人員的關注份量。探索創新審判輔助人員管理模式,積極拓寬其職業發展空間,科學劃分其職責范圍,注重強化職業保障,確保隊伍整體活力以發揮審判團隊的整體效能等等,以上命題都是改革路徑中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改革者需要以足夠的重視讓審判輔助人員改革跟上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步伐。
⑶ 法官助理可以單獨開庭嗎
我覺得法官的助理不可以單獨開庭,如果沒有法官的話,那怎麼能開庭?怎麼能算數?怎麼能作數?身為一個法官必須要進行開庭。
⑷ 怎樣作好法官助理
作好法官助來理需要完成以下源工作和職責: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確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准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⑸ 請教什麼是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准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對於聘任製法官助理,有兩種方式:
一是長期的聘任製法官助理,一是短期的實習製法官助理。
不管哪種方式,只要中級以上法院貫徹嚴格要求、嚴格把關、嚴格考核、從優待人原則,聘任製法官助理或實習制(短期制)法官助理一定能夠得到解決。
理由在於:
一是中級以上法院具有用人優勢。很多初級法律工作者願意到中級以上法院進行歷練,尤其是實習律師及法科剛畢業的大學生都需要在中級以上法院研修或工作的經歷,以積累工作經驗。
二是中級以上法院具有地理位置優勢,利於從人才市場招聘到合適的法官助理。
三是中級以上法院所在地往往有較好的法學院校,利於提供優質聘任製法官助理。我國高等院校一般都在中等以上城市(一般在地級市),法學院校的蓬勃發展為聘任製法官助理及實習法官助理提供了巨大的人才市場和生源。
中級以上法院法官助理配置除了吸收願意到下級法院遴選法官的政法編人員外,主力應當向聘任製法官助理轉移。這樣做有如下好處:
一是利於明確法官逐級遴選通道,形成司法資源向基層傾斜的格局。
基層法院案件占據全國法院80%左右,雖然配置了不少員額法官,但審判壓力依然巨大,執行負擔比較沉重,但從實際工作對比來看,中級以上法院的政法編法官助理工作量並不飽和,所以政法編法官助理向基層傾斜才利於人案配比。
二是利於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糾紛解決在基層目標的實現。目前我國防控各類社會風險的任務很重,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層,將政法編法官助理向基層傾斜,不僅利於其成長鍛煉,更利於矛盾化解和糾紛解決。
三是利於人員精簡和扁平化管理。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已經推進,上級法院內設機構改革也勢在必行,而只招聘聘任製法官助理將為中級以上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提供良好契機。
因為只有減少不必要的在編人員,才利於內設機構改革和人員調整,否則不僅增加財政負擔,還帶來管理成本高及人浮於事的問題。
⑹ 法官助理要多久才升為法官
司法改革過程應當注重法官助理制度本身價值的構建及其制度化。應當看到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獨立性及其價值。應當重視法官助理的培養,給予法官助理相應的職業尊榮感,而這一切的前提在於重視法官助理的獨立性。
隨著司法改革進程的進一步深入,如何分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職責成為了「攻堅克難」中的一道難題。現代司法實踐表明,審判權的有效運行需要多方配合。法官助理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已經得到權威證成,然而從法官助理這個名稱來看,似乎這個職業必須完全服從法官指示,全無自身獨立性可言。毫無疑問,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法官助理選任高於書記員,卻又是法官的主要來源。可以說法官助理的優劣關繫到整個司法運行的有效機制。那麼作為一名法官助理,其獨立性在哪裡?
一、法官助理獨立服從法律。法律是司法活動的主要准繩,司法運行的過程必須服從法律的規定。作為一名法官助理,其本身並非僅僅服從法官,而是在法律規定下,在法律范疇內配合法官完成事務性的工作。很明顯,法官助理有著自身的工作職責,這種職責來源於司法實踐的需要,且由法律來規制。任何超越這種職責范圍的工作都視為違法。法官助理應當獨立服從法律,這種服從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法官助理必須完成法律規定的工作內容,這是根本。無法勝任的法官助理應當及時調離,分流到其他工作崗位。2.法官助理不能幹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作為工作職責,其應當完成法律授權法官范圍內法官所指派的任務,對於法官如何判斷、如何思考僅僅只能提供參考意見,不能幹涉法官核心審判業務的進行。3.法官助理不能代行法官職責。法官有著自身的工作職責,其中最為核心的為庭審過程及裁判文書的製作。庭審過程中,法官能夠發現訴訟過程的爭議點以及法律事實,並形成初步判斷,在合意後,通過製作法律文書將內心確認以裁判文書的方式來固化,形成判決結果。裁判文書是法官的核心工作,法官助理只能為裁判提供相應意見,禁止代替法官撰寫法律文書,禁止從事法官所應當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法官助理獨立服從司法正義。司法正義是司法活動的價值導向,同時又是檢驗司法過程的根本標准。當然,作為司法人員的組成部分,法官助理更應當以司法正義為自身價值導向。作為抽象概念的司法正義需要從多個維度進行分解。1.法官助理應當獨立發現案件事實形成自己的意見,獨立完成相應本職工作。法官助理制度構建本身是為法官提供有效建議,代行事務性工作,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之累。因此法官助理在發現案件事實後,應當積極尋找相應法律依據,尋求相應同類判決,為法官提供相應建議,但這僅限於建議。同時,法官助理對於超越本職工作以外的事務應當堅決抵制。2.法官助理應當嚴守司法底線。法官助理作為司法人員的組成部分,應當具有堅定的司法理想,拒絕來自各方的誘惑,堅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堅決抗拒任何可能泄露司法機密的行為。法官助理應當嚴於律己,應當獨立為自己的理想信念負責,應當為司法正義奉獻自身的力量。3.法官助理應當勇於糾正司法過程中的錯誤。法官的審判業務水平通常高於法官助理,但法官作為一個常人難免會出現一些疏漏,此時法官助理若發現法官的錯誤應當及時匯報法官,聽從法官安排;若所發現的錯誤法官拒絕糾正,法官助理應當作相應記錄備案。
三、法官助理獨立獲得職業保障。法官助理作為一種職業形態而存在,是法律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同時又是法官的後備力量,關繫到整個司法的現在與未來。因此,給予法官助理獨立的職業保障有著重要價值。首先,法官助理有獲得獨立職業晉升的機會。司法改革分類管理體系下,法官有著自身的級別,而因為員額的限制,法官助理很難迅速進入員額內,同時一部分法官助理更加適合法官助理職業,進而建立科學有效的法官助理晉升機制迫在眉睫。同時,對於符合法官選任條件的,法官助理有權自我向法官遴選委員會推薦。其次,法官助理有權獨立獲得職業榮譽。法官助理的職業榮譽感不僅僅依附於所服務的法官,更來源於自身司法活動的過程。法官助理應當要樹立職業尊榮感,同時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改革者應當適當明確法官助理獲得尊榮感的權利。再次,法官助理有權獲得職業技能提升的機會。法官助理不僅僅需要配合法官做好本職工作外,更需要不斷提升自身職業技能。法官助理在工作中不僅應當享有單位的職業培訓外,同時應當按規定享有進修的權利。法官助理職業保障不僅僅包括上述幾點,同時還應包括獨立獲得報酬、享有社保等等,只有良好的職業保障才能夠使得法官助理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態,穩定工作進程。
當然,法官助理的獨立性並不僅僅表現為上述幾點,如法官助理具有獨立免責權、獨立被追責權等等。司法改革過程應當注重法官助理制度本身價值的構建及其制度化。我們不應當僅僅將法官助理制度作為完全依附法官的制度,更應當看到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獨立性及其價值。應當重視法官助理的培養,給予法官助理相應的職業尊榮感,而這一切的前提在於重視法官助理的獨立性。
⑺ 審判助理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觀念的逐漸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機關乃至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當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經進入一個關鍵時期,在做好審判機制改革的同時,進行推進創新,以切實解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把握司法改革這一歷史性的機遇。近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將准備在全國法院實施,該項制度的推行奏響了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前奏曲,同時,對於緩解基層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面臨的各種壓力與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將起到促進的作用。本文通過詢問法院工作人員和互聯網路調查等方式針對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體實施方法進行了調查研究,並擬對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構建作一初步探討。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謂法官助理,筆者根據法學基礎理論並通過此次調研活動結合國內外的相關經驗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謂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內部通過選任產生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包括調查、取證、送達等程序性事務的相對獨立的個人。法官助理制度則是各級法院內部建立的具體規范法官助理的選任、職責分工、獎懲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點
法官助理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法官、書記員,它具有自身鮮明的特點:(1)法官助理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官助理對法官有協助工作的義務,但並不意味著其將隸屬於法官領導,相反,兩者之間應當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系。同樣,法官助理與書記員之間也存在這種分權制衡的關系。(2)法官助理有明確的職責分工。過去的「審書制度」容易產生權責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間的職責分工更加明確。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體制
1、法官助理的來源。
國外的法官助理一般來源於高等法學院的優秀畢業生,其能直接參與審判過程中實務性的操作實質上是得益於法學院的高度專業性、職業性的訓練;縱觀我國高等法學教學情況,則多數缺乏針對性,畢業生多是在紙上能侃侃而談而實際操作能力差(絕非針對畢業生能力)。
筆者認為,要求教育方式適應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內顯然是不現實的,在現階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後立即切入工作,來源可考慮以下方面:(1)原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員額確定後,不在法官員額范圍之內,且自身願意擔任法官助理的人員;(2)法院中現有已經通過初任審判員考試或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尚未任命為法官的人員;(3)目前不具備擔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學歷,但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經考核合格的優秀在編書記員;(4)向社會公開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確實操作能力優秀者。
目前正屬於司法改革的過渡時期,法官助理的來源多樣化能彌補專業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職權。
有的觀點認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對案件進行簡單調解,出具調解書,對所調解案件承擔責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議庭成員,參加開庭、合議,對此觀點我們不予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設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過合理劃分審判工作職責,理順法院審判人員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的關系,保證法官專事案件的審理工作,以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應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應該明確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沒有審判權,只是在現行的法官工作任務中一部分將分離出來,由法官助理承擔。進行調解並出具調解書以及參加合議勢必將法官助理許可權擴大,最終導致案件審判的權責不清、錯案無法追究。
那麼,哪些工作應由法官助理來進行呢?筆者認為,法官助理應進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備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訴文書;②應訴通知書、出庭通知書(開庭傳票)的送達;③案件的開庭日期排定;④為法官收集准備材料;⑤主持交換證據;
(2)案件審理過程中輔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導下,帶領書記員(或由兩名法官助理)進行調查取證、勘驗、委託鑒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補收訴訟費或收取案款;④接待當事人,進行談話或詢問並記入筆錄;⑤安排合議庭合議;
(3)案件審理結案後的後續工作。包括:①送達裁判文書;②案件的報結工作;③辦理案件上訴的有關手續;④通知並為當事人收取或發還案款;⑤協同法官進行案件的整理、匯報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經驗以加以確定,故在上述過程中,法官應隨時指導並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協調好其與書記員之間工作的分配;同時法官助理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協調不一致造成程序錯誤或重復勞動,最終不能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機構
在明確了法官助理權責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機構的建立是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筆者在研究基層法院法官助理試點改革後發現,基層法院對於法官助理均無專門的管理機構,也未出台相應管理制度,一般沿襲原對於書記員的管理制度,出現權責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況,一般的解決方法是向庭長反映,無明確的管理標准,這樣不利於審判工作的進展及對法官助理的制約。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機構,勢必造成基層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機構龐雜,不利於正常工作的進行及審判效率的提高。
在這一點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關於法官考評委員會職能的規定,將法官考評委員會設為常設機構,由院長直接領導,選舉考評委員會委員,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變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機制。
法官(助理)考評委員會可以增加如下職能:
(1)法官助理的來源,把好法官助理的來源關。現階段法官助理來源上文已有闡述,不做贅述。法官助理來源的多樣性決定了必須有一個機構對於來源進行審核、把關,此點是保證審判工作質量的前提
⑻ 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隨著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法官員額制改革、法官助理配備已全面開展起來。筆者結合擔任法官助理的實踐經歷,提出對法官助理輔助辦案的幾點想法。
一、明確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助理是協助法官辦理審判輔助性事務的人員,其主要職能是根據法官的指導撰寫裁判文書和辦理法官交代的其他審判輔助性事務。法官助理應將自己置身於審判崗位,以一名承辦法官辦理案件的態度、視角來履職,協助法官辦理案件。但法官助理必須意識到自己並不是法官,不享有案件裁決權力,不能替代法官辦案。所以,法官助理必須遵從法官的裁判意見,服從法官的指令。
二、新任法官助理的著手點
新任法官助理首要是熟悉法官的審判方式和裁判風格,了解法官在長期審判過程中形成的審判思路和裁判習慣,我們可稱之為法官的裁判技藝或裁判藝術。法官的這種裁判藝術,將深刻影響法官助理之後的司法職業生涯。從法官助理的職業發展角度上看,要盡量保證一名法官助理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跟隨一名法官辦案,形成法官與法官助理的良性互動。此外,新任法官助理,需要根據法官承辦的案件情形,熟悉常用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法院內部規范等。
三、法官助理的工作過程
以民事案件為例,可劃分為庭前准備階段、庭審階段和裁判文書撰寫階段。庭前准備階段,法官助理拿到新案件後,要在第一時間內進行案卷初步審查,檢查案件材料是否齊全,了解原告陳述的基本案情,預判案件辦理難度。必要時,可以送交法官,討論案件相關情況。在安排書記員完成案件排期送達工作後,在開庭前要詳細閱卷,整理審判思路,理清基本案情,預判案件的發展以及裁判結果,審查案卷材料是否完備等。在開庭前,將案卷送交法官,並藉此與法官進行案情交流,提出個人意見。庭審階段,法官助理應重視庭審的親歷性,根據撰寫裁判文書的需要,聽取、記錄當事人意見、法官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此外,還需要幫助書記員記錄庭審。裁判文書撰寫階段,法官助理需要全面閱卷,了解案件事實,明確裁判方向,根據法官的裁判結果撰寫裁判文書。在撰寫裁判文書過程中,法官助理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在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的基礎上草擬裁判文書,這可能與法官的裁判結果有所偏差,所以必須及時通過與法官探討進行修正,將自己對案件的意見反饋給法官,供法官決斷。草擬完成的裁判文書,需要交由法官反復校核,並最終決定。
四、處理好審判工作關系
由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構成的審判模式,形成了一個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是團隊就需要講究配合、協作。單純就案件審理工作來說,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是圍繞法官來完成審判工作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官的指令來從事審判工作。而法官助理與書記員之間,則不存在指令,必須達成良好的溝通。
(作者單位: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來源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2/08/c_129470745.htm(標題:如何做好一名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