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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裁判文書

發布時間:2021-03-05 08:57:35

A. 為什麼把個人判決書公布到網上,這樣不是違法侵犯他人隱私

法院公開法律文書,除婚姻家庭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未成年人以外,都是以實名公開的。這是最高法院明確規定的,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B. 法院判決書何時能夠全公開

2014年以後的生效判決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范。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台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2)家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C. 夫妻離婚判決書生效後,一方是企業股東,該股東企業信息里有沒有離婚信息

普通企業,工商部門對股東的婚姻狀況變更沒有做登記要求;但如果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可能就涉及公告了。

D. 公開的判決書上有我名字,好像影響我的個人隱私,可以把姓名隱藏或直接刪掉嗎

您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提供以下法律規定供你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E. 為什麼我的案子開庭到結案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沒收到裁判文書


可以申請刪除。但能不能刪除就由法院審查後再處理。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您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屬於應當公示的判決,您可以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5)家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F. 已經被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信息可以申請刪除嗎案件已經於半年前結案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6)家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G. 遺產(房屋)繼承糾紛,終法院判決雙方共有,用法院的判決書是否可直接辦理共有房產證

可以的。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話,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實施法定繼承順序。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7)家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繼承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其中遺囑繼承又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等,但不論何種遺囑都應當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書原件(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格式);

2、當事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3、如由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房地產權證原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兩份;

6、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

7、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8、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9、其他有關文件。

各地對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簡或不同要求!並基本免契稅。

H.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文書怎麼刪除

自己無法刪除,但是可以嘗試以下兩種方法:

1、及時與承辦法官聯系,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您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屬於應當公示的判決,您可以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2、提交書面的判決不予公示的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說明不應當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都是由法院經過當事人相關信息屏蔽處理,由全國各法院統一上傳上去的,並不是那個網站弄的,是為了司法公開,保證司法透明度的一種手段。

(8)家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I. 現在法院審判的案件全部公開嗎在網上能查到嗎包括去年的案件。求解答

審判是公開的,可網上查。審判案件絕大多數是公開審理,但刑事版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權、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

民事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在當地法院網站可查詢,打法院立案庭的電話也可以查詢,直接去法院也可。只要報案件號就能查詢。

為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6〕19號),規范全省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

拓展資料

1、使用首頁左上角檢索。輸入關鍵詞不少於兩個字,也可以輸入具體案號,然後搜索可查詢到相應的結果。

J. 法院查詢案件只要當事人姓名就能查么

不是的,需要一定的條件。

法院查詢案件要分情況來選擇,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只需要知道當事人名稱就可以;也可以在法院查詢,需要一定的手續。如果在法院查詢的話:

1、當事人憑身份證明可以查自己的案卷 。

2、律師有委託手續也可以查 。

3、公民幫別人查需要委託手續。

如果在網上查詢的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在網上現在可以查到很多案件的判決書(含本年和往年),但各省的判決書上網率是不同的,具體可以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

(10)家事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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