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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裁判

發布時間:2021-03-04 23:41:14

A. 當裁判的要求

裁判是分等級的,你要先考試先,從很低級的聯賽開始執法

至於如何考取裁判,看完這個,你就知道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裁判員隊伍是體育戰線的一文重要力量,裁判員隊伍的建設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為加強裁判員隊伍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強化制度管理,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風硬、技術精的裁判隊伍,進一步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裁判員管理工作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體委下發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和北京市裁判員管理條例,本辦法是依據上述文件和我區具體情況制定的,未包括在內的條款和內容仍執行國家體委和市體委以及單項組織對裁判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由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體委)公布施行,由區體委主管科室和單項體育協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技術等級的裁判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做好本職工作,以「裁判員守則」為行動准則,並且身體健康,符合本項目對裁判員身體素質的要求。

第二章組織系統
第五條管理體制
我區各運動項目的裁判員必須接受區體委和體育總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協會的雙重管理。
第六條裁判委員會
(一)區級各單項協會應成立裁判委員會(簡稱裁委會)配合區體委對該項目等級裁判員進行管理、教育、考察和培訓、組織講學、咨詢、考核評定等經常性活動,推薦和建議對裁判員的培養使用晉級、派出、獎勵與處分等工作。
(二)裁委會應由該單項協會選舉或協商產生,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由思想作風正派,在本項目有一定影響和組織能力的人組成,並應吸收區體委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接受市體委和市單項協會的業務指導。區體委對所屬裁委會及裁判員隊伍具有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責。並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以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使用與考核
第七條培養及使用原則
根據裁判員的實際業務能力和臨場技術水平及工作需要,由單項裁委會協商推薦、區體委統一調配使用。培養選拔對象要任人唯賢,唯才是舉,在裁委會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內定名單,落實到人,優先使用培養目標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條裁判員義務。各等級裁判員應積極參加各級比賽裁判工作,按市體委要求,一級以上裁判員(含一級)每年必須參加兩次以上區體委組織的裁判任務和活動,否則區體委有權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不再選調派出。
第九條派出
(一)派出擔任市級以上比賽任務,凡國家體委、市體委點名者,無特殊原因不更換,未點名的任務,由區體委同單項裁委會協商、確定人選,區單項協會或裁委會未經區體委同意不能派出裁判員。
(二)凡聘請、選調裁判員參加區級以上裁判工作,由區體委與裁判本人所在單位聯系借調,經該單位同意後方能參加裁判工作,未經區體委及本單位同意,一律不得參加區級以上競賽裁判工作。
(三)臨時性比賽任務亦應遵循上述原則和程序。
(四)派出參加市級以上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需按組織手續由市體委發函。經區體委和裁判員所在單位同意後,方能通知本人,任何市級以上的比賽如先通知本人,後通知組織系統者一律不予派出。
第十條年度考核
(一)二、三級裁判員由區體委責成各單項裁委會組織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考,不參加年度考核,原則不安排當年裁判工作(一級以上裁判由市單項協會進行考核)。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考核或三年不參加指派的工作任務者將撤銷其等級稱號。
(二)各單項協會裁委會應制定本項目的裁判工作年度計劃和培訓、使用計劃,每一至兩個月組織一次所屬裁判員業務學習,對所管理的裁判員的政治表現和業務能力定期進行考核評定,對表現優秀、工作成績卓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或推薦參加晉級考試。

第四章審批與晉級考試
第十一條申請報考二、三級裁判程序
(一)申報二級裁判員必須是已獲得三級裁判員稱號一年以上並符合二級裁判員規定報考條件者,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附三級裁判員證書一並送報區體委,符合條件者方可參加考試。
(二)申報裁判員第一次考試末被錄取者,第二次報考時仍須按規定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並重新參加各項考試。
第十二條關於二、三級裁判員的申報條件
(一)思想進步、工作積極、作風正派、遵守「裁判員守則」、熱愛競賽裁判工作。
(二)二級裁判員應該熟悉規則和裁判法,並能比較准確地運用,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在區(縣)級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三級裁判員應懂得該項規則和裁判法,並能基本上正確運用或經過區縣體委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能擔任區縣以上競賽裁判工作。
(三)年齡規定:體力項目,不超過40歲,非體力項目年齡不限,但重點培養審批30歲以下青年裁判員,以向更高級別創造條件。德才兼備可優先審批。
(四)文化程度:二級裁判員須具備高中(中專)以上相當於高中(中專)文化水平。三級裁判員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培訓和考試
(一)各項目的二、三級裁判員培訓、考試,由區體委委託單項裁委會成立考試領導小組,該領導小組由裁委會3—5人和區體委主管部門l—2人組成,負責全部考試工作,考試結束後,須將書面材料報區體委備案。
凡符合申報條件,經理論、實踐、身體素質(根據項目需要)三項考試均合格(百分制80分以上)由考委會綜合評定,擇優推薦,報區體委審批。
(二)裁判員晉級考試前,須舉辦培訓班,各單項裁委會可舉辦各種形式的學習班,但申報二、三級考試的培訓班,必須經區體委批准,由主管業務部門審定考試計劃、試題和答案,否則申報等級無效。
(三)裁判員等級考試要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的原則,力求考出水平,杜絕不正之風,若發現考生作弊、弄虛作假或工作人員收禮、受賄、以權謀私等不正當行為立即取消考生資格,工作人員按規定,據情給以處分。
(四)考試內容:
晉升二級:
(1)理論考試: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2)實踐考試:結合原級比賽,安排臨場工作,考核執行裁判的全面能力。
(3)身體素質測驗:項目和標准由考委會制定。
三級:
1、理論考試: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2、實踐考試:結合原級或基層比賽,考核臨場能力。
3、身體素質測驗:項目和標准由考委會制定。
(五)考試時間和地點以區體委正式發出的通知為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解釋權屬東城區體委。

B. 足球裁判哪裡正確

重點還是在自己發現*深更半夜也無聊*你可以去試試

C. 籃球裁判法的四大基本原則

1.找縫隙。到兩復名攻防隊員中這樣才制能看清是否有犯規,要多移動,前導裁判 和追蹤裁判都一樣。
2.看你該看的地方。明白裁判員的區域,前導裁判4區5區6區二分區,追蹤裁判1區2區4區5區6區。共管區為6區2分區和限制區.看你自己管轄的區域內的事,不是你的區域內的事盡量不要管,不然兩名裁判會出現搶哨現象,這是對兩名裁判員尊嚴的一種詆毀。
3.耐得住寂寞。不要為了吹哨而吹哨,那樣會被自己的意志左右,不要覺得裁判員是為吹哨而生,其實裁判員的目的是為了比賽更好的進行,不要覺的沒吹哨就是不對,也不要刻意的去吹。你作為一名裁判員盡量不要用你的意志控制比賽,因為你是一個「局外人」。
4.本著比賽順利進行的目的。當觀眾都能看出的犯規一定要吹,當只有你自己看到的犯規你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吹不吹,做到比賽能流暢進行的同時又不失公正,讓贏隊滿意,讓輸隊信服,不會等到比賽結束時輸隊把怒火牽扯到裁判員身上,作為一名裁判員要做到收放自如,目的是讓比賽在盡量公平的情況下順利進行下去。
我是體育學院修籃球的,這些都是我教練給我們總結的4大原則,不是照本宣科的那種,而是比較通俗易懂的話。 希望對你有幫助

D. 田徑裁判員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田徑來裁判員應該具備的條件源:

1、思想作風正派,公信力強;

2、在中國田協注冊的田徑國家級裁判員;

3、年齡在60周歲以下。

4、具有決策能力。即對判斷的結果作出最終裁決。

5、具有操作能力。即根據最終決定.以吹哨或打手勢的方式作出反應。

(4)正確裁判擴展閱讀:

首先作為應該田徑裁判員,應該具備相應的職業道德,做到公正無私,保證每場比賽的公平進行。並且應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保證裁判工作的順利運行,准確的記錄運動員記錄時間。

裁判員要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高度的組織紀律性是全體裁判員隊伍必須具備的條件。而整體性是做好裁判工作的重要保證。保證裁判員在賽場上的入場、退場和工作中的協調一致性,以及在裁判在工作過程中的儀表姿態,都要能體現裁判隊伍高度的組織紀律性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必須公正無私,保證運動員競賽條件都是均等的,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是裁判員的基本素質,它不僅能保證裁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還可以為運動員創造好成績創造條件。

E. 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正確能否徑行裁判

當然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回案件,經過審理,按照答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F. 裁判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外。受傷的隊員只有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才能重返比賽場地;(2002年修定,)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佩戴某種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則中的相關條款。(2004年修定)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允許補充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予補足:
•替換隊員(秒);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補足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2004年修定後刪除)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G. 如何正確理解"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內革的最終目標,容而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無疑是回歸「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基本司法規律。

「讓審理者裁判」,其重大意義就在於打破過去司法權力運行的「行政化」、「層級化」狀況,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分離」問題,實現「審與判相統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須是審理者,必須要有「親歷性」。同時「讓審理者裁判」,也明確無誤要求還權給「審理者」,要讓「審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審理者必須有權進行裁判,審理者必須要有獨立地位、獨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權。

H. --------------法院這樣裁判是否正確

法律問題必須咨詢相關律師,否則害人害己

I. 裁判員怎樣正確的運用規則

裁判員是執行規則的人,要正確地運用規則,要求裁判員必須完整地理解規則,並在比賽的全過程中果斷地、正確地運用規則。裁判員首先要知道規則形成的原則基礎,特別是當一個沒有在規則中清楚表明的情況發生時,裁判員應能正確地做出判決,如同規則26.2.3中規定的,「他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裁判員只有在充分認識了規則形成的原則的基礎上,才能運用規則處理這類間題。為了正確地運用和執行規則,我們應對規則的作用、規則形成的影響因素和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有一個完整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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