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武術裁判的評分方法有哪些
自選長拳、自選器械的評分標准
a.動作規格的分值為6分
動作規格包括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跳躍、躍撲滾翻、平衡動作和各種器械使用方法的規格要求,凡動作規格,方法清楚,各種器械的方法符合規格要求者,給予滿分。凡與規格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與規格要求顯著不符者,扣0.6~1.5分:與規格要求嚴重不符者,扣1.6—3分。凡握刀持劍利刀、劍運行時,刀刃、劍刃觸及手、臂、身、腿者,均按動作規格分值予以扣分;刀劍不分者,按器械方法不明予以扣分。
b.勁力、協調的分值為2分
凡勁力充足,用力順達,力點准確,手眼身法步協調,器械項目還需身械協調,動作干凈利落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顯著不符者,扣0.6-1分;嚴重不符者,扣1.1-1.5分。
c.精神、節奏、風格、內容、結構、布局的分值為2分。
凡符合精神飽滿,節奏分明,風格突出,內容充實,結構合理,變化多樣,布局勻稱的要求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顯著不符者,扣0.6-1分;嚴重不符者,扣1.1-1.5分。
D其他錯誤的扣分標准
參照1991年武術競賽規則中第三章八款其他錯誤的扣分標准
㈡ 武術裁判是什麼
在對抗激烈的搏擊比賽中,裁判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裁判的職責有很多,在瞬息萬版變的搏擊賽場上,裁判不但要保權證比賽的公平公正,還要對選手的安全負責,需要時刻關注著場上發生的一切,做好應急准備,由於裁判是高風險職業,所以許多裁判都是退役的運動員,他們對這項運動比較熟悉,又有著較快的反應速度,能夠確保自己不被選手誤傷。
今天筆者就為大家介紹一位中國搏擊界的元老級裁判,馬濤先生。 馬濤是中國最早的一批裁判,資歷相當的豐富,馬濤本科學歷,副教授。馬濤從1995年就開始執裁比賽,已經有25個年頭了,執裁過上千場的比賽,2004年武林風開播,馬濤便開始執裁武林風,頻繁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之中,在16年的時間里,馬濤為武林風立下汗馬功勞,對武林風的比賽規則制訂做出了重大貢獻,曾被武林風評選為「年度最具貢獻裁判」,對馬濤給予充分肯定。
由於執裁經驗豐富,專業素養高,馬濤除了參加武林風的比賽執裁,還多次參加體制內的散打錦標賽、全運會、武術比賽的執裁,期間有著出色的表現,在馬濤執裁的比賽中,從未出現過意外情況,因此馬濤也被評選為武術散打國際級裁判,自由搏擊國際級裁判。
㈢ 江蘇省體育局官方網站關於武術裁判員國家級有沒有年岑限制
教室上體育課於武術裁判國際有沒有信息?現在有二三十五以上
㈣ 怎樣才能做好一名武術裁判
從思想上,要牢固樹立武術散打的民族觀、事業觀、責任觀,提升對武術文版化和武術事業的認識水權平;從業務上,要深刻領會、准確把握散打競賽規則的核心問題和判罰尺度,切實提高實踐能力,達到精益求精。作為武術散打競賽的裁判員,堅持「公平、公正、公信」,既是執裁原則,也是武德素養,同時,也是我們這個項目能夠長遠發展的根本.對比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保持清醒的頭腦,正確的判斷形勢,知道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各位裁判員要隨時規范自己的行為,堂堂正正做人,規規矩矩辦事,進一步加強責任意識,注重職業道德,嚴格以「規則為准繩,以運動員現場表現為依據」,公平、公正打分,為全體運動員創造一個良好的競賽環境。
㈤ 武術散打的裁判規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競賽種類
第二條 競賽辦法
第三條 參賽年齡與資格審查
第四條 體重分級
第五條 稱量體重及其規定
第六條 抽簽
第七條 服裝護具
第八條 比賽禮儀
第九條 棄權
第十條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第十二條 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第十三條 裁判人員的職責
第三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與申訴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六條 申訴程序及要求
第四章 競賽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八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第五章 技法要求、得分標准與判罰
第十九條 可用方法
第二十條 禁用方法
第二十一條 得分部位
第二十二條 禁擊部位
第二十三條 得分標准
第二十四條 犯規與罰則
第二十五條 暫停比賽
第六章 勝負評定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六條 勝負評定
第二十七條 名次評定
第七章 編排與記錄
第二十八條 編排
第二十九條 記錄
第八章 口令與手勢
第三十條 台上裁判員口令與手勢
第三十一條 邊裁判員手勢
第九章 場地與器材
第三十二條 場地
第三十三條 器材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競賽種類
(一)團體比賽
(二)個人比賽
第二條 競賽辦法
(一)循環賽
(二)淘汰賽
(三)復活賽
(四)每場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每局凈打2分鍾,局間休息1分鍾。
第三條 參賽年齡與資格審查
(一)成年運動員的參賽年齡限在18—35周歲,青少年運動員的參賽年齡限在15—18周歲以下。
(二)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運動員注冊證》。
(三)運動員必須有參加比賽的人身保險證明。
(四)運動員必須出示自報到之日起前15天內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包括腦電圖、心電圖、血壓、脈搏等指標在內的體格檢查證明。
第四條 體重分級
1、48公斤級(≤48Kg)
2、52公斤級(>48Kg-≤52Kg)
3、56公斤級(>52Kg-≤56Kg)
4、60公斤級(>56Kg-≤60Kg)
5、65公斤級(>60Kg-≤65Kg)
6、70公斤級(>65Kg-≤70Kg)
7、75公斤級(>70Kg-≤75Kg)
8、80公斤級(>75Kg-≤80Kg)
9、85公斤級(>80Kg-≤85Kg)
10、90公斤級(>85Kg-≤90Kg)
11、100公斤級(>90Kg-≤100 Kg)
12、100公斤以上級(>100 Kg)
第五條 稱量體重及其規定
(一)稱量體重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抽簽前進行,第二次在進入前八名後進行。
(二)運動員經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稱量體重,並且必須攜帶《運動員注冊證》。
(三)必須在仲裁委員的監督下稱量體重,由檢錄長負責,編排記錄員配合完成。
(四)運動員必須按照大會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裸體或只穿短褲(女子運動員可穿緊身內衣)。
(五)稱量體重先從比賽設定的最小級別開始,每個級別在1小時內稱完。如體重不符,在規定的稱量時間內達不到報名級別時,則不準參加後面所有場次的比賽。
第六條 抽簽
(一)由編排記錄組負責抽簽,有仲裁委員會主任、總裁判長及參賽隊的教練或領隊參加。
(二)在第一次稱量體重後進行抽簽,由比賽設定的最小級別開始。如該級別只有1人,則不能參加比賽。
第七條 服裝護具
(一)比賽的護具分紅、黑兩種顏色。運動員必須穿戴競賽組委會指定的拳套、護頭、護胸,並且必須穿戴自備的護齒、護襠和纏手帶,護襠必須穿在短褲內,纏手帶的長度為2.5米—3.5米。
(二)運動員必須穿指定的與比賽護具顏色相同的服裝。
(三)拳套的重量:男子65公斤級及以下級別和女子及青少年運動員的拳套重量為230克;男子70公斤級及以上級別的拳套重量為280克。
第八條 比賽禮儀
(一)介紹運動員時,運動員向觀眾行抱拳禮。
(二)每局比賽開始前,運動員上台後先向本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還禮;運動員之間再相互行抱拳禮。
(三)宣布比賽結果時,運動員交換站位。宣布結果後,運動員先相互行抱拳禮,再向台上裁判員行抱拳禮,裁判員還禮。然後向對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還禮。
(四)邊裁判員換人時,互相行抱拳禮。
第九條 棄權
(一)比賽期間,運動員因傷病(需有醫務監督出具的診斷證明)或體重不符不能參加比賽,作棄權論,不再參加後面場次的比賽,但已進入名次的成績有效。
(二)比賽進行時,運動員實力懸殊,為保護本方運動員的安全,教練員可舉棄權牌表示棄權,運動員也可舉手要求棄權。
(三)不能按時參加稱量體重、賽前3次檢錄未到或檢錄後擅自離開,不能按時上場者,作無故棄權論。
(四)比賽期間,運動員無故棄權,取消本人全部成績。
第十條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一)臨場執行裁判員應集中精力,不得與其它人員交談,未經裁判長許可不得離開席位。
(二)運動員必須遵守規則和比賽禮儀,尊重和服從裁判員。在場上不準有吵鬧、謾罵、甩護具等任何錶示不滿的行為。每場比賽未宣布比賽結果前,運動員不得退場(因傷需急救者除外)。
(三)每名教練員只能代表所報名單位進行現場指導,並只能帶一名助手或隊醫協助工作。比賽時,教練員和助手或隊醫坐在指定位置;局間休息時,允許給運動員按摩和指導。
(四)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得輸氧。
第二章 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1—2人。
(二)臨場執行裁判組:裁判長、副裁判長、台上裁判員各1人,邊裁判員3人或5人。根據比賽需要,可設1—2組裁判人員。
(三)記錄員、計時員各1人。
(四)編排記錄長1人。
(五)檢錄長1人。
第十二條 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編排記錄員2—4人。
(二)檢錄員4—6人。
(三)醫務監督1人,醫務人員2—3人。
(四)宣告員l—2人。
(五)電子計分系統操作員2~3人。
第十三條 裁判人員的職責
(一)總裁判長
1.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規則和裁判法。
2.檢查落實場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稱量體重、抽簽、編排等有關競賽的准備工作。
3.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要求,解決競賽中的有關問題。但不能修改競賽規程和規則。
4.每場比賽,運動員因棄權變動秩序,應及時通知裁判長、編排記錄長和宣告員。
5.比賽中指導各裁判組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調動裁判人員。
6.負責檢查裁判員執行規則的情況。裁判組出現有爭議的問題,有權做出最後決定。
7.審核、簽署和宣布比賽成績。
8. 向大會遞交書面總結。
(二)副總裁判長
協助總裁判長工作,總裁判長缺席時,可代行其職責。
(三)裁判長
1.負責本組裁判員的學習和工作安排。
2.比賽中監督和指導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的工作。
3.台上裁判員有明顯錯判、漏判時,鳴哨提示改正。
4.邊裁判員出現明顯錯判,宣布結果前徵得總裁判長同意後可以改判。
5.根據臨場運動員的情況和記錄員的記錄,處理優勢勝利、下台、處罰、強制讀秒等有關規定事宜。
6.每局比賽結束後,宣告評判結果,決定勝負。
7. 每場比賽結束時審核、簽署比賽成績。
(四)副裁判長
協助裁判長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員的工作。
(五)台上裁判員
1.檢查場上運動員的護具,保障比賽安全。
2.用口令和手勢指揮運動員進行比賽。
3.判定運動員倒地、下台、犯規、消極、強制讀秒、臨場治療等有關事宜。
4.宣布每場比賽結果。
(六)邊裁判員
1.根據規則判定運動員的得分。
2.每局比賽結束後,根據裁判長信號,同時、迅速顯示評判結果。
3.每場比賽結束後,在記分表上簽名並保存,以備檢查核實。
(七)記錄員
1.賽前認真將有關信息填入記錄表。
2.參加稱量體重的工作,並將每名運動員的體重填入每場比賽的記錄表。
3.根據台上裁判員的口令和手勢,記錄運動員被警告、勸告、強制讀秒、下台的次數。
4. 記錄邊裁判員每局的評判結果,確定勝負後報告裁判長。
(八)計時員
1.賽前檢查銅鑼、計時鍾,核准秒錶。
2.負責比賽、暫停、讀秒、局間休息的計時。
3.每局賽前10秒鍾鳴哨通告。
4.每局比賽結束鳴鑼通告。
5.無電子計分系統的情況下,每局比賽結束時,宣讀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
(九)編排記錄長
1.負責運動員資格審查,審核報名表。
2.負責組織抽簽,編排每場比賽秩序表。
3.准備比賽中所需要的表格,審查核實成績,錄取名次。
4.登記和公布各場比賽成績。
5.統計和收集有關材料,匯編成績冊。
(十)編排記錄員
根據編排記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十一)檢錄長
1.負責稱量運動員體重。
2.負責護具的准備與賽中護具的管理。
3.賽前20分鍾負責召集運動員檢錄。
4.檢錄時,如出現運動員不到或棄權等問題,及時報告總裁判長。
5.按照規則的要求,檢查運動員的服裝和護具。
(十二)檢錄員
根據檢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十三)宣告員
1.摘要介紹競賽規程、規則和有關的宣傳材料。
2.介紹臨場裁判員、運動員。
3.宣告評判結果。
(十四)醫務監督
1.審核運動員《體格檢查表》。
2.負責賽前對運動員進行體檢抽查。
3.負責臨場傷病的治療與處理。
4.負責因犯規造成運動員受傷情況的鑒定。
5.負責競賽中的醫務監督,對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者,應及時向總裁判長提出其停賽建議。
6.配合興奮劑檢測人員檢查運動員是否使用違禁葯物。
(十五)電子計分系統操作員
負責與電子計分系統操作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與申訴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人或5人組成。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仲裁委員會在大會組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受理參賽隊對裁判人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二)受理參賽隊對裁判執行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申訴,但只限對本隊判決的申訴。
(三)接到申訴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得耽誤其他場次的比賽、名次的評定及發獎。裁決結果出來後,應及時通知有關參賽隊。
(四)根據申訴材料提出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復審錄像,進行調查。召開仲裁委員會討論研究。開會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加,但無表決權。仲裁委員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做出的決定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相等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終裁權。
(五)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參加本人所在單位參賽隊有牽連問題的討論。
(六)對申訴提出的問題,經過嚴格認真復審,確認原判無誤,則維持原判;如確認原判有明顯錯誤,仲裁委員會提請中國武術協會對錯判的裁判員按有關規定處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六條 申訴程序及要求
(一)運動隊如果對裁判組的判決結果有異議,必須在該運動員比賽結束後15分鍾內,由本隊領隊或教練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交付1000元的申訴費。如申訴正確,退回申訴費;申訴不正確的,則維持原判,申訴費不退,作為優秀裁判員的獎勵基金。
(二)各隊必須服從仲裁委員會的最終裁決。如果無理糾纏,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建議競賽監督委員會、競賽組委會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競賽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或5人組成。
第十八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一)監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對於不能正確履行仲裁委員會職責,裁決運動隊的申訴不公,有違反《仲裁委員會條例》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換乃至停止工作的處分。
(二)監督裁判人員的工作。對於不能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嚴肅、認真、公正、准確的進行裁判,有明顯違反規程、規則的行為者;有明顯錯判、漏判、反判的行為者;接受運動隊的賄賂,以不正當的手段偏袒運動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換、停止工作,乃至建議對其實施降級或撤消其裁判等級的處分。
(三)監督參賽單位各領隊、教練、運動員的行為。對於不遵守《賽區工作條例》、《運動員守則》,不遵守競賽規程、規則及賽場紀律,對參賽隊行賄,運動員之間搞交易、打假賽等有關違紀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取消比賽成績、取消比賽資格等處分。
(四)競賽監督委員會聽取領隊、教練、運動員、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對競賽過程中的各種反映及意見,保證競賽公正、准確、圓滿、順利地進行。
(五)競賽監督委員會不直接參與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幹涉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介入判決結果的糾紛,不改變裁判組的判決結果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第五章 技法要求、得分標准與判罰
第十九條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可以使用武術的各種拳法、腿法和摔法。
第二十條 禁用方法
(一)用頭、肘、膝和反關節技法攻擊對方。
(二)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三)用任何方法攻擊倒地方的頭部。
第二十一條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干、大腿。
第二十二條 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第二十三條 得分標准
(一)得2分
1、一方下台,另一方得2分。
2、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3、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幹得2分。
4、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順勢站立者,得2分。
5、一方被強制讀秒一次,另一方得2分。
6、一方受警告一次,另一方得2分。
(二)得1分
1、用拳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幹得1分。
2、用腿法擊中對方大腿得1分。
3、運動員被指定進攻後達5秒鍾仍不進攻時,另一方得1分。
4、一方主動倒地3秒鍾不起立,另一方得1分。
5、一方受勸告一次,另一方得1分。
(三)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不得分。
2.雙方下台,互不得分。
3.雙方倒地,互不得分。
4.一方用方法主動倒地,另一方不得分。
5. 抱纏中擊中對方,不得分。
第二十四條 犯規與罰則
(一) 技術犯規
1.消極摟抱對方。
2.背向對方逃跑。
3.處於不利狀況時舉手要求暫停。
4.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5.上場不戴或有意吐落護齒、松脫護具。
6、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或不服從裁判。
(二)侵人犯規
1.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2.擊中對方禁擊部位。
3.以禁用方法擊中對方。
(三)罰則
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侵人犯規達3次,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其比賽資格,所有成績均無效。
5.運動員使用違禁葯物或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其比賽資格,所有成績均無效。
第二十五條 暫停比賽
(一) 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台時。
(二) 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三) 運動員受傷時。
(四) 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效進攻超過2秒時。
(五) 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秒鍾時。
(六) 運動員被指定進攻超過5秒鍾仍不進攻時。
(七)運動員舉手要求暫停時。
(八) 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九) 相關人員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十)因燈光、場地、電腦評分系統故障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第六章 勝負評定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六條 勝負評定
(一)優勢勝利評定
1.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台上裁判員徵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為該場勝方。
2.一方被重擊(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3.一場比賽中,一方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3次,判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二)每局勝負評定
1.每局比賽結束時,依據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判定每局勝負。
2.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次,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3.一局比賽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4.一局比賽中,雙方運動員得分相同時,判主動進攻技術強者為勝方。
(三)每場勝負評定
1.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為該場勝方。
2.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3.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確診後,判犯規一方為該場勝方。
4.因對方犯規而受傷,通過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繼續比賽者,為該場勝方。但不得參加後面所有場次的比賽。
第二十七條 名次評定
(一)個人名次評定
1.淘汰賽時,直接產生名次。
2.循環賽時,積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負局數少者列前。
(2)受警告少者列前。
(3)受勸告少者列前。
(4)體重輕者列前(以第一次稱量體重為准)。
上述四種情況仍相同時,名次並列。
(二)團體名次評定
1.名次分
(1)各級別錄取前8名時,分別按9、7、6、5、4、3、2、1的得分計算。
(2)各級別錄取前6名時,分別按7、5、4、3、2、1的得分計算。
2.積分相同時的處理辦法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分數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按個人獲得第1名多的隊名次列前;如再相同時,按個人獲得第2名多的隊名次列前,依次類推。
(2)受警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3)受勸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如以上幾種情況仍相同時,名次並列。
第七章 編排與記錄
第二十八條 編 排
(一)編排原則
1.以競賽規程、報名表和比賽的總時間為依據。
2.同一級別、同一輪次的比賽應相對集中安排,條件要均等。
3.一名運動員一天最多安排兩場比賽,且不在同一單元。
4.同一單元的比賽由體重輕的級別開始。
(二)種子設定
1、上一次全國錦標賽取得前四名的運動員確定為種子選手,並根據成績排出種子的順序。
2、變動級別的運動員不能定為種子選手。
3、種子選手不再抽簽,編排時根據種子的順序號在輪次表中找到相應號碼的位置,即種子的位置。
第二十九條 記 錄
(一)邊裁判員根據得分標准和台上裁判員的判定,記錄運動員的得分,每局比賽結束後將運動員的得分填入記分表中。
(二)記錄員將警告、勸告、強制讀秒、下台分別進行記錄。
(三)循環賽制時,編排記錄組根據每場比賽的結果在記分表中為勝方計2分,負方計0分。因對方棄權獲勝時,計2分,棄權者為0分。
第八章 口令與手勢
第三十條 台上裁判員口令與手勢
一、抱拳禮
兩腿並立,左掌右拳於胸前相抱,高與胸齊,手與胸之間距離為20—30厘米(圖1、2)。
圖1 圖2
二、上台
站在擂台中央成側平舉,掌心朝上指向雙方運動員(圖3)。在發出指令的同時,屈臂側舉成90°,掌心相對(圖4)。
圖3 圖4 圖5
三、雙方運動員行禮
雙臂屈於體前,左掌蓋於右拳背之上,示意運動員行禮(圖5)。
四、第一局
面向裁判長席,一手食指豎起,其餘四指彎曲,直臂前舉,成弓步(圖6)。
五、第二局
面向裁判長席,一手食指、中指伸直分開豎起,其餘三指彎曲,直臂前舉,成弓步(圖7)。
六、第三局
面向裁判長席,一手拇指、食指、中指分開豎起,其餘兩指彎曲,直臂前舉,成弓步(圖8)。
圖6 圖7 圖8
七、「預備──開始」
立於雙方運動員中間成弓步,在發出「預備」口令的同時,兩臂伸直,仰掌指向雙方運動員(圖9)。在發出「開始 」口令的同時,兩手俯掌內合於腹前(圖10)。
圖9 圖10
八、「停」
在發出「停」的口令同時成弓步,立掌單臂伸向雙方運動員中間(圖11、12)。
九、消極5秒
一臂指向消極運動員,一臂伸直上舉,手指自然分開、伸直(圖13)。
圖11 圖12 圖13(要修改)
十、讀秒
面對運動員,屈臂握拳於體前,拳心向前,從一手拇指至小指與口令同時依次張開(圖14、15)。
十一、消極摟抱
雙手環抱於體前(圖16)。
圖14 圖15 圖16
十二、強制讀8秒
單臂指向裁判台,拇指豎直,其餘四指彎曲(圖17)。
十三、3秒
一臂伸直仰掌斜上舉指向某方運動員,另一手拇指、食指、中指自然分開,其餘兩指彎曲,掌心向下,自腹前向外橫擺於體側(圖18)。
十四、指定進攻
單臂伸向雙方運動員中間,拇指伸直,其餘四指彎曲,手心朝下,在發出「某方進攻」口令的同時,向拇指方向橫擺(圖19)。
圖17 圖18 圖19
十五、倒地
一臂伸直指向倒地一方,手心朝上,另一臂屈於體側,掌心朝下(圖20)。
圖20
十六、一方下台
一臂前平舉指向下台一方(圖21),另一手立掌,手心朝前,向前平推成弓步(圖22)。
圖21 圖22
十七、雙方下台
弓步,雙手立掌,手心朝前,向前平推伸直(圖23)。而後屈臂上舉於體前成90度,掌心朝後,成並步直立(圖24)。
圖23 圖24
十八、踢襠
一臂伸直指向犯規運動員,手心朝上;另一手掌心向內,擺至襠前(圖25)。
十九、擊後腦
一臂伸直指向犯規運動員,另一手俯按於後腦(圖26)。
二十、肘犯規
雙臂屈於胸前,一手俯蓋於另一肘部(圖27)。
圖25 圖26 圖27
二十一、膝犯規
提膝,用手拍膝蓋部(圖28)。
圖28
二十二、警告
一臂伸直指向犯規運動員,掌心朝上,另一手示出犯規現象後,屈臂成90度握拳上舉於體前,拳心朝後(圖29)。
二十三、勸告
一臂伸直,掌心朝上指向犯規運動員,在發出「犯規」口令的同時,屈臂成90度立掌上舉於體前,掌心朝後(圖30)。
二十四、取消比賽資格
兩手握拳,兩前臂交叉於胸前(圖31)。
圖29 圖30 圖31
二十五、無效
兩臂伸直,在腹前交叉擺動(圖32、33、34)。
圖32 圖33 圖34
二十六、急救
面對大會醫務席,兩手立掌,兩前臂在胸前成十字交叉(圖35)。
二十七、休息
仰掌側平舉,指向雙方運動員休息處(圖36)。
圖35 圖36
二十八、交叉站位
站立擂台中央,雙臂伸直在腹前交叉(圖37)。
二十九、獲勝
平行站於兩名運動員中間,一手握獲勝運動員手腕上舉(圖38)。
圖37 圖38
第三十一條 邊裁判員手勢
一、下台或倒地
一手食指伸直向下,其餘四指彎曲(圖39)。
二、沒下台或沒倒地
一手立掌,左右擺動1次(圖40)。
三、沒看清
雙手仰掌由體前向外曲肘平擺(圖41)。
圖39 圖40 圖41
第九章 場地與器材
第三十二條 場地
(一)比賽場地為高80 cm,長800cm,寬800 cm的擂台,檯面上鋪有軟墊;軟墊上鋪有蓋單,台中心畫有直徑120cm的中國武術協會的會徽。檯面邊緣有5cm寬的紅色邊線,檯面四邊向90cm處畫有10cm寬的黃色警戒線。
(二)台下四周鋪有高30cm、寬200cm的保護軟墊。
第三十三條 器材
電子評分系統一套。
㈥ 國家武術一級裁判員是怎麼考的,請求幫助
一級裁判屬於所在的省體育局管理,可以到所在的省體育官方網站查詢怎麼考,那裡都有裁判查詢系統。
為加強對武術裁判員的管理,提高整個裁判隊伍的素質,適應國內武術運動發展和走向世界的需要而制定的制度。1987年以前武術裁判員技術等級是執行國家體委制定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1987年,為適應國內外武術運動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體委公布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和《裁判員守則》,結合武術運動的特點,又制定了《武術裁判員暫行管理辦法》,於1987年3月5日公布,1987年7月1日起執行。
武術裁判員技術等級分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4個級別,另設榮譽裁判員稱號。國際武術聯合會成立後,又增設了國際武術裁判員這一級別。武術裁判員的審批許可權為: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一級裁判員除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外,國家體委直屬體院、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也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除由地(市)、縣體委批准授予外,省市所屬體育學院,也可批准本單位二級、三級裁判員。體育學院批準的裁判員應報當地體委備案。另外,必要時,各級體委有權審批應由下級體委審批的各級裁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裁判員,除國家級裁判員須報國家體委審批外,其他各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的授予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自行制定。
申請技術等級的各級裁判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完成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武術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熟悉武術技術,在執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
申請辦法:具備申請技術等級條件的裁判員,應由本人填寫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和當地武協裁判委員會(或小組)簽署意見後,報具有相應批准許可權的體委審批。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除進行必要的考核外,還必須經過考試。國家級裁判員的考試由中國武術協會負責,一級裁判員的考試由省、市、自治區武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負責。
被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裁判員,由批准單位發給證書、證章。對在裁判工作中能認真遵守《裁判員守則》和《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有關規定、表現突出、受到好評者,以及對武術競賽、裁判法及競賽規則的研究作出貢獻者,可評為全國優秀裁判員稱號。凡違犯有關規定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工作、停止一年比賽裁判工作、取消裁判等級稱號的處分。凡因觸犯法令受到刑律判決者,取消其裁判等級稱號。凡年齡在55歲以下的國家級裁判員,若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裁判工作,按自動取消等級稱號處理。對業務能力較差,不符合該等級標準的裁判員,暫停使用;如重新學習仍達不到應有水平,則須重新評定技術等級。
㈦ 什麼是武術套路競賽裁判法
評分方法與標准
第三十條
競賽項目評分方法與標准
一、
各項比賽的滿分為
10
分。
二、
評分方法
(一)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發揮的技術演練水平,與「等級評分的總體要求」相符程
度,按照評分的等級標准,並與
其他運動員進行比較
,確定運動員等級分數。在此基礎上,
減去
「其他錯誤」
的扣分即為運動員的得分。
裁判員評分可到小數點後
2
位數,
尾數為
0
~
9
。
注釋:
與其他運動員演練水平比較時,不考慮其它錯誤。
(二)應得分數的確定
3
名裁判員評分時,
取
3
名
(是否是中間
1
名,最後平分的處理程序。
)裁判員評出的運
動員得分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
4
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
2
名裁判員評出的運動員
得分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
5
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
3
名裁判員評出的運動員得分
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應得分可取到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不做四捨五入。
(三)裁判長對評分的調整
當評分中出現明顯不合理現象時,在示出運動員最後得分前,裁判長可調整運動員的應
得分。裁判長調整分數范圍為
0.01-0.05
。如須調整更大幅度方可糾正明顯不合理現象時,
裁判長須經總裁判長同意,整分數范圍擴大為
0.05
分至
0.1
分。
(四)最後得分的確定
裁判長從運動員的應得分中減去「裁判長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長調整分」
,即為運動員
的最後得分。
注釋:
裁判長可同時進行「扣分」和「調整分」
。
三、評分標准
(一)等級分的評分標准:
1.
技術演練綜合評分標准:
分為
3
檔
9
級,其中:
8.50
—
10.00
分為優秀;
7.00
—
8.49
分為良好;
5.00
—
6.99
分為
尚可。
(表
1
)
2.
等級評分的總體要求:
(
1
)
運動員應表現出所演練的拳種及項目的技術和風格特點、
應包含該項目的主要內容
和技法,要求動作規范、方法正確。
注釋:
裁判員對運動員動作完成姿勢主要看手型、步型和身型;對動作運轉過程主要看方法是否正確,如
路線清楚、走勢完整等。
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
8
規格錯誤隨時扣
,明確記錄所扣分數,扣分依據(自主設計數字或符號標注)
。
(
2
)勁力順達,力點准確,通過運動員的肢體以及器械表現出該項目的力法特點;手眼
身法步配合協調,器械項目要求身械協調。
注釋:
勁力看力點;協調看手、眼、身法、步的配合,主要是身法和步法;精神看動作的配合和面部表情。
抽象錯誤一次扣。
採用比較的評分方法
(
3
)節奏恰當,表現出該項目的節奏特點。
(
4
)結構嚴密,編排合理,整套動作均應與該項目的技術風格保持一致,具有傳統性。
注釋:
結構是整套動作的組接與編排是否合理、緊湊,銜接是否順暢巧妙,起伏轉折的變化等。
結構看重
點動作的排列。
布局是整套動作的空間變化,如場地的運用是否合理、均衡,布局是否充實而富於變化。
布局看場地
的運用范圍。
(
5
)對練項目要求動作內容充實,結構緊湊,動作逼真,風格突出,配合嚴密,攻防合
理。
(
6
)
集體項目要求隊形整齊,
應以該項目的技術為主要內容,
突出該項目的風格、
特點,
配合默契,動作協調一致,結構恰當,布局勻稱,並富於一定的圖案變化。
(
7
)配樂項目要求動作與音樂和諧一致,音樂的風格應和該項目的技術風格相一致。
注釋:
比賽中某一項若不能在一個場次內比完,須牢記該場比賽中好、中、差三個檔次的技術表現和得分
情況,做為下一場次評分的參考依據。
(二)裁判員執行的其它錯誤內容及扣分標准(表
2
)
1.
遺忘:扣
0.1
分。
2.
出界:扣
0.1
分。
注釋:
運動員身體的任何一部分接觸邊線外地面。
3.
失去平衡:晃動、移動、跳動扣
0.1
分。
4.
器械、服裝影響動作:扣
0.1
分。
5.
器械變形:扣
0.1
分。
6.
器械折斷:扣
0.3
分。
注釋:
對於長度有要求的器械的處理。
7.
器械掉地:扣
0.3
分。
8.
附加支撐、倒地:扣
0.3
分。
注釋:
象形拳、械的倒地動作,每出現一次,躺地時間超過三秒者,算倒地一次。
9.
對練項目:擊打動作落空,扣
0.1
分;誤中對方,扣
0.2
分;誤傷對方,扣
0.3
分。
10.
上列錯誤每出現一次,扣一次;在一個動作中,同時發生兩種以上其它錯誤,應累計
扣分。
注釋
1
:
明顯錯誤(其它錯誤)出現扣。明確記錄所扣分數,扣分依據(自主設計數字或符號標注)
。
注釋
2
:
其它錯誤不佔運動員的
10
分分值。
注釋
3
:
在評分中應注意各類錯誤之間的區別,避免重復扣分,尤其應注意技術規格錯誤扣分與整體性技
術錯誤扣分不能重復。如力點不準應在動作規格中扣分,而整套中勁力不足,或動作僵硬,則應在整體性
技術錯誤的第二欄目中扣分。
(三)裁判長執行的其它錯誤內容及扣分標准。
1.
完成套路時間超出規定。
(
1
)運動員完成套路時間,凡超出規定時間在
5
秒以內(含
5
秒)扣
0.1
分,超出規定
時間超過
5
秒,在
10
秒以內(含
10
秒)
,扣
0.2
分;超出規定時間達
10
秒以上
,
扣
0.3
分,
最多扣
0.3
分。
注釋:
除去太極拳、太極劍項目外的其它套路,時間的規定應為
2
秒鍾為一扣分單位。
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
9
(
2
)
運動員超出規定時間扣分已達
0.3
分時,
裁判長應請運動員立即收勢停止比賽。
此
種情況應視為運動員完成套路。
2.
運動員在規定套路比賽中每漏做或多做一個完整動作,扣
0.1
分。
注
:1
:
改變動作視為附加或漏做。
注釋
2
:起勢、收勢不符;改變動作方向,太極拳為
45
°,其它拳種為
90
°。由於方向改變出現的附加、
漏做,應按附加或漏做扣分。
3.
運動員因主觀原因未完成套路,經裁判長同意可重做一次。運動員重做後,裁判長在
其應得分的基礎上,扣
1
分。運動員因客觀原因未完成套路,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注釋
1
:
時間關系,裁判長要求停止比賽者,注意少、漏動作的判罰。
注釋
2
:
遺忘、失誤、器械損壞,及臨場受傷等重做一次,都為客觀因素影響。
4.
集體項目的人數,少於競賽規程規定的人數,每少
1
人,扣
0.5
分。
5.
配樂不符合競賽規程規定者,扣
0.1
分。
6.
傳統拳種各流派項目在演練中出現競技項目《武術套路競賽規則》中所規定的
B
級及
B
級以上的難度動作,每出現一次,扣
1
分。
第三十一條
表演項目獎項的評定方法標准
一、評分方法
表演項目的滿分為
10
分。
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發揮的技術和表演水平,
按照與
「表演
項目等級評分的總體要求」
相符程度,
並與其他的表演項目進行比較,
確定該項目的等級分。
裁判員評分可到小數點後
2
位數,尾數為
0
~
9
。
二、評定標准
(一)技術演練綜合評分標准:
分為
3
檔
9
級,其中:
8.50
—
10.00
分為優秀;
7.00
—
8.49
分為良好;
5.00
—
6.99
分為尚可。
(表
1
)
(二)表演項目等級評分的總體要求:
1.
以武術技術為主要內容,並能較好的吸收和融合其他藝術形式的元素。
2.
能較好地利用其他藝術的表現手法,來烘托武術的技術風格。
3.
結構嚴密、內容充實、技術熟練、配合默契、主題突出,富於時代氣息,充分展現積
極、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4.
音樂與主題和動作配合緊密、和諧流暢。
5.
富有創新意識。
第三十二條
最後得分的示分
(一)由評分裁判員將各自評出的運動員得分,示分後,再由裁判長示出最後得分。
(二)也可以由評分裁判將各自評出的運動員得分,通過評分紙條傳遞給裁判長,再由
裁判長示出最後得分。
第三十條
其它
本規則適用於全國及省、市、自治區各級傳統武術套路的比賽。在競賽性質、任務有特
殊要求時,可在競賽規程中做出相應規定。
㈧ 武術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
武術裁判員技術標准
一級裁判員武術裁判員技術等級之一。凡有連續3年以上專項運動裁判工作的實際經驗,在省級或相當於省級競賽會中擔任裁判長以上職務、參加3次裁判工作,且具有訓練三級裁判員的教學能力;年齡在40周歲以下,作風正派,身體健康;授予二級裁判員稱號3年以上;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術協會或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參加晉級考試成績合格的武術二級裁判員,可申請武術一級裁判員職稱。該職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批。
二級和三級裁判員武術裁判員技術等級之一。凡在國家級或一級(必要時可在具有較高訓練能力的二級)裁判員主持的裁判訓練班畢業,考試及格者;或曾在等級裁判員主持的競賽活動中擔任過3~5次裁判工作,證明已基本掌握並能正確執行武術運動規則者,均可申請武術二級或三級裁判員職稱。二級和三級裁判員由省轄市、專區、自治州體委、直轄市(區)體委及體育學院審批,縣體委可批准授予三級裁判員。
武術榮譽裁判員武術裁判員的榮譽職稱。凡年滿60周歲,已從事武術裁判工作20年以上,一貫積極參加競賽活動,在武術裁判工作中作出了一定貢獻,但因年事已高,不再適應臨場裁判工作的武術國家級裁判員和有突出貢獻的一級裁判員,可由其所在省(區、市)體委或直屬體院向中國武協推薦,經裁判委員會評議,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武術榮譽裁判員稱號,並頒發有關證書。在某種情況下榮譽裁判員仍可擔任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參考資料:中國少摩拳網站:武術競賽規則.......
㈨ 全國武術裁判的具體辦法
一、競賽規則發展的基本現狀
二、新規則釋疑
(一)競賽機構、裁判人員及職責
(二)競賽通則
(三)主要競賽項目的評分方法與標准
(四)主要項目動作規格的常見錯誤和扣分標准
(五)主要項目演練水平的常見錯誤
(六)自選套路的有關規定
(七)場地與器械的規定
三、自選項目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一)長拳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二)太極拳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三)南拳主要動作的要求
(四)劍術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五)刀術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六)槍術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七)棍術主要動作的組別及要求
裁判篇
一、競賽的組織
(一)制定競賽規程
(二)成立組織機構
(三)組織裁判隊伍
二、競賽的編排與記錄
(一)編排的方法
(二)編排中應注意的事項
(三)記錄工作
三、競賽中的裁判實施
考試篇
晉升國家級裁判員理論考試試題選編
附:
1武術套路競賽的禮儀
2武術套路競賽的常用表格
3武術套路競賽場地示意圖
武術裁判必讀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徐偉軍,男,1949年生。現任北京體育大學武術系副主任、副
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跨世紀學科帶頭人。當代中華武林百傑之
一,武術七段,國家級武術裁判。中國武術協會科研委員會委員,全
國武術段位考評鑒定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族傳統體育
理論與方法,曾獲全國優秀教材特等獎,編著或參與編寫《中國武
術大網路全書》、《中國武術段位制理論·技術教程》等。先後十多
次出國進行武術講學活動。多次擔任國內、外武術競賽的總裁判長
和副總裁判長工作。
呂韶鈞,男,1963年生。教育學碩士,北京體育大學武術教研
室講師。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舞龍的國際級裁判員。曾任北京體育大
學武術代表隊主教練,菲律賓國家武術隊主教練等工作,培養了十
多名優秀的武英級運動員,並在國內外武術比賽中獲得優異成
績。多次在國家一級學術刊物上發表科研論文,編著或參與編寫了
《健身太極劍》、《中國武術段位制理論·技術教程》等。曾多次赴日
本、菲律賓、尼泊爾進行武術講學活動。
李自力,男,1964年生。現任北京體育大學武術教研室副主
任,講師,國家級武術裁判員。曾多次獲得全國武術錦標賽太極拳
冠軍,並多次擔任國內和國際武術比賽的裁判工作,曾先後赴日
本、美國、加拿大、印度尼西亞等國進行武術講學。編著或參與編寫
了《楊式太極拳競賽套路教與學》、《國際武術推廣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