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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裁判文書犯罪

發布時間:2021-03-04 12:17:08

A. 對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B. 串通他人提供虛假證據污他應定什麼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為維護正常司法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虛假訴訟犯罪是指為了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
二、為了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結論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
三、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或者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處理。
四、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五、為轉移自有財產、多分共同財產,或者逃避共同債務,進行虛假訴訟的,按照本意見第二、三條的規定處理。
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處理。
七、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佔罪處理。
八、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處理。
九、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活動,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名的,依法實行數罪並罰或者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C. 以虛假材料騙取判決書,是否構成詐騙罪

你好,這種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

D. 虛假訴訟可以向檢察院舉報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虛假裁判文書犯罪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准,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E. 法院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偽造篡改多次調換裁判文書是觸犯什麼刑事犯罪

不屬於刑事罪。屬於詐騙罪。

F. 揑造事實惡意訴訟,法院錯判,應當如何處置

如題抄所述,假設有證據足襲以證明行為人捏造事實虛假訴訟,並導致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 並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已交公安機關偵查。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有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在擬立案前,應當通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未撤銷原判決裁定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未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冒然立案。
考慮到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不得干擾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權,故較當事人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這一辦法而言,由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更為適宜。

G. 虛假訴訟中妨害作證罪中涉及到的經額要緊嗎

為維護正常司法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虛假訴訟犯罪是指為了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
二、為了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結論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
三、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或者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處理。
四、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五、為轉移自有財產、多分共同財產,或者逃避共同債務,進行虛假訴訟的,按照本意見第二、三條的規定處理。
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處理。
七、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佔罪處理。
八、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處理。
九、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活動,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名的,依法實行數罪並罰或者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H. 虛假訴訟罪的兩高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准,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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