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籃球裁判是專職的嗎
也是兼職的,目前的籃球裁判大部分是體育類大學的老師之類的
⑵ 籃球二級裁判員是怎麼回事有什麼用很牛么
還是有點用的 二級籃球裁判員 熟悉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在比賽中較准內確的運用,具有一容定的裁判工作經驗。能勝任市縣級籃球比賽裁判工作。 一級籃球裁判員 熟煉地掌握和運用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籃球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 具有訓練二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的能力。
⑶ 籃球比賽中裁判組由哪些人組成
主裁判/追蹤裁判,底線裁判(1~2人),技術助裁(有好幾人)和一個記錄員
⑷ 籃球臨場裁判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46.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46.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 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上述部分是規則中對裁判員的職責與權力做出的規定,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⑸ 籃球場上裁判的職責是什麼
籃球場上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1)·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2)·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3)·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4)·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⑹ 籃球裁判員的職業年齡有沒有限制
一般沒有具體的年齡限制,但擁有裁判經驗的會優先錄取~~~以下是裁判應該具備的一些知識:
1.好的裁判員十分在意自己的外表,這樣做的目的不是為了當電影明星,而是使自己顯得整潔干練。雖然裁判員的工作服裝通常由其所在的協會或聯盟指定,但注重外表是個人的份內之事。
2.好的裁判員必須守時,他應該清楚教練員和運動員已經夠勞神的了,不能讓大家再為裁判員何時到場的問題操心。更重要的是,裁判員准時到場可以為賽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創造一種氣氛。「准時」並不意味著和比賽時間同步,好的裁判員會留出充足的時間整飭行頭,和同伴討論比賽情形,然後氣定神閑地走進賽場,沒有什麼比裁判員在比賽(或比賽的下半場)開始前一分鍾急匆匆地從更衣室沖向球場更糟糕的了。
3. 好的裁判員決不自行其是。要知道,每場比賽都有三支隊伍參加,其中一支是裁判組。好的裁判員不僅把賽前與同伴的溝通交流作為執法比賽的首要前提,在比賽的整個過程之中更是注重與同伴以及記錄台的配合。好的裁判員要意識到記錄台稍有失誤就會招來觀眾的指責甚至辱罵,因此,任何時候都要給予他們完全的支持。在賽後總結的時候,好的裁判員會給記錄台提出並且歡迎記錄台給自己提出建設性的、友好的、私下的批評和建議,以使大家在今後有更好的表現。
4. 在比賽過程中,好的裁判員從不與教練員、球員費過多的口舌。爭論和解釋可能使問題復雜化,並對比賽產生消極影響。如果必須提醒或者告示某人,說話要禮貌、表達要清楚,最重要的,語句要簡短。而與記錄員和計時員的交談則要細節分明,不能含糊其辭。記錄台工作人員是裁判組的組成部分,無論他們需要何種協助,臨場裁判都有責任予以配合。
5.好的裁判員應當努力避免使自己成為場上焦點。他清楚裁判員的角色就是盡可能地保持低調。誇張的手勢,毫無必要的大喊大叫,希奇古怪的面部表情及肢體語言都可能煽動起球員、教練員和球迷的情緒,好的裁判員對這些手段不感冒。相反,吐字清晰,聲音威嚴、自信,哨子洪亮短促,手勢干凈利落,需要中斷比賽的時候盡可能的及時果斷,因為大多數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發生在中斷比賽的過程中;當一名球員受傷或者感覺自己受到侮辱,而另一名球員卻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的時候,盡快讓他們重新投入比賽以防止沖突發生。這才是好的裁判員應該做的。
6.好的裁判員應當知道,每一個使比賽中斷的判罰實際上都有5種其他的判罰方式可以不中斷比賽。不是每一次判罰都需要鳴哨,大多數時候,不管球員、教練員和球迷怎樣想,裁判員都要斷定並沒有發生侵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員不鳴哨其實是一種交流。沒有必要深究搖頭或者使用未批準的手勢是不是正確的判罰方式。
7. 好的裁判員不是規則手冊的奴隸。他/她知道任何規則都有一個目的,即反映一種內在統一的哲學。好的裁判員十分重視研究領會這種哲學。在他/她看來,「合拍」、「流暢」、「控制」等習語和教科書上的各種概念同樣重要。
8. 好的裁判員要在場上表現出職業素質。他/她決不會在比賽間歇練習罰籃或者投三分,也不會經常地與同伴交頭接耳暗示別人自己缺乏自信心。在比賽進行中,他應當時刻占據最有利的位置,在比賽暫停時,他應當站在指定的位置,並利用暫停時間為後面的比賽做好精神准備。
9.好的裁判員要彬彬有禮,有自律意識,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不會對球員、教練員和球迷失去耐心,也不會在賽後接受采訪時談論有爭議的比賽情節,更不會倨傲自大。好的裁判員清楚誰才是真正的負責人,他/她知道如果有人質疑或者挑戰裁判員的權威,可以文字形式請求援助,籃球規則的意圖決不是以愚弄某一個人的方式解決爭端。
10. 最後,好的裁判員要意識到自己並非完人。錯誤是在所難免的,一旦出現錯漏,不應當有任何的猶豫和不舒服,要勇於承認自己的過失。如果錯誤可以挽回,要積極更正;如果已然無法補救,比賽必須進行下去。好的裁判員深知進步無止境,他/她會盡己所能地追求更好的表現。對他/來說,最完美的比賽是退休前的最後一場比賽。
裁判工作往往是一份出力不討好的差使,裁判員的判罰不可能得到每個人的拍手稱贊。因此,忘掉「每個人」,以誠實為本,做到整潔、謙恭、自信和職業,你就一定會成功,這就是我對「裁判員要做什麼」的回答。
⑺ 怎樣取得NBA裁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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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職業裁判體制的分析美國職業籃球聯賽,在裁判的遴選、培訓、使用等一整套科學的體系。美國職業籃球聯賽裁判不好當,首先是資格選拔的嚴格性。據悉,一名籃球裁判員在正式獲NBA執法資格前,至少得在球場上執法過6年,通常這樣資格的預備期為6-10年!美國職業籃球聯賽每年考試通過的新裁判不過幾人,他們是在幾萬人通過嚴格的考試經過層層選拔,才被入取的。一旦被選定為後備裁判員,他們一般都要被跟蹤幾年,在具體實踐中被認可後,才能正式加入聯盟成為正是裁判。即使已榮升NBA級裁判,也不代表你就能高枕無憂。菜鳥級裁判的首賽季,必須在執教完每場比賽後對著錄像重溫自己的每一次吹罰,然後仔細分析發生在賽場上的每件事情。賽後回顧事無巨細,賽前准備同樣非常關鍵。NBA裁判必須保持體形,得嚴格控制飲食,還必須願意犧牲同家人經常相聚的美好時間。當球迷快樂地享受節假日的比賽大餐,裁判們卻不得不同球員一樣在地板上飛奔。比賽採用回放系統、PTS(吹哨即停表)系統,而NBA製作中心400多人的強大陣容、先進的設備、高效的運作、完備的資料庫。NBA的裁判監管機制非常完善,每個主場都設一名專職裁判評價人員,對當天執裁的3位教練
籃球裁判員的工作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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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3 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 擔任一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5 籃球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6 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 籃球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⑻ 請問,籃球比賽中需要幾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體分工是什麼
1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⑼ 怎麼考取足球&籃球的裁判資格
一、申請籃球等級裁判員辦法與要求
具備申請籃球各等級裁判員,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序是:在現有級別基礎上申請上一級別,沒有等級稱號的裁判員,必須由最低級別三級開始,逐步向高一級別申請。個人申請後,由基層單位,根據本人申請,考核其裁判實際情況。向有關批准部門進行推薦,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籃球處及籃球運動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一級裁判員必須參加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及籃球協會組織的考試。
批准授予籃球等級裁判員的許可權是: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二級和三級裁判員由地、縣級體委批准授予。
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行業體育協會,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三級裁判員,上述兩地批準的裁判員,應報當地體委備案。
二、中國的足球裁判員分為:
1、國家三級也就是入門級級裁判,可以在地方足協報名參加學習班,通過地方足協的考試獲得國家三級裁判證,可以參加地方足協組織的比賽,一般擔任第四官員和助理裁判。
2、國家二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三級裁判證,通過地方足協考察,由地方足協組織二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考試後獲得國家二級裁判證,可以參加地方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3、國家一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二級裁判證,通過地方足協的考察後,推薦到省級足協參加國家一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家一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省級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4、國家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一級裁判證,通過省級足協考察後,推薦到中國足協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家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省級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一般剛獲得國家級裁判資格的裁判員都只能吹U15的比賽,獲得中國足協的認可後,可執法U18、再獲得認可則執法U21、中乙、中甲、直到中超的比賽資格。中超又分為專職的主裁判(主裁判和第四官員是輪換的,上一場是主裁判,下一場可能就是第四官員)和專職的助理裁判員。
5、國際級裁判,需有國家級裁判證,通過中國足協考察後,推薦到亞足聯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際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一般的國際級裁判都是執法本洲際足聯的比賽,如果能力突出,則推薦到國際足聯,然後又從青少年比賽開始,執法直到世界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