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文書怎麼刪除
自己無法刪除,只能還欠後去找執行法官。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都是由法院經過當事人相關信息屏蔽處理,由全國各法院統一上傳上去的。
2. 軍事法院判刑怎麼查
可以向判決法院申請查詢,或者到裁判文書網查詢,或者詢問接收判決書的人等,如果是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涉及到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的的案件,對外不公開,
3. 中國裁判文書網
這個執行它是有期限的,而且沒有達到一定程度,法院只是審理和宣判,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申請強制執行!
4. 裁判文書確定的賠償額需要繳稅嗎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5. 怎樣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
1、首先在電腦上打開瀏覽器,網路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點擊第一條官方網站進入;
6. 怎麼能查詢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一般的法院生效判決書都能查到的。當事人可以攜帶身份證去當地法院查詢,不是當事人需要委託律師一起去當地法院查詢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網上查詢的步驟:
1.網路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或者當地的法院的官網,點擊進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准確性的特點。
7. 美國法院裁判文書由哪個部門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6條和第268條的規定,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需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即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在申請人所在國已經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這是承認與執行該判決的最基本條件。中國與一些國家所簽訂的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司法協助協議中,都將此列為承認與執行的必要條件。
第二、做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同中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者存在互惠關系
1.關於中國加入的多國間的國際公約
中國尚沒有加入1971年在海牙簽訂的《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2。因此,中國還不存在與多國間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國際公約。但是,1991年5月3日中國加入了《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98年2月6日加入了《民商事案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2000年1月5日加入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的規定3,中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公約,具有優先於《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2.關於中國與外國締結的兩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
由於中國沒有加入多國性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國際公約,因此中國主要是通過與外國簽訂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方式,實現兩國間承認和執行對方國法院判決的司法協助。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與中國訂立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有(參見表1):
法國、突尼西亞、寮國、越南、烏茲別克、新加坡、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摩洛哥、匈牙利、塞普勒斯、埃及、希臘、保加利亞、哈薩克、白俄羅斯、古巴、烏克蘭、土耳其、俄羅斯、西班牙、義大利、羅馬尼亞、蒙古、比利時、波蘭、泰國等三十多個國家。
另外,中國通過與澳大利亞簽訂雙邊《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規定了對彼此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與奧地利、巴貝多兩國,則是在雙邊經濟合作或保護投資協定中,規定了對仲裁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因此,也只有上述國家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決才有可能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與美國只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並沒有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而中國同第一大貿易夥伴國的日本之間,既沒有簽訂任何關於司法協助的條約,也沒有司法協助的互惠關系4,只是同為《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
3.互惠關系的存在
外國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如果與中國不存在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司法協助條約,則要求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的「互惠關系」,是指「事實上的互惠關系」。中國法院在審查中國與申請人所在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系」時,是審查中國與申請人所在國之間是否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先例。如果存在這樣的先例,則認為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先例,則認為不存在互惠關系。
日本公民五味晃在中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日本法院判決被駁回的案件,是中國法院根據日本同中國不存在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締結的雙邊條約,也不存在著互惠關系,作出的裁決。該判例得到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也是中國唯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的關於外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判例。本報告的後面將詳細介紹該判例。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即使是在沒有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情況下,也並不是都需要存在事實上的互惠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頒布實施的《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時,就不要求該外國與中國存在互惠關系5。
第三、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不得違背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說前面兩個要件是對外國法院判決進行的形式上的審查的話,對外國法院的判決不違背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審查,是對外國法院判決的內容上的審查。在什麼情況下是屬於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中國的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外國法院的判決,因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予承認的判例。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承認的要件,僅僅作了上述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在有關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的規定中,以及中國與一些國家的上邊條約中,在對外國法院判決的具體審查要件上,作了具體的規定。歸納上述雙邊條約的規定,如果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法院將不予承認和執行6:
第一,依照中國法律有關管轄權的規定,該判決是由無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做出的,或者按照國際條約中有關管轄權的規定,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無權管轄;
第二,根據做出判決的國家的法律,該判決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執行力;
第三,根據做出判決的國家的法律,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因而未能出庭參加訴訟、進行答辯,或在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時沒有得到合法代理;
第四,中國法院對於相同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標的的案件已經做出了生效判決7,或者正在審理,或已經承認了第三國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第五,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有損於被請求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則、主權、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
1.申請的主體
必須由當事人或外國法院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的申請或者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的規定,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請求的主體,可以是外國判決的當事人本身,也可以是做出判決的該外國法院;案件以外的其他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則不得提出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所訂立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不同,可申請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主體范圍也有所不同。像法國、西班牙、義大利、突尼西亞等國與中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就規定,「承認和執行締約一方法院裁決的請求,應由當事人直接向另一方法院提出」8。這說明上述國家法院做出的判決,只能由這些國家的當事人直接向中國法院提出請求,法院不能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執行其判決。而摩洛哥、希臘、寮國、匈牙利、埃及等國與中國的相關條約中則規定,「承認與執行法院裁決的請求,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權承認與執行該裁決的法院提出,亦可以由締約一方法院……向締約另一方有權承認與執行該裁決的法院提出」9,也即這些國家的當事人和法院均可就其生效判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向哪級法院提出申請
在中國實行四級二審終審的法院審判制度。最高級的法院為設置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的30個省、直轄市設置高級人民法院,各省、直轄市下的市、縣分別設置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訴訟的金額被確認由哪級法院一審。在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10。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1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為:
1)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被執行人為法人的,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被執行人在中國無住所、居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但有財產在中國境內的,由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申請期限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出了規定,即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雙方均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12,上述執行期限的規定,也適用於外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的執行。這樣就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中國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但是沒有規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期限。那麼,民事訴訟法第219條關於申請期限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司法解釋,中國的法律學者則持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而有的學者則指出,如果承認和執行一概適用219條規定的期限,這就是把承認執行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混為一談了。因此,他們主張《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僅適用於申請執行的期限,而不適用於申請承認的期限。13
二是,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申請執行(暫且不考慮是否適用於申請承認),從送達的手續、判決書及申請書的翻譯、公證等情況來看,顯然期限太短。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國內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答辯期限和上訴期限為15日(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47條),但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中外國當事人的答辯期限和上訴期限為30日(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249條)。對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並沒有作出與國內法院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不同的特別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專家也認為,對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中國加入WTO的要求,應該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4、裁決及效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如果經過審理後認為,外國法院的判決符合承認條件的,應做出裁定書,裁定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在中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國內法院判決執行的規定予以執行。如果經過審理後認為,不符合承認條件的,則裁定不予承認執行。在中國審理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因此被拒絕承認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就此裁定提起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8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中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公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
5、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時應當提交的文件
中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但是在中國同一些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大都規定了應當提交的文件14:
(1) 與原文相符的判決副本。如果副本中沒有明確指出判決已經生效和可以執行,則應附有由外國法院出具的證明其已經生效和可以執行的文件;
(2) 送達回證或證明判決已經送達的其他文件;
(3) 法院證明敗訴一方已經合法傳喚以及在其缺乏訴訟行為能力時已經得到應由代理的文件;
(4) 請求書和前三項所指文件經證明無誤的譯本。
8. 所有民事訴案件訟判決文書都要在裁判文書網查詢嗎匯法網上是不是也能能查詢啊
不是所有民事訴訟判決書都上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白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發布判決書的規定》第4條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病例是通過調解解決或者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性確認,除它真的有必要讓公眾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訴訟;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8)國家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判決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
(二)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的裁定;
(三)付款單;
(四)出於刑事、民事、行政或執行目的的上訴被駁回的通知;
(五)國家賠償的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的決定或者拒絕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
(七)執行刑罰和變更刑罰的書面決定;
(八)書面決定拘留或罰款行為損害訴訟或執行,書面決定提前解除拘留,並書面復議決定的復議申請拘留、罰款等處罰決定拒絕接受的決定;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具有中止、終止訴訟功能的或者對當事人的實質權益有影響或者對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判決文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病例是通過調解解決或者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性確認,除它真的有必要讓公眾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訴訟;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判決書網路工作:
除《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外,判決文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其他自由裁量理由的,不得將整個判決書、裁決書公開。
然而,根據《條例》第7條規定,在判決文件公開時,應當刪除不應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未成年人信息。該條例第6條還規定了匿名的待遇。筆者認為,判決書的公示技術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一方面,中國的司法文件的建立網路應該權衡法官的價值之間的平衡保護公眾和信息,因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適度隱藏裁判信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隱私和公民基本權利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合法的和積極的。
然而,《條例》要求,一旦涉及上述領域,整個生效判決或裁決不得公開,這不僅意味著之間的比例和效果的信息保護,但也塊判決被公開的可能性。更合適和有效的方法是進行法官或法院指定特殊人員根據情況將在判決書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保護未成年人刪除段落和語句,保留盈餘不涉及信息文檔長度和公開,公眾的系統為了實現判決書,促進司法文書的質量。
另一方面,如何匿名和刪除也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不僅有大量的案件沒有從技術上處理當事人的姓名,而且有大量的案件是關於某某。前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後者的匿名化給以後的文獻檢索、檢索和參考帶來很大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