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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判罰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04 07:47:33

❶ 關於足球裁判規則的問題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❷ 足球各種判罰標準是怎麼定的

足球競賽規則
第一章比賽場地
尺寸: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該區域這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並由一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米(18碼),並由一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處,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五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球
質量和測量球
圓球: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停止比賽;用更換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了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列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方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在國際足球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或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或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
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求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比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或國家協會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我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5名,並規定: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未被通知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右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時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上場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下場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們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護腿板
必須由擴襪全部包住;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在比賽停止時球所有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有關隊沒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人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2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向隊員傳達戰術指示,他和其他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和行為負責。

第四章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人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護襪;擴腿板;足球鞋。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個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比賽不需停止;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裁判員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執行競賽規則;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新回場地;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定而作出的判決。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分,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向對乍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確保未經批準的 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將在賽前、賽中或 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擊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這可以包括: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是否進行;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愛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 地附近;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際、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線;當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可以被判罰時;當要求替換隊員時;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 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這前規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進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替換隊員對隊員傷勢的估計;將受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拖延進間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罰球點球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中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在比賽開始時;在時球得分後;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在決定期兩個半場開始時。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 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裁判員發出信號;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某隊進球得分後,由中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所在的地點墜球。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比賽暫停之後,在距離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是情況比賽成死球: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勻為比賽進行中,包括: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球從比賽場地止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十章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地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 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第十一章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隊員處於越位位置: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他在本方半場內;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一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干擾比賽;干擾對方隊員;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球門球;擲界外球;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絆摔或企圖絆摔地方隊員;跳向對方隊員;沖撞對方隊員;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推對方隊員;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拉扯對方隊員;向對方隊員吐唾沫;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五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當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拖延時間。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在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動作具有危險性;阻擋對方隊員;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3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以語言或行為表示異議;持續違反規則;延誤比賽重新開始;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嚴重犯規;
2.暴力行為;
3.向對方或其他人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
7.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在比賽進行中,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用球擲擊或企圖擲擊對方隊員,將被判罰球點球。
決議二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慶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三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如果守門員用手或臂部持球超過5~6秒,將被視為拖延時間。
決議四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面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五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六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以方踢角球 。

間接任意球
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在罰球區內的任意球屬於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任意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在罰球區外的任意球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應重踢。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四章罰球點球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和隊員的位置
球: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於:比賽場地內;罰球區外;罰球點後;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後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後的決定。

程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梁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梁、守門員。

違規/判罰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 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守門員違反競賽規則: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攻守雙方隊員都違反競賽規則:應得踢。
如果球點球踢出之後: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球被外來因素觸及而影響了其向前移動:應重踢。球從守門員、橫梁或球門柱彈回比賽場地內,接著被外來因素觸及:裁判員停比賽;在被外來因素觸及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十五章擲界外球
擲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擲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判為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從球越出邊線處擲界外球;判給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

程序
在擲出球的一瞬間,擲球者應:面向比賽場地;任何一隻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使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上擲出。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球一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擲界外球如果比賽進行後,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比賽進行後,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擲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 ?

❸ 足球裁判員判罰直接任意球的標准有哪些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內方踢間接任意球容: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❹ 足球中點球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阻擋對方的進攻而在禁區內進行故意的身體接觸行為,或者是在禁區內手球~
裁判會判罰點球~

❺ 足球裁判規則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編輯本段]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編輯本段]裁判員的決定
1.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2.只有在足球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編輯本段]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❻ 足球判罰禁區任意球和點球的尺度和判罰標準是什麼

判為禁區內間接任意球的犯規共有九種情況,其中前五種是針對守門員的,後四種是針對隊員的。禁區內間接任意球判罰情況有:

1、守門員走步

守門員用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應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允許守門員行走的「四步」可連續使用或分開使用,但應累計計算。當守門員以一腳為軸,另一腳前後移動,不算作走步,有時守門員快速跑動中跳起接球,落地後為了保持身體平衡而向後或向前走了幾步,不應計算在四步之內。 (四步規定五大聯賽已經取消。只保留在非正規的比賽當中。)

2、第二次用手觸球

犯規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後,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態,這種情況不論出現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後,只有當處於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否則應判「第二次用手觸球」犯規,但不包括守門員撲、接球時手觸球後無意脫手,球著地後,守門員再次用手觸球。

3、守門員手接回傳球

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是不允許的,但這不包括同隊隊員由於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處;也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例如,隊員用腳將球挑起後再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或隊員用腳將球挑給同隊另一隊員將球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此時不管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這種情況不但應被判罰間接任意球,還要因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這個間接任意球的判罰地點不是在守門的觸球地點,也不是警告守門員,而是判將球挑走的隊員犯規並警告該隊員。

4、界外球擲入本方禁區

界外球擲入本方禁區,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5、持球超時

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5至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6、動作具有危險性

指裁判員認為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他的動作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但動作方式有可能傷害對方隊員或自己。

7、阻擋對方隊員
這是指隊員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圍以內時,用身體阻擋進攻隊員行動的犯規。

8、球員干擾守門員

阻擋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是指守門員持球後准備用手拋發球,或手拋起用腳踢發球,或在規定的時間及步數內拍幾下球再發出的過程中,對方隊員上前阻礙干擾守門員的上述動作,致使拖延了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時間。

9、其他

比賽中還可能存在《足球競賽規則》第十四章未提及的犯規情況,如果裁判員對此進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則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例如,某隊員趴在場地上,將球壓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讓他人踢球,應被警告,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二、罰球規定

1、位置

在哪裡違規就在那裡罰球,如果違規地點在小禁區(球門區)內,則罰球地點應設在離違規地點最近的小禁區(球門區)線的點上。

2、距離

不夠9.15M的人牆站在門線上。

3、射門

不允許直接射門,必須要攻方兩次觸球以上,射門或進球才有效,否則即使罰進球門也要判球出底線,由對方罰球門球。

4、備注

A、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是在小禁區內,由於小禁區是守門員的「地盤」,出於對門將的保護,間接任意球不能放在犯規發生地罰,而應該放在離犯規發生地最近的小禁區線的那個位置上。

B、罰球點在禁區內,守方隊員可以排列人牆,但要退出罰球點9.15米之外,如犯規地點距離門線小於9.15米,則應在門線上排人牆。罰球隊員如直接將球罰進,則無效,由守方開球門球;如罰球方觸球兩次或兩次以上將球攻進,則得分,中圈開球;如罰球方未做任何配合將球罰進,但球整體越過門線前碰觸到了防守方隊員身體(包括門將和防守方隊員),也算得分有效,中圈開球。

C、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D、隊友刻意用腳傳給門將的球不能用手接,否則將會被判為違例,被吹罰禁區內的的任意球。但是在爭搶中隊友不小心用腳碰到了的一種不規則的球門將是可以用手接的,就是刻意與非刻意的關系。

判罰點球的標准: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1.球和隊員
的位置
球: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主罰隊員外的其他隊員應處於:比賽場地內;罰球區外;罰球點後;距罰球點至少9.15米。

2.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後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後的決定。

3.程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中,以及因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經過觸及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梁、守門員後越過球門線,應判定得分。

❼ 足球中犯規的標準是什麼

足球比賽犯規
在足球比賽中,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范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沖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沖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紅牌犯規
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犯規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採用非危險動作進行沖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沖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藉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後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信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後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范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沖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擺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 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污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污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員認為守J1員故意用身體壓在球上超過其所需的時間,應判為不正當行為,並作如下判罰: a.被警告及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如重犯時,則罰令出場。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唾沫或有其它類似的無禮行為,應視為暴力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 款處理。 14.當裁判員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時,則罰令該隊員出場。 15.如果裁判員認為在進攻隊員突破防守隊員有明顯得分機會時,防守隊員故意犯規,裁判員判任意球(或球點球),但由於該防守隊員的犯規直接妨礙了進攻隊員先前的得分機會,故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犯規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6.如果裁判員認為防守隊員(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因故意手球而妨礙了進攻隊員的射門和明顯的進球時,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手球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7.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第5(J)款的規定,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以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有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由守門員身體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18.規則第十二章明確,隊員可以利用頭部、胸部和膝蓋將球回傳給守門員,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故意運用規則第十二章第以J款而使木隊得利,則該隊員將被認為是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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