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高法院關於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司法文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已於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的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已於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叄』 民事判決書中不引用法律法規而直接引用司法解釋是否可以
在判決書中,司法解釋可以直接引用,引用的順序是:法律、司法解釋、國家回規定。沒有法律答具體規定的,引用司法解釋,沒有司法解釋的,引用國家規定。
民事法律很多,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有的規定很原則和籠統,不能引用法律具體條款的,引用司法解釋也是可以的。
『肆』 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是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伍』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否屬於司法解釋
應該是兩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送審稿回)》明答確規定:「司法解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援引司法解釋作為裁判的依據時,在順序上,應當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款,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款。另規定,「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公開引用司法解釋,維護其合法權益。」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是否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柒』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案例觀點能為法律依據嗎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之前的裁定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直接影響之後的裁定,不過可以作為理論依據
『捌』 判決書中應如何引用法律依據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引用實復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制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拓展資料: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玖』 最高法的裁判文書是否屬於規范性文件
您好,不是。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和可以重復適用性,如刑法。您所言的裁判文書是非規范性文件,是針對行為人的,一次性的適用。
『拾』 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內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容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