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主裁判,因為他是要做判罰的裁判。
他場上要看球員犯規,有球員犯規主回裁判就對犯答規的球員出示黃牌。犯規嚴重了直接出示紅牌將球員直接罰出場外,裁判不會干擾比賽和球員行進路線。主裁判離球員都是有一定的距離,邊裁就是站在球場兩邊的邊線位置。
2. 足球裁判員如何有效控制比賽最好舉例子說明哦
這個具體可以去網上下一些科里納的視頻來看。主裁會根據當時場版上的局勢靈活控制自己對比權賽把握。比如在雙方情緒接近失控的時候可以通過出牌和警告關鍵球員來緩和下場上氣氛,在這種情況下判罰一般比較嚴厲。而如果比賽進行比較正常,這種情況下要盡量少出牌,除非出線比較惡劣的犯規,要保證比賽的流暢進行。同時,有的主裁判會在開場的時候判罰比較嚴格,限制住球員的動作和情緒,這樣也會使比賽更正常進行。總之,一個好的主裁判的最高境界就是人們感覺不到他的存在,而實際上他無處不在。PS:主裁的跑位和對爭議的處理也是關鍵,但這更多的屬於技術范疇。
3. 足球裁判規則
一、主裁判應吹哨的情況:
1、比賽開始(長音嘹響);
2、令比賽停止(比如場上換人等情況)
3、進球(長音響亮,略帶拖拉);
4、判點球(短速洪亮);
5、比賽結束(一短一長)。
二、應判直接任意球的情況:
1、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2、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球員;
3、跳向對方球員(目的不在於球的情況);
4、猛烈並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球員;
5、從背後沖撞對方球員;
6、打或企圖打對方球員;
7、拉扯對方球員;
8、推對方球員;
9、手球。
三、應判間接任意球的情況:
1、危險動作(如抬腳過高等);
2、目的不在踢球,球又不在其控制范圍內的合理沖撞;
3、不是踢球而是故意堵擋對方球員;
4、沖撞守門員;
5、守門員違例(如:拿球超過6秒等)。
四、主裁判比賽中所需用的手勢:
1、判直接任意球時:單臂向前,指向罰球方向;
2、判間接任意球時:單臂上舉,掌心向罰球方向;
3、判罰腳球時:單臂斜上舉,指向發腳球點;
4、發球門球時:單臂斜指向球門前;
5、表示繼續進行比賽時:兩臂斜下伸,掌心向前,並連續擺動幾下;
6、罰點球:單臂前挺,手指向罰球點。
五、邊裁的旗勢:
1、擲界外球:側上舉;
2、球門球:前挺並指向球門;
3、腳球:斜下舉,指向發腳球點;
4、場上換人:雙手把旗舉過頭上方;
5、「犯規」:左右擺旗(這需要賽前與主裁有協定);
6、越位:(1)斜上舉:遠處球員越位
(2)平舉:中間球員越位
(3)斜下舉:近處球員越位
7、進球:指向球場中間。
4. 足球裁判各個級別能吹什麼樣的比賽
足球裁判員一般分為國家三級、國家二級、國家一級、國家級、國際級裁判。
1、國家三級也就是入門級裁判,可以在地方足協報名參加學習班,通過地方足協的考試獲得國家三級裁判證,可以參加地方足協組織的比賽,一般擔任第四官員和助理裁判。
2、國家二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三級裁判證,通過地方足協考察,由地方足協組織二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考試後獲得國家二級裁判證,可以參加地方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3、國家一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二級裁判證,通過地方足協的考察後,推薦到省級足協參加國家一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家一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省級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4、國家級足球裁判,需要有國家一級裁判證,通過省級足協考察後,推薦到中國足協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家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省級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5、國際級裁判,需要有國家級裁判證,通過中國足協考察後,推薦到亞足聯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際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6、小標題:2018年FIFA公布中國足協國際級裁判名單:主裁7人邊裁9人 女子裁判8人。
(4)足球裁判大叫控制比賽擴展閱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
5. 足球比賽中裁判是否可以在場邊大喊大叫
主裁判一般來說在比賽的時候是不會走出草地的
只有邊裁跟第4官員才在場邊
不過他們沒大喊大叫的權利
6. 如何避免足球場上的暴力
暴力足球與血性無關 國腳急待提高個人修養 北京時間2月24日,昨晚國足結束了本屆四強賽的最後一場比賽,雖然國足最終排名第三避免了衛冕冠軍墊底的尷尬,不過三場比賽下來竟然得到了17張黃牌2紅牌,比賽場上國足屢屢上演「暴力足球」,不但惹得日韓方面連連抗議,就連國內的媒體與球迷也紛紛表示了質疑。
然而可悲的是,從足協官員到「拉杜」卻對國足粗野的球風視而不見,反而大談血性足球,個別球員同樣是振振有詞,把責任一股腦的推給裁判,可以說是毫無羞恥之心。其實我們簡單回顧一下球員們得牌的過程就可以看出,國足的「暴力足球」與血性無關,而是我們球員在場上抗干擾能力太差,說的更直接一點就是球員自身的素質修養甚至職業道德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
在與日韓的兩場比賽中,中國隊共獲得了9張黃牌,其實要不是裁判照顧,國足可能還要吃更多的黃牌甚至紅牌。在與日本隊的比賽中,門將宗壘的那記飛踹直接踢到了對手的肚子上,這樣的動作似乎更應該出現在搏擊台上而不是足球場上,這完全是一張紅牌外加追罰的動作。而李瑋峰在正常的對抗中極不冷靜的掐對手的脖子,導致吃到了第二張黃牌而下場停賽。更讓人不可原諒的是,賽後這兩名球員對自己的犯規沒有絲毫悔意,完全認識不到自己的動作給對手、給球隊甚至是給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最後一場與朝鮮隊的比賽中,國足眾將在「血性足球」的旗幟掩蓋下將「暴力足球」發揮到了極致,杜震宇上半場先是一個無謂的犯規得到黃牌,下半場一次帶球被對手斷掉後惱羞成怒,在完全得不到球的情況下將對手鏟倒,導致2黃1紅下場。隨後是替補上場的徐雲龍,一記更直接的惡意報復直接吃到紅牌。除了二張紅牌外,劉健的那腳直接踢到對手臉上的犯規也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給把腳抬的如此的高,令人懷疑劉健以前是不是練過跆拳道之類的。還有朱挺,在他離場時,對方球員上來催促時他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而他卻選擇了粗暴的甩手動作,帶有極強的侵犯性,蒿俊閔明顯的鏟球犯規得到黃牌後,王霄卻上來與裁判大吼大叫,讓人有些莫名其妙,難道是為了同俱樂部的隊友拔戧或者是為了搶鏡頭?
三場比賽17張黃牌2紅牌,這幾乎可以申請吉尼斯紀錄了,其實這其中有多一半的牌子是我們球員主動找裁判申請的,這也折射出部分球員的心理素質太差,而頻頻出現暴力的可能傷害到對方身體的惡意犯規,那就是部分球員自身的修養甚至職業道德方面的問題了,在這方面,國腳們急待加強學習整頓。
7. 裁判員如何調節足球比賽的氣氛
足球比賽的成功與否,關鍵是裁判員能否運用足球競賽規則對比賽進行強有力的控制。而控制比賽的能力實際上是裁判員全面判罰能力的具體反映,也是對裁判員水平重要的評價因素之一。 足球競賽規則明文規定:「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規則給予裁判員的權力是很大的,而且是十分明確的。但是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時起,自我心理變化多端。諸如每次准備會上要求裁判員抓好開賽的前十分鍾,以自己准確的判罰、良好的風度氣質,與巡邊員默契的配合、果斷的哨音及手勢,在雙方隊員及觀眾面前樹立起自己的威信,不要出現錯判或漏判等情況。但由於此時裁判員的精力過於集中,老是想怎樣做扦這場裁判,所以在比賽的開始階段,最能反映裁判員的判罰或控制比賽的能力。一般說,足球比賽的開始階段往往是激烈的,雙方隊員在場上表現出良好的自我控制,用心踢球,比賽氣氛處在正常狀態。隨著比賽的進行,激烈程度的提高,必然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復雜情況,並給正常的比賽氣氛造成影響
8. 哪幾種情況下足球裁判員必須鳴哨
比賽進行中必須鳴哨的幾種情況
根據比賽的需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哨聲,目前內在國內比賽中,對容必須鳴哨的幾種情況及對哨聲的要求統一如下:
1、比賽開始(包括某隊勝一球後重新開始比賽)。一聲哨,哨聲稍長。
2、比賽時間終了(包括上半時或全場比賽時間終了)。二至三聲短促哨,接一聲長哨。
3、判某隊勝一球。一聲長哨。
4、執行罰球點球。一聲哨,哨聲稍長。
5、場上發生犯規或其他情況,裁判員暫停比賽時,應及時鳴哨。
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如球出邊線或球門線成死球,以及擲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門球、角球、裁判員墜球等恢復比賽時,可不鳴哨。一旦遇到特殊情況,則可酌情鳴哨,例如:
(1)球已越出邊線或球門線,而隊員尚未停止比賽活動,裁判員應鳴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執行定位球恢復比賽時,有不符合規則規定的現象,裁判員予以糾正時,可以簡短的哨聲示意。
(3)在守方罰球區附近或罰球區內由攻方踢任意球時,裁判員在糾正守方隊員退到距球9.15米的過程中應向雙方交待明確,待糾正後再以信號恢復比賽,這種信號可以用哨聲或用明確的手勢示意。
9. 關於足球比賽中裁判的哨聲和手勢的問題
一、 裁判員的哨聲
哨聲是裁判員領導一場比賽的主要信號,它不僅是比賽行止的命令,而且哨聲運用得是否准確及時、清晰果斷,往往會影響運動員和觀眾的情緒。准確及時的哨聲,必然引起場內外人員的共鳴,提高對裁判員的信服感;反之,准確性差、哨聲響得不是時候、多餘的哨聲充斥於比賽進行之中,必將招致場內外的厭惡和反感。因此,作為裁判員,一哨在手,應當充分意識到每一聲哨都關系著整場比賽能否順利進行。
(一)比賽進行中必須鳴哨的幾種情況
根據比賽的需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哨聲,目前在國內比賽中,對必須鳴哨的幾種情況及對哨聲的要求統一如下:
1、 比賽開始(包括某隊勝一球後重新開始比賽)。一聲哨,哨聲稍長。
2、 比賽時間終了(包括上半時或全場比賽時間終了)。二至三聲短促哨,接一聲長哨。
3、 判某隊勝一球。一聲長哨。
4、 執行罰球點球。一聲哨,哨聲稍長。
5、 場上發生犯規或其他情況,裁判員暫停比賽時,應及時鳴哨。
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如球出邊線或球門線成死球,以及擲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門球、角球、裁判員墜球等恢復比賽時,可不鳴哨。一旦遇到特殊情況,則可酌情鳴哨,例如:
(1)球已越出邊線或球門線,而隊員尚未停止比賽活動,裁判員應鳴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執行定位球恢復比賽時,有不符合規則規定的現象,裁判員予以糾正時,可以簡短的哨聲示意。
(3)在守方罰球區附近或罰球區內由攻方踢任意球時,裁判員在糾正守方隊員退到距球9.15米的過程中應向雙方交待明確,待糾正後再以信號恢復比賽,這種信號可以用哨聲或用明確的手勢示意。
三、助理裁判員的旗示
根據規則規定,助理裁判員無權直接令比賽行止,也無權對運動員進行判處,他的旗示只是按規定的信號向裁判員提供情況,至於是否判處,應由裁判員決定。因此,助理裁判員雖舉旗對裁判員示意,也不意味著比賽必然停止,如裁判員對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做應答時,助理裁判員應適時收回旗示。
助理裁判員的旗示應便於裁判員的觀察,因此,助理裁判員在沿邊線往返跑動時,應習慣於靈活地換手持旗,使持旗的一臂朝向場內。無旗示時,旗應自然下垂,跑動時,持旗的一臂不應大幅度的擺動,以免造成裁判員的錯覺。
經國際足聯審定的統一旗示如下:
(一)越位
助理裁判員如發現隊員越位並已構成應判罰條件時,應站在與越位隊員平行的邊線外,及時將旗上舉,向裁判員示意。 當裁判員見到旗示鳴哨令比賽暫停後:
若是助理裁判員遠端的隊員越位,助理裁判員應面對場內,將旗向前斜上舉。 若是中間隊員越位,助理裁判員應面對場內,將旗前平舉。 若是助理裁判員近端的隊員越位,助理裁判員應面對場內,將旗向前斜下舉。
(二)界外球
助理裁判員應將旗側斜上舉,批示擲界外球方向。
(三)球門球
助理裁判員應面向場內,將旗前平舉,指向執行球門球的球門區。
(四)角球
助理裁判員應將旗斜下舉指向近端的角球區。、
(五)替換隊員
助理裁判員發現某隊請示替換隊員,應待比賽成死球時用雙手將旗橫舉過頭,向裁判員提示某隊請示換人。
除了上述五種旗示外經裁判員委託,助理裁判員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員提供協助,例如:
1、如助理裁判員發現在自己附近范圍內隊員有犯規行為,而裁判員未察覺到時,助理裁判員可將旗上舉並加搖晃動作。當裁判員見到旗示並令比賽暫停後,助理裁判員應將旗側斜上舉,指示踢任意球方向。
2、如助理裁判員發現在自己附近的擲界外球或踢角球、球門球等有不符合規則情況時,應將旗上舉並加搖晃動作,提示裁判員予以紀正或另作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