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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判再審

發布時間:2021-03-01 00:26:23

㈠ 什麼是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出的判決。1.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

㈡ 什麼是再審,如何申請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專監督程序,對案件屬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㈢ 民事案件再審敗訴後能否再申請再審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3)再審裁判再審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㈣ 高院再審判決,還可以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嗎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再審的方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即高院審決之後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再審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

(4)再審裁判再審擴展閱讀: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

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㈤ 最高法院申訴再審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怎麼走再審程序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再審的方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㈥ 再審裁判的種類有哪些

1、人民法院對經過再審案件的審理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權,有兩種處理頒發:一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裁定發回重審的情形: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判的。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4、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㈦ 再審程序作出的裁判有哪些

就刑事再審程序而言,可能作出的裁判有: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專用法律正確屬、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並決定執行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㈧ 調節後申請再審 再審的判決是不是終審

司法調解後不服,申請再審,不管裁決結果如何,都不是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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