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藤球規則
藤球競賽規則
1. 場地
1.1. 場地為長方形,邊線長.4米,端線長6.1米。場地上空8米內不得有障礙物。(沙地及草皮場地不建議使用)。
1.2. 界線寬0.04米,線寬包括在場地面積內。場地四周3米內不得有障礙物。
1.3. 中線
中線將場地分為均等的左右兩個場區,線寬0.02米。
1.4. 四分之一圈
以中線與邊線的內沿連接點為圓心,0.9米為半徑連接邊線與中線畫弧,兩個場區共有4個四分之一圈,線寬不包括在圈內。
1.5. 發球圈
左右兩個場區內各畫有一個半徑0.3米的發球圈。其圓心距端線2.45米,距邊線3.05米,線寬0.04米不包括在圈內。
2. 網柱
2.1. 網柱距地面高1.55米(女子1.45米),兩根網柱需採用堅實材料製成,應有足夠的硬度使網拉緊,網柱半徑不得超過0.04米。
2.2. 網柱位置
網柱應放在邊線外側中線延長線上0.3米處,與中線垂直。
3. 球網
3.1. 球網用普通線繩或尼龍繩製成。網孔0.06—0.08米,球網寬0.7米,長度不短於6.10米。球網兩端有一0.05米寬的帶子,稱作標志帶。
3.2. 球網上下沿各縫有0.05米寬的雙層布帶,布帶中穿一條細繩索,用以支持球網,並將其拉緊,且與網柱頂端齊平。球網中央頂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不得低於1.52米(女子及16歲以下運動員為1.42米),兩端的垂直高度為1.55米(女子及16歲以下運動員為1.45米)。
4. 藤球
4.1. 球為圓形,用天然藤料或塑料條編成。其表面有12個孔和20處交叉。如用藤料製作,必須用9至11根藤條編織。藤球的圓周不小於0.42米,不大於0.44米(女子及16歲以下運動員為0.43米—0.45米),重量不輕於170克,不重於180克(女子及16歲以下運動員為150克—160克)。
5. 隊員
5.1. 比賽在兩個單組之間進行,每個單組由三名隊員組成。
5.2. 三名隊員中,站在後面的一名隊員稱為「後衛」。
5.3. 其他兩名隊員立於前方左右兩邊,左邊者稱「左內衛」,右邊者稱「右內衛」。
6. 隊員服裝
6.1. 男隊員必須著統一運動衫/T恤和運動鞋(女隊員著圓領帶袖T恤和不短於膝蓋的短褲),鞋底為膠底,上場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服飾,冷天氣時,隊員允許穿運動套服。
6.2. 隊員的全部服裝應視為隊員身體的一部分,比賽上衣應塞在褲內。
6.3. 任何有助於藤球加速或運動員行動的物品一律禁用。
6.4. 場上隊長左臂應佩戴標記。
6.5. 運動衣背後應有號碼,在整個比賽期間每個運動員必須使用固定的號碼,每個參賽隊只准使用1至15號。號碼的高度不得小於19厘米。
7. 換人
7.1. 領隊可在死球時向值班裁判長提出換人要求。
7.2. 每組只能有1名替補隊員。
7.3. 比賽中有隊員被裁判罰出場,可由未上場的替補隊員頂替。
7.4. 比賽中無論是首發或替補上場的隊員,不能再代表本隊的其它組上場比賽。
7.5. 比賽中任何一方少於3名隊員,即判其負於對方。
8. 裁判員
8.1. 比賽由下列裁判人員主持:
1) 值班裁判長1人
2) 裁判員2人
3) 司線員6人(邊線4人,端線2人)
9. 選邊和准備活動
9.1. 比賽前由裁判員主持雙方隊長擲幣選邊,勝方享有選擇發球權或場區選擇權。享有選擇權的一方先進行2分鍾的准備活動,允許5人在場內用正式比賽用球自由活動。
10. 發球時場上隊員的位置
10.1. 比賽開始,雙方隊員站在本方場區做好准備。
10.2. 後衛隊員發球時,一隻腳必須站在發球圈內,另一隻腳在發球圈外擊球。
10.3. 發球方其他兩名隊員須站在自己一側的四分之一圈內。
10.4. 接球方隊員可站在本方場區內任何位置。
11. 比賽開始及發球
11.1. 選擇發球的一方將在第一局開球,第一局的勝者在交換場地後享有第二局的發球權。
11.2. 裁判員報分後,發球方應迅速將球擲出。若在裁判員報分前隊員將球擲出,須重新發球,同時該內衛將受到警告。
11.3. 發球時,後衛隊員踢球後,立即允許所有運動員在本方場區內自由移動。
11.4. 發球時,球只要在兩條標志帶之間的網上通過進入對方場區,無論是否觸及球網,均可視為發球有效。
11.5. 後衛隊員發球時,只要一隻腳站在發球圈內,可採用任意姿勢發球。
12. 犯規
12.1. 發球方在發球時的犯規
12.1.1. 裁判員報分後,拋球的內衛隊員仍在玩耍球(拋球、拍球或把球擲給另一位隊員等)。
12.1.2. 隊員拋球時,抬腳、腳踏線、越網或觸網。
12.1.3. 後衛隊員踢發球時,另一隻腳沒有接觸地面或踩到發球圈線上。
12.1.4. 球拋出後,後衛隊員未踢中球。
12.1.5. 球踢過對方場區前觸及本方隊員。
12.1.6. 球過網但出界。
12.1.7. 球未過網。
12.2. 接球方在接發球時的犯規
12.2.1. 做出干擾對方注意力的舉動或發出噪音,或向對方大聲呼喊等。
12.3. 比賽進行時雙方的犯規
12.3.1. 過網擊球。
12.3.2. 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不論由網上或網下侵入對方場區,但隨球過網情況除外。
12.3.3. 任何一方連續觸球超過三次。
12.3.4. 手臂觸球(由肩關節至手指尖的任何部位皆視為手臂)。
12.3.5. 以手臂和身體間、兩腿間及身體停球或持球。
12.3.6. 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或服飾,如頭帶、球衣、鞋等觸及球網、網柱、裁判椅或掉入對方場區。
12.3.7. 球觸障礙物。
12.3.8. 任何故意延誤比賽的隊員。
13. 計分方法
13.1. 在比賽中,無論發球方或接發球方犯規時,對方獲得一分,並獲得發球權。
13.2. 一局比賽先得21分將獲勝。若20平時,須領先對方兩分方能獲勝,最高比分為25分。
13.3. 比賽第一局和第二局之間有2分鍾休息。
13.4. 如果雙方各勝一局,將進行第三局比賽,稱為加分比賽局,比分為15分。若14平時須領先對方兩分方能獲勝,最高比分為17分。
13.5. 加分賽開始之前,裁判員主持雙方隊長擲幣選邊,勝方將有權選擇發球或選擇場地。一方先得到8分時交換場地。
14. 暫停
14.1. 在每局比賽中死球時,領隊或教練可要求一次暫停,時間為一分鍾。暫停期間只允許雙方各5人在底線附近。
15. 暫時中斷比賽
15.1. 裁判員可以在球賽受到阻礙、干擾或隊員受傷需馬上治療時中斷比賽。中斷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15.2. 受傷隊員治療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5分鍾之後,受傷隊員仍不能繼續比賽,必須由替補隊員替換。若受傷隊員隊已經換人,將判該隊負於對方。
15.3. 比賽中斷時,場上隊員不得出場,不得接受飲料或任何形式的幫助。
16. 紀律
16.1. 參賽隊員必須嚴格遵守比賽規則。
16.2. 比賽中只有場上隊長能與裁判進行接觸。
17. 處罰
下列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17.1. 用語言和行為對任何裁判員的裁決、對任何球員及觀眾表示不滿。
17.2. 對裁判員、球員、觀眾講臟話。
17.3. 採用任何不當的方法或行為,試圖影響裁判員所做出的裁決。
17.4. 未經裁判員允許擅自離場(第2局和第3局之間除外)。
17.5. 用腳將球踢給對方。
17.6. 任何不文明的行為。
17.7. 違反比賽規定。
違反比賽規定的隊員將受到裁判員的處罰
裁判員可以使用下列兩種牌之一。
黃牌—警告
紅牌—罰出場
出現如下故意行為將受到紅牌處罰
1)受到警告後仍堅持錯誤行為。
2)暴力行為(例如擊打、踢人、吐痰等)。
3)講臟話。
備註:受到紅牌處罰的隊員將被罰出場外並接受相應的紀律處罰。在做出處罰前該隊員不能參加任何比賽。
18. 球隊官員的不當行為
18.1. 參賽的球隊或該隊官員無論是在場內或場外出現不正當的行為或進行擾亂,其官員或該隊應受到紀律的制裁。
19. 其它
19.1. 規則中有爭執或沒有明文規定的,裁判長做出的決定為最後判決。
② 藤球比賽規則
藤球比賽規則:
1.場地①場地:面積為13.4米×.1米,在8米空間內不得有障礙。
②邊線:場地所有邊線的寬度從內側量起不得寬於0.04米。場地之間、場地與障礙物之的緩沖距離為0.9米到1.8米。
③中心線:寬度0.04米的中心線將場地分成相等的左右兩個部分。
④1/4圓:在場地中心線的角上,邊線與中心線交接處各有兩個半徑為0.9米的四分之一圓,寬度為0.04米的邊線將從一圓的外測量起。
⑤發球圈:在左右場各有一個半徑為0.3米的發球圈。其圓心距離底線2.45米,距邊3.05米,寬度為0.04米的線,應從發球圈的外測量起。
2.網柱①網柱:網柱應高於地面1.55米,應加以固定以便將網拉緊。網柱需由堅硬的材料製成,其半徑不得大於0.04米。
②網柱的位置:網柱應固定在邊線外0.3米處,與中心線成直線。
3.網①網由普通細繩或尼龍繩製成,網孔為0.04米至0.05米之間。網的寬度為0.7米,長度不得超過6.11米。網的上、下端需用帶子包邊,寬度均為0.05米,以便穿繩將網拉緊平於網柱頂端。網的中部上端高1.52米,靠近網柱的兩側高為1.55米。
②標志線:如果網超過尺寸,則在網的兩端使用可松動的、寬度為0.05米的帶子,並與兩側進線和中心線垂直。
③ 藤球球場上有哪些行為要進行處罰
1.裁判應用裁決。如果裁判認為一方球員的行為對對手、球賽管理員或觀眾具有破壞性、威脅性或侵犯性,或者有損於比賽的聲譽,則裁判應對該球員進行處罰。
2.犯規行為。裁判在本規則下予以處理的犯規行為包括可以聽到或看到的猥褻性舉動,口頭或身體上的侮辱性舉動,抗拒記分員或裁判的判定,對球拍、球和球場的濫用,在局間休息期間之外接受指導。其他犯規行為包括重大的或故意的身體接觸、過多的揮拍、不正當熱球准備、未按時返回賽場、危險擊球動作或舉動,以及拖延時間。
3.裁判應用的處罰。對於上述犯規行為或其他犯規行為,裁判應採用以下處罰方法當中的一種。
警告(稱為「行為警告」)
判得勝球予對手(稱為「行為得勝球」)
判得勝局予對手(稱為「行為得勝局」)
判對手整場球賽獲勝(稱為「行為得勝賽」)
(1)行為警告,和球。如果裁判為了給予行為警告而停止比賽,則裁判應判和球。
(2)行為得勝球。在對打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可以判行為得勝球的事件,且比賽尚未停止,裁判應中止比賽,並判行為得勝球。不管怎樣,行為得勝球成為本對打的結果。
(3)對打與對打之間的行為得勝球。如果裁判對兩輪對打之間發生的時間判行為得勝球,則已經打完的回合的結果仍然有效,判行為得勝球僅僅是增加一分,不需要更換發球格。
(4)行為得勝局。如果裁判判定行為得勝局,在該得勝局應為當前進行中的一局。如果以不在進行一局之中,得勝局應為下一角。在後面一種情形下,局間休息之規定將不適用。犯規方在前面一局中獲得的比分仍然保留。
④ 藤球球場上裁判有哪些職責
1.對所有上訴進行判定並宣布。裁判對所有上訴均具有決定權,對規則要求判決的情形要作出判定,對球員對記分員發出叫令或不發叫令所提出的上訴要進行判定。裁判的判定是最終的。裁判必須當場向球員宣布判定。裁判宣布判定的聲音要足夠響亮,確保在場內和觀台上能夠聽到。
2.裁判控制。裁判應對下列事項進行管制:
(1)球員上訴。一方球員提出上訴,包括對任何特定事項所提出的上訴。
(2)正確適用規則。確保所有相關規則都得以正確的執行。
(3)觀眾控制。在任何觀眾、管理者、負責人或教練破壞比賽或侵犯球員、管理者或觀眾的時候,裁判應暫停比賽,直至破壞比賽的行為停止,並且在必要時要求進行侵犯行為的人離開比賽區域。
3.裁判干預報分。除非裁判認定記分員所報的比分有誤,否則裁判不得干涉記分員的報分工作。放裁判認為報分有誤時,裁判應當更正比分,記分員則應重復正確的比分。
4.裁判干預比賽叫令。除非裁判認定記分員提出叫令停止比賽或容許比賽繼續進行的做法有誤,否則裁判不得干澀記分員的叫令工作。出現叫令錯誤時,裁判應即刻根據實際情況行使決定權。
5.時間責任。裁判負責所有與時間有關的規則的執行。
6.裁判做書面記錄。裁判應對比分和每輪正確的發球方進行書面記錄。
7.賽場條件責任。裁判負責確保賽場條件適於比賽。
8.選手未按時到場判得勝球賽。如果一方球員未在宣布的比賽時間後10分鍾內到達球場並准備好比賽,則裁判可以判另一方球員贏的本場比賽。
⑤ 藤球運動的規則是怎樣的
1,參賽人數
「regu」是馬來語。在正式賽事中,藤球比賽分為3項,單組賽、雙人賽和團體賽。
單組賽:每支球隊上場3人,並有2名替補。
團體賽:每支球隊每個regu3人,共3班,即9人,並有3名替補。
雙人賽:每個regu2人,並有1名替補。
2,單組賽和團體賽
發球者(feeder)或擊球者(striker)將球投給接球者(server),接球者必須一隻腳站在圈內,另一隻腳將球踢出。即使球觸網或落在場地內都可得分。如果得分,比賽將繼續進行。在比賽中每方只有3名球員在場上,但可以隨時增加1名替補。如果使用了1名替補,那麼在比賽進程中將不得使用其他替補了。在團體賽中,比賽與單組賽程相同,但每支球隊都有3個單組,總共可有12名隊員參賽。每隊的第一組將進行3局比賽,獲勝的組為本隊得1分。第二組之間的勝者仍可為本隊得到1分。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前兩組比賽中都獲勝,第三組之間的加賽就不需要再進行了。
3,雙人賽
每隊由兩組選手進行比賽,每組2名運動員。其中一人是後衛,位置在後場,負責發球和
接球,他可以在基線後的任何位置發球,被稱為「tekong」。另一名球員也被稱為「alternate tekong」,負責運球,他和後衛也都可在各自的位置上接球。每得一分,運球的兩名球員位置就相互輪換一次,直到有一方得分超過規定數字。在比賽進行中,每方只允許有有2名球員在場上,但隨時可以有1名替補上場。在整場比賽中,對替補的使用沒有限制。
4,得分系統
一方踢球過網,使對方經3次傳遞都無法回球過網,或迫使對方回球出界,就可得分。無論誰發球,任何一方只要該球獲勝都可得分。只要有得分,就換發球。當發球一方或接發球一方出現失誤,對手得分,並換發球。每場比賽進行2局。每局21分制,如果出現20比20的平局,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25分。如果兩個組各贏一局,那就需要加賽一局,稱為「決勝局」(tiebreak),決勝局只有15分,當比賽進行到其中一方得分達到8分時,比賽雙方交換一次場地;當比分為14比14平時,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17分。
⑥ 藤球球員應遵守哪些規定
1.遵守比賽規則和精神。球員必須遵守所有比賽規則和比賽精神。如果不遵守,則會敗專壞比賽名譽,將依屬照第17條規則處理。
2.按時准備開始打球。球員必須在宣布的比賽開始時間准備開始比賽。
3.不許將物品放置球場里。球員不得在球場內放置任何物品、衣物或裝備。
4.不許離開球場。未經裁判許可,球員不得在比賽過程中離場。如果離場,裁判可以依照(球場里的行為)處理。
5.不許要求更換賽事管理員。球員不得訴求更換記分員或裁判。
6.不許有意地使對手分散注意力。一方球員不得故意分散對手的注意力,如果發生此類情形,裁判應依照第17條處理。
7.球員上訴的方法。球員在提出上訴時,應根據上訴情形先說「請予和球」或「請求上訴」。用手指或球拍指指點點或其他手勢、抬眉頭或其他眼部動作等一般不予認可為上訴方式。
8.球員應該遵守一切有關規定。球員必須遵守任何附加的競賽規定(例如比賽的著裝要求等)以及本規則包含的所有規定。
⑦ 亞運會的特色運動藤球具體比賽規則是什麼
藤球要求
①構成:藤球是用9--11根細藤單曾藤條編制而成的黃色空心圓球。 ②周長:球的周長是53厘米。 ③直徑:球的直徑約12厘米。 ④形態:球面上有12個五角形孔。 ⑤重量:重量為160--180克。
場地要求
①場地:面積為13.4米×6.1米,在8米空間內不得有障礙。 ②邊線:場地所有邊線的寬度從內側量起不得寬於0.04米。場地之間、場地與障礙物之的緩沖距離為0.9米到1.8米。 ③中心線:寬度0.04米的中心線將場地分成相等的左右兩個部分。 ④1/4圓:在場地中心線的角上,邊線與中心線交接處各有兩個半徑為0.9米的四分之一圓,寬度為0.04米的邊線將從一圓的外測量起。 ⑤發球圈:在左右場各有一個半徑為0.3米的發球圈。其圓心距離底線2.45米,距邊3.05米,寬度為0.04米的線,應從發球圈的外測量起。
網柱要求
①網柱:網柱應高於地面1.55米,應加以固定以便將網拉緊。網柱需由堅硬的材料製成,其半徑不得大於0.04米。 ②網柱的位置:網柱應固定在邊線外0.3米處,與中心線成直線。
網的要求
①網由普通細繩或尼龍繩製成,網孔為0.04米至0.05米之間。網的寬度為0.7米,長度不得超過6.11米。網的上、下端需用帶子包邊,寬度均為0.05米,以便穿繩將網拉緊平於網柱頂端。網的中部上端高1.52米,靠近網柱的兩側高為1.55米。 ②標志線:如果網超過尺寸,則在網的兩端使用可松動的、寬度為0.05米的帶子,並與兩側進線和中心線垂直。
編輯本段規則介紹
「regu」是馬來語。在正式賽事中,藤球比賽分為3項,單組賽、雙人賽和團體賽。 藤球比賽中
單組賽:每支球隊上場3人,並有2名替補。 團體賽:每支球隊每個regu3人,共3班,即9人,並有3名替補。 雙人賽:每個regu2人,並有1名替補。
單組賽和團體賽
發球者(feeder)或擊球者(striker)將球投給接球者(server),接球者必須一隻腳站在圈內,另一隻腳將球踢出。即使球觸網或落在場地內都可得分。如果得分,比賽將繼續進行。在比賽中每方只有3名球員在場上,但可以隨時增加1名替補。如果使用了1名替補,那麼在比賽進程中將不得使用其他替補了。在團體賽中,比賽與單組賽程相同,但每支球隊都有3個單組,總共可有12名隊員參賽。每隊的第一組將進行3局比賽,獲勝的組為本隊得1分。第二組之間的勝者仍可為本隊得到1分。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前兩組比賽中都獲勝,第三組之間的加賽就不需要再進行了。
雙人賽
每隊由兩組選手進行比賽,每組2名運動員。其中一人是後衛,位置在後場,負責發球和接球,他可以在基線後的任何位置發球,被稱為「tekong」。另一名球員也被稱為「alternate tekong」,負責運球,他和後衛也都可在各自的位置上接球。每得一分,運球的兩名球員位置就相互輪換一次,直到有一方得分超過規定數字。在比賽進行中,每方只允許有有2名球員在場上,但隨時可以有1名替補上場。在整場比賽中,對替補的使用沒有限制。
得分系統
一方踢球過網,使對方經3次傳遞都無法回球過網,或迫使對方回球出界,就可得分。無論誰發球,任何一方只要該球獲勝都可得分。只要有得分,就換發球。當發球一方或接發球一方出現失誤,對手得分,並換發球。每場比賽進行2局。每局21分制,如果出現20比20的平局,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25分。如果兩個組各贏一局,那就需要加賽一局,稱為「決勝局」(tiebreak),決勝局只有15分,當比分為14比14平,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17分。
編輯本段運動特點
藤球是一項很高技術的項目,要求用特殊的技巧來處理球。一般每支參賽隊擁有2名到3名的隊員,得分主要依靠在用腳將球踢到對方場區(球場大概是羽毛球球場大小)內,而對手無法救起。 踢,是特球比賽的主要動作,他要求在半空中踢球的位置至少達到肩的高度。「sepak」是馬來西亞語,為藤球的專業用語「踢」的意思。藤球比賽中,選手不能用手,他們能夠用腳,腿,肩和頭觸球。選手常常在藤球比賽中有非常高難度帶雜耍意味的動作來控制球的運行。 在早期,藤球比賽是一個用大家在玩一個用藤條做成的球,他們盡力不用手或者手臂觸球,但是使得球不落地。隨著比賽規程的日益完善之後,成為了隊制的比賽。「Regu」是馬來西亞語中球隊的意思。比賽有3種類型: 踢球
- 單組賽(Regu Event):4人(包括1名替補) - 團體賽(Team Event):12人(包括3名替補) - 圓場比賽(Circle Game):6人(包括1名替補) - 運動員的位置:三名選手中必須有一人在後場擔任後衛(負責發球)。剩下的兩名選手一人在左,一人在右。 在比賽開始時,雙方運動員都必須回到各自的區域內做好准備。後位選手在發球時一隻腳要站在發球區內,另外一隻腳用來發球。發球方的其他隊員要站在各自的區域之內。 接發球方的隊員可以站在己方場地的任何地方。在每局比賽中先得到15分的一方獲勝,每局的中間休息2分鍾。如果總局數打成1:1的話,則要進行決勝局的比賽,在決勝局中先得到6分的一方獲勝。在決勝局中,任何一方得到三分時雙方交換場地。在進行圓場比賽時,5名選手圍成一個圓形進行10分鍾的連續傳球,在沒有失誤的前提下傳球數最多的一方獲勝。 藤球運動源於15世紀的蘇丹國統治下的馬六甲一帶地區。當時,人們在勞動之餘,圍成一圈,用頭頂球、用腳踢球,使之不落地。這就是現代藤球運動的前身。這種輕松愉快、消除疲勞的運動很快便在東南亞一些國家傳開了。緬甸、馬來西亞、泰國和新加坡等國開展得較好。爾後,它又迅速地傳入印度、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地。泰國開展這項活動已經有幾百年時間了。在緬甸,700多年前的蒲甘王朝時就相當盛行。作為民間的體育活動,它猶如中國的踢毽子,可做出 各式各樣巧妙、復雜的動作。 在不同的國家,藤球的叫法不同。在泰國叫做「takraw」,菲律賓叫做「 sipa」。「sepakraga」 是馬拉西亞、新加坡和緬甸的叫法,也成為了國際叫法。由於藤球比賽類似於排球的規則,但是更具有對抗性和競爭性,因此在東南亞地區非常流行。在1945年俄馬來西亞的檳榔嶼就已經開始舉行比賽。1960年一系列的規則開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