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後的執行的法院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專、裁定屬,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❷ 法院強制執行與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有沒規定
民事判決書在雙方當事人領取(以最後一位當事人領取為准)次日起十五天後,專判決屬生效(對於判決有異議的應當在領取判決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材料)。
判決生效後,關注判決事項中的「在判決生效XX日內履行」即領取判決書次日起計算十五日再加上「在判決生效XX日內履行」的時間即是對方需要履行義務的期限(但對於需要公告的案件應當在上述時間再加兩個半月或者三個月的公告期),若對方超出該時間後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裁判生效和執行擴展閱讀:
證照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
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❸ 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分別是什麼時候
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判決生效之日: 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回,裁答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
(3)裁判生效和執行擴展閱讀: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與申請強制執行有何區別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與申請強制執行是一樣的,是當事人申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版
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❺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與申請強制執行有何區別
1、申請執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後,由於債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版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權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方拒不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責令對方履行義務時使用的文書。
❻ 判決生效和判決執行是一個意思嗎
不是一個概念,判決生效是指過了上訴期雙方均沒有上訴,則判決產生法律效應。
判決執行則是根據生效的判決,當事各方履行法律責任的過程。
❼ 判決書生效後,具體要怎麼才能執行
1、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內條,申容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4、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5、建議先不要把事情搞大,一步一步來,再跟經辦人溝通下。如果法院已經受理執行,而拒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向當地政法委反映,向上級法院反映,向人大反映等。
❽ 判決生效、履行與申請執行時間如何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一審裁判文書過了上訴期後第二天即是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
第九十二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現場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進行裁判文書送達的話,其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話,應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8)裁判生效和執行擴展閱讀:
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
「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就是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就是出現了一個模糊點。」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說,這起案件因為種種巧合,觸到了目前我國法律的一個空白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那麼,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應盡快出台司法解釋,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爭議。」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