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傷殘賠償與法院判決書
1、正常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專配收入(若農村戶屬口但是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且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也適用城鎮標准)/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10%;2、在有多個傷殘等級情況時,於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而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則沒有具體規定,不同傷殘等級沒有對應比例(指數)。所以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綜合網上專家和學者的意見,Ia的合理取值應為:二級為10%,三級為9%,四級為8%,五級為7%,六級為6%,七級為5%,八級為4%,九級為3%,十級為2%。因此,這個指數你可以問問你們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
最後,兩處十級傷殘的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12%(傷殘等級+指數)
『貳』 傷殘鑒定賠付是不是根據認定書主比例賠付
傷殘鑒定後賠付是根據事故認定書責任比例賠付。
責任比例不適用交強險部分。交強險12萬2千元是不區分主次責任,超過這部分的就要按照責任比例來。比如同等責任,計算出來是50萬賠償,先扣除12萬2千的交強險,剩餘部分478000元乘以50%進行賠償。
具體責任比例劃分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1、第一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2、第二種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叄』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若干指導意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妥善、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提高審理效率與裁判效果,促進當事人訴前、訴中調解,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責任的認定
1、【責任主體認定的一般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一般應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權利為主運行利益歸屬為輔予以確定。
依據上述原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所有權人確定。
2、【未投交強險的事故責任】事故車輛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應當根據交強險的賠付原則,先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各方均為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的,直接按照按照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3、【掛靠機動車的事故責任】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單位以掛靠合同中約定免責為由主張不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4、【機動車買賣的事故責任】機動車買賣無論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出賣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賣人有下列情形且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賣車輛行行駛的,應當與買受人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 買賣拼裝、報廢車輛的;
(2) 買賣年檢不合格機動車的。
5、【他人身份登記機動車的事故責任】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盜用人、冒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6、【事實車主身份的認定】事實車主身份的確定,應結合購車合同、購車款支付等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僅有登記車主與事實車主陳述一致,但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應判令該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肇事者下落不明或不能證明存在事實車主的,由登記車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7、【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相分離的事故責任】租賃、借用、維修、質押等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的原因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 明知使用人沒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
(2) 明知使用人存在飲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駕駛疾病的;
(3) 明知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從事違法飆車行為的;
(4)明知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證明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事故責任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8、【擅自駕駛機動車的事故責任】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未盡管理義務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一般不超過30%。
9、【駕訓機構的事故責任】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與駕駛培訓機構訂有陪駕服務合同,在陪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應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培訓機構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試駕不具上路條件機動車的事故責任】試駕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車輛銷售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賠償限額的,由試駕人及銷售人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銷售人存在本節第七條第二款情形的,與試駕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銷售人以試駕合同中約定免責為由主張不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11、【妨礙交通的事故責任】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違法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
(2)未經批准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
(3)施工人佔道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採取安全措施,或未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的;
(4)實施其他妨礙正常通行或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
12、【道路及其配套設施職能單位的事故責任】道路及其配套設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當道路出現損毀時,未在合理時間內設置警示標志或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負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當事人以侵權為由起訴負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已經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不得另行選擇其他訴訟途徑解決。
13、【多車參與事故的交強險賠償責任分配】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的,一般應當由各車交強險保險人在各自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各機動車一方按照各自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機動車的交強險賠償限額總和超過總損失,且各機動車按過錯責任確定的賠償數額未超出該車交強險賠償限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方過錯責任的比例確定其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14、【多車參與事故交強險賠償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部分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由投保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後可以依據本章13條的規定向未投保交強險方追償。
二、審理程序規定
15、【原告僅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處理】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共同侵權人身份不明的,不適用本條款。
16、【三者險能否再侵權案件中一並處理】經原告或被保險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徵求三者險保險人是否參加訴訟的意見。
三者險保險人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內未明確表示同意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中不得將其列為被告一並審理,自願參與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的除外。
17、【身份不明肇事者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棄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並公告,無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權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駕駛員」、「無名氏」為唯一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除列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駕駛員」、「無名氏」為被告外,另列有其他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在裁判文書中不列無法確定身份的肇事人為當事人。
18、【交強險投保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的處理】涉案機動車交強險的投保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賠償權利人未起訴投保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19、【侵權人死亡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權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遺產管理人在其管理的侵權人遺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人家屬因侵權人死亡所獲死亡賠償金扣除被撫養人生活費後(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被撫養人生活費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的除外),剩餘部分可以比照遺產處理。
20、【被保險人判決前已支付賠償的處理】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已支付款項除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應賠付款項的差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由保險人直接返還給投保人。判決主文應當統一表述為:保險人應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金額若干元,其中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若干元,向另一方當事人(機動車方)支付若干元。
21、【同起事故多名受害人情形下的交強險份額預留】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強險賠償限額不足以全額賠償,部分受害人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賠償份額。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人數平均分配預留交強險賠償份額,先起訴的受害人賠償後其預留份額仍有存余的,按剩餘受害人人數平均分配預留;也可以根據各受害人的傷情、治療及善後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和侵權人賠付能力(包括三者險投保情況)等各項因素,綜合認定預留交強險賠償的金額。
22、【訴前已達成賠償協議的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反悔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當事人堅持訴訟的,應當要求其增加變更、撤銷調解協議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首先應當審查該賠償協議的效力及是否存在變更、撤銷的情形,不存在變更、撤銷情形的,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變更、撤銷情形的,應當進一步審理並依法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23、司法鑒定程序涉及交強險保險人賠償義務負擔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與。
三、賠償的認定及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
24、【交強險中第三者的認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處於被保險機動年之外的人員都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本車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除外。
25、【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被侵權人)的人身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物質損害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其數額。
26、【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確定事故責任,並以此作為劃分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作事故認定,或有證據足以原有推翻事故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調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的全部卷宗,詢問辦案民警,並依據已查明的事實,綜合事故當事人承擔道路安全責任的輕重、參與事故車輛的危險性、危險迴避能力及導致損害後果原因力等各種因素,適當考慮利益平衡,合理界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27、【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准,但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
受害人事發時為農業戶口,一審起訴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當的途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無錫地區居住一年以上:
(1)事發前至事故發生時已滿一年的暫住證;
(2)無錫市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3)無錫市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
(4)受害人為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的無錫市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證明及在事發前實際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
(5)事發前在無錫工作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及社保、工資等其他原始證據;
(6)事發前在無錫工作滿一年的僱傭證明及工資領取流水賬目等原始證據;
(7)事發前在無錫學習滿一年的學籍證明或入學通知書及學費繳納憑證、學校證明。
前款(3)、(6)中證明的證據類型為書面證言,當事人對真實性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核實。
28、【醫療費】醫療費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需外購葯品的,應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並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而引發的並發症的費用,賠償義務人提出異議的,應參照醫療機構的診斷或聽取主治醫生的意見,根據侵害行為與並發症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確定賠償的范圍、比例,如按上述程序仍不能確定的,法院可根據異議人的申請委託司法鑒定。
對於符合生活常識且確有必要的醫療及輔助費用,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范圍內依法予以認定。
29、【固定收入的認定標准】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核後可以認定為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參與社保、工資領取憑證等其他原始證據;
(2)事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證據;
(3)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4)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5)其他。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城鎮居民的,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確定其誤工費用;農村居民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其誤工費用。
30、【誤工費】權利人主張誤工費的,應當證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具體數額的證明。誤工期間應當以醫療機構的證明、醫囑或鑒定機構的結論為依據。
對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當事人,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因事故誤工導致該收入減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及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具體數額的,可以根據誤工期間,並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標准計算誤工費。
31、【護理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醫院護工從事相應級別護理的費用計算護理費,護理期間、護理等級護理人數遵醫囑或參照司法鑒定部門的意見。
受害人家屬親自護理的,其護理費標准應當按照實際誤工費標准計算,但其計算誤工費的收入標准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32、【被撫養人生活費】當事人因2010年7月1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含該日)起訴至法院,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事宜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傷殘賠償其他項目的總額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再考慮受害人過錯進行扣減。
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精神撫慰金應當按照受害人過錯比例進行扣減,計算方式如下:
(1)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侵害方過錯比例,列入交強險賠償;
(2)將(損失總額-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侵害方過錯比例,列入侵害方賠償范圍。
34、【財產損失】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應當提供合法營運及收入的證明。對該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予以支持。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 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35、【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應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並參照當地民政企業關於國產普及型的配製費用標准確定。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委託民政部門下屬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對於受害人已經安裝殘疾輔助器具或病情特殊的,應當先就合理性進行咨詢,專業機構經評估認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給付應結合受害人的實際需要、器具單價、賠償義務人是否提供擔保及有無賠償能力等因素,酌定採用分期賠付的方式或一次性賠付的方式。
36、【其他費用】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的誤工費參照上述標准計算,原則上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 人並以7天為限。
當事人外地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誤餐費、住宿費一般不得超出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准,超出部分不予賠償。情況特殊且費用必要、屬實的,人民法院可在上述基礎上酌定增加。
四、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的負擔
37、【保險人盡到出具理賠意見書義務的訴訟費用負擔】保險人在訴前及庭審辯論終結前已經出具理賠意見書,且理賠意見與人民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相符的,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
保險人未出具理賠意見書,或理賠意見低於人民法院認定其需賠償的數額5%以上,且未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保險人在調解失敗中所起的因素責令保險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38、【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的訴訟費用負擔】訴訟前,被保險人同意調解,且對超出保險限額范圍的賠償已經向受害人提供足額履行擔保或保險人出具的理賠意見書可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受害人不接受調解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訴訟費用由受害人負擔,並在判決書中載明原因。
訴訟中,由於原告方原因導致案件無法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原告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並將負擔原因在判決書中予以說明。
39、【訴訟其他必要費用的承擔】案件所涉公告、鑒定、評估等費用,由相應的責任人向相關部門先行預交。受害人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緩、免繳,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經可以責令另一方當事人預交。
上述費用經人民法院審查屬於訴訟必要支出的,可以認定為原告因事故所產生的間接損失,由當事人根據其過錯相應承擔。
五、其他
40、【本意見的適用】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院及基層法院已下發施行的其他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本意見與上級人民法院的規定不符的,以上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為准。
『肆』 勞務致使傷殘,雙方在人身損害賠償金方面無法達成共識,訴至法院,一審的判決書於去年12月已經發布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伍』 傷殘賠償金賠付比例是多少
傷者評殘交強險最高可以賠償11萬,按你所描述的傷情,傷者最多可以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賠付比例為當地全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再*10%。
『陸』 傷殘賠償金賠付按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大小賠付么
請問這樣做合法嗎?————不合法!
法律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版國道路交通安權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朋友應該得到全額的,還是80%的?————你朋友應該得到對方交強險賠償的全額。
傷殘賠償金賠付是按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大小賠付嗎? ————不是全部按責任的大小賠付。應該是扣除交強險賠付後再按責任的大小進行賠付。
『柒』 意外傷殘保險公司如何賠償意外傷殘的賠付比例是多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是不能疊加報銷的,但是可以報銷剩餘部分。比如同時在兩家保險公司各買了一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如果一家報銷了90%,那麼剩下的10%就可以拿到另一家去報銷,因為保險遵循的是損失補償原則。
購買意外險不僅在於需要更高的保額來抵禦死亡的風險,更在於我們還需考慮傷殘賠付部分的金額。意外險相比定期壽險,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針對傷殘具有完備的賠付。
一般一年期意外險的身故或全殘保額在10萬元至20萬元,一年保費100元至200元,有些商品更為便宜。
頻繁出差、旅遊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包含特定的交通意外責任的商品,涵蓋飛機、火車、輪船、汽車等交通工具,保額在20萬元至60萬元,甚至有幾百萬的保額,保費也有所不同。
(7)安傷殘比例進行賠付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並不對所有的意外傷害都承捎保險責任,而只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傷殘程度和給付標準的意外傷害事故,按照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目前各家保險公司確定殘疾保險金給付比例的重要標準是《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該表將人身保險殘疾分為7個等級、34個項目。第一級為B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100%;第二級有2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75%;
第三級有5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50%;第四級有7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30%;
第五級有7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20%;第六級有3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15%;第七級有2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10%。
因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殘疾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其中,殘疾程度的確定最為關鍵,也最復雜。
『捌』 法律 傷殘賠付
你好,如果起訴工傷賠償,你需要做以下工作:
首先,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材料: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其次,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申請的,職工、親屬、工會也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所需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
(四)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中第9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准,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准,具體標准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採取定額標准,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採取定額標准: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20萬元
六級傷殘
16萬元
七級傷殘
12萬元
八級傷殘
8萬元
九級傷殘
5萬元
十級傷殘
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9.5萬元
六級傷殘
8.5萬元
七級傷殘
4.5萬元
八級傷殘
3.5萬元
九級傷殘
2.5萬元
十級傷殘
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包含加班工資在內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標准確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傾向認為,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准如何確定?各地並無統一做法。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後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葯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准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義增長7.8%,實際增長5.6%。而這個數據,直接影響工亡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准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6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准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這個標准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價。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准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4251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註:以上標准均基於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