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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偉銘案裁判文書

發布時間:2021-02-27 20:22:03

⑴ 孫偉銘案 最終判決結果如何

死刑改無期。
中國就是這樣子。
只要有錢, 死刑---死緩---無期---減刑 這樣一套下來。最後可能就是法外就醫了 。

不過孫偉銘應該沒有那麼多錢。

⑵ 關於孫偉銘案,二審判決公平嗎

孫偉銘這個案子,關鍵問題不在於量刑輕重,而在於定罪錯誤。如果孫偉銘真內的能夠構成危害公共安容全罪,說實話,以他的情節和後果,判死刑一點問題沒有。
但:
第一,關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致人死亡,刑法專門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孫偉銘只能定交通肇事罪,不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一、二審判決都存在定罪錯誤的問題。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故意,酒後駕車致人死亡主觀上只能定過失,連間接故意都算不上,因此根本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雖然通過這個案子,我們可以反思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否應該再往上調,但不能為了平民憤,完全拋棄法律的明確規定,這是對法治最大的損害。如果為了殺孫偉銘,連法治的基本底線都可以突破,那還要司法審判干什麼?直接把他拉出去槍斃不就完了。

⑶ 孫偉銘的事件回放

無論何時,行車安全都至關重要,更何況臨近年關。逝者血的教訓提醒我們,駕車者更應本著對他人生命負責的態度,遵守道法規定,不要醉酒行車,不要無證行車,不要忽視車輛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隨時加強車輛檢查,給人給己一個安全的世界。
成龍路,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規定的幾項最重大的交通違法,29歲的司機孫偉銘在昨天下午全違反了。昨日下午5時,他開著別克車先後與5輛正常行駛的汽車發生碰撞,造成了2人當場死亡,2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1人還在醫院搶救,生命垂危。 事發時,市民胡明遠將汽車停在卓錦城廣場一側休息。突然,他聽到嗚……的一聲怪響。胡明遠抬起頭來,只見一輛黑色汽車從川師方向朝龍泉方向一路狂飆,在立交橋下100米遠處遇到紅燈。當時,進城方向路面上排滿了汽車。黑轎車繞過前面的汽車朝右前方沖去。在路口,黑轎車顛簸了一下,迅速朝左沖去,越過了雙實線。就在一兩秒之間,就傳來『砰、砰』的連環巨響!胡明遠趕緊與其他群眾跑過去。
只見車牌號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騰起近兩米高後,翻在了綠化帶上,一名女子不知從哪輛車中飛出。胡明遠與同伴趕緊跑去救人。幾名熱心群眾一起將車翻了過來,車頭已完全撞癟,駕駛員和副駕駛室上的乘客被死死抵住,鮮血不斷往外流。他們費力地將後排座的一名身受重傷的中年婦女抬出,隨後趕到的消防人員用切割機將車門鋸開,才將前排的傷員救出。有兩人當場被120救護人員宣布死亡。 昨晚,記者在交警三分局見到了肇事司機孫偉銘。他29歲,是某公司營銷總監,沒有駕照,屬於無證駕駛。知道闖下大禍的他有些坐立不安。由於他要接受警方調查,記者沒能和他對話。
下午車禍發生後,事故民警當場給孫偉銘抽取了血液樣本,進行酒精測試。昨晚10時30分,孫偉銘的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出來了:135.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事故民警調查確認了他的肇事經過。昨日下午5時,孫偉銘駕駛車牌為川A43K66別克車由成龍路向龍泉驛區方向出城,行至藍谷地路口時,與正常行駛的川A9T332比亞迪發生追尾。孫偉銘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逃逸過程中行至卓錦城路段越中心線,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川AVZ872長安奔奔相撞,奔奔車失控後沖向左側的綠化帶。隨後,孫偉銘的別克車又與奔奔後面的川AK1769奧拓車相撞,接著又與一輛川AVB241蒙迪歐發生擦掛,與川AMC337QQ車相撞。奔奔車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兩人當場死亡,兩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一人重傷。記者發稿時,傷者仍在重症監護室搶救。
事故發生後,交警三分局幾乎所有部門都加班處理這起事故。昨晚11時,記者從交警三分局了解到,事故處理民警已經認定,孫偉銘應付事故全部責任,成都市交管局也已經批准將其刑事拘留。記者 席秦嶺 王浩野李東陽攝影 朱建國 2008年12月16日07:32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瘋狂別克連撞5車 撞飛4條生命 追蹤
本報昨日報道的成龍大道四死一傷重大車禍,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兩場代表長壽、吉祥的80大壽壽筵後,一場慘烈的車禍增加了幾個破碎的家庭,除了悲痛、嘆息,車禍給予人們更多的是對醉酒、無證駕駛的沉重警示。昨日下午,事故受害者家屬前往交警分局處理了相關善後事宜。
就在昨晚,市交管局出動數百警力,展開針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力爭在元旦、春節來臨前,給市民朋友創造一個安全、有序、平安的交通環境。 酒醒後最關心死者是啥戶口
記者昨日獲悉,昨日凌晨3時許,警方正式對別克車司機孫偉銘宣布了刑事拘留的決定,6時過,孫偉銘被送往看守所。據知情者介紹,凌晨2時過,由於孫偉銘頭部的傷口流血不止,警方將其帶往醫院處理傷口。警車上,已基本清醒過來、對事故情況依然茫然不知的孫偉銘不停問交警「我的事情到底有好大?」為了不讓孫偉銘情緒突然失控,警方只是說傷了人。
凌晨3時許,一位送錢趕來的朋友將事故的真相告訴了他。據知情者說,當時,孫偉銘一下子站住,愣了好一會後,他詢問了幾位死者的身份,並詢問了他們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 (關於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區別在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上,也存在差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另據了解,前晚記者采訪孫偉銘時,對於那輛以他名字登記的別克轎車多達10次的交通違法行為的電子眼監控記錄,他曾說過,他是一家公司的高層,公司給他配了這輛以他名字登記的車,而且還配有司機,他平時根本不開車。然而,據知情者稱,昨日下午,孫偉銘的一位朋友告訴交警,孫並不是他所說的那家公司的高管,只是有過一些業務上的往來,別克車是孫偉銘借了一部分錢買的,他的房子目前也正在按揭中。
另據知情者介紹,昨日凌晨3時後,看了所有的現場照片了解了事故情況、並得知了自己將被刑拘時,孫偉銘當時曾緊張了好一陣。
物管人員稱這別克不是亂停就是擦掛
昨日,記者來到孫偉銘所稱的供職公司。其公司內,寫著「成都華南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的名字。該公司辦公室主任竇偉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稱,肇事別克車和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公司也沒有為這輛車配司機。
在該公司所在大院內,物業的工作人員已經得知此事。他們稱,時不時會看到那輛肇事的別克車開到院里。印象深刻的是,司機的脾氣有些暴躁,一次將車橫著停放,佔了三個車位,還有一次,司機在停車時把其他的汽車擦掛了,保衛科的工作人員發現後找到他,司機竟稱是那輛被擦掛的車沒有停好,因此發生爭執。 兩個家庭瞬間崩潰
昨日下午,記者在交警三分局事故大隊門口見到了趕來處理善後事宜的死者家屬們。一位戴眼鏡的年輕男子是長安奔奔車司機張景全的兒子、26歲的張志宇。
張志宇告訴記者,前日下午5時後,他就再也打不通父母的電話,當時他就有了一種不祥之感,6時過他得知父母出了車禍被送到醫院。然而,等他趕到醫院時,醫生卻對他說「他們(父母)已經不行了……」
昨日下午2時30分後,肇事司機孫偉銘的朋友拿來的5萬元現金,其中一半支付給張志宇一方作為喪葬費,另一半支付給另外兩名死者的家屬。
下午3時10分,另一方兩名死者的家屬也趕到了分局,兩名車禍遇難者是49歲的金亞民和47歲的張成秀,兩人是張景全夫婦多年的朋友,也是一對夫婦,兩人的不幸遇難,留下了23歲的兒子金宇航,他剛從學校畢業,才參加工作。
下午3時25分,一見到金宇航,張志宇立即上前抱住他的肩膀,低頭在他的耳邊反復說著「……堅強點、一定要堅強點……」辦公室內不少人的眼睛一下子全紅了……
昨日凌晨得到交警的通知後,已回到重慶的孫偉銘的父親決定回成都處理此事,原本說好要在下午4時抵達,然而卻因為沒有趕上火車而耽誤。昨日中午12時許,記者來到孫偉銘家樓下,孫家窗戶大開,但按門鈴卻長時間無人應答。其鄰居表示,平時和孫並無交道。
據了解,傷者代女士還在空軍醫院腦外科重症監護室治療。主治醫生李海龍稱,代目前最重的傷在頭部,頭部右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仍處於昏迷狀態。

⑷ 急求成都「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案」的法律文書,刑事起訴書、辯護詞、判決書均可!!!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男, 1979年5月9日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於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原審被告人孫偉銘不服,提出上訴。本院於2009年8月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王莉、王敏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及其辯護人施傑、陳紅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了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牌轎車。在未取得合法駕駛的情況下,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該車,並有詞交通違法記錄。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與其父母在成都市成華區萬年場「四方閣」酒樓為親屬祝壽,期間大量飲酒。16時許,孫偉銘駕駛川A43K66車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車北站搭乘火車,之後駕車折返至城東成東路向成都市龍泉驛區方向行駛。17時許,行至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孫偉銘駕車從後面沖撞與其向行駛川A9T332比亞迪轎車車尾部。其後,孫偉銘繼續駕車向前超速行駛,並在成龍路「卓錦乘」路段違章超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與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川AVD241福特蒙迪歐轎車、川AMC337奇瑞QQ轎車發生碰撞擦刮,致川AUZ872長安奔奔牌轎車內張景全及尹國輝夫婦、金亞民及張成秀夫婦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傷,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共計5萬余元。交通警察接群眾報案後趕至現場將孫偉銘抓獲,經鑒定,孫偉銘駕駛的車輛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公里/小時;孫偉銘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發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委託其父變賣名下財產籌款、其父親亦全力籌款,傾力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 綜合二審審理中上訴人孫偉銘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及出庭檢察員提出的檢查意見,對本案的焦點問題,本院認為: (一)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遺漏的問題。經審查,辯護人出示的視頻資料及相關分析說明不能確認孫偉銘所駕車輛在案發前與白色微型車發生過擦刮,也沒有白色車車主的報案及相關痕跡勘驗,確認該情節的依據不足,不予認定。孫偉銘無證、醉酒、高速危險行駛、在不具備通行條件下強行通過時車輛失去控制引發車禍的直接原因,與其駕駛車輛是否與白色車發生擦刮沒有因果關系。對辯護人出示的該組證據不予採信,對相應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辯護人出示的孫偉銘所在工作單位及同事、朋友、其資助對象的證明和證言。經審查,該組證據證明了孫偉銘案發前的生活、工作狀況,但與本案事實及定罪量刑無關,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證據。 (三)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孫偉銘所駕車輛與比亞迪汽車追尾的證據間存在矛盾和瑕疵問題。經審查,證人劉小紅(比亞迪汽車駕駛員)的幾次證言間確實存在細節上的差異,但不能據此否定其證明的被追尾撞擊的基本事實,且該項事實的認定證據還有現場勘查筆錄、相關痕跡檢驗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在比亞迪汽車被撞部位也查見孫偉銘所駕別克車號牌痕跡,足以認定。 (四)關於孫偉銘行為的定罪。檢方主張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辯方主張構成交通肇事罪。經審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所持的主觀心態不同。前者為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危害後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的心態;後者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後果。從本案事實及證據證明的情況看,上訴人孫偉銘購置汽車後,未經正規駕駛培訓長期無證駕駛車輛,並多次違章。眾所周知,汽車作為現代交通運輸工具,其使社會受益的同時,由於其高速行駛的特性又易給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國家歷來對車輛上路行駛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孫偉銘作為受過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明知國家的規定,仍漠視社會公眾和重大財產安全,藐視法律、法規,長期持續違章駕車行駛於車輛、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脅公眾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駕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後,孫偉銘不計後果,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以超過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駕車在車輛、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違章跨越道路黃色雙實線,沖撞多輛車輛,造成四死一傷、公私財產損失數萬元的嚴重後果。事實表明,孫偉銘對其本次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完全能夠預見,其雖不是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但其完全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間無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規定,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辯護人所提孫偉銘在犯罪主觀上屬於過於自信過失的意見,不能成立。 (五)關於對孫偉銘的量刑。上訴人孫偉銘無證、醉酒、超限速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危險駕駛,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余元,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但孫偉銘系間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與駕車撞擊車輛、行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其真誠悔罪,並通過親屬因此出具了諒解書,依法可從輕處罰。基於以上因素綜合衡量,孫偉銘尚不屬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施予極刑的罪犯。 綜上,本院認為,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孫偉銘所提不是故意犯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孫偉銘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事實遺漏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且所提情節與本案事實及定性沒有關聯,不予採納。孫偉銘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有真誠悔罪表現、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刑(2009)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孫偉銘的定罪部分;二、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孫偉銘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XXX 審判員:XXX、XXX 書記員:XXX 二00九年X月X日

⑸ 求孫偉銘案一審判決書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由於孫偉銘案進行了二審,也就說明一審判決書沒有生效。在這種情況下,一審判決書一般是不會上載到法院網站的。

下面,我把孫偉銘案的二審判決書給你貼下來,你可以看一下:

全文如下:

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開宣判,作出了(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刑事判決:一、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刑(2009)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孫偉銘的定罪部分;二、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孫偉銘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於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原審被告人孫偉銘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王莉、王敏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及其辯護人施傑、陳紅到庭參加訴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了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牌轎車。在未取得合法駕駛的情況下,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該車,並有詞交通違法記錄。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與其父母在成都市成華區萬年場「四方閣」酒樓為親屬祝壽,期間大量飲酒。16時許,孫偉銘駕駛川A43K66車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車北站搭乘火車,之後駕車折返至城東成東路向成都市龍泉驛區方向行駛。17時許,行至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孫偉銘駕車從後面沖撞與其向行駛川A9T332比亞迪轎車車尾部。其後,孫偉銘繼續駕車向前超速行駛,並在成龍路「卓錦乘」路段違章超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與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川AVD241福特蒙迪歐轎車、川AMC337奇瑞QQ轎車發生碰撞擦刮,致川AUZ872長安奔奔牌轎車內張景全及尹國輝夫婦、金亞民及張成秀夫婦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傷,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共計5萬余元。交通警察接群眾報案後趕至現場將孫偉銘抓獲,經鑒定,孫偉銘駕駛的車輛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公里/小時;孫偉銘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發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委託其父變賣名下財產籌款、其父親亦全力籌款,傾力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

綜合二審審理中上訴人孫偉銘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及出庭檢察員提出的檢查意見,對本案的焦點問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遺漏的問題。經審查,辯護人出示的視頻資料及相關分析說明不能確認孫偉銘所駕車輛在案發前與白色微型車發生過擦刮,也沒有白色車車主的報案及相關痕跡勘驗,確認該情節的依據不足,不予認定。孫偉銘無證、醉酒、高速危險行駛、在不具備通行條件下強行通過時車輛失去控制引發車禍的直接原因,與其駕駛車輛是否與白色車發生擦刮沒有因果關系。對辯護人出示的該組證據不予採信,對相應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辯護人出示的孫偉銘所在工作單位及同事、朋友、其資助對象的證明和證言。經審查,該組證據證明了孫偉銘案發前的生活、工作狀況,但與本案事實及定罪量刑無關,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證據。

(三)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孫偉銘所駕車輛與比亞迪汽車追尾的證據間存在矛盾和瑕疵問題。經審查,證人劉小紅(比亞迪汽車駕駛員)的幾次證言間確實存在細節上的差異,但不能據此否定其證明的被追尾撞擊的基本事實,且該項事實的認定證據還有現場勘查筆錄、相關痕跡檢驗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在比亞迪汽車被撞部位也查見孫偉銘所駕別克車號牌痕跡,足以認定。

(四)關於孫偉銘行為的定罪。檢方主張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辯方主張構成交通肇事罪。經審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所持的主觀心態不同。前者為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危害後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的心態;後者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後果。從本案事實及證據證明的情況看,上訴人孫偉銘購置汽車後,未經正規駕駛培訓長期無證駕駛車輛,並多次違章。眾所周知,汽車作為現代交通運輸工具,其使社會受益的同時,由於其高速行駛的特性又易給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國家歷來對車輛上路行駛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孫偉銘作為受過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明知國家的規定,仍漠視社會公眾和重大財產安全,藐視法律、法規,長期持續違章駕車行駛於車輛、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脅公眾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駕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後,孫偉銘不計後果,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以超過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駕車在車輛、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違章跨越道路黃色雙實線,沖撞多輛車輛,造成四死一傷、公私財產損失數萬元的嚴重後果。事實表明,孫偉銘對其本次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完全能夠預見,其雖不是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但其完全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間無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規定,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辯護人所提孫偉銘在犯罪主觀上屬於過於自信過失的意見,不能成立。

(五)關於對孫偉銘的量刑。上訴人孫偉銘無證、醉酒、超限速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危險駕駛,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余元,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但孫偉銘系間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與駕車撞擊車輛、行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其真誠悔罪,並通過親屬因此出具了諒解書,依法可從輕處罰。基於以上因素綜合衡量,孫偉銘尚不屬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施予極刑的罪犯。

綜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偉銘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孫偉銘所提不是故意犯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孫偉銘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事實遺漏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且所提情節與本案事實及定性沒有關聯,不予採納。孫偉銘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有真誠悔罪表現、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⑹ 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無駕駛證且醉酒駕車,造成4死1傷案進行終審判決,判處孫偉

ACD

⑺ 孫偉銘案給與死者家屬的賠償是什麼性質

諒解書,應該是屬於民事和解協議,表明對這件事,雙方對賠償達成一致意內見。
因此,諒解書,容不是必須要簽的,如果不簽,也不能要求強制簽。
民事賠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你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述規定,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你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⑻ 孫偉銘案件

什麼時候法律變得能討價還價了?而且就在業內人士中進行?

⑼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無證駕駛轎車前往成都市一酒樓為親戚祝壽,大量飲酒後駕車將其父

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

⑽ 關於孫偉銘案中的民事賠償問題

如果孫沒有上訴,則刑事部分判決生效。刑事判決的執行不用等民事部分判決。當然執行死刑後,民事訴訟不會取消。民事賠償判決可以執行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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