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裁定文書包括哪些,協助執行通知書屬於嗎
來常見的裁定文書有民事裁判文書源,刑事裁判文書,行政裁判文書以及其他通用訴訟文書等。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屬於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它是訴訟活動結果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惟一憑證。一份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的裁判文書,既是當事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憑證,也是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書首次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集中公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當中,分為民事文書、刑事文書、行政文書、執行文書、涉外文書五項。其中民事文書又包含三小項,即普通民事文書、商事文書、知識產權文書。
㈡ 有法院的同志或者法律學人嗎裁判文書具體包括哪幾部分
基本要素
1、文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2、標題包括法院專名稱屬、文書名稱和案號。
3、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
4、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2)裁判文書結構安排擴展閱讀:
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一方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有了判決結果後,都會擬寫一份民事判決書來宣布判決結果。判決書一般由首部,主文,判決結果和尾部四部分組成。做到格式統一結構完整是為了指導全國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所以民事判決書的格式都是大致相同的。
㈢ 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製作是如何規定的
裁判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它是訴訟活動結果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惟一憑證。一份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的裁判文書,既是當事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憑證,也是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書首次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集中公布。
裁判文書的製作
在裁判文書 中使用漢字數字的情況:
1、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條的序號;
2、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數字;
3、裁判文書尾部的年、月、日。
㈣ 如何製作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它既體現了司法權威和審判獨立,又體現了執法水平與判案能力。裁判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考察法官素質和進行司法管理,也是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因此,裁判文書製作水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從筆者所在法院裁判文書評查看,格式不規范問題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不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准》要求。裁判文書內容與《法官行為規范》對文書製作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結構機械、說理簡單,套話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和說理不夠,沒有體現質證、認證過程,沒有按照「三性」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公式化問題較突出。另外,部分案件裁判文書對無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沒有進行歸納,或者爭議焦點歸納得不夠精練、准確。
規范的裁判文書,要求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准確無誤,說服力強,在裁判文書中體現法院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展示裁判結論的公正性,格式和規范符合要求,努力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其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具體來講,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范;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練、准確、規范。
對審判程序及審判全過程的敘述:(1)如實敘述當事人的名稱、案由、立案時間、開庭審理時間、訴訟參加人到庭等情況;(2)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寫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理由;(3)追加、變更當事人的,寫明追加、變更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對訴訟各方訴狀、答辯狀的歸納:(1)簡要、如實歸納訴訟各方的訴、辯主張;(2)在歸納中做到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對當事人質證過程和爭議焦點的敘述:(1)簡述開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質證階段各方當事人質證過程;(2)准確概括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3)案件事實、法律關系較復雜的,應當在准確歸納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分段、分節敘述。
對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重要事項的交代:在「審理情況」部分,應當如實敘述審理管轄異議的情況,在「事實認定」部分,應當真實反映委託司法鑒定、評估、審計等環節的流程。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1)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准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彙;(2)詳細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採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3)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准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對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審理結果的分析論證:(1)應當進行客觀、全面、充分的說理,對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是否採納要闡述理由;(2)審理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具體事實做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確定有罪的,對法定、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等進行分析認定;(3)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等進行詳細的歸納評判;(4)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分析論證。
法律條文的引用:(1)在裁判理由部分應當視情況盡可能引用法律條款原文;說理中涉及多個爭議問題的,應當一論一引;在判決主文理由部分最終援引法律依據時,只引用法律條款序號;(2)一般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應當引用特別法;(3)既有原則性法律條文又有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引用具體法律條文。第1頁共1頁
㈤ 再審刑事判決書的結構內容
1、文書編號。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初字」;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終字」。
2、抗訴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1)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列寫抗訴機關,只列寫原公訴機關和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列寫原審上訴人的應當用括弧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即寫明「(原審被告人)」。
(2)因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而提審的案件,先列寫抗訴機關,再列寫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3)當事人申訴的,公訴案件應當先列寫原公訴機關或抗訴機關,然後列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或原審受害人)的基本情況。按照二審程序在審的,應當用括弧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如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沒有上訴的,只列寫為原審被告人。自訴案件的,應當首先列寫原審自訴人的基本情況,然後再列寫再審被告人的情況。
3、原審處理結果、再審的提起和審理經過。 1、概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判決的理由和判決結果。
2、概述再審中原審被告人(或原審上訴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3、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並就訴訟雙方對原判決有異議的事實、證據作出分析、認證。
事實部分,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來敘寫。原裁判認定事實正確,抗訴、申訴對事實無異議的,只是對原裁判適用法律等問題提出異議的,應當簡要寫明案件事實,並說明抗訴機關和當事人對上述事實無異議的情況;然後寫明抗訴機關和申訴人提出的抗訴或申訴的具體內容。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的,應當簡要地寫明案件事實,然後對上述事實予以否定,並提出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裁判部分事實錯誤的,首先應當寫明原裁判正確的事實,並予以認定,然後對原判的錯誤事實逐條予以分析、否定,同時應當對抗訴或申訴的有關事實,進行分析,正確的應當予以採納。 1、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分兩種情況。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2、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分為六種情況。
第一、原系一審結案,提審後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二、原系一審結案,提審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第五、原系二審改判結案,再審後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六、原系二審改判結案,再審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尾部與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或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相同。
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交待上訴權利。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應當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㈥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的結構、內容和寫作方法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分兩行居中寫,上行寫製作機關名稱,即人民法院的名稱,應當與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層法院應當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涉外案件應當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字型比正文大一號字。下行寫文書名稱,即刑事判決書。
2、文書編號
標題的右下方,寫明其案號(文書編號)。案號由立案年度號、製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質代字、審判程序代字和案件順序號組成。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立案,並製作的第1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為「(2003)石法刑初字第15號」。案號的最末一字應當與正文各行看齊,並且上下各空一行。
3、公訴機關和訴訟參與人情況
(1)公訴案件,應當先列寫公訴機關。即寫明「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再列寫公訴人。
(2)自訴案件,應當先列寫自訴人。即寫明「自訴人×××,……」。應當依次寫明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自訴人有數人的應當依次列寫。
(3)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在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後,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應當依次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化名等應當註明,外國人應當註明其國籍、英文譯名和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有無前科,何時被拘留、逮捕,羈押處所等。對於未成年被告,必須列寫其出生年月日。前科主要是指被告人從前是否被科處刑罰以及是否受過勞動教養的情況等。應當具體寫明於何時,因何罪,受過何種刑事處罰。
被告人是機關、團體、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應當分為兩個層次來列寫。首先,寫明「被告單位×××,……」。應當寫明被告單位的名稱、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明其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如果需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在其單位之後另起一行列寫為被告人。如果該直接責任人員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單位的訴訟代表人。
自訴案件中,對方當事人反訴的,應當在本訴當事人的稱謂之後用括弧註明其在反訴中的地位,即寫為「自訴人(反訴被告人)」、「被告人(反訴自訴人)」。
一案有多個被告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的順序列寫。
(4)辯護人的基本情況。
①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如「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②辯護人是非律師的,是人民團體或被告人所在單位推介的,或者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以及與被告人的關系。具體如「辯護人×××,×(性別),××(年齡),在×××(單位名稱)任×××(職務),與被告人是×××關系。」
③辯護人是法院指定的,稱謂應當是「指定辯護人」。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列寫委託代理人的事項。
4、案由
案由應當寫明罪名、案件來源、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審理經過等。
(1)公訴案件
①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表述為:「××××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②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表述為:「××××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③單位犯罪的,應當表述為:「××××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應當表述為:「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獨任審判(或者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自訴、反訴並案審理的案件
自訴、反訴並案審理的案件應當表述為:「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訴。被告人×××於××××年××月××日以自訴人×××犯××罪提起反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並審理。自訴人(反訴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反訴自訴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事實
事實部分應當寫明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概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的意見或訴訟請求。這部分內容通常是一個自然段,重點應當強調的是應當概括講述,以避免重復。
2、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有關證據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3、判決確認的事實,即經庭審查明的事實。通常以「經審理查明,」開頭。
4、經舉證、質證的認定事實的證據。
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首先應當概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的意見或訴訟請求。然後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有關證據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和有關證據。這是刑事判決書的一項重要改革,其目的是為了了突出控辨的焦點,以便於法院在認定事實、列舉證據和闡述判決理由時更有針對性,同時也是為了增加判決的透明度,保護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體現出控辯式審理方式的特點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客觀性、全面性。
這部分內容應當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論證。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書樣式中特別強調,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如「上述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這種公式化的寫法,缺乏對證據的分析,使判決書論證無力。因此,在文書寫作過程中,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敘寫犯罪事實,應當寫明其事實要素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對於犯罪的時間,應當具體准確,通常應當寫明年、月、日、時。犯罪的地點,應當確切。犯罪的動機,必須是查明的「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犯罪的目的,必須是查明的「犯罪行為人心理狀態中所希望達到的外部結果」。犯罪的手段,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方式方法。犯罪的情節,應當寫明犯罪各階段的情況和變化。犯罪的結果,應當寫明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基本狀態,應當反映出犯罪的危害後果是嚴重、非常嚴重還是極其嚴重。
(三)理由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紐帶。闡述理由必須以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根據,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准繩,為判決提供依據。
理由部分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認定的罪名。應當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以刑法分則中各條規定的罪狀特徵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以被侵害的直接客體(不是同類客體)為基礎,認定被告人的罪名。一人犯數罪的,應當先定重罪,後定輕罪。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分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確定主犯、從犯的罪名。法院認定的罪名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出分析說明。
2、對於控辯雙方所持的主要論點及其理由,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闡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
3、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採納或予以批駁。
4、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引用的法律條文必須具體完整,排列有序。通常應當先引用有關定罪量刑的條文,後引用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文;先引用主刑的條文,後引用附加刑的條文;等。引用的法律名稱一律用全稱。
(四)判決結果
1、寫明判決結果,分為幾種情況:
(1)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2)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
(3)單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犯××罪,判處罰金×××元……(寫明繳納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後續項寫明。
(4)單位犯罪免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後續項寫明。
2、製作判決結果部分應當注意的問題
(1)判處的各種刑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寫明全稱。例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既不能增加「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又不能簡寫為「判處死緩」。
(2)有期的刑罰,應當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的折抵辦法,以及起止時間。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止時間表述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從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計算。」判處管制的,表述為:「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追繳、退賠和交還被害人、沒收的財物,應當寫明名稱、種類和數額。數量多的,可以在判決結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單作為判決書的附件。
(4)數罪並罰的,應當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
(5)一案多人的,應當按照罪責的主次,或者按照應判刑罰的重輕列寫。
(五)尾部
1、交待上訴權。具體可以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在交待上訴權後,另起一行寫明:「本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生效。」
2、合議庭組成人員(或審判員)署名。
3、作出判決的日期,並加蓋人民法院的院印。
4、書記員署名。在製作日期的下方,由書記員署名。
判決書正本製成後,由書記員將判決書正本與原本校對無異後,應當在正本末頁的年月日的左下方,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戳記。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樣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予分析否定。在這里,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採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分(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
第三、宣告無罪的,表述為:「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㈦ 什麼是裁判文書,簡述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來。裁定解決的源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㈧ 二審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與結構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民事判決進行審查後作出的書面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是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一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裁判重新進行審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因錯判而受到損害。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該判決書是兩審終審制度主要手段和表現形式,其製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二審民事判決書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於審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內容及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具有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寫法如下: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應將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分兩行書寫。標題中不必反映審級。即無需寫「××人民法院二審(或終審)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終字第×號」。
3.訴訟參與人的不同稱謂及基本情況
提起上訴的當事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則稱為「被上訴人」。雙方當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訴,則均為上訴,沒有被上訴人。對此,目前在理論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時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訴人(原審原告或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如上訴人為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先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再寫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訴訟代理人欄。在這一欄中應先寫明代理人的具體種類,如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再寫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註明上訴人的關系)、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可只寫:姓名,××律師事務所兼(專)職律師即可。
被上訴人欄。這一欄應寫明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或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若被上訴人系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時,應先寫明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再寫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欄目填寫與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欄目寫法相同。
如二審中有第三人參與訴訟,還需要寫清第三人的身份概況,第三人請了代理人的,其寫法仍同上訴人欄目。
4.案件由來與審理經過
案件由來的寫法為:「上訴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審理經過在案件由來後續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接著寫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情況和「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字樣。若是未開庭的,則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1.事實
事實是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據。書寫時要體現出上訴審的特點,主要是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進行重點敘述,並適用相應的證據進行分析評斷。要注意交代清楚民事法律關系的諸要素,注意詳略得當。
(1)要概括地寫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
(2)簡述上訴人提起上訴的請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第三人的意見。
(3)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這部分寫法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書寫方法。大體上有以下四種情況:①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上訴人又無異議的,可以簡敘。②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部分事實有錯誤的,對改變的事實要詳敘,並運用證據,指出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不當之處。③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遺漏的,則應補充敘述。④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但上訴人提出異議的,應把有異議的部分敘述清楚,並應有針對性地列舉相關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異議不能成立。
2.理由
理由是判決的依據,應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針對上訴請求和理由,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是否正確,上訴理由能否成立,上訴請示是否應予支持,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是否有理等,進行有分析地評述,闡明改判或維持原判的理由,並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
3.判決結果
這一部分是二審民事判決書的關鍵部分。它是對一審判決的最後確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二審民事判決書經過審理,做出最終處理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部分改判;3.全部改判;4.增加新的判決。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書寫要求,對這四種不同的判決,在表述上可作如下寫法:
(1)維持原判的寫: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寫:
①撤銷×××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②寫明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3)部分改判的寫:
①維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的第×項;即……
②撤銷×××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③(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4)維持原判又有加判內容的寫:
①維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②(寫明加判的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部分改判的,如果原審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基本正確,二審僅部分變動財產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不宜採取先撤銷原判再改判的寫法,而應該直接寫:「變更×項為……」因為原判就認定事實而言並無錯誤,二審只不過是將財產數額作適當調整,使其更為合理而已。
全文寫完之後,還應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三)尾部
二審民事判決書的尾部主要應寫明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表明當事人再無上訴權利。因而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方應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的字樣。
2.在此項右下方由合議庭人員,即審判長、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署名。並註明製作判決書的年月日,加蓋院印。再下方是書記員署名,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
三、注意事項
㈨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結構、內容和寫作方法
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1、標題
標題應當分兩行居中寫明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
2、文書編號
文書編號由年度號、法院代字、案件性質代字、審判程序代字和順序號組成。具體可以寫為:「(××××)×法民初字第××號」。
3、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應當寫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情況。審理程序不同,在寫法上也有不同。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當寫明案件來源、案由、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到庭參加訴訟人以及審理經過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具體可以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①選民資格案件,可以表述為:「起訴人×××不服×××選舉委員會關於……(寫明決定的標題)決定,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②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宣告×××失蹤(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③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④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認定財產無主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⑤指定監護人案件,可以表述為:「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部分應當寫明案件的事實要素,即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樣式的要求,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2、概述被告答辯、代理人發表意見的主要內容;
3、概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意見;
4、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上述內容,可以根據案情分段來列寫。通常第1、2、3部分內容可以列寫為一個到多個自然段,以「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的形式來列寫。第4部分內容可以分為一個或兩個自然段來列寫,即證據部分可以單獨在一個自然段列寫。以「經審理查明:」和「上述事實,有……證明,足以認定。」的形式列寫。 1、寫明訴訟費的負擔;
2、寫明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間以及上訴審法院;
3、審判人員署名;
4、製作日期及院印;
5、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戳記;
6、書記員署名。
㈩ 如何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來體現訴訟結構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同時也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判判決書在司法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案由,是指按照訴訟請求的內容來劃分的案件的種類,如離婚、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訴訟請求、事實理由部分既要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也要載明被告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承認或反駁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被告提
出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及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及其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判決結果是判決的主文部分, 是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回復。判決結果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
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訴訟費用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或者如何分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和適用非訟程序作出的判決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都是可以上訴的判決,因而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寫明上訴的期間和上訴的法院,以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判決書關乎你的權利與義務。法官僅僅是法律的搬運工,法官不會創造法律。法律上有你的權利,判決書也會給你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