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足球裁判證怎麼考
如果你已經步入社會,首先到你所在地的足球協會或足球管理中心找競賽處的人報名,足協會給你安排規則學習並進行實踐,一般是從三級開始報批。當你的水平越來越高時就會通過更高級別的考試,依次是二級、一級、國家級、國際級。其中國家級由省推薦,國際級由中國足協向國際足聯推薦。
如果你是非體育類在校生,程序同上。
如果你是體育類在校生,去找足球老師。
如果你從最初級開始學習,在學歷、英語等方面沒有要求(當然如果學歷低英語差的話你可能最多也就到一級),最關鍵的是體能和身高,足球裁判員對體能要求很高。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48966879.html
2. 如何考取足球裁判證
所在地的足球協會或足球管理中心找競賽處的人報名,足協會給你安排規則回學習並進行答實踐,一般是從三級開始報批。當你的水平越來越高時就會通過更高級別的考試,依次是二級、一級、國家級、國際級。其中國家級由省推薦,國際級由中國足協向國際足聯推薦。
(2)足球裁判A擴展閱讀:
裁判,是體育比賽中負責維持賽場秩序,執行比賽規則的職位或人物。許多國際比賽中的裁判必須從比賽雙方的國家以外的第三國中選出,以示獨立、公正和無利益沖突。足球裁判由於多半穿黑色服裝,因此經常稱為「黑衣法官」,球類運動中的裁判又叫球證。
福建省新規則學習的最後一個下午,高樹頌在實踐教學中講到裁判員在執裁過程中必須做到的「十六字」,我個人認為是經典的概括,故推薦給大家共勉:
「艷而不驕,素而不俗,剛柔相濟,聲形並茂」
3. 足球裁判規則誰有啊
足球裁判規則簡介(2006年)
1)註解
在不違背規則原則的前提下,各國可根據不同級別的比賽(例如:16歲以下青少年比賽、35歲以上年齡的比賽、女子足球比賽)作如下變動:
1.比賽場地的大小;
2.比賽用球的大小、重量、材料構成,
3.球門的寬度和高度;
4.比賽時間;
5.替補人數。
如要進行其它方面的改動,則應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對於裁判員、巡邊員、運動員和官員來講,男子足球的競賽規則同樣適用於女子。
2)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於1.50米高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桿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16.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厘米。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3)球的介紹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厘米或少於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4)隊員人數
(1)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為守門員。
(2)凡屬國際足聯、洲際足聯會或各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有正式競賽規程的任何比賽,都要按下列規定更換替補隊員:
(a)獲得各有關國際協會或國家協會的批准。
(b)根據下面(c)的限制,競賽規程應規定是否有替補隊員及替補隊員人數和允許有幾名替補隊員。
(c)任何比賽,每隊至多允許有兩名替補隊員上場,這兩名替補隊員必須是根據競賽規程要求,在賽前交給裁判員的不超過
5名的替補隊員名單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賽,均可按上述規定更換替補隊員,也可在賽前由雙方協商達成最多不超過5名替補隊員的協議,並在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未通知裁判員或雙方未達成協議,則上場替補隊員不得多於兩名。在任何情況下,上場替補隊員都必須是按要求在賽前交給裁判員的替補隊員(不超過5名)名單之中的。
(4)任何其他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但須事先通知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5)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則: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f)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1)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則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2)如替補隊員未經過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比賽應由裁判員在暫停時球所在的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對違反本章任何其他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可以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球門區的半邊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線上執行。
(4)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員,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5)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6)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
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7)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a)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b)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c)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8)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9)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10)比賽進行及死秋
下列情況成死球:
(a)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b)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11)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 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12)越位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iE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 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 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13)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范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沖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沖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14)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進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
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15)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准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進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16)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進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4. 如何考足球裁判證
如果你已經步入社會,首先到你所在地的足球協會或足球管理中心找競賽處的人報名專,足協會給你安屬排規則學習並進行實踐,一般是從三級開始報批。當你的水平越來越高時就會通過更高級別的考試,依次是二級、一級、國家級、國際級。其中國家級由省推薦,國際級由中國足協向國際足聯推薦。
如果你是非體育類在校生,程序同上。
如果你是體育類在校生,去找足球老師。
如果你從最初級開始學習,在學歷、英語等方面沒有要求(當然如果學歷低英語差的話你可能最多也就到一級),最關鍵的是體能和身高,足球裁判員對體能要求很高。
5. 足球裁判規則誰有啊
第一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編輯本段]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編輯本段]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編輯本段]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編輯本段]第十章 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三分之二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編輯本段]第十一章 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編輯本段]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編輯本段]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的種類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任意球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 間接任意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任意球 屬於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任意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編輯本段]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和隊員的位置 球: ·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 ·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 ·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於: ·比賽場地內; ·罰球區外; ·罰球點後; ·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後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後的決定。 程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梁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 ·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梁、守門員。 違規/判罰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 守門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 ·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攻守雙方隊員都違反競賽規則: ·應重踢。 如果球點球踢出之後: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球被外來因素觸及而影響了其向前移動: ·應重踢。 球從守門員、橫梁或球門柱彈回比賽場地內,接著被外來因素觸及: ·裁判員停比賽; ·在被外來因素觸及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編輯本段]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
擲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擲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判為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 ·從球越出邊線處擲界外球; ·判給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 程序 在擲出球的一瞬間,擲球者應: ·面向比賽場地; ·任何一隻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 ·使用雙手; ·將球從頭後經頭上擲出。 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球一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擲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對方隊員不正當地阻礙擲球隊員或分散其注意力: ·他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由對方擲界外球。
[編輯本段]第十六章 球門球
球門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球門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判為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攻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程序
·由防守方從球門區內的任何一點踢球; ·對方應在罰球區外直至比賽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如果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進入比賽: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球門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球門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應重踢。
[編輯本段]第十七章 角球
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角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判為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守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程序 ·將球放在離球出界處最近的角旗桿的角球弧內; ·不得移動角旗桿; ·對方應在距球至少9.15米(10碼)以外,直至比賽進行; ·由攻方隊員踢球;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對於任何其他犯規: ·應重踢。
6. 足球裁判分幾個等級
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五條可知足球裁判員分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有關裁判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各級裁判員等級認證(報考)條件: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1號令)》
第十七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准: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本項目三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准:具備擔任省級體育競賽裁判員的經歷,任本項目二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准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准: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執裁全國性體育競賽經驗,能夠獨立組織和執裁本項目競賽的裁判工作;任本項目一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經全國單項協會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6)足球裁判A擴展閱讀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和臨場執裁考核和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國家級裁判員應當加試英語或該運動項目的國際工作語言,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根據各運動項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晉升國家級、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可增加專項體能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單位,不得跨地區、跨部門、跨運動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本人注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注冊單位申請變更注冊單位。國家級裁判員變更注冊單位,應當報全國單項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單項協會可根據本項目、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裁判員資格認證條件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各級單項協會不得對相應等級的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應當統一製作並發放本項目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7. 足球裁判規則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編輯本段]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編輯本段]裁判員的決定
1.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2.只有在足球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編輯本段]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