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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裁判依據與規則適用

發布時間:2021-02-26 11:08:44

A.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B.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的「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傷害為由」修改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


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保持一致,實際上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某種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中主張代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C. 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依據合同內容、履行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D. 行政合同的起訴是否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

行政合同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

行政合同有著私法契約的精神,這點不再贅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不能因為其合同屬性,就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對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的法律關系比較來分析其中的原委:
(一)合同主體地位的不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以及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則是擁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其在合同里保留了公權力主體的身份,可以單方面行使某些特權,使得行政合同雙方並非處於平等的地位。因此,行政契約並非屬於《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二)合同訂立的目的不同
民事合同是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而訂立的,其目的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俗稱的私權利;而行政合同中,雖然非行政主體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排除為了個人利益,但是對行政機關來說,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且該利益是佔主導地位的。所以,合同訂立的價值取向的差異,導致所要保護之法益不同,因此,將行政合同簡單地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所帶來的法益沖突是在所難免的。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們可以看到,一旦利益發生沖突,只要行政機關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借口,在簡單適用《合同法》的情況下,法院的裁判將是唯一的,非行政主體的權益根本得不到救濟。
(三)《合同法》無法規制行政合同的行政優越性
行政優越性,即行政優益權,它的存在,使得作為合同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享有超越民事合同的權利、並強加給合同相對人更多的義務;並且在合同的締約和履行過程中,兼具合同當事人和管理者的雙重職能。而《合同法》是典型的私法,強調平等和自願原則,此種權利之存在與之格格不入,但從公法角度來看,這種權利之存續,又是行政權出於公共利益價值之考量所必須賦予的。換而言之,行政主體基於行政優益權引發合同糾紛,更傾向於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應當首先適用行政法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不是簡單的去探究合同法的條文。
綜上,行政優先權的存在,已經超越了《合同法》所能調整的范圍。回答這么多採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法律援助

E. 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問題

1不凌駕--只是作為規則的補充--具體案例可以參考重慶二奶和大奶的遺產爭奪案--最後回法院判決是採取公序良俗原則答結案

2個人有個人觀點--使用原則是從社會效益和公共利益來決定--只有法律規則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所體現的精神才適用原則

F. 具體案件審理中可否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裁判依據

現代法理學一般都認為法律原則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保證個案正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規范與事實之間的縫隙,從而能夠使法律更好地與社會相協調一致。但由於法律原則內涵高度抽象,外延寬泛,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對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所以當法律原則作為裁判案件的標准發揮作用時,會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不能完全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了將法律原則的不確定性減小在一定程度之內,需要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
1、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
這個條件要求,在有具體法律規則可以適用時,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即使出現了法律規則的例外情況,如果沒有非常強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則否定既存的法律規定。只有出現無法律可以適用的情形,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揮作用。這是因為法律規則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有助於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權威性,避免司法者濫用自由裁量權,保證法治的最起碼的要求得到實現。
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這個條件要求,如查某個法律規則適用於某個具體案件,沒有產生極端的人們不可容忍的不正義的裁判結果,法官就不得輕易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是因為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人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確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目的性之間,法律首先要保證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在基於某一原則所提供的理由,其強度必須強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規則的形式原則,尤其是確定性和權威性。而且,主張適用法律原則的一方(即主張例外規則的一方)負有舉證(論證)的責任。

G. 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電子書

《最高人民來法院指導源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合同卷 1 合同原則、履行、解除、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合同卷 2 合同訂立、效力、解釋、變更與轉讓、時效、管轄》,是不是這個,已經私信你,請查看

H. 保險合同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怎麼樣 好不好

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基礎,將實踐中常見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作為整本書回的前半部分,後部答分以實踐中發生的比較有代表性、疑難性、指導性的案例提煉規則,輔以審理要覽,落筆於規則適用。 主要內容包括:交通事故責任制保險的賠付糾紛、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糾紛、交通事故賠償標准糾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糾紛和其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 本書作者為最高法院業務庭的法官,從最高院審判指導性業務的角度寫作本書,會對下級法院有業務指導作用,對廣大律師也有一定的指導借鑒作用,因此,此類用書在司法實務用書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場。 本叢書已通過選題有:《侵權糾紛裁判標准與規范》《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勞動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婚姻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1]

I. 民訴法規定,法院作出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適用的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法律依據包括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包括規內章和規范性文件。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9)合同案件裁判依據與規則適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J. 買賣合同糾紛案,通常法官將會引用哪些法律作裁判依據

主要有以下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部分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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