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籃球比賽有哪些角色籃球比賽有什麼規則
簡介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1條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編輯本段第二章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7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7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橡膠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編輯本段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24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什麼事情,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第11條
⑵ 籃球比賽中裁判組由哪些人組成
主裁判/追蹤裁判,底線裁判(1~2人),技術助裁(有好幾人)和一個記錄員
⑶ 籃球比賽有哪些基本的競賽制度
(一)比賽場地
標準的籃球比賽場地, 尺寸應是二十八米長乘以十五米闊平滑的木板地或石地.
(二)籃球板
籃球場的底線處各有一塊籃球板尺寸是一點八米乘以一點零五米, 球板上有籃框和籃網.
籃框是用金屬製造,橙色,直徑是四十五米.
籃網是勾在球框上,它可以使人們清楚地看見進球與否.
籃框是釘在籃板處防止籃球飛出場外.
(三)比賽服飾
基本的比賽衣著是一件運動背心和一條短運動褲.
各球員的隊衫一定要編有號數,數字通常由四號至十五號,背心前面的號碼要有十米高而背後則要有二十米高.
(四)球鞋
球鞋對運動員非常重要的, 所以選購球鞋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球鞋要輕便和合大小
2. 可以高筒或短筒鞋
3. 由帆布或軟皮製造
4. 鞋底可以避震和柔韌的
5. 防滑的
(五)籃球
由皮革, 軟膠或人造纖維包著膠制氣囊的圓球體, 圓周要有74.9cm和78cm之間, 重量要有567g和650g之間
(一)24秒規則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 24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24秒內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3.若球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24秒。
4.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2)職員終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3)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注釋
1.當投籃時球正在空中,此時若24秒計時器誤嗚:球未被任何一隊球員觸及而中籃,則應算得分。
2.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死球,並判跳球。
(二)8秒違例
攻方必定要在8秒之內把球帶到前場, 否則就算違例. 一旦把球控到前方, 就不能帶回後場, 否則也算違例.
(三)5秒違例
攻方要在5秒鍾之內投出界外球, 過之則萛違例.
(四)3秒違例
攻方任何一位球員不能在守方禁區內逗留超過3秒, 否則違例.
(一)比賽時間應包括:
1. 四節每半時二十分鍾,,每節十分鍾。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鍾。
2.中場的休息時間為十分鍾,或十五分鍾。
(二)球員五次犯規
1.在4*1O分鍾賽制,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告知該球員已犯滿,並應自動退出比賽。
4X10分鍾賽制為1-5次。
(三)籃球的打法
1·籃球是用雙手的比賽。帶球跑、腳踢或用拳擊球均屬違例。
2.踢球意指用膝蓋或膝蓋以下的腿部、或腳踢球或擋球。只有故意的踢球才算違例。
3·腳或腿部無意中碰到球不應視作違例。
(四)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下半時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舉行一次或多次五分鍾
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在第一次決勝期前,應重新選籃。
3·每一次再增加的決勝期,均應互換球籃。
4·每一次決勝期,應給予二分鍾的休息時間。
5·每一次決勝期,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五)請求暫停
A.說明
球隊謂求暫停時,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鍾時間:
2. 在4x10分鍾賽制中,每隊在(二節)內允許請求2次暫停,決勝期可請求2次暫停。
3. 若講求暫停球隊在暫停時間結束之前,已做好比賽的准備,裁判
員應立即開始比賽。
4. 在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所坐在球員席上
B.程序:
1.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以專用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之講求。
2.記錄員必須在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盡速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
3.記錄員必須在繼續比賽前發出信號,以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及若職員宣判犯規,則記錄員必須在職
員已經與記錄台完成犯規登記手續的連系後,發出信號。
4.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若對隊投籃得分是在該隊請求暫停之後,且在投籃球員球離手
之前,該隊已登記講求暫停。
C.限制:
一、當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
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
二、不必登記暫停,若
a. 受傷球員未曾接受觀察治療,且能立即(大約十五秒)准備參加比
賽。
b. 受傷球員已盡快地被替補。
c. 球員第五次犯規或被判奪權犯規的球員,在三十秒鍾內已完成
替補。
d.職員所允許的延誤。
三、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決勝期使用。
注釋 下列有關請求暫停的各點,應提示教練及記錄員注意:
1.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規的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2.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之前請求撤銷。
⑷ 籃球比賽由_____ 、_____ 和______(如到場)管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管理
⑸ 籃球比賽中的工作人員都有誰
1、裁判員兩名(兩人執裁);裁判員三名(三人執裁)。經費角度考慮,建議採用兩人執裁製度,尤其是基層的比賽,只用2個裁判即可。
2、記錄台人員兩名(規則有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24秒計時員共四人;大型比賽還設有宣告員、統計員等)。之所以用2人,是因為基層經費有限,且2人足夠用了,一人管理記錄、犯規次數舉牌、替換(鳴笛)、暫停(鳴笛)、負責掉轉交替擁有箭頭方向;另一人管理計時鍾的啟動與關停、24秒計算(用秒錶)、時間終了負責鳴笛(敲鑼)。關鍵是兩人之間要互相配合!
當然,如果你找得到一名優秀的記錄台人員,上述的事情他都可以全部做完也做的很好,只用他一人就夠了。這樣的人才我們稱之為「超級記錄員」、「超級記錄台」,要尊重這樣的人才,不可多得啊!
3、技術代表1人。但基層比賽往往無需設立,從經費考慮,能省則省吧,儉朴也是一種美德呀。
4、裁判長1人。可以由裁判員之一兼任,也可獨立聘請。他負責賽前的運動隊、裁判員聯席會議,處理球場糾紛,統一執法尺度,比賽的結果統計與公布等等。
5、場地人員1~2名。負責比賽器材、設備的管理,賽前擺放、賽後收拾。
6、後勤組(人員自定)。負責運動隊、裁判員的住宿、飲食、比賽的飲料發放等
7、醫療組(人員視場地需要安排,可以機動穿插於場地之間)。負責比賽期間人員的受傷的簡單治療,嚴重的就直接送去醫院救護。
8、仲裁組。最少三人,一般是領導或裁判界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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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最少的工作人員,建議2名裁判,一名工作人員(該人員身兼N職)即可。
⑹ 籃球比賽有什麼規則
籃球規則 第一章 比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2條 球場 2.2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中何國障籃礙球物裁包判括網在版球權隊所席有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3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替中補國隊籃員球和裁隨判隊網人版員權使所用有。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⑺ 籃球比賽的記錄台人員是由什麼成員組成
進攻計時員 計時員 技術代表(如到場) 記錄員 助理記錄員
⑻ 一場籃球比賽應由哪些人員進行掌控
應有球員自己掌控,其它人都是輔助,讓這場比賽的球員可以更好的發揮,更全面的展現出自己的風采,不會因為其它因素而左右這場比賽。
⑼ 籃球比賽都有哪些工作人員
以下部分是規則中對籃球比賽中應配備的工作人員及他們的職責所做出的規定,你仔細看一看就會明白。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第八章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職責和權力
第45條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
45.1 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45.2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45.3 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5.4 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45.5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45.6 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45.7 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46.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46.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 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第48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48.1 應給記錄員提供記錄表,他應: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規則時,他應盡快通知最靠近的裁判員。
·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以及累積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犯規。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教練員名下的犯規,當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某隊員已發生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並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登記暫停。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當裁判員在該半時或決勝期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通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操作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下一次交替擁有。在第1半時結束後由於球隊在第2半時將交換球籃,記錄員應立即調整交替擁有箭號的方向。
48.2 記錄員還應:
·舉牌指明每一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志牌上有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
·在一節中,某隊第4次全隊犯規後,當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志放置在記錄台上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信號。記錄員的信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是球成死球。
48.3 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至於記錄板和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記錄表應居先,並且記錄板應相應地被改正。
48.4 如果記錄錯誤被發現:
·在比賽中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才發出他的信號。
·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後,和在主裁判員簽字之前,該錯誤應被改正,即使這個改正影響比賽的最終結果。
·在主裁判員已在記錄員上簽字之後,該錯誤不再可能被改正。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第49條 計時員的職責
49.1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鍾和一塊計秒錶,並應:
·計量比賽時間、暫停和比賽休息期間。
·保證一節比賽時間結束時自動和非常響亮地發出信號。
·如果他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鍾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
49.2 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比賽時間:
·開動比賽計時鍾,當:
——跳球中,球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不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觸及時。
——擲球入界中,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觸及時。
·停止比賽計時鍾,當:
——在一節比賽時間的末尾時間終了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第4節的最後2分鍾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投籃得分時。
——某隊控制球時24秒鍾裝置響起信號。
49.3 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要登記的暫停:
·裁判員給出暫停手勢,立即開動計時裝置。
·當暫停已走過5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當暫停已結束時發出他的信號。
49.4 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比賽休息時間:
·先前的一節已結束,立即開動計時裝置。
·在第1節和第3節之前,距該節開始剩餘3分鍾、1分鍾和3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在第2節、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之前,該節開始剩餘3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當比賽比賽期間結束時,發生他的信號並同時立即停止計時裝置。
第50條 24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應給24秒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50.1 每當一隊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就開動或重新開動。
50.2 下列情況一出現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或違例鳴哨。
·投籃或傳球的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除了球夾在球籃支架上以外。
·因為涉及到不控制球隊的行動使比賽停止。
·因為與任一隊無關的行動使比賽停止,除非對方將被處於不利。
50.3 某隊在場上一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顯示影像和重新開動。
對方隊員僅僅觸及球,如果同一個隊仍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50.4 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入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50.5 在任一節中,當某隊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關機。
24秒鍾裝置的信號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除非某隊控制球。
⑽ 籃球賽工作人員分配
樓主需要的是具體的「組織一場籃球賽的工作人員的具體分配情況」!而不是具體的籃球規則,何況樓上列舉的是1998—2002年的FIBA籃球規則,現在已經更新到2006年籃球規則了。
我來說一下吧:
1、裁判員兩名(兩人執裁);裁判員三名(三人執裁)。經費角度考慮,建議採用兩人執裁製度,尤其是基層的比賽,只用2個裁判即可。
2、記錄台人員兩名(規則有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24秒計時員共四人;大型比賽還設有宣告員、統計員等)。之所以用2人,是因為基層經費有限,且2人足夠用了,一人管理記錄、犯規次數舉牌、替換(鳴笛)、暫停(鳴笛)、負責掉轉交替擁有箭頭方向;另一人管理計時鍾的啟動與關停、24秒計算(用秒錶)、時間終了負責鳴笛(敲鑼)。關鍵是兩人之間要互相配合!
當然,如果你找得到一名優秀的記錄台人員,上述的事情他都可以全部做完也做的很好,只用他一人就夠了。這樣的人才我們稱之為「超級記錄員」、「超級記錄台」,要尊重這樣的人才,不可多得啊!
3、技術代表1人。但基層比賽往往無需設立,從經費考慮,能省則省吧,儉朴也是一種美德呀。
4、裁判長1人。可以由裁判員之一兼任,也可獨立聘請。他負責賽前的運動隊、裁判員聯席會議,處理球場糾紛,統一執法尺度,比賽的結果統計與公布等等。
5、場地人員1~2名。負責比賽器材、設備的管理,賽前擺放、賽後收拾。
6、後勤組(人員自定)。負責運動隊、裁判員的住宿、飲食、比賽的飲料發放等
7、醫療組(人員視場地需要安排,可以機動穿插於場地之間)。負責比賽期間人員的受傷的簡單治療,嚴重的就直接送去醫院救護。
8、仲裁組。最少三人,一般是領導或裁判界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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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最少的工作人員,建議2名裁判,一名工作人員(該人員身兼N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