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從證據角度談談如何在公安執法過程中有效防範刑事冤假錯案
要防範復冤假錯案,轉變理念,樹立制人權保障意識。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就是要求在加大辦案力度的同時,偵查人員必須樹立更高的人權保障意識,把犯罪嫌疑人作為平等的訴訟主體來對待,嚴禁刑訊逼供,同時做好訊問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促進辦案觀念和方法的根本改變。
規范執法,嚴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視實體,忽視程序的做法已經越來越受到程序正義觀念的抨擊。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必須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把程序視為辦案質量的保證措施,作為案件優劣的重要評判標准之一,真正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還原程序應有的價值。 綜合分析,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認定犯罪需要對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分析。首先要根據各種犯罪案件不同的主客觀要件,分析案件中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是否都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其次是不同證據往往是不同辦案人員收集的,所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需要仔細的排查。要通過不斷查找證據或者重新復核予以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最終結合全案證據形成的證據鎖鏈,做出排除合理懷疑的結論,確保案件客觀公正。
⑵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見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具體內容是什麼在哪裡可以看到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壓,應當及時轉送或者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准、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中央政法委機關近日召開會議進行專門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單位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新一輪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意見落實到執法司法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不斷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
⑶ 證據裁判原則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的關系
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指將訴訟主體提供到法院、用來證明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中具有違法成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予以排除。
⑷ 如何把握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的含義是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指對於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1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證據裁判規則。對於證據裁判原則,應當從原則的要素和例外兩個方面把握。具體分析如下:
【證據裁判原則的要素】
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證據為根據
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證據為根據,不能依賴於各種非理性的神明啟示或無根據的猜測。只有那些得到證據證明的事實,才應被視為真實存在的事實。凡是沒有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則一律應被視為不存在或不曾發生過的事實。法官無論是憑經驗和常識,還是根據理性判斷,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都不能認定任何事實的成立。
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具備證據資格的證據為根據
根據該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具備證據資格的證據為根據。所謂證據的法律資格,又稱為證據的合法性或證據能力,是指法律對證據轉化為定案根據所提出的法律要求。證據只有同時具備證明力和證據能力,才能轉化為定案的根據。那些不具備法律資格的證據,包括在取證主體、取證手段或者法庭調查方式方面出現問題的證據,法院都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能排除在法庭之外。
證據只有經過法庭調查程序才能成為裁判的根據
證據的法律資格屬於證據法對證據所提出的靜態要求。但從動態上看,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經手法庭上的舉證、質證,並得到最終的查證屬實,才能轉化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裁判原則的例外】
證據裁判原則主要是針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所適用的基本原則。而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之外,法院還可能對量刑事實和程序事實作出認定。對這兩個問題的認定就並非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推定製度的確立是證據裁判原則罪典型的例外。推定作為一種替代證明的方法,它是一種根據「基礎事實」直接認定「推定事實」成立的事實認定方法。是一種直接推導的過程,對於推定事實無需有任何證據加以證明。當然,推定製度作為證據裁判罪典型的例外,它的適用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
綜上,證據裁判原則主要從要素和例外兩個方面去把握。
⑸ 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於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內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容得認定事實。
基本內容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法官個人知悉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2,無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據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犯罪要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辯論,並經法庭調查和評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基礎
⑹ 證據裁判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於訴訟酣福豐凰薟好奉瞳斧困回中事實的認定答,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基本內容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法官個人知悉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2,無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據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犯罪要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辯論,並經法庭調查和評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基礎
⑺ 試論證據裁判原則3000字論述。求答案。
訴訟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程序,而且對出庭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較高,因此不是幾句話能說清的,最好找一個委託代理人,據我們所知,目前大多數上訪認為司法不公的都是當時沒有請律師,認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豈不知法院判決有自身的專業規則,因此我希望當事人不要用自己的權益去作為對司法程序的實踐,一旦法院作出判決,任何救濟程序完全終結,要想追回,幾乎沒有可能,因此請當事人慎重。
⑻ 試述證據裁判原則的含義
答:證據裁判原則的含義: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其基本含義是指對於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在現代訴訟制度下,證據裁判原則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第一、對事實問題的裁判必須依靠證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在訴訟證明中,事實問題的裁判應當依據證據,這是證據裁判的基本含義。但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此應區分裁判意義上的事實問題和證明意義上的事實問題。證據裁判原則要求對待證事實的認定必須以證據為基礎。因此,在現代證據法學中,通說認為,事實裁判者不得以自己所親知的具體事實徑行作為裁判的根據。
第二、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
裁判必須依據證據。然而,這里說的證據只能是法律視野中的證據。顯然,一項材料,即使對裁判非常有價值,如果沒有進入法律的視野,在司法裁判中依然毫無作用和意義。因此,在訴訟證明中,我們所談論的證據永遠是法律規范下的、已近進入程序的證據。在現代訴訟制度下,無論對於證據的證明能力是依據法律規則作出判斷還是任由法官裁量,證據裁判原則所依據的證據必然是實質上具有證明能力的證據。
第三,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進過法庭調查的證據。
這是證據裁判原則對裁判者認識方式的要求。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是裁判者對事實認識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然而,從可能性上看,裁判者對證據的認識可能有多種方式。由於不同的認識方式直接影響著裁判者認識的准確程度,在現代訴訟制度下,討論證據裁判原則不得不涉及其必然包含的認識方式問題。
現代訴訟制度下,證據裁判原則要求裁判者對證據的認識必須以法庭為時空條件,以證據調查為其認識方式。在約束對象上,證據裁判原則是對裁判者的要求。根據該項原則,裁判者對事實的認識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將法官的認識活動局限在法庭的證據調查,我們就有了評判法官認識活動的可能性。而且,從外觀上更容易讓人相信法官的認識來自證據而不是其他途徑。因此,在現代證據理論中,一項普遍的要求是,沒有經過法庭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即使該項證據確實具有證明價值。
⑼ 冤假錯案新規定有哪些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壓,應當及時轉送或者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准、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中央政法委機關近日召開會議進行專門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單位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新一輪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意見落實到執法司法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不斷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