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統一勞動爭議裁判尺度是什麼 一共有18條!謝謝您能告訴我
尺度就是法律!
2.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5〕13號
為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許可權,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歷性,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目標原則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許可權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2.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2)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3)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體現審判權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屬性,突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
(4)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
(5)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
(6)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責任與保障相結合。
3.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有權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
二、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一)獨任制與合議庭運行機制
4.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職能定位和審級情況,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
5.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隨機分案結果進行調整的,應當將調整理由及結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後,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合議庭評議和表決規則,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7.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應當參照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庭長每年辦案數量參照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確定。對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按照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相分離的原則,試點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人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時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長專門協助院長管理行政事務。
8.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准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法律研討機制,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二)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
9.明確審判委員會統一本院裁判標準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
10.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並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並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合議庭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條件和程序,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11.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提請討論的材料,了解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或者查閱案卷。
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等級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主持人最後表決。審判委員會評議實行全程留痕,錄音、錄像,作出會議記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所有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
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
(三)審判管理和監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分析審判質量運行態勢,通過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1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建立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和業績檔案。業績檔案應當以法官個人日常履職情況、辦案數量、審判質量、司法技能、廉潔自律、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法官業績評價應當作為法官任職、評先評優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14.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
(一)獨任庭和合議庭司法人員職責
15.法官獨任審理案件時,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准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主持案件開庭、調解,依法作出裁判,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並直接簽發裁判文書;
(3)依法決定案件審理中的程序性事項;
(4)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6.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准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保全、司法鑒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5)自己擔任審判長時,主持、指揮庭審活動;不擔任審判長時,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6)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
(8)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7.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復核並在裁判文書上簽名。
18.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以及指導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准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3)主持合議庭評議;
(4)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按程序建議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自己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託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辦理委託鑒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法官的要求,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6)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20.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庭前准備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二)院長庭長管理監督職責
21.院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組織研究相關重大問題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綜合負責審判管理工作,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依法主持法官考評委員會對法官進行評鑒,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受院長委託,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部分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2.庭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本庭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之間、內部成員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隨機分案後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對本庭審判質量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3.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許可權的范圍內,並在工作平台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
24.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針對上述案件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應當在案卷和辦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審判責任范圍
25.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准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7.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28.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後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審判責任承擔
29.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30.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
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時,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及最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合議庭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節,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32.審判輔助人員根據職責許可權和分工承擔與其職責相對應的責任。法官負有審核把關職責的,法官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3.法官受領導幹部干預導致裁判錯誤的,且法官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應當排除干預而沒有排除的,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一般由院長、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院長委託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經審查初步認定有關人員具有本意見所列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媒體和社會監督,依法受理對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舉報、投訴,並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35.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在調查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辯解和舉證的權利,監察部門應當對當事法官的意見、辯解和舉證如實記錄,並在調查報告中對是否採納作出說明。
36.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經調查後,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並報送省(區、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高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向法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的違法審判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並就其違法審判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申請復議和申訴。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法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章程和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對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其應負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依法辦理;
(2)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法辦理;
(3)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免除法官職務,必須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者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五、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
38.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
39.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分別按照《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處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或者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認定不應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范圍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
41.人民法院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42.法官因接受調查暫緩等級晉升的,後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違法審判責任,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無責或者免責建議的,其等級晉升時間從暫緩之日起連續計算。
43.依法及時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妨礙訴訟活動或者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4.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附則
45.本意見所稱法官是指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進入法官員額的法官。
46.本意見關於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於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副院長和院長。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參照執行。
技術調查官等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責另行規定。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法院人民陪審案件中的審判責任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另行規定。
47.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48.本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
3. 什麼是同案不同判
案,相當與桌子
同桌或者同鄉的意思
古代一同考取功名的人
會被稱為同案
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情節不同或是動機不同、主次不同,給予不同的判別
4. 如何保證裁判尺度統一,落實司法責任制
必須從司法層面切入,從理念到制度進行反思和完善,盡可能促進「同案同判」,實現公正審判,確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適用細則,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要進一步實現立法的超前性和細密性,擴大法律的涵蓋范圍,減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應盡量通過詳細的實體法規范來實現法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在遵循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各種具體適用規則,從而規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以填補相關法律漏洞;上級人民法院要盡可能制定法律適用的規范意見,細化相關規定,統一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內部案件質量監督力度。進一步強化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規范合議庭運作,集思廣益,擴大司法決策過程的民主性,確保案件質量;同時,要建立法律適用協調機制。要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同一法院各審判機構之間、審判組織之間法律觀點、法律認知和法律適用協調機制,建立和推行相關專業審判的聯席會議制度,發揮審判長聯席會議、疑難案件研討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開系列案件、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研討,統一法律觀點,統一裁判標准。此外,還要進一步規范審判權行使,對審判權行使的各環節進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權制衡。
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類型化的審理。在我國現有司法體制下設立專業化合議庭,推行專業化審判模式,進行案件類型化的審理和裁判,追求同類案件裁判的同質化,達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要求,進而實現「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標。
加強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規范裁判標准。上級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或審判業務文件、發布指導性或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等形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規范和統一裁判標准。
構建案例指導制度,避免「同案異判」。雷德林克指出:「每個先例對未來的同類或類似性質的案件都具有某種指導力量。」在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在現有的制定法的法律體制下,借鑒判例法制度中對我們有益的東西,以彌補制定法規范的不足,避免「同案異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准,確保「同案同判」。
以上為相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6. 司法意函
司法
編輯
1.官名。兩 漢 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 宋 沿 唐 制,諸州置司法參軍。 元 廢。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七》。
2.星官名。 清 惲敬 《文昌宮碑陰錄》:「《晉書·天文志》『文昌六星在北斗魁前,天之六府也。四曰司祿、司中、司隸賞功進。』與《天官書》『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祿』不同。《星經》又曰『六曰司法』。」
3.現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審判。
4.司法(Justice),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和區分。
發展編輯
在歐美國家,「司法」一詞
大都同時作為學理和法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採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范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
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制,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干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絕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范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線。我國司法體制本仿前蘇聯的模式而設置,在我們當年所著力效仿的蘇聯在解體之後,其原有的的司法體制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和獨聯體、東歐各國在司法體制上也業已全盤接收西方的「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制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制的決裂,又礙於政治和穩定等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像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政法)體制」一語便成為中國國家最高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
相關機關編輯
我國的司法機關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
特點編輯
中立
中立性是司法權的第一特性,這在中美兩國的司法理念中沒有差別。如果將法官比作裁判員,司法權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類裁判那樣滿場跑,滿場奔跑的裁判難以處於中立和消極的地位,不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這也是有些球類裁判判罰結果的公正性和准確性為什麼時常容易引起懷疑的主要原因之一。排球裁判卻不一樣,他站在場地之外,立於場地的正中間並高於球網,運動員觸網或過網擊球時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覺,居中裁判者卻能明察秋毫,判罰結果也很少引起質疑。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力求不受立場限制地做出准確判斷。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就會受到懷疑。我國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華表支起一架天平來表現其中立性,美國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義女神手執天平的比喻和圖像。中美此外,兩國法院還通過建立迴避制度和嚴格的訴訟程序規則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司法權的中立性的另一個層面是其消極性,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最後的防線,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通過談判和解、調解和仲裁解決民事糾紛應是當事人的首選方式,不到最終不要隨便動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去解決民間糾紛。美國法院甚至將調解和和解的理念應用於刑事訴訟之中,建立了辯訴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檢察官與辯方律師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達成交易,和解結案,大量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司法權的消極性還具體表現在司法機關不應該主動出擊,而應被動地等待,一般來說就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法官不能主動地挑起當事人去打官司。
獨立
司法權的獨立性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法官以服從法律為天職。」但是,兩國在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上的差異使司法權的這一特性在兩國有不同程度的理解。美國作為資產階級「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的代表,通過「司法獨立」原則保障其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他們的司法機關不僅完全地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而且還享有違憲審查權,可以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政行為。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我國實行的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是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框架內司法權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獨立,也就是對當事人的獨立,因為行政機關經常在行政訴訟中成為法院的當事人,社會團體和個人幾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擔任」法院的當事人。但是,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體制下司法權不能獨立於立法權。我國的審判機關只享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能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盡管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作過上述承諾)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而無權對立法機關的行為,包括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進行司法審查。
審判機關不僅要保證對外獨立於當事人,內部也要相互獨立。內部獨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和指導關系,而非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維持審級獨立。因此上級法院不能在下級法院沒有審結其所管轄的案件時對下級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進行干預,除非有法律適用方面的新問題出現,下級法院逐級呈報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請示案件的批復就成為了新的司法解釋。美國法院則是絕對禁止上級法院在任何時候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時,上級法院才能對下級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維持的決定。
統一
統一性有兩個方面的內涵,其一是司法權由法定機關統一行使,其他機關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釋或指導性判例統一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裁判尺度。司法權的統一性在兩國之間沒有司法理念上的差別。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就可以具體地規定對某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和實施標准,比如刑法上涉嫌犯罪數額的「較大」、「巨大」或「特別巨大」等概念,就需要用司法解釋統一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裁判尺度。美國作為案例法國家,主要是通過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的類似案件的審判做出指導,以求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的統一。
在司法權的統一性保障方面兩國共同面臨的大敵是地方保護主義。不過美國在當初制憲時就預見到了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干預的可能性,因而在設計管轄權制度時就明確規定,跨州之間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州法院管轄,而是交由聯邦法院管轄。這樣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護主義。
從世貿組織的主要成員方的司法實踐來看,入世以後,他們都對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案件實行了專門管轄或集中管轄制度,如美國設有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法國的商事法庭也從普通法院中獨立出來,英國倫敦的高級商事法院則專門受理國際商事和海商案件。因此,從2002年3月1日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決定對涉外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即只有省會城市、少數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國際商事案件的管轄權。
實行國際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有利於遏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而且有利於集中優秀的審判力量專業化審理國際商事案件,提高審判質量,還有利於這些審判員的集中培訓和提高。最重要的是有利於維護國家司法權的統一,並全面履行作為成員方所承擔世貿組織的義務。當然,由於實行集中管轄後,受理國際商事案件的法院數量會受到限制,邊遠地區的涉外商事案件還要跑到省會城市或其他大城市去審理,因此會給當事人帶來訴訟方面的不便。但是,我國和其他國家國際貿易仲裁機構的實踐表明,在可能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擾的情況下,當事人寧願遠涉萬里到北京、上海或深圳甚至更遠的國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願意就近解決糾紛。由此可見,只要能保證公正的裁判結果,當事人是不會計較路途遙遠的。更何況一次性地公平解決糾紛給當事人帶來的是時間上的節約和免除不斷上訴、申訴的困苦呢?
在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了很好的提案、議案和建議,其中最有分量的之一是關於設立跨區域民商事法院的建議。該建議提出,應該在東北、華北、中南、華南、華東、西北、西南地區設立七個跨區域民商事法院,專門審理跨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民商事糾紛,另成立兩個高級民商事法院審理上述七個跨區域法院的二審案件。如果這一提案得以實施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權行使不統一的問題。
專業
專業性作為司法權和司法機關的特點在全世界所有國家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在美國這樣的普通法系國家尤其如此。美國法院的法官不僅都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和訓練,而且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初審法院的法官大都是從優秀的律師中產生,上級法院的法官也要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拔,從而保證了法官隊伍的高度專業性。但在計劃經濟時代的我國,這一特點幾乎完全被忽略。因為當時法院的職能主要是辦理刑事案件,憑經驗辦案足矣,民事案件大都僅涉及婚姻家庭問題,基本上沒有商事案件,也不需要專門的法律知識。即使到了市場經濟時期,民商事、行政案件已佔法院工作量的90%,計劃經濟時期的影響仍然存在,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知識的人當法官的現象在基層法院還比較普遍,有的基層法院甚至沒有一個正規法律院校的本科畢業生。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學教育因「文化大革命」中斷了十多年,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正規法律院校的畢業生很少,很難支撐起法院對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法院受理的股票和期貨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知識產權案件越來越多,不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當法官是有危險的。現代社會里,法官掌握著法律賦予的生殺予奪大權,法官的專業性要求不會比醫院低。醫院的醫生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業醫療人員,讓未經過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水平認證的人當外科醫生,我看誰也不敢拿性命去開玩笑。
隨著我國法官隊伍專業化和職業化建設的加強,法官非職業化的現象正在改變。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例,高級法官和大法官中的法學博士生導師就有了5~6位,已取得博士學位的法官有50人左右,已取得碩士學位的有160多人。
公開
司法權的公開性也可以稱為民主性,在這一點上中美兩國也沒有司法理念上的不同,但做法上有區別。美國在審判程序中通過陪審團制度來提高司法權行使的透明度和人民大眾的參與性,陪審團的成員都從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公民登記冊中任意選任,不過陪審團只能對法庭審理的有關事實做出裁定,比如對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而由法官對適用法律和具體量刑做出裁判。我國則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讓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的審理,並享有與法官同等的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裁判權。
在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監督方面,兩國的人民大眾、法學專家和新聞媒體都可以對生效的司法判決展開評論,如我國中央電視台的《今日說法》等各種新聞媒體欄目展開大量的司法評論,在進行法制宣傳的同時,也吸引了社會各界對司法工作的關注與監督。但不同的是,美國司法機關的公信度很高,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也很強,因而新聞媒體對司法判決的尊崇率也很高,很少對終審後生效的裁判結果做負面評論。
在公開審判方面,兩國的差別也不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所有案件一律公開審理,與案件有關和無關的民眾都可以持有效證件到法庭旁聽。但美國的法庭不允許電視現場直播,僅有的一次現場直播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也遭到了各界的強烈批評,認為現場直播會影響法官的公正判決。但是,兩國的法官都認為,公開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敗現象,陽光下的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這一點也充分體現了現代司法制度的民主價值。
權威
權威性作為兩國司法權的最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其前面幾個特點所決定的。這就是說,司法權的中立性、獨立性、統一性、專業性和公開性決定了它必然具有權威性。立法機關具有立法權威,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權威,司法機關作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施行者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者更需要權威。在這一點上,美國的司法權威顯得尤為突出。當年美國總統選舉出現僵局時,最後還是靠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定乾坤。與美國的司法權威相比,我國的司法權威還面臨著許多挑戰。從審判機關內部來看,對司法權威挑戰最大的是法官隊伍的素質,即司法權的專業性有待提高。從司法權行使的外部環境來看,司法權的中立性和獨立性還需要更有效的保障。
職能劃分編輯
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國家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確規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偵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除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外,歸屬國家行政機關 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更多的組成部分,屬於公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特殊偵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特殊偵查權,同樣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同樣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相關職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輔助國家司法職能實施的行政管理任務,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也具有雙重屬性,除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外,也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依法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
部門職能編輯
在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內涵和職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廣義的,也不是狹義的,而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國家司法部屬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具體辦案。具體地說,就是在廣義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礎上,除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自己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幾大塊。
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
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1]
區別編輯
廣義上說,執法包含司法,但嚴格說,實踐中二者是有區別的,主要應有以下幾點:
1、司法必須獨立,公正至上,主要為被統治者服務,活動范圍狹;執法不能獨立,效率至上,主要為統治活動服務,活動范圍廣。
2、執法不過是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法律;司法則不然,職能要廣泛些,如司法審查職能、造法職能等。
3、執法實行首長負責制,司法實行法官負責制。
4、二者適用的法律程序區別很大。
5、司法是被動的,執法是主動的。
7. 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適用仲裁條款嗎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11〕44號)文件在哪裡下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
粵高法發〔2011〕44號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院 2008年5月19日印發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0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兩級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已於 2010年7月22日由我院審判委員會2011年第51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深入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本指導意見時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 九月二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保險人尚未出具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或收取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需要等待體檢結果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險費但未交足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財產保險合同未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人可在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中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予以賠付保險金的行為不應作為認定變更保險合同的依據。保險人請求返還所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及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
4、對於不屬於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保險人指定有關機構對其進行體檢為由,主張免除其如實告知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未告知保險人的事實,應當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保險人對此應負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有關事項與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險合同訂立或效力恢復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以保險人書面(包括投保單、風險調查問卷或其它書面形式)詢問為限。
8、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免賠額、等待期、保證條款以及約定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賠付責任的條款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9、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並已經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明示知悉條款內容的,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航空意外險等手撕式保單不需要投保人填寫投保書的除外。
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原則上應當達到普通人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內容、涵義和法律後果的程度。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險種向同一保險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曾經履行過明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被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後,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費調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保險人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合同解除前非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保險利益
11、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財產保險合同中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應按照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分別保險利益大小,判斷保險人對各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對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超出自己保險利益范圍的索賠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違法取得或保險標的物違法,保險人主張認定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善意取得的財產,被保險人主張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主張自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之日起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標的轉讓後,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以保險標的的轉讓未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與受讓人不同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除外。
15、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保險人主張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多餘部分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保險理賠
16、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違反合同義務,但其能舉證證明未增加保險風險或影響理賠處理,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為由拒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7、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其中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承保風險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直接請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第三者起訴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書面申請的,視為構成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人民法院可支持第三者的請求。
19、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准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准以外的葯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葯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葯品的除外。
20、責任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確定的賠付數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主張按照協商確定的賠付數額認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保險人又不予認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訴訟中對保險事故原因或損失有爭議的,如保險合同約定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後雙方同意由相應保險公估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對保險事故原因進行鑒定或損失評估,該保險公估機構或中介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法院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雙方對鑒定機構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指定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
22、保險事故發生後,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保險人主張不予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3、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而未實際獲得賠償或賠償不足的,被保險人就未獲得賠償部分向保險人主張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以被保險人未獲得的實際賠償額或保險金額為限。
24、車輛保險中,保險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而主張不予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舉證證明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不影響保險事故責任認定的除外。
五、保險合同解釋
25、對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用語屬於專業術語的,應當按照其在專業上所具有的意義加以解釋。
26、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存在爭議時,應從保險合同的用詞、相關條款的文義、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7、保險合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特別約定條款與一般條款不一致的,以特別約定條款為准;書面約定與口頭約定不一致的,以書面約定為准。
28、投保單與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的內容為准。但保險人未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送達給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後已提出異議,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記載內容為准。
29、保險合同內容採用多種記載方式或者出現多個落款日期,按以下規則進行解釋:
(1)時間在後的約定優於時間在前的約定;
(2)手寫的約定優於列印的約定;
(3)如有批單的,批單優於正文;既有加貼批註也有正文批註的,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
六、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追償
30、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作出賠償後,保險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行使代位追償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在訴訟中對自己享有的代為追償權負有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具有法定繼承關系的近親屬,及其他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人等。
31、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2、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低於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被保險人就未獲保險賠償部分對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優於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合同或者理賠過程中達成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3、投保人在投保前與第三者約定放棄對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應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書面告知保險人。
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後,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保險人又以投保人放棄對該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為由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請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此拒付保險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就已經賠付的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或向第三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4、保險人代位追償權行使的范圍,僅限於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35、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相應地中止、中斷。
七、其他
36、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險人要求理賠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險人要求理賠,但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經理賠程序為由不受理案件。
37、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並獲得生效判決確認的賠償債權未獲得執行,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8、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院 2008年5月19日印發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0號)同時廢止。
9.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若有發布審理保險合同糾紛若干指導意見都是在哪裡官方公布的,在廣東法院網上都找不到
這種指導意見一般會在法院內部下達,不會在網站上公布,或者公布一般時候都會滯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
粵高法發〔2011〕44 號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院2008 年5月19日印發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0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兩級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已於2010年 7月 22日由我院審判委員會2011年第 51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深入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本指導意見時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保險人尚未出具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或收取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需要等待體檢結果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險費但未交足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財產保險合同未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 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 保險人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人可在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中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予以賠付保險金的行為不應作為認定變更保險合同的依據。保險人請求返還所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及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
4、對於不屬於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保險人指定有關機構對其進行體檢為由,主張免除其如實告知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未告知保險人的事實, 應當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保險人對此應負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有關事項與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險合同訂立或效力恢復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以保險人書面(包括投保單、風險調查問卷或其它書面形式)詢問為限。
8、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免賠額、等待期、保證條款以及約定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 保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賠付責任的條款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9、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並已經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明示知悉條款內容的,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航空意外險等手撕式保單不需要投保人填寫投保書的除外。
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原則上應當達到普通人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內容、涵義和法律後果的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險種向同一保險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曾經履行過明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被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後,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費調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保險人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合同解除前非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保險利益
11、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財產保險合同中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應按照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分別保險利益大小,判斷保險人對各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對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超出自己保險利益范圍的索賠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違法取得或保險標的物違法, 保險人主張認定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善意取得的財產, 被保險人主張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主張自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之日起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標的轉讓後,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以保險標的的轉讓未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與受讓人不同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除外。
15、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保險人主張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多餘部分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保險理賠
16、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違反合同義務,但其能舉證證明未增加保險風險或影響理賠處理,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為由拒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7、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其中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承保風險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直接請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第三者起訴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書面申請的,視為構成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人民法院可支持第三者的請求。
19、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准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准以外的葯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葯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葯品的除外。
20、責任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確定的賠付數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主張按照協商確定的賠付數額認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保險人又不予認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訴訟中對保險事故原因或損失有爭議的,如保險合同約定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後雙方同意由相應保險公估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對保險事故原因進行鑒定或損失評估, 該保險公估機構或中介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法院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雙方對鑒定機構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指定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
22、保險事故發生後,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保險人主張不予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3、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而未實際獲得賠償或賠償不足的,被保險人就未獲得賠償部分向保險人主張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以被保險人未獲得的實際賠償額或保險金額為限。
24、車輛保險中,保險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而主張不予賠付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舉證證明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不影響保險事故責任認定的除外。
五、保險合同解釋
25、對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用語屬於專業術語的,應當按照其在專業上所具有的意義加以解釋。
26、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存在爭議時,應從保險合同的用詞、相關條款的文義、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7、保險合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特別約定條款與一般條款不一致的,以特別約定條款為准;書面約定與口頭約定不一致的,以書面約定為准。
28、投保單與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的內容為准。但保險人未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送達給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後已提出異議,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記載內容為准。
29、保險合同內容採用多種記載方式或者出現多個落款日期,按以下規則進行解釋:
(1)時間在後的約定優於時間在前的約定;
(2)手寫的約定優於列印的約定;
(3)如有批單的,批單優於正文;既有加貼批註也有正文批註的,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
六、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追償
30、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作出賠償後,保險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行使代位追償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在訴訟中對自己享有的代為追償權負有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具有法定繼承關系的近親屬,及其他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人等。
31、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2、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低於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 被保險人就未獲保險賠償部分對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優於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但保險合同或者理賠過程中達成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3、 投保人在投保前與第三者約定放棄對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應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書面告知保險人。
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後,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保險人又以投保人放棄對該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為由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請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此拒付保險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就已經賠付的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或向第三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4、 保險人代位追償權行使的范圍, 僅限於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35、 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 中斷的,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相應地中止、中斷。
七、其他
36、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險人要求理賠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險人要求理賠,但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經理賠程序為由不受理案件。
37、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並獲得生效判決確認的賠償債權未獲得執行,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8、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院 2008 年 5 月 19 日印發的 《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