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撤銷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已經生效了,一般來說是無法撤銷.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決有錯誤。根據你講的情況,是有錯誤的。因此應當撤銷。你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的。
2. 仲裁裁決書被申請人可以修改嗎
裁決書是不允許修改的 有法律效力 和法院的判決書一樣 不要拿法律開玩笑呀!!!!!
3. 如何進行仲裁
進行勞動仲裁,需要進行以下幾步: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4. 仲裁規則修改方案如何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來效力!仲裁自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志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 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 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5. 仲裁判決與法院判決相反怎麼辦
一般是仲裁在前,法院判決在後,以法院為准,一般判決書上會寫是否是終審判決,如果是,就不用上訴了,如果不是,還可以上訴。
6. 仲裁判決書單位名稱寫錯了怎麼辦
應該是勞動仲裁部門的責任,既然是他們的責任,他們就必須負責改正,找他們是沒錯的。祝順!
7. 你好,合同仲裁判決下來了,但是公司地址發生了變更,法人也換了,同時對方賬戶公司沒錢,應該怎麼辦
判決書是法律意志的體現,具有強制性。不因為法人的變更就不執行。可申請強制執行。
8. 勞動仲裁律師對裁判員有意見可以換裁判員嗎
根本沒必要在仲裁階段爭論,直接去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就行了
9. 關於勞動仲裁判決有誤我該如何維權
首先,按現行法律規定,對於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於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1條還規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決被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其次,對於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於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再審,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此也可以依職權提出抗訴。
第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只規定了對「一裁終局」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的司法救濟權。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9條規定的救濟權的對象也僅限於用人單位一方,並不包括勞動者一方。這種對「一裁終局」的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救濟,相對於絕大部分的非「一裁終局」案件而言,不僅救濟的相對數量極為有限,而且這種救濟權的賦予是以提前犧牲了用人單位向法院的起訴的權利為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