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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後果主義

發布時間:2021-02-21 23:50:22

⑴ 民事糾紛法院判決完以後可以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可以,此案不屬於詐騙。法院已經確認事實,應以法院判決為准。你可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而不能再依此為詐騙案件,向公安報案,也不會立案!

如果你依法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已經做出判決,要求被告返還櫃台租金,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申請是不會自動返還的。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民事糾紛法院判決完以後,如果對方涉嫌犯罪的,仍可以向公安局報案,要求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判決的,法院只是就雙方的民事責任進行了處理,但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對方應負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的,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1)裁判後果主義擴展閱讀

民事案件結案方式有很多種,具體如下:

1、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2、調解,原、被告雙方經法院調解後,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3、撤訴,原告依法撤回起訴。但是撤訴由有幾種分類,如原告未繳納訴訟費、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的強化及受害人防範意識差。刑事訴訟是一種「公權訴訟」,其目的在於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往往與國家的憲政秩序相關聯,而民事訴訟是一種維護民事主體私益的「私權訴訟」,雖然其與「規則之治」也有映射,但主要目的系在於解決糾紛。

現階段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的強化,倡導意思自治之處分原則,於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無害之情形,法院不主動干預當事人雙方無異議的民事行為,強調民事訴訟的訴判一致性。

⑵ 判決是否能從輕

判復決可以從輕,但是,必制須要符合條件。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仍然執行的是法定處罰的幅度,而減輕處罰, 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一般從輕判決,與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自首並檢舉別人相關聯,認罪態度好,積極檢舉同案犯,主動交待警方尚未掌握另案,或者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原告諒解,都可能得到從輕判決。

⑶ 拳擊賽打到裁判怎麼辦

拳擊賽打到裁判分有意與無意。
如果無意打到裁判,是不用擔法律責任,可以適當補嘗人道主義責任。
如果有意擊打裁判,是要負法律責任。從法律角度是要正常賠償,或是刑事責任,拳擊的規則要進行禁賽或是罰款。

⑷ 被告開庭日不出庭有什麼後果

被告不出抄庭法庭通常情襲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裁判後果主義擴展閱讀:

法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⑸ 缺席判決主義和辯論判決主義二者的區別

  1. 缺席判決,原本專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專了避免遭受不屬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為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解決有關的爭議,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2.、辯論主義的內涵和依據辯論主義由德國學者根那首先提出,由日本的訴訟法學者進行了發展。一般認為辯論主義有三個方面的含義:1.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主要事實)如未在當事人辯論中出現,法院不能將其作為判決的基礎;2.法院應將雙方當事人均無爭議的主要事實作為判決基礎,即法院受當事人自認的約束;3.法院進行證據調查,必須以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為限

⑹ 羅馬法對資本主義兩大法系的影響!急!!重賞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採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另外由於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的日耳曼習慣法,因此受羅馬法的影響很小。幾乎可以忽略。

⑺ 民法總則對公司的規定的影響有哪些

您好!
一、細化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的約定,公司應加強對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規范與約束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定主體,對公司的行為效力具有重要的影響,《公司法》中涉及 「法定代表人」的條款共計9處,在8個條款當中進行了規定,分別為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一條、九十二條、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縱觀公司法的上述條款,規定的內容多系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事項,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因規定過於模糊,導致在實務中,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進而否認某種行為的效力的抗辯情況時有發生,合同相對人一般需要依據《合同法》第五十條[1]的規定進行救濟,不利於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在《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四十三條的基礎上,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效力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法定代表人行為的承擔主體,《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相較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而言,直接實行第三人善意推定,更好地貫徹了公司法外觀主義的保護原則,更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對第三人而言是重大利好,但是對公司而言,卻是公司責任的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加強對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規范和管理成為公司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要內容之一。當然《民法總則》的智慧之處在於法律在公司頭上加一把達摩力之劍的同時,也為公司增設了救濟的渠道。對於法定代表人責任的追究,公司一般系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救濟,《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對於法定代表人責任的追究問題,除了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外,還賦予了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的空間,對於法定代表人「過錯」的認定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作出約定,為加強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公司章程中單獨約定法定代表人的單獨過錯責任情形將是一種趨勢,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過錯行為的約定在經理人日益職業化的今天尤其有存在的必要。
二、公司懶政,後果自負——公司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營業執照,《公司法》已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導致的法律後果,公司法並未涉及。
經在案例庫搜索,在實務中,因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產生的抗辯以公司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為主,其中涉及公司的經營地址發生變更進行的抗辯既包括對實體內容的抗辯,也包括作為管轄異議的理由進行程序性抗辯,甚至以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更,導致未收到仲裁文件為由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如上海新浩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世邦魏理仕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上海仲裁委員會(2008)滬仲案字第0938號裁決糾紛案);關於法定代表人的抗辯主要涉及某人經內部決議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後所簽署文件或者作出行為的效力。法院在對此類抗辯進行認定時,主要系依據登記的外觀主義進行裁判,沒有直接的裁判規則依據;該種裁判雖然客觀上也能達到駁回該種抗辯的目的,但是沒有直接裁判依據的缺陷直接導致了相關裁判程序的延長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公司實際情況發生變更,但未及時進行變更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公司的懶政行為,作為有獨立意思表示的主體,公司應為自身的懶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法院制裁公司的懶政行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對公司而言,法律層面已經出台了制裁懶政行為的具體規則,公司應當在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時,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創新清算程序,增強職業經理人的責任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應公司法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比以上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後段的升華,其創新主要體現在第二款。
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強調的是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在經營管理人員日益職業化的今天,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真正了解和掌握公司情況的人員是擔任決策或者執行職務的董事、經營管理人員,由上述人員擔任清算義務人有利於快速的處理清算事務,盡快結束公司的非經營狀態,提高清算的效率;另一方面,由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作為清算義務人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和投資熱情,筆者經辦的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作為不參與經營的主體,被要求承擔清算責任的案例也有存在,但因為小股東不參與經營,不了解公司的情況,不掌握公司的資料,實際無法承擔起清算的責任,又因為小股東經濟實力有限,也不能達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故要求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承擔清算的連帶責任不能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反而會影響中小經濟主體的投資熱情。
當然,筆者也關注到,《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二款後段同時規定,對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在目前的公司法體系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仍由股東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但是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質上系對我國清算義務人體系變更的重要探索,體現了一種強化職業經理人責任體系的立法導向,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清算具有導向性的影響,這一點需要公司及公司法律實務從業人員予以特別注意。
四、改革剩餘財產分配機制,為優先清算權的設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應公司法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只能按照股東的出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並未賦予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或者股東進行意思自治處置的空間;在規范性文件層面上,除證監會公布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上設置相關條款外,其他情形下的清算優先權均缺乏法律法規或者規范依據;即使是有規定的上市公司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也不允許設置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2]。但是在實務中,戰略投資者(尤其是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時,為保障自身的收益,約定享有優先清算權的案例不在少數,因公司法的上述硬性規定,該種優先清算權條款事實上屬於違法的條款。
《民法總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優先清算權的設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拓寬了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范圍,給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治空間。該條款的設計同樣也為上市公司優先股類型的拓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相信存在清算優先順序的優先股出現也指日可待。
五、明確了會議決議瑕疵對第三人的效力,為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提供明確依據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民法總則的該條款實際上系《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會議決議撤銷規定在民法總則中的體現。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於會議效力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僅規定了已經做變更登記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但是對於該等被撤銷的決議對第三人的影響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實務中法院對於第三人利益保護的裁定主要依據商事登記的外觀主義,或者善意第三人不負有審查內部決議文件效力之義務的原則進行裁判。
《民法總則》第八十五條後段關於「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的規定為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維護社會交易關系的穩定;第三人也無需為決議效力對交易行為的影響而提心吊膽了。
六、意思表示的規范細化,意思表示的方式進一步拓展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章 第二節 意思表示
關鍵條款: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以上條款拓展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方式,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認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包括公告、默示等特殊的意思表示方式,並明確了上述意思表示方式的生效時間及行使方式等事項。
對公司而言,尤其需要關注的是「默示」意思表示形式的使用條件。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法律規定的默示意思表示方式的典型即《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默示意思表示,如公司收到貨物後X日內進行驗收,未進行驗收的,視為不存在質量缺陷。如有類似默示意思表示的情形,建議在合同或者采購單等文件中作出明確約定;如沒有約定,發生糾紛時也無需過於驚慌,可以通過收集雙方的交易文件或者微信、QQ等溝通記錄的方式,證明默示屬於雙方的交易習慣,爭取有利的訴訟地位。
七、時效發生重大變化,行使權利應及時
(一)有利的變化:訴訟時效延長,權利受保護期限增加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上並無訴訟時效的專門規定,故公司類的事務,除決議撤銷規定了60天的除斥期間外,一般的公司法律事務應適用民法上訴訟時效的規定。
眾所周知,《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普通事項的訴訟時效原為兩年;《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實際上將一般公司法律事務的保護期限延長了一年,更有利於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的實施日期為2017年10月1日,按照其他法律的實施經驗,一般新法實施前,如已經超過舊法規定的時效,該事項的保護期限不能適用新法的規定,故如公司存在在2017年10月1日前屆滿的情形,應及時追索使時效中斷,或者及時提起訴訟/仲裁的方式保護自身權益,切莫因盲目相信三年時效,錯失法律保護的機會。
(二)不利變化: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最長保護期間,重大誤解的救濟期間大大縮短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關於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問題,主要規定於《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總則對公司的規定,首先體現在細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若其濫用法人的獨立身份時,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其次,在公司股東、資本等關系關系者內部結構的事項進行變更之後,是需要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辦理變更登記的,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⑻ 在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上,你認為法律如何受到了裁判的影響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⑼ 什麼是結果責任主義只知道這是資本主義早期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誰能具體解釋一下謝謝!

據說是侵來權責任的最早的源歸責原則,也叫結果責任時期。就是不考慮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是否有過錯,誰造成損害誰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是民訴法中的結果責任又稱客觀證明責任,即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其中一方當事人實際承擔不利裁判後果的風險負擔。
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在審查案件證據後,一般存在三種情形:一、法官對提出權利主張的原告所稱事實獲得積極確信;二、法官對提出權利主張的原告所稱事實獲得消極確信;三、法官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原告所稱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
作為享有案件裁判權的法官不能拒絕裁判,在這種情況下就必然涉及到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下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結果責任認為,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其中一方當事人實際承擔不利裁判後果的風險負擔。

⑽ 在被告方開庭會不會影響開庭勝算的結果

案件由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的一個普遍情況。案件原告方是否勝訴,並不是取決於在哪裡受理的案件,而是看他的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充足,證據是否充分,選擇的法律關系,請求權基礎是否正確。也有很多人把一手好牌打爛掉,然後歸咎於地方保護或被告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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