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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裁判

發布時間:2021-02-21 15:54:19

1.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是否需要開庭哪些可以上訴

你好!

必須開庭審理,法官根據事實和證據斷案,依據法律作出裁判
如當事人一方不服法院的判決,可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一審的斷案結論和《裁決書》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以維護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企業破產的裁定

在破產案件抄中,法院對程襲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一律採用裁定的形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於以下事項: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的債權;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特定事項;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計劃;批准重整計劃;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終止執行重整計劃;開始和解程序;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破產宣告;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裁定。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司法解釋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職責。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有錯誤,應當通知其依法糾正。必要時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3. 法院可不可以對破產程序作出判決

法院是不可以對破產程序問題作出判決的。按法律規定,對程序問題只能作出裁定或是決定,而不能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4. 破產法庭和一般法院破產審判庭區別

破產法庭的成立,是我國改善營商環境,徹底解決困擾我國社會多年的執行難問題的一個標志性事件。
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司法運行,必須建立破產環節,形成完整的立案,審判,執行,破產四個環節構成的工作運行機制。

5. 企業破產時,未執行的法院判決,如何清償

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回整個財產答清算的最後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後,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 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 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 抵押權人將其直接佔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後,交給抵押權人。

6. 破產裁定的申訴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
申訴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的其他公民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申訴規定折疊編輯本段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1]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三、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7. 破產申請前的法院判決,如破產怎麼執行

中華人抄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襲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8. 破產為什麼要經過法院審理與裁判

破產,是復指債務人因不能制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

9. 企業破產訴訟到法院後,有幾種裁決方式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按照破產法等法律規定,一般有準予破產、重整、和解等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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